¶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七章 橋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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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七章 橋梁設計
17.1 設計原則
1.安全性:結構之設計須考量各類載重需求之安全性。
2.景觀性:造型宜配合景觀採行合宜型式。
3.經濟性:配置、材料、工法之選擇應兼顧經濟因素。
4.施工性:型式及材料之選擇須考量施工性。
5.維護性:設計須考慮結構物將來管理維修之需求。
6.符合現地情況:結構之配置須考量地形、地質、交通、水理及環境等因素,俾
符合實質需求。
7.附屬公共管線:設計應協調各項附屬公共管線之需求並納入考量。
8.橋梁設有人行道時應於起始端及終端依14.2 節規定設置路緣斜坡。
17.2 橋面淨寬佈設
橋面淨寬佈設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道路配置佈設。橋面之車道寬、腳踏自行車道
寬、路肩寬及人行道寬宜與前後路段一致。
17.3 設計規範
橋梁設計規範應依交通部頒布「公路橋梁設計規範」辦理。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7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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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八章 隧道設計
18.1 通則
1.本章所稱隧道適用市區道路山岳隧道、明挖覆蓋隧道、車行地下道。
2.隧道設計宜綜合考量安全性、景觀性、經濟性、施工性、維護性等原則。
3.隧道內宜避免車輛匯入、岔出及交織等之設計。
4.隧道內宜考量設計交通量、設計速率、隧道長度等條件,依需要設置排水、通
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18.2 隧道斷面
18.2.1 隧道寬度
1.隧道總寬度應包含車道、路肩,以及必要之緊急避車彎、維護步道或人行走道。
2.隧道內車道寬度宜與前後路段一致。
3.雙車道隧道,車道含路肩寬最小7 公尺;單車道但供雙向行車之隧道,車道含
路肩寬宜5.5 公尺以上,最小5.0 公尺。
4.隧道內不供人通行之維護步道寬最小0.7 公尺;供人通行之走道淨寬度最小
0.9 公尺。
5.雙向雙車道之隧道,路肩寬度不足2.5 公尺者,最長每隔800 公尺,宜加寬路
肩設置緊急避車彎一處,加寬後之路肩寬度最小3.0 公尺,長度最小20 公尺。
進入端漸變段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5:1,離去端漸變段不得小於3:1。
18.2.2 隧道淨高
1.隧道內車道及路肩淨高應4.6 公尺以上。限制車種通行之隧道淨高不得小於最
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0.5 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2.隧道內維護步道及人行走道淨高最小2.1 公尺。
18.3 隧道通風
1.隧道通風設施主要功能在維持隧道內空氣品質、維持隧道內能見度、降低隧道
內火災損失。
2.隧道內宜依隧道長度、單向或雙向行車、交通量大小等條件,採用自然通風或
機械通風。
18.4 隧道內其他設施
1.隧道宜考量設置交通監控設施,主要包含交通監視設施、交通控制設施。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8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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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2.隧道宜考量設置緊急及安全逃生設施,主要包含逃生坑道、通信設施、火警通
報設施、消防設施、避難指引設施。
3.隧道宜考量設置偵測設施,主要包含火警偵測器、一氧化碳偵測計、煙塵濃度
偵測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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