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五章 緣石及交通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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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五章 緣石及交通島
15.1 緣石
1.緣石係指道路中凸起區域(公共設施帶、人行道、交通島)之邊緣設施物,其功
能包含排水控制、路面邊緣指示、縮減路權用地、道路美觀、人行道邊緣指示、
降低維護需求等,設置參考如圖15.1.1。
圖15.1.1 緣石斷面參考圖
2.緣石依高度及緣石面傾斜度分為可跨式及屏障式。分類標準依表15.1.1 所列。
表15.1.1 緣石分類
| 分類 | 高度h(公分) | 傾斜度 | 備註 |
|---|---|---|---|
| 可跨式 | h<10 | ||
| 可跨式 | 10≦h≦15 | V/H≦1 | |
| 屏障式 | V/H>1 | ||
| 屏障式 | 15<h≦20 | — | 特殊情況下,緣石高度得高 於20公分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5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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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20 公分以下之屏障式緣石為宜。
4.服務道路如考量緊急狀況時供救災車輛使用,得採用可跨式緣石。
15.2 交通島
15.2.1 交通島定義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
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可採凸島、凹降、標記、緣石、標線或其
他設置方式。
15.2.2 交通島功能分類
交通島依功能區分為以下四類:
1.分隔島:用以分隔車流或分隔快慢車輛之用,包括中央分隔島、車道分隔島、
快慢分隔島等。
2.槽化島:用以引導車輛進入適當之動線。
3.庇護島:供行人於穿越道路時,臨時暫停庇護之用。
4.圓環中心島:多條道路採平面交叉時,用以導引車輛循反時鐘方向繞行,以交
織代替直接交叉藉此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15.2.3 分隔島
1.分隔島寬度至少0.5 公尺;有公共設施時,寬度應大於0.8 公尺;如有植栽其
寬度宜大於1.2 公尺。
2.分隔島兼作庇護島時應採屏障式緣石且應依15.2.5 節規定辦理,設置參考如
圖15.2.1。
3.分隔島配合橫交道路有開口需求時,橫交道路等級應為分隔島所在道路次一級
或以上,且橫交道路路面寬度應達8 公尺以上;路段中以不開口為原則,但備
有救護車之醫院、消防隊門口及汽車專用迴轉道除外。
4.中央分隔島開口長度應檢核車輛最小轉向軌跡,側向淨距宜採0.25 公尺以
上。開口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路面寬加2.5 公尺,且不得小於12.5 公尺,
設置參考如圖15.2.2,但特殊情況及專供車輛迴轉者不受此限。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5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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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2.1 中央分隔島參考圖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5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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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2.2 配合橫交道路中央分隔島開口參考圖
15.2.4 槽化島
1.平面交叉路口應避免太多槽化島,槽化島面積宜7 平方公尺以上,最小5 平方
公尺。
2.槽化島為三角形時,邊長宜4 公尺以上;為長條形時,寬度應依15.2.3 節第
1 款規定辦理,長度宜6 公尺以上。
3.槽化島兼作庇護島使用,應採屏障式緣石且應依15.2.5 節規定辦理。
4.槽化島鼻端處之退縮宜大於1 公尺,最小0.5 公尺。緣石退縮之漸變比例宜大
於Vd/5 比1。
Vd 表示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5.緣石高度大於20 公分時,其退縮距離宜按第4 款規定增加0.25 公尺。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5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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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庇護島
1.行人穿越道長度15 公尺以上道路宜設置行人庇護島;行人穿越道長度25 公尺
以上道路應設置行人庇護島,並得以中央分隔島兼作之。
2.庇護島寬度以1.5 公尺以上為宜,庇護島行人穿越部分長度以行人穿越道線之
寬度為準。
3.庇護島突出路面時高度以20 公分為宜,緣石應採屏障式,行人穿越部分應與
路面順平為原則,設置參考如圖15.2.3,或於行人出入口設置路緣斜坡。
4.庇護島端部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包括反光導標、危險標記、靠右行駛標誌或
分道標誌、路中障礙物體線等,並得加繪近障礙物線,設置參考如圖15.2.4。
5.庇護島設置位置應依15.2.3 節第4 款規定檢核。
圖15.2.3 庇護島參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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