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 無障礙設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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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圖14.2.3 路緣斜坡設計參考圖(橫斷面)
圖14.2.4 路緣斜坡最大容許坡度參考圖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4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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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2.5 路緣斜坡設置車阻參考圖
14.3 無障礙坡道
人行道為無障礙通達鄰地,得視需要設置坡道,坡道坡度超過5%者,應視為無
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如圖14.3.1。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下
列規定。
1.無障礙坡道淨寬以2.5 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 公
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 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
公尺。
2.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1:12),最大橫坡度為2%。
3.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14.3.1 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 款設置緩衝
平臺。
4.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 款規定所設之緩
衝平臺。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1.5 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
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1.5 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2.1 公尺;
平臺最大坡度為2%。
5.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
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65 公分及85 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
75 公分至85 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3 公分至5 公分淨距。扶
手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2.8 公分至4 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9
公分至13 公分。
6.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5 公分以上防護緣;鋪面材質應具止
滑之特性。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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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3.1 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參考圖
表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 縱坡度(G) |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
|---|---|
| 6.25%(1:16)≦G≦8.33%(1:12) | 9 公尺 |
| 5%(1:20)<G<6.25%(1:16) | 12 公尺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4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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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導盲設施
導盲設施主要包含整齊邊界線及警示帶,其相關規定如下:
1.整齊邊界線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進之整齊邊界線。
(2)整齊邊界線宜採直線與直角設計,避免不易察覺之弧度,並保持完整與連
續性。
(3)利用地面鋪材提供整齊邊界線時,其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聲必須與相
鄰地面呈現明顯差異或對比,足供視障者辨識,據以導引前進。
2.警示帶規定如下:
(1)人行天橋或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其寬度應與階梯出入口相
同;縱向深度30 公分以上;距離終端梯級30 公分,設置參考例如圖14.4.1。
(單位:公分)
圖14.4.1 階梯出入口設置警示帶參考圖
(2)警示帶之顏色、觸感或敲擊聲應與鄰接地面有明顯對比,材質應具備堅實、
穩固及止滑之特性;如以導盲磚設置,規格應符合CNS 15933 及CNS16106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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