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三章 公共設施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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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三章 公共設施帶
13.1 公共設施帶
公共設施帶指依植栽、路燈、景觀及街道傢俱之佈設需求,劃設於人行道或分隔
島等之帶狀空間,並提供為交通、消防、管線設施及與都市生活相關之公共設施
設置使用。
13.2 設置原則
1.市區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應留設公共設施帶,服務道路宜衡酌機能需求與
用地限制設置公共設施帶,設置後人行道淨寬應依6.1 節規定辦理。
2.公共設施帶之設置應整體考量交通工程、都市設計準則及無障礙空間等相關需
求。
3.公共設施帶與人行道整體規劃者,宜配置於鄰車道側。
4.公共設施帶設置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依據,其寬度宜以1.5
公尺為原則,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 公尺。
5.人行道上之交通桿及設施應整併於公共設施帶並整齊排列,纜線宜以地下管線
方式處理。
6.學校、車站、捷運站、公園,宜設置腳踏自行車停放區。
7.路側綠帶每60 公尺宜有一開口供急難或維管使用;設置路側停車路段之綠
帶,宜配合停車格位留設必要之開口供行人進出人行道,設置參考如圖
13.2.1。
8.公共設施帶與停車帶得整體規劃配置,設置參考如圖13.2.2。
9.汽(機)車停車格如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宜採用停車彎型式。
10.腳踏自行車停放區應與公共設施帶整合,並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設置
腳踏自行車停放區後,人行道淨寬應依6.1 節規定辦理。
圖13.2.1 綠帶間設置開口原則參考圖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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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2.2 公共設施帶與停車帶整體規劃配置參考圖
13.3 公共設施設置限制
1.公共設施突出物不宜設有銳角面,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路面邊線宜有
0.2 公尺以上之淨距。
2.公共設施帶劃設於人行道者,其突出地面設施物,應不影響最小人行道淨寬,
必要時得將部分公共設施採立體方式設計,以減少公共設施帶寬度。
3.公共設施懸挑至車道部分,其淨高應大於4.6 公尺;懸挑至人行道部分,其規
定應依6.2 節辦理。
4.公共設施佈設,應滿足一般道路或交叉路口之安全視距要求,另公共設施不得
阻礙無障礙通路。
5.人行道樹穴圍石以與人行道鋪面齊平為原則,設置連續性綠帶或花臺設施後,
人行道淨寬應依6.1 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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