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一章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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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一章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11.1 人行穿越設施之設置原則
人行穿越以平面穿越為原則,如考量路口穿越之行人流量與道路交通量,或其他
影響行人安全之因素,得設置立體穿越設施,以天橋或地下道為主。
11.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條件
11.2.1 流量條件
雙向六車道以上之道路,穿越道路之行人流量達尖峰小時雙向580 人次且道路交
通量達尖峰小時雙向3,360 輛以上,得考量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11.2.2 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亦得考慮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1.行人穿越不便之道路,且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商場、市場、大眾運輸場
站、學校或其他行人穿越需求較大之場所。
2.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傷亡車禍五次以上,雖經交通工程改善,
仍未能減少者。
11.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位置
1.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與相鄰行人穿越道或行人穿越設施之距離,不宜小於
200 公尺。
2.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應設於行人流量集中之處。
11.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計
11.4.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最小淨寬度
1.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最小淨寬度,得參考表11.4.1 之規定,因用地或其
他限制,得酌予縮減其寬度,但不得小於1.5 公尺。
2.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出入口旁如無騎樓空間,人行道淨寬宜留設1.5 公尺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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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1 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最小淨寬度與行人流量對照表
註:淨寬度為扶手至扶手之淨距。
11.4.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淨高
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以2.5 公尺為宜,不得小於2.1 公
尺。
11.4.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階梯或坡道
1.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階梯,其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須
為16 公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26 公分,並應符合55 公分≦2R+T≦65 公
分之規定。梯級未鄰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梯級
表面並施作粗面或防滑處理。
2.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除使用電動扶梯外,其階梯垂直距離每隔2 公尺至3 公
尺,應設置緩衝平台,其平台深度不得小於1.5 公尺。
3.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其設置依第14.3 節第5
款規定。
4.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並依本規範14.4 節第2 款
規定辦理。
5.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上下坡道為斜坡式者,其縱坡度不得大於12%。
6.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底板至其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 公尺之部分應
設置防護設施,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11.4.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其他規定
1.人行天橋及其階梯兩側之欄杆高度不得低於1.1 公尺,欄杆不得設有可供攀爬
之水平橫條。
2.人行天橋宜考量夜間照明;人行地下道應設置緊急照明裝置。
3.人行地下道宜考量設置必要之排水及通風設施。
| 行人流量 (人/尖峰小時) | 淨寬度 (公尺) |
|---|---|
| <4000 | 2.00 |
| 4000~5000 | 2.50 |
| 5000~6000 | 3.00 |
| 6000~7000 | 3.50 |
| 7000~8000 | 4.00 |
| 8000~900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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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下道內須有明確之指示標誌。
5.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出入口應顧及行人使用之便。並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
線。
6.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得配合使用需求,考量設置腳踏自行車牽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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