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 人行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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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圖6.3.4 車行穿越道搭配可跨式緣石斷面配置參考圖
6.4 人行道鋪面
1.人行道鋪面宜連續設置,且相鄰公共人行空間之施作應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前
述公共人行空間若屬建築物部分則應依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2.人行道鋪面規定如下:
(1)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高程、分隔設施以資區別。
(2)為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人行道得採用透水性鋪面,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
損及車道部分之路基;人行道設置植栽帶時,於符合排水、保水設計基本
原則下,宜將人行道面之逕流水導入。
(3)人行道表面宜維持平順,並採防滑材質。
(4)人行道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填縫處理,填縫完成後應與鋪
面齊平。
3.埋設於人行道之管線人(手)孔應避免位於人行主要動線,人(手)孔蓋頂應與鋪
面齊平,且孔蓋邊緣收邊材質宜與鋪面材質一致。
4.人行道上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開孔長邊應與行
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1.3 公分;蓋板宜具有止滑性,設置參考如圖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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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4.1 人行道上格柵設置方向參考圖
6.5 人行道與車道區隔方式
人行道與車道之區隔方式可分為實體分隔與非實體分隔,優先採實體分隔設置。
6.5.1 實體分隔
包括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等方式。
6.5.2 非實體分隔
1.分隔方式為標線、標字輔以交通安全設施,其規定應依20.1 節辦理,宜設置
於速限30 公里/小時以下路段。
2.劃設前應綜合考量車道淨寬需求、禁停管制及路口行車轉向軌跡。
3.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辦理。
(1)標線型人行道於路口範圍宜連續設置,並銜接行人穿越道線。
(2)劃設標線型人行道之路段得同時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
(3)如設置於行人或學童進出頻繁路段,得增加交通桿以利維持行人安全。
(4)路側有停車需求時,宜於車道側劃設停車空間,以區隔人行道與行車空間。
6.6 人行道與鄰地高差防護
1.人行道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20 公分至75 公分時,應於該側邊緣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超過相鄰地面75 公分時,應設置行人欄杆,高度不得
小於110 公分;如為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道,行人欄杆高度以110 公分至140
公分為原則,設置參考如圖6.6.1 至圖6.6.2。
2.行人欄杆以直桿為原則,在人行道面以上70 公分之範圍內,所有欄杆桿件之
最大淨距為15 公分,高於70 公分部分,所有欄杆桿件之最大淨距為20 公分,
設置參考如圖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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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6.1 人行道設置防護緣參考圖
圖6.6.2 人行道設置行人欄杆參考圖
圖6.6.3 行人欄杆桿件最大淨距參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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