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 人行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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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但服務道路寬度12 公尺以下,
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
節。
6.1 人行道淨寬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 公尺。但道路寬度12 公尺以下者,
其淨寬不得小於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
寬不得小於0.9 公尺。
2.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
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
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 公尺。
3.綠帶位於人行道中央時,綠帶兩側人行道淨寬合計不得小於2.1 公尺,且其中
一側不得小於1.2 公尺,設置參考如圖6.1.1。
圖6.1.1 綠帶位於人行道中央參考圖
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1.人行道橫坡度最小0.5%,最大5%。如與鄰接地面仍有高差者,得以設置階
梯或坡道方式處理。
2.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坡度;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5
%以下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大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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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行道上方淨高以2.1 公尺以上為宜,且於通道側邊高度0.6 公尺至2.1 公尺
間不得有0.1 公尺之懸空凸出物,設置參考如圖6.2.1。
圖6.2.1 人行道淨高限制參考圖
6.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
1.車行穿越道係指巷道、停車場及公共場所等出入口提供車輛橫越人行道之坡
道,宜考量維持人行道之平順、暢通及其耐用性,設置參考如圖6.3.1 至圖
6.3.3。
2.車行穿越道斜坡度不宜大於16.67%(1:6)。但若現地條件特殊,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設置平臺時寬度宜與前後人行道淨寬相符,其寬度以1.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 公尺。
3.車行穿越道宜搭配可跨式緣石,設置參考如圖6.3.4。
平面圖
斜視圖
圖6.3.1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參考圖(人行道寬度足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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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
斜視圖
圖6.3.2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參考圖(鄰接綠帶時)
平面圖
斜視圖
圖6.3.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參考圖(人行道寬度不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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