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八章 接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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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接合部
8-1
第八章 接合部
8.1 一般事項
8.1.1 預鑄結構系統之接合部設計應能承受該系統所有載重引致之作用力與變形。
解說:
接合部之細部宜適當設計,將其因束制潛變、收縮與溫度變化產生裂縫的可能性降至
最低。美國預鑄/預力混凝土學會出版之Architectural precast Concrete Third Edition (PCI
MNL 122, 2007)[8.1],提供預鑄混凝土建築結構物設計建議。
解說:
若使用二種或二種以上方法滿足力量傳遞規定時,宜確認個別方法的受力變形特性,
以確保各種方法可如預期般共同作用。
解說:
由重力提供摩擦力的影響因素眾多,如接合部由上部重力所提供之摩擦力的實際效應,
可能因上部結構構材或附加之非結構構材重量或重心估計的誤差、其重力受相鄰接合部或
構材之影響無法準確估計、接合部介面摩擦係數變異性大、結構物於使用中因結構體沉陷
或傾斜或接合部填充料的體積收縮造成接合部摩擦力部分喪失、結構物在受震過後其接合
部的部分破壞無法確保原估計摩擦力的有效性等因素,故設計時不允許僅以重力提供摩擦
力之接合部。
解說:
預鑄構材的結構行為可能與場鑄構材者有很大的差異,在預鑄工程中,接合部之設計
採用多種元件進行連接時,宜考慮各元件的勁度、強度與韌性之差異,以減少或傳遞因收
縮、潛變、溫度改變、彈性變形、差異沉陷、風及地震所產生之力量。
解說:
接合部的設計宜能抵抗因尺寸不合、受收縮、潛變及溫度所引致的體積改變、或其他
環境效應所產生的變位或作用力,且無強度損失情況下承受上述作用力;束制條件的假設
與所有連結的預鑄構材一致。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預期上述力量在某一方向上,但卻影
響該接合部在其他方向的強度,例如,體積收縮引致預鑄梁之軸向拉力,可能影響支承該
梁之梁托在垂直向的剪力強度。
解說:
8.1.2 接合部之力量傳遞可利用灌漿接頭、剪力榫、支承、錨栓、機械式連結器、鋼筋、
配有鋼筋之上覆板、經試驗證實有效之新材料或結構等、或以上元件之組合。
8.1.3 不應採用僅以重力提供摩擦力之接合部細節。
8.1.4 使用多種元件之接合部,設計時應考慮元件間的勁度、強度與韌性之差異。
8.1.5 接合部之設計應考慮體積改變所引致之結構束制效應。
8.1.6 接合部之設計應考慮預鑄構材在製作與組立過程的容許誤差(許可差)所引致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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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2
預鑄構材與接合部之設計,受個別預鑄構材的尺寸及其在結構中所在位置的許可差影
響,設計所採用之許可差值宜於設計圖說中規定,一般可採標準工業化許可差取代。詳細
規定標準工業化許可差之偏差值是必要的。「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6.6.2 節
之許可差可做為預鑄混凝土之鋼筋工程之參考;ACI ITG-7-09[8.3]規定工業標準產品與組立
之許可差;ACI-117[8.4]規定預鑄與場鑄混凝土間介面之許可差。
解說:
預鑄預力混凝土委員會(PCI, 1986)[8.5]提供預鑄混凝土承重牆結構物最少整體性連接筋
(integrity tie)之設計建議,整體性連接筋如圖R8.1 所示。
解說:
預鑄構材之接合部設計與細節的選用應同時確保安全性與使用性,宜考量之事項包括:
結構受力與變形,接合部對防水、隔音、氣密、隔熱、防火、防鏽、耐久性等使用性,製
造與安裝之施工性等。
解說:
預鑄構材的接合部之性能,宜採分析或試驗方法證明該接合部的有效性與適用性,惟
分析與試驗所採用之邊界條件宜盡可能符合實際預鑄構材之接合部的受力條件。
解說:
8.1.7 沿一整體結構之垂直方向、縱向、橫向、及結構周邊桿件應配置連接各預鑄構材之
整體性連接筋,其配置應符合第8.4 節或第8.5 節之規定。
8.1.8 接合部之設計應考慮結構性、使用性及施工性等性能,以確保結構物整體之安全性
及使用性,故設計、製造、及施工過程中,均應符合接合部之性能要求。
8.1.9 接合部之性能應以分析或試驗方法證明其適用性。
8.1.10 預鑄構材之輔助鋼筋,除用以併入強度計算之鋼筋外,得不必延伸入支承內錨定。
圖R8.1 PCI 提供承重牆結構之典型整體性連接筋(integrity tie)配置[8.2]
T = 橫向
L = 縱向
V = 垂直向
P = 周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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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接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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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預鑄構材分割與施工之特性,預鑄構材內之輔助鋼筋,例如用於梁腹控制裂紋之
鋼筋,除非用以併入強度計算之鋼筋外,可以不必延伸入支承內部錨定,亦不必與接頭內
之輔助鋼筋進行續接。
8.2 需求強度
8.2.1 接合部與該接合部之鄰近區域的需求強度應根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e
第五章因數化載重組合之規定。
8.2.2 接合部與該接合部之鄰近區域的需求強度應根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2]第六章分析程序之規定。
8.3 設計強度
8.3.1 在任一適用的載重組合下,預鑄構材接合部設計強度應符合
φSn ≥ U (8.3.1)
其中 φ :為強度折減因數
Sn:為標稱強度
U:為需求強度
8.3.2 φ 值應根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1.2 節結構混凝土構材及接頭之
強度折減因數之規定。
8.3.3 支承與被支承構材之間或支承或被支承構材與中間支承元件間之混凝土接觸面標
稱承壓強度(Bn)應根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2.8 節支承之規定計
算。Bn 為支承或被支承構材中標稱混凝土承壓強度之較小值,但應不超過中間支
承元件的承壓強度。
8.3.4 若剪力為外加載重所引致之主要內力,且透過一特定平面傳遞時,其標稱剪力強
度可根據「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2.9 節剪力摩擦之規定計算。
8.4 最小接合部強度與最少整體性連接筋要求
8.4.1 除於本規範第8.5 節另有規定外,縱向與橫向的整體性連接筋應將預鑄構材連結
到抵抗側向力之結構系統。垂直方向的整體性連接筋之設計應根據本規範第8.4.3
節之規定,以連接相鄰樓層之樓板與屋頂板。
8.4.2 組成樓板或屋頂橫膈板之預鑄構材,橫膈板與藉由橫膈板做為側向支撐構材間之
接合部,其標稱拉力強度應不少於450 kgf/m [4.4 kN/m]。
8.4.3 除了非用以承重之外牆或室內隔牆,所有豎向預鑄構材應在水平接頭提供垂直向
整體性連接筋,並符合(1)或(2)之要求:
(1) 預鑄柱間之接合部應配置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其標稱拉力強度不小於14Ag
kgf [1.4Ag N],其中Ag是柱總斷面積。若柱斷面大於基於載重考量所需之斷面
時,得使用符合載重需求折減後之有效面積,但應不小於原柱斷面積之一半。
(2) 預鑄牆板間之接合部應至少有2根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其每根整體性連接筋之
標稱拉力強度應不小於4,540 kgf [44 kN]。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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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4
結構之整體性可藉由微幅改變構材鋼筋數量、位置及細節與接頭組件之細部配置而大
幅提升。整體性連接筋宜構成完整的力量傳遞途徑,而力量儘量透過該途徑直接傳遞。此
傳遞途徑的偏心,特別是在接合部,宜降至最低。
橫膈板與受橫膈板側向支撐構材可以直接或間接接合,例如柱構材可以直接與橫膈板
接合,或與橫膈板相接之邊梁接合。
預鑄混凝土柱與包含結構牆之牆板構材,其基礎接合部及水平相接接合部宜設計以傳
遞所有設計力與彎矩。本節之最少整體性連接筋(tie)規定並非額外增加的設計規定。如果可
行,一般實務是將此整體性連接筋對稱於牆板的垂直中心線配置,並分布於外側1/4 寬度
內。
8.5 高度三層樓或以上預鑄結構牆結構之接合部整體性連接筋規定
8.5.1 樓板與屋頂系統整體性連接筋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板與屋頂系統之縱向與橫向整體性連接筋應提供每單位寬度或長度至少2,250
kgf/m [22kN/m]之標稱拉力強度。
(2) 縱向與橫向整體性連接筋應涵蓋內牆支承,以及樓板或屋頂系統與外牆間。
(3) 縱向與橫向整體性連接筋應配置於樓板或屋頂系統平面上下60 cm 以內。
(4) 縱向整體性連接筋應平行於樓板或屋頂板之跨距,其中心間距應不大於3 m,在
開口處應注意力量傳遞。
(5) 橫向整體性連接筋應垂直於樓板或屋頂板之跨距,其間距應不大於結構牆間距。
(6) 每一樓層之樓板與屋頂周圍沿邊緣1.2 m 內應配置標稱拉力強度至少7,300 kgf
[71.6 kN]之整體性連接筋。
8.5.2 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應配置於所有牆內且在房屋高度內應連續。
(2) 牆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在沿水平方向應提供至少4,500 kgf/m [44 kN/m]之標稱
拉力強度。
(3) 每片預鑄牆內應至少配置兩根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
解說:
於第8.4 節整體性連接筋之規定適用於所有預鑄混凝土結構物。本節的特別規定僅適
用於三層或三層以上預鑄結構牆結構,若本節規定與第8.4 節牴觸者,以本節規定為主。
最少整體性連接筋量之規定,是試圖當一結構牆失去支承作用時,整體性連接筋能提
供替代之載重路徑(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1980)[8.6]。由載重效應計算所得之整體性連
接筋量可能超過本節規定之最少整體性連接筋量。最少的整體性連接筋規定如圖R8.1 所示,
係根據PCI 所提預鑄結構牆結構設計建議 (PCI Committee on Precast Concrete Bearing Wall
Buildings 1976)[8.7]而訂定,整體性連接筋強度是以鋼筋降伏強度計算。PCI 設計手冊附錄B
提供對於預鑄結構牆結構整體性連接筋與最少整體性連接筋之回顧 (PCI MNL 120)[8.8]。
(1) 縱向整體性連接筋可從板構材伸出且利用搭接、銲接、機械式續接或埋入灌漿接頭
內,並有足夠的長度與保護層以發展需求強度。無施加預力之預力鋼筋宜有足夠的
握裹長度以發展其降伏強度(Salmons and McCrate 1977)[8.9]。
(2) 將整體性連接筋置於接近板或屋頂系統平面適當位置之牆構材內是普遍的作法。
(3) 橫向整體性連接筋可埋入板內或置於預鑄板上之場鑄上覆板內均勻配置,或集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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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接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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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結構牆中。
(4) 周圍整體性連接筋可不必外加於縱向與橫向整體性連接筋規定之用量。
8.6 最小支承接合部尺寸
8.6.1 預鑄構材之最小支承接合部尺寸應依照下列構材之結構型式考慮:
(a) 簡支預鑄構材。
(b) 合成預鑄構材。
若構材間無彎矩之傳遞,且預鑄構材上方無場鑄構造部分,或其場鑄構造部分無法
符合構成合成構材,則歸屬簡支預鑄構材。
8.6.2 各種預鑄構材之支承接合部尺寸應符合本規範第8.6.3 節至第8.6.6 節之規定,除
非經分析及試驗證明較小的支承尺寸無損其性能。
8.6.3 對於簡支預鑄樓板、梁或有腹板構材,其支承構材邊緣至預鑄構材邊緣在預鑄構
材跨徑方向之最小設計尺寸,考慮施工必要的許可差後,應符合表8.1 之規定。
表8.1 簡支預鑄構材,其支承構材邊緣至預鑄構材邊緣最小設計尺寸規定
8.6.4 若支承構材與被支承構材端部沒有保護裝置,支承墊應自前述邊緣內移至少1.25
cm 或不小於自構材截角邊緣起1 倍截角尺寸。
解說:
由於預鑄構材支承之接合部尺寸是與構材設計之結構型式較有關,故本規範改依結構
型式來訂定支承接合部尺寸。例如簡支預鑄構材,因預鑄構材中無場鑄部分可與其他構材
連接,構材端部的力量都得經過支承方式傳遞,因此,其支承接合部之最小尺寸規定較嚴
格;若預鑄構材能與場鑄部分組合成為合成預鑄構材,則因構材之受力可利用合成斷面來
傳遞,其支承接合部之尺寸限制可較簡支預鑄構材為小。故有關預鑄構材支承接合部之最
小尺寸限制,將根據結構型式分為簡支預鑄構材及合成預鑄構材兩種。
本項最小支承接合部尺寸之規定適用於建築結構。至於其他如橋梁等結構,因其載重
特性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8.10]所考量,或是其支承接合部尚需符合橋梁耐震防
落長度之其他特別規定者,其最小支承接合部尺寸不屬本節所規定之範圍。
本節區分承壓長度及預鑄構材端部涵蓋支承之長度,如圖R8.2 所示。
支承墊將集中載重及反力分布於承壓面積上,且允許有限的水平位移及轉動以降低應
力。為防止構材在承壓處應力過大而使混凝土剝落,除非邊緣有保護,支承墊不可延伸至
支承構材邊緣。邊緣之保護裝置可為錨定之鐵板或角鋼。「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
第16.5 節規定托架之承壓細節。
| 構材型式 | 最小距離, cm. | |
|---|---|---|
| 實心或中空樓板 | 二者取大 | l /180 n |
| 5.0 | ||
| 梁或有腹板構材 | 二者取大 | l /180 n |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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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6
圖R8.2 簡支預鑄構材,其支承上之承壓長度
8.6.5 合成預鑄構材之設計應依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當接合部採用剪力接合器支承
方式,剪力接合器至少應能承擔預鑄構材自重、面層混凝土自重與施工活載重等
荷重,且剪力接合器與支承構材間應配置承壓鋼板。符合本節規定之合成預鑄構
材,不須依第8.6.3 節與「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9.7.3.8.1 節之規定,
其支承構材邊緣至預鑄構材邊緣在預鑄構材跨徑方向之最小設計尺寸,考慮施工
必要許可差後,應符合表8.2 之規定。
表8.2 合成預鑄構材,其支承構材邊緣至預鑄構材邊緣最小設計尺寸規定
8.6.6 合成預鑄構材之接合部,於施工時無使用第8.6.5 節規定之剪力接合器或無法完全
利用剪力接合器支承時,於構材構成合成作用前,除依第8.6.2 節之規定外,應
設置臨時支撐。
解說:
本規範考量合成構材接合部之技術發展、實務經驗之回饋與相關研究成果,訂定以剪
力接合器連接方式傳遞合成預鑄構材載重之相關條文與解說,該接合部如圖R8.3 所示。合
成預鑄構材之組合方式除符合合成斷面之各項設計需求外(水平剪力、梁式剪力、彎矩等),
接合部剪力強度可採剪力接合器強度與混凝土承壓強度之小值與剪力摩擦強度相加計算
[8.13],各強度之強度折減因數按相關規範之規定,各強度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剪力摩擦強度
可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2.9.4 節之規定計算。剪力摩擦效應發生在
剪力摩擦面,剪力摩擦面可能為場鑄上覆板或預鑄斷面,因此建議摩擦係數μ 保守取預鑄
斷面計算(即μ ≤ 1.0λ),而剪力面Ac 取整體小梁斷面。剪力摩擦鋼筋可計入小梁上層主筋
與板筋之貢獻,惟根據研究結果訂定適當計算強度與上限,使計算強度合理並確保適當保
守性:小梁上層主筋取0.7fy 計算,可計入實際使用支數,但可計入之鋼筋總拉力以3 根D25
鋼筋皆發揮至0.7fy 的總拉力為上限;板上層筋取fy 計算,可計入有效翼板寬內者,但單側
無保護之邊緣
預鑄構材
支承構材
承壓長度
至少1.25 cm且
不小於截角尺寸
| 構材型式 | 最小距離, cm. | |
|---|---|---|
| 梁或有腹板構材 | 二者取大 | l /180 n |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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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接合部
8-7
可計入之總拉力以3 根D10 鋼筋皆發揮至fy 的總拉力為上限;板下層筋(若有伸入大梁內)
取fy 計算,可計入有效翼板寬內者;以上fy 上限取4200 kgf/cm2。剪力摩擦鋼筋於接合部臨
界斷面兩側皆須符合「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之伸展長度規定。
二、剪力接合器強度
宜檢核圖R8.3(a)所示截面A 之彎矩與剪力強度(類似於撓曲構材)、截面B 之軸力與
彎矩共同作用強度(類似於受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之構材)、承壓面之壓力強度(類似於受
壓構材)、剪力釘之剪力強度,可參考「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8.14],依照其
受力種類採用適宜之構材設計規定進行檢核。
(a) 剪力接合器示意圖
(b) 接合部示意圖
圖R8.3 剪力接合器與接合部
三、混凝土承壓強度
可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2.8 節之規定計算。若被支承構材未透過剪
力接合器與承壓鋼板跨坐至支承構材時,標稱承壓強度 取
,承載面積 取被支
承構材與支承構材之實際接觸面積;若被支承構材透過剪力接合器與承壓鋼板跨坐至支承
構材時,標稱承壓強度 可取
,承載面積 計算如下:接合部尚未填塞結構砂
漿時,由剪力接合器與承壓鋼板之接觸面積以1:2 的斜率放大至承壓鋼板與支承構材之承
壓面計算承載面積 ,放大之長與寬以承壓鋼板之長與寬為限;接合部已填塞結構砂漿時,
承壓鋼板受束制較不易變形,因此可改以1:3 的斜率放大,其餘規定則同前,承載面積 之
示意圖如圖R8.4 所示。為確保承壓強度確實發揮,支承構材受承壓之位置距支承構材底部
之高度應不小於0.4 倍支承構材全深與2.5 倍承壓鋼板長之大值。
截面B
剪力釘
截面A
承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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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8
(a) 以1:2 放大
(b) 以1:3 放大
圖R8.4 承載面積 之計算方式
接合部剪力接合器之剪力釘配置,包括剪力釘長度、剪力釘直徑、剪力釘間距等,可
參考「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8.15]第9.6 節與「AISC 360-16」[8.16]第I8 節之規定。
剪力接合器與支承構材間之承壓鋼板,可類比於鋼柱之柱底基板,假設承壓板底面受均佈
力,承壓板之懸臂段將受撓曲,藉由檢核降伏面上之彎矩強度即可求得板之最小厚度。詳
細設計方法可參考「AISC Design Guide 1」[8.17]之說明。
若合成預鑄構材採剪力接合器與剪力摩擦傳遞構材剪力至支承構材,且剪力接合器能
符合本節之規定,其支承接合部尺寸自可較完全需利用支承接合部傳遞所有構材剪力之簡
支預鑄構材為小,且不適用「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9.7.3.8.1 節關於預鑄小梁
至少三分之一正彎矩鋼筋宜延伸入支承承壓長度中心之規定。
支承構材邊緣至預鑄構材邊緣之設計尺寸參考紐西蘭規範NZS3101(2006)[8.11]之相關
規定作計算,其尺寸宜考慮接合部在施工階段下符合承壓強度、最大考量地震下大梁端部
產生塑鉸造成之伸長量以及對應層間位移下支承構材扭轉所致之幾何伸長量、預鑄構材收
縮與施工必要許可差之需求長度加總。由於本節規定之合成預鑄構材接合處已配置剪力接
合器與承壓鋼板,故於前述計算中無須考慮預鑄構材與支承構材接合處表面混凝土剝落厚
度[8.12]。設計者宜考慮上述效應對支承長度造成之影響,以確保合成預鑄構材支承接合部具
足夠尺寸。
支承接合部之設計需考慮體積變化束制力,相關規定可參考「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
規範」[8.2]第16.2.2 節之規定。
合成預鑄構材於施工階段,通常需利用接合部之支承、臨時支撐或角鋼、剪力接合器、
或其混合方式等方法承擔構材重量與各種施工載重,並防範施工時之可能變位。支承長度
與其所傳遞之載重大小有關,宜依各案施工條件計算並符合混凝土承壓強度之規定。臨時
支撐構造之設置宜注意其穩定性與施工順序之安排。預鑄構材若採用臨時支撐時,當臨時
支撐構造拆除,其所支撐之載重需移轉給合成預鑄構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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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接合部
8-9
合成預鑄構材包括半預鑄樓板、鋼承板以及梁或有腹板等構材,半預鑄樓板包括KT
板及部分在現場澆置等之樓板。
8.7 預鑄構材與基礎間接合部細部
8.7.1 在柱、墩柱、或牆等預鑄構材底部與基礎之接合應符合本規範第8.4.3 節或第8.5.2
節之規定。
8.7.2 若在可能之載重組合下預鑄牆底不會產生任何拉力時,則本規範第8.4.3(2)節所要
求的垂直向整體性連接筋可錨定於與地接觸、適當配筋之混凝土板內。
8.8 合成預鑄撓曲構材水平剪力傳遞
8.8.1 合成預鑄撓曲構材中,在連結構件之接觸界面間應能傳遞全部之水平剪力。已澆
置完成構材之橫向鋼筋延伸至場鑄混凝土內,在界面的兩端均提供適當錨定時,
該橫向鋼筋可列入標稱剪力強度Vnh 之計算。
8.8.2 合成預鑄撓曲構材之水平剪力傳遞之設計強度應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2]第16.4.3 節、或第16.4.5 節之規定計算。以剪力傳遞鋼筋抵抗水平剪力時,
應符合「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16.4.6 節之最少鋼筋量規定。
解說:
合成構材界面間可利用接觸面上界面剪力所提供的水平剪力強度或適當錨定之連接
筋,或兩者,以確保各部位界面間水平剪力之傳遞。
8.8.3 水平剪力傳遞鋼筋可用單支鋼筋或鋼線、多肢肋筋或銲接鋼線網之垂直鋼線。
8.8.4 用以抵抗水平剪力之剪力傳遞鋼筋,其縱向間距應不大於被支承構件最小尺寸之
4 倍,亦不大於 60 cm。
8.8.5 水平剪力傳遞鋼筋應依「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8.2]第25.7.1 節規定錨定於
相連各構件內。
解說:
剪力傳遞鋼筋應有適當的錨定以確保界面保持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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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8-10
參考文獻:
[8.1] PCI, 2007, “Architectural Precast Concrete,” MNL-122-2007, Third Edition.
[8.2] 內政部,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台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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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rete Institute, Farmington Hills, MI.
[8.4] ACI, 2010, Committee 117, “Specification for Tolerances for Concrete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Farmington Hills, MI.
[8.5] PCI Building Code Committee, 1986, “Proposed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Precast
Concrete,” PCI Journal, V. 31, No. 6, Nov.-Dec., pp. 32-47.
[8.6] 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PCA), 198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arge-Panel
Concrete Structures,” six reports, 762 pp., EB 100D; three studies, 300 pp., 1980, EB
102D, 1976-1980, 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Skokie, IL.
[8.7] PCI Committee on Precast Concrete Bearing Wall Buildings, 1976, “Consideration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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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Journal, V. 21, No. 2, Mar.-Apr., pp. 18-51.
[8.8] PCI, 2017, “PCI Design Handbook: Precast and Prestressed Concrete,” MNL-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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