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 其他風力有關規定
發布機關:內政部
文件性質: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版本:103年6月12日發布;103年12月3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291號令修正第2.4點及表2.21。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文件性質: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版本:103年6月12日發布;103年12月3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291號令修正第2.4點及表2.21。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 原檔第1頁(原書頁碼53)
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六章 其他風力有關規定 6.1 基本設計風速之方向性 基本設計風速得依風速統計資料,考慮不同風向所產生 的 效 應 。 不 同 風 向 風 速 的 統 計 分 析 應 採 用 可 信 的 資 料 與 方 法,計算不同風向的基本設計風速。其分析結果,應檢附申 請書及統計分析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 始得運用於建築物耐風設計。該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 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及不同風向 50 年回歸期之基 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事項。 【解說】 第 2.4 節臺灣地區基本設計風速釐訂時,係將各個風向的風速合併 在 一 起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 並 假 設 各 個 方 向 的 基 本 設 計 風 速 均 相 等 。 事 實 上,由於侵臺颱風的路徑有其幾種固定的模式,季風之吹襲也有其方向 性,因此嚴格來說某工址不同方向的五十年回歸期基本設計風速是不同 的,而且會小於 2.4 節求得之基本設計風速。盛行風向十分顯著的地區 或幾何形狀不對稱的建築物對不同風向的效應尤其重要,若涉及建築物 舒適性的計算時亦須考慮盛行風向對建築物的影響。 風向的統計分析可以採用可信之風速資料與方法,計算不同風向之 基本設計風速,若各個不同的風向範圍中有足夠多的風速記錄可準確進 行 50 年回歸期基本設計風速的分析,則其分析結果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耐風設計上。 6.2 建築物施工期間耐風之考慮 施工期間,須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 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施工期間搭建之臨時結構物亦應考慮 適當之風力,其計算方法比照本規範。上述風力之考慮,可 採用回歸期較小的設計風速,回歸期不得小於 10 年。 【解說】 建築物施工中所使用的支撐、假設工程等,亦應考慮其耐風性,惟 53
¶ 原檔第2頁(原書頁碼54)
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因臨時結構物使用期間較短,可依其使用期間為回歸期,計算適當的設 計風速。第二章的基本設計風速為 50 年回歸期風速,而 25 年及 10 年 回歸期風速與 50 年回歸期風速的比值分別為 0.908 及 0.782,必要時可 以內插。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