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2/2)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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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表 26.6.5.2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合格標準 合格標準 試驗 加載程序 指標 第三類 第二類 第一類 項目 (SA級) (A級) (B級) ≥ 1.25 fy ≥ 1.25 fy ≥ 1.25 fy 抗拉強度 且 ≥ fu 且 ≥ fu 殘留滑動量 ≤ 0.3 mm ≤ 0.3 mm ≤ 0.3 mm 單向拉 (δs)1c 0 → 0.95 Py → 0.02 Py 伸及滑 ≥ 9%,鋼筋尺度 → 拉至破壞 動試驗 D32以下 續接處外鋼筋之 ≥ 4% ≥ 2% [1] 伸長率 ≥ 6%,鋼筋尺度 D36以上 抗拉強度 不適用 不適用 ≥ 1.25 fy 重複負 0 → (0.95 Py ↔ 0.02 Py) × 30回 滑動量 (δs)30c 不適用 不適用 ≤ 0.3 mm 載及滑 → 拉至破壞 續接處外鋼筋之 動試驗 不適用 不適用 ≥ 2% [1] 伸長率 ≥ 1.25 fy ≥ 1.25 fy 抗拉強度 不適用 且 ≥ fu 且 ≥ fu 滑動量 (δs)16c – ≤ 0.3 mm ≤ 0.3 mm 不適用 (δs)1c 0 → (0.95 Py ↔ − 0.5 Py) × 16 高塑性 滑動量 (δs)24c ≤ 0.9 mm ≤ 0.9 mm 不適用 回→ (nδy ↔ − 0.5 Py) × 8回 → 反復負 滑動量 (δs)32c ≤ 1.8 mm 不適用 不適用 (2nδy ↔ − 0.5 Py) × 8回 → 拉 載試驗 [2] 至破壞 ≥ 9%,鋼筋尺度 D32以下 續接處外鋼筋之 ≥ 4% 不適用 [1] 伸長率 ≥ 6%,鋼筋尺度 D36以上 [1] 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伸長率之較大值。 [2] 2 第二類(A級)完成24回後可拉至破壞;fy ≤ 4,200 kgf/cm [420 MPa]之鋼筋,塑性倍率n = 6; 2 2 fy = 5,600 kgf/cm [550 MPa]之鋼筋,塑性倍率n = 5;fy = 7,000 kgf/cm [690 MPa]之鋼筋,塑性倍率n = 4。 解說: (c)經內政部建研所(李宏仁等人2017、2020)彙整各方意見建議之表26.6.5.2適用於各等級鋼筋。表 26.6.5.2的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程序之塑性倍率n隨鋼筋強度等級調整,避免對於SD550W或更高強度等級 鋼筋有過於嚴苛之情形,有關鋼筋強度等級在SD550W以上之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合格標準之驗證,可 參考內政部建研所研究報告(李宏仁等人2020)。 由於第三類(SA級)機械式續接被許可用於任何位置,包括地震時鋼筋可能降伏並承受多次反復非彈 性應變之位置,因此需要較嚴格之施工品質檢驗。除續接處之強度及滑動量外,被續接鋼筋須能發展至 規定之伸長率以確保破壞時具有適當之韌性。 各項試驗依CNS 15560規定辦理,試驗裝置及加載程序如圖R26.6.5.2所示。另為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 筋之伸長率,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刻劃兩個標示點,標示點距離續接器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 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db,此法可適用於各種樣式之機械式續接。被續接鋼筋之伸長率合格標準參考加州交 通廳標準(Caltrans 2015),第三類(SA級)要求鋼筋尺度D32或更小者至少9 %,鋼筋尺度D36或更大者至少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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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6 %。 圖R26.6.5.2(b)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程序中加載上限提高至0.95Py較能有效地測試續接處之密合程 度,而滑動量可接受值調整為0.3 mm,可降低因續接組件瑕疵或量測系統誤差造成結果之誤判。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之當次滑動量依圖R26.6.5.2(e)所示方法計算,取荷重在拉力0.50Py至-0.25Py壓力 之間,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當次 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至0.70Py之割線彈性勁度計算。 夾具 4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 L 2 伸長率之標距 L 3 L 1 伸長計1 =量測軸向變形及 L g 滑動量之標定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2 L 1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 伸長率之標距 L L = 夾具至續接處之淨距 3 2 L = 1至 3倍鋼筋標稱直徑 1 L < 7倍鋼筋標稱直徑 2 L = 3倍鋼筋標稱直徑 3 夾具 圖R26.6.5.2(a)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裝置 軸 力 0.95 P y 0.02 P y 軸向變形量 (δ ) < 0.3 mm s 1c 加載至 0.95P ,再減載至 0.02P y y 之殘留滑動量 圖R26.6.5.2(b)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程序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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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軸 力 0.95 P y 第 30 週次 0.02P y 軸向變形量 (δ ) < 0.3 mm s 30c 加載至 0.95Py,再減載至 0.02Py 重複30回之殘留滑動量 圖R26.6.5.2(c)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程序 8回 軸 8 回 力 16 回 0.95P y nδ 2nδ y y 軸向變形量 −0.5P y 第32回測取之 當次滑動量 δ 第24回測取之 ( ) s 32 c (δ ) s 16 c 當次滑動量 δ ( ) s 24 c 加載至0.95Py,反向加壓至 -0.50Py, 重複16回到標稱零載重之殘留滑動量 圖R26.6.5.2(d)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程序 + + + 軸 (δ) 或(δ) = Δδ − Δδ s 24c s 32c e 力 + Δδ 0.70 P Δδ y e 0.50 P y A E b j 0.05 P L g y 軸向變形量 0.25 P y Δδ e 0.75P L 0.50 P y g y - Δδ = Δδ e A E b j − − − (δ) 或(δ) = Δδ − Δδ s 24c s 32c e + - (δ) + (δ) s 24c s 24c (δ) = ≤ 0.9 mm 第24回 s 24c 2 + - (δ ) + (δ ) 第32回 s 32c s 32c (δ ) = ≤ 1.8 mm s 32c 2 圖R26.6.5.2(e)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圖R26.6.5.2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裝置及加載程序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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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6.7 混凝土錨定 26.7.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依據第17.1.2節,使用錨栓適用條件之評估和品質要求。 (b) 錨栓型式、尺度、位置要求,有效埋設深度和安裝要求。 (c) 錨栓型式、尺度、位置要求,用於發展第17.5.2節規定之錨栓強度,以及依據第10.7.6.1.6 節規定柱頂或墩座安裝錨栓處之橫向鋼筋。 (d) 剪力凸出物之型式、尺度、位置,用於發展第17.11節規定之剪力強度。 (e) 基板預留孔尺度和位置,澆置混凝土或砂漿時用於檢查及排氣。 (f) 依據第17.9節,錨栓最小邊距。 (g) 用於連接後續工程施工,其外露錨栓之防蝕措施。 (h) 對於後安裝錨栓,用於依據第17.5節設計強度之相關參數,包括錨栓型式、混凝土強度 、粒料種類、輕質混凝土種類、安裝扭力值、以及鑽孔前置作業要求。 (i) 對於抗拉黏結式錨栓,依據第17.6.5節,用於設計特有握裹應力之相關參數,包括混凝 土溫度範圍、安裝時混凝土濕度狀況、使用輕質混凝土類型、鑽孔和準備要求。 (j) 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傾斜向上植入黏結式錨栓之確認。 (k) 依據ACI 355.4或設計者制定之監造計畫,黏結式錨栓所需載重證明。 (l) 規定黏結式錨栓安裝者所需認證,包含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傾斜向上植入黏結 式錨栓。 解說: 設計圖說中載明符合本規範錨栓規格之最低要求。 (a) 後置黏結式錨栓之強度和變形能力驗收試驗參閱ACI 355.2或ACI 355.4,這些試驗假設錨栓參考 製造廠商安裝指引 (MPII) 進行安裝。 (f) 某些特定形式的錨栓對於孔徑、清潔程度、軸心方向、安裝扭矩值、裂縫寬度及其他等因素頗為 敏感。此敏感度部分間接地納入在不同錨栓類型所指定φ值,視其安裝安全測試之部分結果而定。倘若錨 栓元件有所改變亦或安裝程序偏離規定程序時,有可能導致錨栓無法符合ACI 355.2或ACI 355.4之允收準 則。 (g) 由於黏結式錨栓的握裹強度易受安裝之影響,現場品質控制格外重要。設計圖說須提供設計所 用特定握裹應力之相關參數,這些參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i) 許可的錨栓安裝環境(混凝土乾燥或濕潤、混凝土溫度範圍)。 (ii) 許可的鑽孔方法。 (iii) 孔洞清潔程序之要求。 (iv) 錨栓型式和尺度範圍(螺桿或鋼筋)。 孔洞清潔係為避免鑽孔碎屑及粉塵妨害黏結。視製造廠商安裝指引 (MPII)、合格錨栓型式、以及現 場條件而定,孔洞清潔可能包含以吸塵器清理孔內碎屑、空壓機械裝置清掃表面粉塵、以及最後通常以 空壓機清空孔內任何殘留的粉塵及碎屑。倘若以濕式工法鑽孔,孔內可能潮濕積水需以空壓機吹乾,壓 縮空氣不得含有油汙或水氣。對於安裝於濕潤混凝土(例如戶外淋雨的位置)的錨栓,鑽孔汙泥須以其他 手段清除。在任何情況,產品製造廠商之安裝指引(MPII)應清楚說明這些程序,倘若安裝程序未清楚地 說明,請聯繫製造廠商。這些書面的安裝指引(包含安裝時混凝土溫度限制、可否有水、以及無氣泡黏著 劑注射和養護之必要程序)是依據ACI 355.4執行評定黏結式錨栓系統組成的一部分。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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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l) 黏結式錨栓對於安裝方向頗為敏感。此敏感度再加上黏結式錨栓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強度變異性 時,需要經過認證的安裝人員執行安裝。認證作業也適用其他安全相關之應用,安裝人員可經測試及訓 練計畫(含ACI CCP 660.1-17黏結式錨栓安裝人員認證計畫,或類似認證計畫定義之筆試及實作評量)取得 合格證照。非ACI認證黏結式錨栓安裝人員之許可與否由設計者認定。此外,安裝人員宜另由具合格黏 結式錨栓系統的製造廠商處取得特定產品之訓練指引。 類似或等效的安裝人員認證計畫,宜由公正客觀的公信機構以筆試和實作評量黏結錨栓安裝人員之 知識和技能。認證計畫宜反映市面上能買到的錨栓系統所需的安裝知識和技能,筆試之效果宜經過題目 和答案的統計分析來校驗。等效的認證計畫宜提供可快速回應且精確的機制來查核定期更新的證書。 26.7.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預埋錨栓及其附件和錨栓補強筋應依據設計圖說所示確實定位在模板內,澆置混凝土 時應以適當手段搗實錨栓和錨栓補強筋周圍之混凝土。 (b) 在剪力凸出物周圍之混凝土搗實或灌漿是否恰當應利用基板檢查孔查驗。 (c) 後置式錨栓應依據製造廠之指示進行安裝。 (d) 後置式錨栓應由合格安裝人員安裝。 (e) 設計圖說標示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傾斜向上植入之黏結式錨栓,應由認證合格 人員安裝。 (f) 黏結式錨栓安裝時混凝土齡期應至少在21天以上。 解說: (c) 製造廠商安裝指引 (MPII) 包含所有正確安裝後置式黏結錨栓的相關資訊,依據第26.7.1(f) 和 26.7.1(g)節其他要求可能適用於特定案例。而黏結式錨栓可能要應用相關要求,包括安裝者資格和檢查之 要求。 (e) 許多錨栓的性能特性視錨栓安裝適當與否而定,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是傾斜向上植入的黏 結式錨栓,需要由具備黏結式錨栓系統和安裝程序之計畫認證合格人員進行安裝。施工人員可藉由通過 認證計畫考核取得認證。 2 (f) 依據ACI 355.4 黏結式錨栓在兩個混凝土強度範圍作試驗:175-280 kgf/cm [17.5-28 MPa] 以及 2 455-600 kgf/cm [45.5-60 MPa]。一般而言,握裹強度受混凝土抗壓強度的影響不高,因此在具有最小抗壓 強度的短齡期混凝土上安裝試驗,無法確保黏結式錨栓之設計性能,因此錨栓安裝時混凝土之最短齡期 訂為21天。 26.8 埋置物 26.8.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由設計者設計之埋設物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 (b) 需垂直於預埋管之預埋鋼筋。 (c) 預埋管與其配件之規定混凝土保護層。 (d) 預計連接未來工程之外露埋設物防蝕保護。 26.8.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未註明於設計圖說中之埋設物之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應提交設計者審核。 (b) 鋁製埋設物應塗布或覆蓋,以防止鋁和混凝土間之反應,及鋁和鋼之電解作用。 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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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c) 未註明於設計圖說中之管材和管件,應設計能抵抗所面對之材料、壓力和溫度影響。 2 (d) 在混凝土達到規定抗壓強度前,除了不超過32 °C [305 K] 或3.5 kgf/cm [0.35 MPa] 壓 力之水以外,應無液體、氣體或蒸氣存在管道中。 (e) 在實心板中,除了輻射加熱或融雪用者外,管道應設置於頂部和底部鋼筋之間。 (f) 管線和管道應製作及安裝妥當,使鋼筋安置在規定位置後無需再行切割、彎曲或移動 。 26.9 預鑄混凝土附加要求 26.9.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預鑄構材和界面構材之尺度許可差 (b) 若由設計者設計,則包括承載因裝卸、儲存、運輸和安裝所需臨時載重之起重設備、 埋置物及相關鋼筋等細節要求。 解說: (a) 預鑄構材和連接元件在結構中的位置許可差及個別構材尺度許可差,在設計中是特別敏感的。為 避免誤解,設計中使用的許可差宜在設計圖說中敘明。設計中可明訂標準工業許可差,而無需規定個別 許可差。規定標準工業許可差的偏差是非常重要的。 第26.6.2節要求的許可差,被認為是預鑄混凝土中鋼筋之最低接受標準。ACI ITG7-09提供工業標準 產品和安裝許可差,ACI 117提供預鑄混凝土與場鑄混凝土介面的許可差。 (b) 將構材吊起、搬運、移動時預埋於構材內之金屬配件,須足夠承受所需之安全荷重。「安全荷重 」非單指金屬配件類之強度,應包括金屬配件於構材內之錨定或握裹強度,取其較小值。且吊裝用金屬 配件,除承受單純的拉應力外,亦承受剪應力及彎曲應力等之複合應力。故設計吊裝用之金屬配件時, 考慮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並具充分之安全性。吊裝用及組立用預埋金屬配件,宜符合設計圖說或說明 所示之形狀及尺寸,並符合其使用目的 (臺灣混凝土學會 2016a)。 若裝置、埋置物或相關鋼筋並非由設計者設計,則其細節宜依據第26.9.2(c)節之規定敘明於施工圖中 。 26.9.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構材應標示其在結構中之位置、方向與製造日期。 (b) 構材識別標記應與吊裝圖說一致。 (c) 若非設計者設計,則用以承載裝卸、儲存、運輸和安裝所需臨時載重之起重設備、埋 置物及相關鋼筋,應提供設計細節。 (d) 安裝過程中,預鑄構材和結構應予以適當支撐和橫撐,以確保適當之線形、強度和穩 定性,直到完成永久連結。 (e) 若經設計者核准,混凝土在塑性狀態下埋入之埋置物應符合下列(1)至(4)之規定: (1) 埋置物應從預鑄混凝土構材中突出,或保持外露以供檢查。 (2) 埋置物不需被鉤住或綁在混凝土內之鋼筋上。 (3) 當混凝土仍為塑性狀態時,埋置物應維持在正確之位置。 (4) 應搗實埋置物周圍之混凝土。 解說: 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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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c) 參見第26.9.1(b)節解說,當設計是委由承包商負責,依設計者的選擇,可要求提交本條文規定之 施工圖或計算書,或兩者皆提交。 (d) 依施工手段和方法之責任分配,所有臨時安裝的連接、橫撐、支撐及這些工項的移除順序,宜 註明在設計圖說或安裝圖說中。 預鑄構材之混凝土強度較一般現場澆置混凝土提早發展,決定支撐拆除時機時,可根據預鑄構材與 上覆層之混凝土實際發展強度計算斷面性質,考慮構材之自重、施工活載重與經由上方支撐所傳遞之載 重作用下,構材之計算應力不宜超過設計允許值。 (e) 許多預鑄產品依其製造方式,如鋼筋要在混凝土澆置前突出於混凝土外,且要固定鋼筋位置,雖 然困難但非不可能。如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仍可在混凝土為塑性時,即置入水平剪力繫筋及埋入件。惟 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完全埋入的鋼筋,或被鉤住、連接到埋入鋼筋的埋置物件。 26.10 預力混凝土附加要求 26.10.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預力之大小和位置。 (b) 鋼腱施拉順序。 (c) 設計者選定之後拉預力錨定系統之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 (d) 依據表26.6.2.1(a),鋼腱和後拉預力套管安置之許可差。 (e) 無握裹鋼腱、外置鋼腱、續接器、端部接頭、後拉預力端錨與錨定區之防蝕保護材料 和細節。 (f) 握裹鋼腱套管之要求。 − (g) 握裹鋼腱之灌漿要求,包括最高水溶性氯離子 (Cl ) 含量不超過第19.4.1節之要求。 解說: (b) 錨定裝置施拉預力的順序,會顯著的影響一般區域的應力。因此,不僅在最終完工階段考慮所有 鋼腱的預力施拉順序,施工階段的施拉順序也非常重要。後拉預力鋼腱個別施拉順序組合及全部鋼腱造 成之臨界爆裂力宜予以考慮。 (e) 有關保護的建議,參見ACI 423.3R之4.2和4.3,及ACI 423.7之3.4、3.6、5、6和8.3。另可參閱第 20.6.1.4.2節有關防蝕的要求。 可藉由許多方法達成腐蝕防護,宜針對所在的環境提供適用的鋼腱腐蝕防護。有些條件下,預力鋼 筋需要由混凝土保護層或由金屬或塑膠套管內的水泥灌漿來保護;其他條件下,則允許使用塗料,如油 漆或油脂保護。除外置後拉預力的設置只是為了提高其使用性外,防蝕方法宜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防火 要求。 (f) 握裹鋼腱套管的要求規定可參考PTI M50.3和PTI M55.1。 (g) 握裹鋼腱灌漿其他要求規定可參考PTI M55.1。 26.10.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後拉預力錨定系統之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如未標註於設計圖說中,應提交設計者 審核。 (b) 鋼腱和後拉預力套管應放置在要求之許可差範圍內,並加以支撐以防止在混凝土澆置 時位移超出許可差要求。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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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c) 續接器應放置在經設計者許可之位置,閉合外套管應有足夠長度以允許必要之移動。 (d) 在預力鋼筋附近進行燃燒或銲接作業時,應確保預力鋼筋不遭受銲接火花、接地電流 或溫度影響,導致降低鋼筋之材料性質。 (e) 施拉預力和摩擦損失,應依下列(1)和(2)方式驗證: (1) 比較量測已施預力鋼筋之伸長量,與由試驗測定或製造商提報之彈性模數計算所 得之伸長量。 (2) 使用已校準設備如液壓壓力計、荷重元或測力計來量測千斤頂力。 (f) 除非經設計者核准,否則依第26.10.2(e)節之(1)和(2)規定所得之預力值差異,如在先 拉預力施工超過5 %或後拉預力施工超過7 % 時,其差異原因應予以查明和校正。 (g) 因無法更換破損預力鋼筋導致之預力損失,除經設計者核准外,應不超過預力混凝土 構材總預力之2 %。 (h) 如果力量從先拉法預力床之錨定裝置轉移到混凝土係採用火焰切割預力鋼筋,則切割 位置和切割順序之選擇,應避免在先拉預力構材中產生臨時應力。 (i) 較長之外露先拉預力鋼絞線應在構材附近進行切割,以減少對混凝土的衝擊。 (j) 後拉預力結構之預力鋼筋,為單絞索或預力鋼棒時,應待混凝土抗壓強度至少為175 2 kgf/cm [17.5 MPa] 才可施拉預力,為多絞索鋼腱時,混凝土抗壓強度至少為280 2 kgf/cm [28 MPa],或依需要之更高強度。第26.10.2(k)節提供這些強度要求之例外規定 。 (k) 如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得允許比第26.10.2(j)節要求低之混凝土抗壓強度: (1) 使用超大錨定裝置來補償較低之混凝土抗壓強度。 (2) 預力鋼筋施加之預力未超過50 % 有效預力。 解說: (f) 先拉預力施工5 % 的許可差反映生產這些構材的經驗,因為先拉結構的預力鋼筋通常在空氣中施 預力,摩擦效應最小,所以5 % 的許可差是合理的。對於後拉預力施工,則允許稍高的許可差。有一些 影響後拉預力施工伸長量量測的因素,在先拉預力施工中比較不明顯或不存在。後拉預力裝置中沿預力 鋼筋的摩擦,因鋼腱及混凝土澆置時發生的鋼腱放置許可差及鋼腱線形些微的不規則,導致沿預力鋼筋 的摩擦可能會受變化的角度影響,預力鋼筋與套管間的摩擦係數也會依此變化而有不同。 (g)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預力混凝土構材。場鑄後拉預力樓板系統中,構材宜視為設計中的一個構件 ,譬如在單向小梁系統的小梁和有效樓板寬,或雙向平板系統的柱列帶或中間帶。因無法更換破損的預 力鋼筋,某些構材顯示可以容納超過2 %的預力損失。 2 (k) 為限制早期收縮開裂,單絞索鋼腱有時在混凝土強度低於175 kgf/cm [17.5 MPa] 時就施拉預力 。在這種情況下,可使用超大的單絞索錨定裝置,或將鋼絞線依施工階段分段施拉預力,通常至1/3到1/2 有效預力。 26.11 模板 26.11.1 模板設計 解說: 通常承包商負責模板工程設計,本規範提供大眾健康和安全所必要之最低模板性能要求。混凝土模 板工程之設計、施工和拆除需要周全的判斷和規劃,以達到足夠之安全性。ACI 347 “混凝土模板工程之 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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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指引 (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提供混凝土模板的詳細資訊,此指引主要給承包商應用於模板工 程之設計、施工、材料,和特殊結構物用模板,但它亦有助於設計者編製設計圖說。 26.11.1.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承包商進行設計、加工、安裝和移除模板之要求。 (b) 合成構材需要支撐之位置。 (c) 拆除合成構材支撐之要求。 解說: 第24.2.5節涵蓋有關支撐和無支撐構材的撓度要求。 26.11.1.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模板設計應考慮下列(1)至(6): (1) 混凝土澆置方法。 (2) 混凝土澆置速率。 (3) 施工載重,包括垂直、水平及衝擊載重。 (4) 避免傷及已施工之構材。 (5) 對於後拉法預力構材,在不損壞構材條件下,施加預力過程中構材之容許 移動量。 (6) 對於後拉法預力構材,施加預力過程中模板承受再分配荷載之容許量。 (b) 模板製作與安裝應使最終完成結構符合設計圖說要求。 (c) 模板應足夠緊密,以抑制水泥漿或砂漿洩漏。 (d) 模板應支撐或繫緊,以保持其位置和形狀。 26.11.2 模板拆除 26.11.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施工前承包商應制定模板拆除和再撐安裝之步驟及時程,並應計算施工過程中 轉移到結構體之載重。 (b) 規劃和執行模板拆除和再撐安裝所需之結構分析和混凝土強度要求,應由承包 商提供給設計者審核,必要時亦須提供給主管單位。 (c) 施工中結構之任何部分,不應施加施工載重,亦不應拆除任何模板,除非該部 分之結構與留存模板組合,具有足夠強度可安全地支撐其自重和施加載重,且 不損害其使用性。 (d) 考慮預期載重、模板強度及推估之現地混凝土強度下,經由結構分析確認具有 足夠強度。 (e) 現場澆置混凝土強度之推估應依據現場養護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或經設計者核 准之其他混凝土強度評估方法得到,如有規定時,亦須主管單位核准。 (f) 模板應在不損害結構安全性和使用性下進行拆除。 (g) 拆模後外露之混凝土應具有足夠強度,不可因拆模造成損傷。 (h) 後拉預力構材在施加足夠預力以支承其自重及預期施工載重前,不得拆除預力 構材之模板支撐。 (i) 施工中無支撐結構之施工載重,不得超過外加靜載重與折減活載重之組合,除 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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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非分析顯示結構有足夠之強度來支撐超額載重,且不損及使用性。 解說: (d)決定拆模時間時,宜考慮施工載重、現場混凝土強度和可能大於設計者可接受的撓度 (ACI 347 和ACI 347.2R)。施工載重可能大於規定的活載重,即使結構在早期可能就有足夠的強度來支撐施加的載 重,但撓度仍可能導致使用性的問題。 多層建築的拆模宜為承包商考量整體結構及個別構材的臨時支撐下,所規劃流程中的一部分。該流 程宜在施工前規劃,且基於下列(1)至(5)項考量下的結構分析: (1) 各施工階段的結構系統,以及對應於各階段的施工載重; (2) 在各階段施工過程中現場混凝土強度; (3) 結構及支撐系統之變形對施工過程中各階段靜載重與施工載重分布之影響; (4) 所用支撐和支撐系統的強度與間距,以及支撐、橫撐、支撐移除和再撐的方法,包括各種作業間的 最短時間間隔; (5) 施工過程中影響結構安全性或使用性的任何其他載重或條件。 ACI 347.2R提供用於多層建築支撐和再撐的資訊。 (e) 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強度評估,可由現場養護圓柱試體,或其他經設計者核准之混凝土強度評估方 法得到,如有規定時,亦需主管單位核准,如下列(1)至(4)所示: (1) 依據ASTM C873場鑄圓柱試體試驗。本法僅限用於板,其混凝土厚度為12.5至30 cm。 (2) 依據ASTM C803貫入強度試驗。 (3) 依據ASTM C900拉拔強度試驗。 (4) 依據ASTM C1074成熟度指數量測和關聯性建立方法(2)、(3)和(4)需要有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之足夠數 據,以證明在結構上量測值,與模鑄圓柱試體或鑽心試體抗壓強度間之關聯性。ACI 228.1R討論使用 這些方法來評估現場混凝土強度。 (i) 在設計圖上規定的標稱活載重,使用於支撐大面積樓板的構材上時經常被折減,故施工載重之限 值,宜考慮該項折減。 26.12 硬固混凝土評估與驗收 26.12.1 通則 26.12.1.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硬固混凝土評估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一組強度試驗結果應為一組試體強度之 平均值,須從工地新拌混凝土中依據CNS 1174及CNS 3090在澆置點取樣,依 據CNS 1231製作及標準養護至少兩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三個直徑10 cm高 20 cm圓柱試體,在28天或在指定之 f ′ 測試齡期依CNS 1232辦理測試。 c (b) 對於噴凝土,一組強度試驗結果應為至少三個直徑7.5 cm鑽心試體強度之平均 值,取樣自符合CNS 14917準備之格板樣品。 (c) 進行驗收試驗之測試機構應符合相關規定。 (d) 具有認證之現場試驗技術人員應在工作現場對新拌混凝土進行試驗,製作標準 養護試體,需要時製作現場養護試體,及製作強度試驗試體時記錄新拌混凝土 溫度。 (e) 應由具有認證之實驗室技術人員執行所需之試驗。 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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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f) 驗收試驗之所有報告應提供給設計者、承包商及混凝土製造商,如有必要,亦 須提供給業主和主管單位。 解說: (a) 若需依據ACI 214R摒除偏離的個別圓柱試體強度時,製作和測試超過最少數量的試體可能是適 當的。如果依ACI 214R規定摒除個別圓柱試體強度後,尚能提供至少兩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三個直 徑10 cm高20 cm圓柱試體的平均強度,強度試驗結果仍是有效的。依ACI 214R未被摒除之所有圓柱試體 強度都將用來計算平均強度。對每一種混凝土拌成物,代表強度試驗的試體尺度和數量宜相同。在施工 前,業主、設計者和測試機構對於圓柱試體的尺度的意見宜一致。 10 × 20 cm圓柱試體比15×30 cm圓柱試體有高約20 %的試驗組內變異 (Carino 等人1994),因此,測 試3個而不是2個10 × 20 cm圓柱試體,以維持平均強度之信賴水準。 具代表性的混凝土強度試驗用試體,係取自運至工地現場的混凝土,例如在預拌車卸料或混凝土泵 之出口取樣,CNS 1174提供自各種混凝土拌和或輸送設備上取樣之方法。注意在此處之強度試驗不適用 那些依據CNS 1231儲存在結構體附近之工地養護試體,亦不適用實驗室試拌試體。 (c) 例如符合CNS 17025規定之TAF認證實驗室,可視為符合本規範之測試機構。另可參考ASTM C1077規定,此規定定義檢測機構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最低技術要求,同時定義混凝土和混凝土粒料測 試設備的技術要求。進行圓柱試體與鑽心試驗以決定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之測試單位,宜由公認的評估 機構進行認證或稽查,以確認符合ASTM C1077的要求。 (d) 可藉由通過包含筆試和實作評量的認證計畫讓技術人員獲得認證資格。負責混凝土的取樣、坍 度、密度 (單位重)、產量、空氣含量和溫度試驗,及製作和養護試體的現場技術人員,可參考ACI混凝 土現場測試技術員第1級認證計畫 (ACI Concrete Field Testing Technician—Grade 1,ACI CPP 610.1-18) ,或符合ASTM C1077要求的等效計畫,進行認證。 (e) 混凝土實驗室之試驗人員,可參考ACI混凝土實驗室試驗技術員第1級認證計畫 (ACI Concrete Laboratory Testing Technician—Level 1)、ACI或台灣混凝土學會 (TCI) 之混凝土強度試驗技術員認證計 畫、ASTM C1077的要求,或等效計畫的認證。 (f) 本規範要求將試驗報告分送給負責設計、施工和審核工程的人員。試驗報告的分送,宜於檢驗和 測試服務契約中註明。及時分送試驗報告,以便可適時的研判是否合格或需改正作為。完整的試驗紀錄 ,使混凝土產製者於未來的工作中,能可靠地建立適當的拌和比例。 26.12.2 試驗頻率 26.12.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每天澆置之各種混凝土拌成物強度試驗試體取樣準備,應依據下列(1)至(3)規 定: (1) 至少每天一次。 3 (2) 至少每120 m 混凝土一次。 2 (3) 至少每450 m 樓板或牆壁面積一次。 (b) 某計畫之特定混凝土配比,若混凝土總體積使得該試驗頻率少於五次強度試驗 時,則強度試驗試體應選自於至少五個隨機批次;若少於五個批次時,則每個 批次均需選取。 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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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3 (c) 若混凝土拌成物之總量小於40 m 時,在有合格及足夠強度證據提交主管單位 並經核准下,則不需要進行強度試驗。 3 (d) 噴凝土各配比每一噴嘴和操作員,至少每天或每40 m 噴凝土準備一個格板試 樣,格板試樣較多者為準。 解說: (a) 如果要正確地量測混凝土的合格性,宜採取嚴格隨機抽樣方式進行強度試驗用試體取樣。要在 混凝土澆置期間得到具代表性的取樣,取樣的時間或拌合批次的選擇全都是基於機率,不能依外觀、方 便性或其他可能有偏頗的準則作為批次取樣的基礎,否則統計分析將失去其有效性。ASTM D3665描述 用於隨機選擇試驗批次的流程。一組強度試驗的試體 (如在第26.12.2.1(a)節之定義) 係由單一批次製造, 在取樣後不可再添加水到混凝土中。 在計算表面積時,僅考量一側的樓板或牆壁。如果牆壁或樓板的平均厚度小於25 cm,依條件(3)要求 3 ,採比每澆置120 m 一次更頻繁的取樣數。 26.12.3 標準養護試體之允收準則 26.12.3.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如符合下列(1)和(2)之規定,混凝土拌成物之強度等級可被接受: (1) 任何三組連續強度試驗結果之算術平均值大於或等於 f ′ 。 c 2 (2) 如 f ′ 小於等於350 kgf/cm [35 MPa],強度試驗結果低於 f ′ 之差值不超過 c c 2 2 35 kgf/cm [3.5 MPa];如 f ′ 大於350 kgf/cm [35 MPa],強度試驗結果低於 c f ′ 之差值不超過0.10 f ′ 。 c c (b) 如不符合第26.12.3.1(a)節中任何一要求,應採取相關步驟以增加後續強度試驗 結果之平均值。 (c) 如未能符合第26.12.3.1(a)(2)節,應依第26.12.6節辦理強度試驗調查。 解說: (a)在工程施作過程中,收到試驗結果時,可研判混凝土評估及接受與否。即使混凝土的強度和均勻 性是令人滿意,有時仍會發生強度試驗不符合這些標準,約有每100次試驗中發生1次的機率 (ACI214R) 。為決定所產生的強度是否足夠,因應統計上預期的變異,宜訂出寬裕值。第26.12.3.1(a)節規定的強度 驗收標準適用於第26.12.1.1(a)節允許的10 × 20 cm或15 × 30 cm 圓柱試體所得之試驗結果。由這兩種試體 尺度得到試驗結果間平均差異,在設計上被認為是不顯著 (Carino等人1994)。 (b) 採取增加後續之強度試驗結果的步驟,取決於特殊的情況,這些情況可包括下列(1)至(7)項的一 項或多項: (1) 增加膠結材料的含量; (2) 減少或更好的控制含水量; (3) 使用減水劑以改善膠結材料的分散效果; (4) 拌成物配比的其他改變; (5) 縮短運送時間; (6) 更準確控制空氣含量; (7) 提高試驗品質,包括嚴格要求符合CNS 1174、CNS 1231和CNS 1232等相關規定。 此等執行程序中的改變,或膠結材料含量的微小變化,或含水量變化,宜不要求重新正式提送拌成 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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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物配比。但當水泥、粒料或摻料來源改變時,則需要提交設計者相關證據顯示其混凝土強度將得到改善 。 26.12.4 噴凝土之允收準則 26.12.4.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驗收試驗之試體應依據下列(1)和(2)之規定: (1) 格板試樣之座向應與噴嘴操作員施工時預期施噴位置一致。 (2) 鑽心試體取樣、準備及試驗應依據CNS 1238辦理。 (b) 如同一個格板試樣之三個鑽心試體強度平均值至少達到0.85 f ′ ,且無單一鑽 c 心試體強度低於0.75 f ′ ,噴凝土拌成物之強度可被接受。 c (c) 如不符合第26.12.4.1(b)之要求,應採取相關步驟以增加後續強度試驗結果之平 均值,並進行低強度試驗結果調查。 解說: (a) 自符合CNS 14917準備的噴凝土格板試樣中鑽取之鑽心試體,其試體長徑比通常小於1.75,因此 須依據CNS 1238規定修正抗壓強度,再比對允收準則。 26.12.5 輕質混凝土密度之允收準則 26.12.5.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新拌密度之檢驗頻率應依據26.12.2節辦理。 (b)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試驗應依CNS 1174在混凝土卸料或輸送出口取樣。 (c)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應依據相關方法測定。 (d) 除設計者另有規定外,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試驗值介於穩定後密度規定值±64 3 kg/m 範圍內視為可接受。 解說: 對於規定穩定後密度wc之配比設計,新拌混凝土密度之許可差係考慮粒料含水率、含氣量、及拌和 量之變異。此許可差對於輕質混凝土修正因子λ值及設計上之影響輕微,故視為可接受。設計者適當時機 可考慮給予新拌密度更大的許可差來涵蓋那些可預期的變因。 新拌密度可依據ASTM C172方法測定。 26.12.6 強度試驗調查 26.12.6.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如果任何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強度試驗結果低於 f ′ ,且超過可驗收之限值, c 或若現場養護圓柱試體試驗顯示保護和養護不足,則應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 未危及結構適當性。 (b) 若已確認低強度混凝土之可能性,且計算結果顯示結構之適當性已明顯降低, 則得依據CNS 1238在有問題區域進行鑽心試驗。在此情況下,每組強度試驗 結果低於 f ′ 之值超過允許限值之代表區域,應取三個鑽心試體。 c (c) 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得依CNS 1238補充說明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細節。 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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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d) 鑽心試體應先取樣,在潮濕狀況下儲存在水密袋或容器中運至檢測機構,並依 據CNS 1238之規定進行試驗。除非經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外,否則鑽 心試體應於取樣後2天內完成濕度調節並置放至少5天,鑽取後7天內完成試驗 。 (e) 如果符合下列(1)和(2)之規定,由鑽心試驗所代表區域之混凝土應視為結構性 適當: (1) 三個鑽心試體強度平均值至少達到0.85 f ′ ; c (2) 無單一鑽心試體強度低於0.75 f ′ 。 c (f) 鑽心強度結果不穩定,其所代表之區域,得額外增加鑽心試驗。 (g) 如果鑽心強度試驗結果無法滿足結構適當性之標準,且結構適當性仍有疑慮時 ,主管部門得依據第二十七章,對有問題之結構部分進行強度評估或採取其他 適當做法。 解說: 若強度試驗未能達到第26.12.3.1(a)(2) 節規定的允收準則,或工地養護試體平均值不符第26.5.3.2(e) 節之規定,則僅適用於施工期間的現場混凝土強度評估之需求宜被提出。既有結構的強度評估包含於第 二十七章。主管單位宜進行判定這些偏低的試驗結果重要性,及是否需要被特別注意。如果認為有必要 進一步的調查,可包括ACI 228.1R規定之現場試驗,或者在特別情況下,包括進行結構鑽心強度試驗。 混凝土現場試驗,如貫入針 (CNS 10733)、混凝土反彈錘 (CNS 10732) 或拉拔試驗 (ASTM C900) ,可能在判定結構的一部分是否為低強度混凝土上是有用的。除非這些現場試驗結果與認可程序(如ACI 228.1R)計算的抗壓強度已建立關係,否則這些現場試驗值主要是在相同的結構中做比較,而不是定量的 強度評估。 如果需要的話,鑽心試驗可提供保守的允收準則,並確保幾乎在任何施工方式下結構的適當性 (Bloem 1965, 1968;Malhotra 1976, 1977)。低強度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是可以容忍的,但這歸屬於設計者和 主管單位的判斷。如果依據第26.12.6.1(d) 節的鑽心試驗強度,未能符合第26.12.6.1(e)節之規定,由主管 單位要求如第二十七章中描述的強度評估,可能仍是可行的,尤其是在樓板或屋頂系統。缺少強度評估 時,若時間和條件允許,可作現場補充濕養護,以改善混凝土的強度。補充養護的有效性,宜利用之前 討論的相關程序,透過進一步的強度評估來驗證。 如前所述,本規範所提結構安全的關注與低強度試驗結果 (第26.12.6節) 的調查要求,都是為達成 此目標。本規範的功能並非設定強度不足的責任。 (a)如果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強度不符合第26.5.3.2(e)節之規定,採取的步驟為改善養護。如果補充現 場試驗證實結構物的混凝土強度可能不足時,則可能需要鑽心試驗來評估結構的適當性。 (c)CNS 1238允許「試驗指定者」補充說明試驗細節。基於本規範目的,試驗指定者為設計者或主管 建築機關。 (d)利用水冷鑽取或水冷鋸切端面的結果會造成鑽心外表和內部間的水分梯度,這個梯度會降低鑽心 的抗壓強度 (Bartlett及MacGregor 1994)。鑽心試體濕度調節和試驗間隔至少5天的要求,提供減小水分梯 度的最短時間。假若使用水冷鑽取及端面鋸切,濕度調節時間自鋸切後開始起算2天內完成,鑽心和試驗 之間的最大時間7天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混凝土強度有問題時,能及時測試鑽心試體。倘若試體端面需 要水冷鋸切,宜於試體鑽取後2天內完成以符合測試標準所訂之期限。 研究 (Bartlett及MacGregor 1994) 也顯示,其他水分調節程序,如浸泡或空氣乾燥,會影響測得之鑽 心強度,導致無法代表現場混凝土。因此,為了提供足以代表現場條件的可重現水分條件,提出一個允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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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許鑽心試體水分梯度消散的標準水分調節流程。CNS 1238允許試驗指定者(設計者或建築主管機關)修正 原設定之試驗前水分調節時間。然而,試驗指定者須了解到鑽心試體水分梯度消散前進行測試可能會導 致強度折減。 (e) 平均鑽心強度訂為85 %規定強度是務實的 (Bloem 1968)。由於試體的大小、取樣條件、搗實程 度及養護條件的差異,期望平均鑽心試驗強度等於 f ′ ,是不務實的。建立鑽心試驗強度的允收準則時, c 已經考慮到作為調查低強度試驗結果的鑽心時間通常會晚於指定 f ′ 之齡期。為了滿足第26.12.6.1(d)節規 c 定之目的,本規範並不主張鑽心強度需依鑽心試體的齡期調整。 26.12.7 鋼纖維混凝土之驗收 26.12.7.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抵抗剪力之鋼纖維混凝土,應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標準養護試體抗壓強度之允收準則。 (2) 依照相關規定之抗彎試驗,跨度中央撓度為1/300跨距時,殘餘強度至少為 下列(i)和(ii)之大者: (i) 從抗彎試驗中量測第一峰值之90 %強度,和 ' ' (ii) 對應 [ ]強度之90 %。 2.0 f 0.62 f c c (3) 依照相關規定之抗彎試驗,跨度中央撓度為1/150跨距時,殘餘強度至少為 下列(i)和(ii)之大者: (i) 從抗彎試驗中量測第一峰值之75 % 強度,和 ' ' (ii) 對應 [ ] 強度之75 %。 2.0 f 0.62 f c c 解說: 目前國內無鋼纖維混凝土抗彎試驗相關規定,可參考ASTM C1609試驗,其性能標準是基於撓曲試驗 結果 (Chen等人 1995),試驗中鋼纖維混凝土的纖維型式和含量,與第9.6.3.1節所依據梁試驗使用的是類 似的。 ' ' ASTM C1609定義的“殘餘強度”用語,和開裂鋼纖維混凝土的抗拉能力相關。強度 [ ] 與 2.0 f 0.62 f c c 由式(19.2.3.1) 所提供之混凝土設計破裂模數是一致的。 26.13 檢驗 26.13.1 通則 26.13.1.1 混凝土施工應依一般建築規範要求進行檢驗。 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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