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1/2)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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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6.1 範圍 解說: 本章明訂需納入適用於設計圖說之最低要求。這些要求包括需傳達給承包商的結構設計資訊、對承 包商施工品質要求條款,以及驗證是否符合設計圖說之檢驗要求。 設計圖說宜包含所有對承包商設計和施工必要的要求,以符合本規範規定。 設計圖說要求遵循本規範之概括性參照條文需予以避免,此因承包商少有立場承擔細部設計,或仰 賴設計詳細知識施工要求之責任。本規範的目的是將所有必要的條款列入設計圖說,因此宜避免參照特 定的規範條文。例如,參考第二十六章的特定規定時,希望能以該專案設計圖說中適當參考來替代,如 參考CNS、ACI及ASTM標準以及其他文件皆可。 本章包括設計圖說一些規定之條文,但無法涵蓋設計圖說宜有的全部項目,適用於工程之附加事項 或主管單位要求項目。ACI 301所述參考施工規範與本規範要求相符。 第二十六章之內容架構,如下所示: 章節 涵蓋部分 26.1 範圍 26.2 設計標準 26.3 構材資訊 26.4 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26.5 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26.6 鋼筋材料和施工要求 26.7 混凝土錨定 26.8 埋置物 26.9 預鑄混凝土的附加要求 26.10 預力混凝土的附加要求 26.11 模板 26.12 混凝土評估和驗收 26.13 檢驗 26.1.1 本章說明如下: 設計圖說應載明各項施工時須符合之設計資訊、合格標準及檢驗要求。 解說: 第十七章「混凝土結構用錨栓」尚包含混凝土錨定的設計資訊、合格要求和檢驗要求。 除第26.13節規定的檢驗要求,本章規定係由設計資訊及合格標準所組成。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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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設計資訊係針對特定專案,於結構設計過程所提出,涵蓋設計基本資料或提供工程施工相關資料, 僅需提出適用該工程的設計資訊,包含: (1) 設計規範之名稱及版本。 (2) 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 (3)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及規格。 (4) 鋼筋及鋼料之規定強度及規格。 (5) 結構物各構材、錨栓、及鋼筋之位置及尺寸。 (6) 鋼筋之保護層及間距。 (7) 鋼筋之錨定長度、接續位置及長度。 (8) 鋼筋之銲接或機械式續接器之型式及位置。 (9) 預力混凝土工程所需施加之預力大小、位置與程序。 (10) 混凝土潛變、收縮及溫度變化範圍之相關規定。 (11) 伸縮縫、收縮縫或隔離縫之位置及設計詳圖。 (12) 配合結構設計原意所需之施工縫位置及設計詳圖。 (13) 梁、板、牆之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14)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鐵件等之位置、埋設規定及注意事項。 (15) 配合結構設計原意所必須之施工順序及要求。 合格標準為工程施工品質可接受的最低標準。 即使要求規定不同,或超過最低要求,或提出更多的細節,只要包括本章可適用最低合格標準的設 計圖說,即可視為遵守本規範。 26.2 設計標準 26.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規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任何補充設計規定之名稱和公布年份。 (b) 設計使用之載重。 (c) 承包商須辦理之施工詳圖及採用準則。 解說: (a)和(b)主導設計所採適用版本之各參考文件,包括如重力和側向載重之必要載重資訊,宜列入設計 圖說。 (c)設計時可能影響部分委辦工項的設計資料如尺度、載重及其他假設值。 26.3 構材資料 26.3.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構材尺度、位置及相關許可差。 (b) 使用噴凝土建造之構材。 (c) 需要測試混凝土拌成物彈性模數之結構構材應加註記。 解說: (a) 可參照ACI 117之現場澆置施工或ACI ITG-7之預鑄施工規定,在設計圖說納入構材尺度和位置的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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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施工許可差。更嚴格或前述參考條文未涵蓋之特定專案許可差,亦宜包括在設計圖說。 26.3.2 合格要求: 設計圖說未指名使用噴凝土於結構構件時,如需使用噴凝土,應依工程契約辦理。 解說: 若承包商提送計畫擬以噴凝土施噴部分結構時,設計者須提醒承包商務必考慮第4.2.1.1節解說管控 噴凝土之條款。 26.4 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26.4.1 混凝土材料 26.4.1.1 膠結材料 26.4.1.1.1 合格標準應包括: (a) 膠結材料應符合表 26.4.1.1.1(a)之規格,但符合 26.4.1.1.1(b)者除外。 表 26.4.1.1.1(a) 膠結材料規格 膠結材料 規範 卜特蘭水泥 CNS 61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不包含IS (≥ 70)與IT (S≥ 70) 膨脹水硬性水泥 相關規範 飛灰和天然卜作嵐材料 CNS 3036 水淬高爐爐碴粉 CNS 12549 矽灰 CNS 15648 (b) 經設計者和監造單位認可之替代性膠結材料應被允許使用。認可應基於試 驗資料載明使用替代性膠結材料之混凝土拌成物符合使用性能要求,包括 結構性、耐火性、及耐久性等。 解說: 第十九章強度和耐久性條款以及第二十六章諸多要求,皆依據使用符合表26.4.1.1.1(a)膠結材料之試 驗數據和經驗。 某些另類的膠結材料可能不適用本規範之結構混凝土用,因此需要評估替代性膠結材料適用性時, 可參閱Becker等人(2019)、ITG-10R-18、以及ITG-10.1R-18建議須評估之混凝土性質。 膨脹水硬性水泥目前尚無CNS國家標準,可暫用ASTM C845。 除了試驗資料之外,提送與專案要求實質同等性能的替代性膠結材料之工程實績,有助於設計者決 定是否准用替代品。和所有的新科技一樣,業主須被知會所有的風險和回報。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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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6.4.1.2 粒料 26.4.1.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粒料應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 (1) 常重粒料:CNS 1240。 (2) 輕質粒料:CNS 3691。 (b) 粒料不符 CNS 1240 或 CNS 3691 規定者,若經試驗或實際案例證明可產生 足夠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並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c) 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若具備資料證明符合 CNS 1240 或 CNS 3691 規定者,並經設計者和監造單位批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d) 噴凝土使用之粒料應符合 CNS 1240 規定。 解說: CNS 15286混合水泥之 IS (≥70) 型含等於或超過重量比70 %水淬高爐爐碴粉。 混凝土中添加適量膨脹水硬性水泥可抵減結構混凝土之收縮量,適用於無收縮混凝土,如機械底座 錨定、機場滑行道等。 鋁質水泥、高鋁水泥、貝萊土水泥 (Belite-rich cement) 等均屬特殊水泥,依據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土木402-94a)」第1.8節之規定。 符合CNS規格的粒料並非全然經濟可得,反而在一些情況下,不符合CNS 1240或CNS 3691規格的材 料,在類似的暴露條件下具有令人滿意的性能使用紀錄。這些替代材料,如果可提出滿意的性能證據, 可被允許使用。一般而言,宜使用符合指定規格的粒料。 本規範規定以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製成的混凝土為專案專用。以再生粒料製成的新拌 和硬固混凝土性質受諸多因素影響,包括破碎前原混凝土之性質、品質、及變異性,回收粒料的性質和 變異性,包括篩選、分級、配比和均勻性等。CNS 1240說明使用這些再生粒料可能需要某些額外的預警 ,包括任何此類粒料宜符合CNS 1240耐久性要求,以及提送混凝土配比宜符合工程指定之暴露等級,特 別關注的項目包括混凝土鹼質與粒料反應活性、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此外,相較於以一般常重粒 料製成的混凝土,以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製成的混凝土具有較顯著的變異性(Bezaerra Ca- bral, et al. 2010)。本規範要求公開資料證明以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製成的混凝土,能符合設 計要求的力學性質和耐久性,這些性質在設計過程中可能經過計算或假設但未規定於合約文件。每個專 案和暴露條件組合應該各自訂定混凝土使用再生粒料(含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之核可標準,專案之測試 計畫和允收準則由設計者訂定之。ACI 555R提供檢驗此類粒料所需性能之注意事項。亦可參考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2006)出版之「再生混凝土使用手冊」。 26.4.1.3 礦物填料 26.4.1.3.1 合格要求: (a) 礦物填料應符合相關規定。 解說: 礦物填料係磨細之粒料粉末,可用於自充填混凝土或任何混凝土拌成物,藉由顆粒堆砌最佳化改善 新拌和硬固混凝土之性質。ASTM C1797定義以Type A和Type B礦物填料以碳酸鹽類粒料製成,Type C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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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礦物填料以混有其他礦物之碎石塊製成。注意第26.4.2節規定碳酸鹽類礦物填料不得用於暴露在硫酸鹽之 混凝土。 26.4.1.4 水 26.4.1.4.1 合格要求: 拌和水應符合 CNS 13961 之規定。 解說: 幾乎任何無明顯味道或氣味之可飲用天然水,都適用作為拌製混凝土的拌和水。拌和水中含過多雜 質可能會影響混凝土之凝結時間、強度和體積穩定性,並且還可能導致白華或鋼筋腐蝕。 在拌和水中可能有來自粒料或摻料的鹽類或其他有害物質,這些額外的量宜被考量納入混凝土中的 總雜質量。 CNS 13961允許使用未測試的可飲用水,並訂有使用非飲用水來源 (如在混凝土製程中產生者) 之認 可方法,包含考量對凝結時間和強度之影響,並建立確保持續監測水質之測試頻率。 CNS 13961訂有拌和水中氯鹽、硫酸鹽、鹼金屬鹽和固體含量之選擇性限值,可適時引用。 液態摻料所含水分應視為拌和用水一部分,於配比中加以調整。 拌和水,包括粒料表面游離水提供之部分,若用於含鋁製埋設物之混凝土、或混凝土澆置採免拆鍍 鋅鋼模(stay-in-place galvanized steel forms),其氯離子含量不可影響鋁料或鍍鋅鋼模。 26.4.1.5 摻料 26.4.1.5.1 合格標準應包括: (a) 摻料應符合(1)至(4)之規定: (1) 減水、緩凝及速凝劑:CNS 12283。 (2) 混凝土流動化劑:CNS 12833。 (3) 輸氣劑:CNS 3091。 (4) 抑制氯化物引起之腐蝕:CNS 12456。 (b) 使用不符合第 26.4.1.5.1(a)節規格之摻料,須經設計者事先審查。 (c) 除僅含在摻料成份雜質中之氯外,氯化鈣或摻料含氯者不得用於預力混凝 土、含鋁製預埋件之混凝土或採免拆鍍鋅鋼模之混凝土。 (d) 摻料使用於含有膨脹水泥之混凝土時,應與水泥相容且不產生有害之影響。 (e) 噴凝土用摻料應符合 CNS 14689。 解說: (a) 摻入混凝土之摻料,以符合CNS規範之混凝土用摻料為原則。CNS未有規範之新摻料,則按建築 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各項混凝土摻料之使用,以能達所要求之混凝土性能,且對其他混凝土性質無妨害為原則,並經監造 者許可。 摻料之用量及用法亦有所限制,配比設計前對所用摻料,宜詳細閱讀其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並 作必要之配合,必要時與供應商洽商。可信之試驗報告係指學術研究或公正機構之試驗報告,原製造廠 之使用說明書之可信度宜有試驗報告或優良之使用紀錄佐證。若無上項之試驗報告時,要求廠商委託學 術研究或公正機構進行試驗加以評定。 施工所使用之摻料與選用配比設計時所使用之摻料相同。 除本規範之規定外,使用摻料時,宜依照產品說明書之規定。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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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腐蝕抑制劑亦可參考ASTM C1582之相關規定。 (b) 為增進混凝土某項性質所用之摻料,若對混凝土其他性質有不良影響,致使無法符合設計要求 時,不得使用。 各種摻料應有可信之試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以作為配比設計之依據。必要時可進行試驗 ,測試其性能。 摻料之性能與使用時之溫度相關,因此宜注意使用季節之氣溫,做相同溫度下之性能試驗。 (c) 一般而言,因為在腐蝕上預力鋼筋比非預力鋼筋更受到關切,故預力混凝土禁止使用氯化鈣。預 力鋼筋斷面局部縮減可能導致鋼材斷裂 (參考ACI 222R)。 氯離子的存在可能導致鋁質埋設物 (如導管) 腐蝕,尤其當鋁與預埋鋼材接觸且混凝土處在潮濕環 境。含鋁質埋設物保護要求參見第26.8.2節。鍍鋅鋼板和免拆鍍鋅鋼模板可能發生腐蝕,尤其是在潮濕環 境中或被混凝土厚度、塗布或不透水覆蓋物抑制乾燥時。混凝土中氯離子濃度規定限制參見第19.3.2.1節 。 (d) 某些情況下,摻料使用於含有膨脹水泥之混凝土時,曾造成降低膨脹量或增加收縮值,詳見ACI 223R。 26.4.1.6 鋼纖維加強材 26.4.1.6.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抗剪之鋼纖維加強材應滿足下列(1)和(2)之規定: (1) 製成異形且符合 CNS 12892 之規定。 (2) 長徑比至少為 50,但不超過 100。 解說: (a) 異 形 鋼 纖 維 可 提 高 與 混 凝 土 力 學 錨 定 , 纖 維 長 徑 比 之 限 值 係 根 據 可 用 的 試 驗 數 據 (Parra-Montesinos 2006)。因為没有迦凡尼電池效應 (galvanic action) 導致腐蝕的數據可供參考,構材採 用不銹鋼鋼筋或鍍鋅鋼筋時,不建議同時使用異形鋼纖維。 26.4.1.7 噴凝土材料包裝、預混、乾粉、原料組合 26.4.1.7.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噴凝土材料包裝、預混、乾粉、原料組合須符合相關規定。 解說:我國尚無噴凝土原料標準,可參考ASTM C1480。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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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6.4.2 混凝土拌成物要求 26.4.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下列(1)至(17)為依暴露等級或構件設計,對各混凝土拌成物之要求: (1) 最低規定混凝土抗壓強度 fc′。 (2) 依第19.2.2.2節規定之最小混凝土彈性模數Ec。 (3) 異於28天之混凝土fc′測試齡期。 (4) 適用於第19.3.2.1節最嚴格指定之耐久性暴露等級之最大w/cm。 (5) 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下列(i)、(ii)及(iii)之最小值: (i) 模板面間最窄尺度之1/5; (ii) 板深度之1/3; (iii) 單支鋼筋或鋼線、成束鋼筋、預力鋼筋、單根鋼腱、成束鋼腱或套管 間最小規定淨間距之3/4。 經設計者判斷,考量其工作性和搗實方法,如混凝土澆置時不會產生蜂窩或空隙, 這些限制可免予採用。 (6) 依照第19.3.3.1節規定暴露類別F適用之含氣量應依照CNS 3090。 (7)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F3,指定混凝土配比適用之輔助性膠結材料限制參照表 26.4.2.2(b)規定。 (8)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1、S2或S3,除非經設計者認可,否則不得使用碳酸鹽 類礦物填料。 (9)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類別S適用之膠結材料。 (10)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容許指定任何符合第26.4.2.2(c)節之規定替代性膠結 材料組合。 (11)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2或S3,禁止使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12)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W1或W2,評估潛在鹼-粒料反應性之要求。 (13)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等級C適用之水溶性氯離子濃度限制。 (14) 輕質混凝土穩定後密度。 (15) 如果依表19.2.4.1(b)決定設計用λ值,則要求提交輕質混凝土拌成物中粒料 體積占比,以驗證λ值。 (16) 若符合第9.6.3.1節用於抵抗剪力時,對鋼纖維混凝土之要求。 (17) 噴凝土用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1.25 cm (12.5 mm)。 (b) 根據構材預期暴露之嚴重程度,設計者可決定其暴露等級。 (c)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由設計者設計訂定。 解說: (a) 設計圖說宜註明工程中每一種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係依照適用之第19.2節的混凝土設計要求和 第19.3節耐久性要求決定,另亦需註明適用的最嚴格要求。 (a)(4) 依照表19.3.2.1,計算w/cm是依據混凝土拌成物中所有膠結材料和輔助性膠結材料,但使用替 代水泥混凝土之w/cm,可能不會反映出以表26.4.1.1.1(a)許可的卜特蘭水泥及輔助性膠結材料製成混凝土 之強度和耐久性。如第26.4.1.1.1(b)節解說所述,使用替代性膠結材料之混凝土性能測試及建立適當的專 案標準是極為重要的。 (a)(5) 粒料粒徑之限值,有助於澆置鋼筋周遭混凝土時,不會因緊密排列的鋼筋堵塞造成蜂窩。本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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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規範目的在於讓設計者就各混凝土拌成物選擇適當的粒料最大標稱粒徑,並將該數值納入設計圖說。因 為粒料最大粒徑可能影響混凝土性質 (譬如收縮) 及混凝土成本,因此宜允許採用與第26.4.2.1節要求一 致的粒料最大粒徑。若可同時減少漿體體積,則增加粒料粒徑將會減少收縮。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係指至少95 %粒料通過 (且大一號篩需100 %通過) 之粒徑篩號,粒徑過大可 能導致混凝土無法充分填滿模板內部角落或包裹埋設物四周;但粒徑減小會增加粒料之總表面積,因而 增加水泥漿體用量,即提高水泥用量而提高成本,並增加體積不穩定性 (收縮、龜裂及潛變量),宜適當 選擇粒徑以平衡利弊。但國內碎石場通常僅供應標稱最大粒徑為2.5到1.9 cm之粒料,其他粒徑之粒料常 需特別訂購。如用泵送機泵送混凝土仍宜符合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土 木402-94a)」第7.10.4節之規定,其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宜小於輸送管內徑之1/4。 (a)(6) CNS 3090訂定交貨時空氣含量許可差為 ±1.5百分點。噴凝土亦同。 (a)(8)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2或S3時,混凝土拌和使用碳酸鹽類礦物填料會導致硫酸鹽侵蝕,相關資 訊參閱ACI 201.2R。暴露於硫酸鹽之混凝土可使用ASTM C1797 Type C以非碳酸鹽類碎石製成的礦物填 料。 若使用碳酸鹽類碎石製成的Type A、B、及C礦物填料,其水泥和礦物填料中碳酸鈣之總重量占比在 全部膠結材料的15 %以下,則其抗硫酸鹽侵蝕侵蝕能力可用CNS 14794評估是否符合表26.4.2.2(c)所列膨 脹標準。 (a)(12)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W1或W2有發生潛在鹼-粒料反應之疑慮。如ASTM C1778所述,所謂鹼- 粒料反應(Alkali-Aggregate Reaction, AAR)是指混凝土孔隙溶液中的氫氧根離子與某些粒料中的成份發生 化學反應,依反應岩類不同分成兩種:與多種矽酸鹽類礦物之鹼-氧化矽反應(Alkali-Silica Reaction, ASR) ;與含有白雲石粒料之鹼-碳酸鹽反應(Alkali-Carbonate Reaction, ACR)。兩種反應生成物吸水後會膨脹造 成混凝土龜裂,進而減少混凝土結構強度和使用壽命。如ASTM C1778所述,減輕ASR的選項包括使用 輔助性膠結材料或限制混凝土鹼質含量,而惟有不使用活性粒料才能避免發生ACR。 (a)(14) 穩定後密度 (equilibrium density) 是輕質混凝土在開始施工後,假設某種乾燥程度下的密度 估計值。輕質混凝土的穩定後密度,依據 CNS 3691測定之。根據新拌混凝土密度和穩定後密度間建立 的相關性,輕質混凝土交貨時可以新拌混凝土密度作驗收。新拌混凝土密度變動範圍視濕度、含氣量、 拌和配比、及輕質粒料種類而異,建立新拌密度與所需穩定後密度之相關性時宜列入考慮。輕質混凝土 密度和強度之允收是必要的,因為設計用λ值及自重都是穩定後密度的函數。 (a)(16) 假如鋼纖維用於抵抗剪力,則對鋼纖維混凝土有特別的要求,包括:第26.4.1.6.1(a) 節規定 之纖維要求、第26.4.2.2(i) 節規定之最低用量要求、第26.12.7.1(a) 節規定之允收準則。纖維通常規定纖 維類型、纖維長度、長徑比( ℓ / d )和用量(ACI 544.3R)。 針對結構上的應用,本規範只述明使用不連續的異形鋼纖維來抵抗剪力;對於將不連續的異形鋼纖 維應用於不同的結構用途時,第1.9節提供相關認可程序。此外,在混凝土中使用不連續的異形鋼纖維也 有非結構性應用或其他功能性目的;本規範在述及使用鋼纖維提供剪力強度之規定,並不適用於非結構 性應用。 (b) 混凝土耐久性需求係根據第19.3節構材之暴露等級來決定,因此,構材暴露等級成為要求混凝土 拌成物的依據。第19.3.1節規定由設計者指定結構中不同構材的暴露等級,則混凝土拌成物宜依其規定, 但本規範並不要求設計圖說中敘明暴露等級。若設計者要求承包商依ACI 301規範訂定混凝土性質,則各 構材暴露等級宜在設計圖說中敘明。 (c) 如設計或施工規定現場混凝土在特定齡期或施工階段,達到一定的強度,則這些要求宜在設計圖 說中明訂。需要指定混凝土抗壓強度要求的特定施工時機,包括拆除模板和支撐之時間點,此外,宜指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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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定混凝土抗壓強度要求的時機為:(1) 場鑄後拉混凝土施預力時;(2) 預鑄混凝土脫模、裝卸、運輸和安 裝時;(3) 預鑄預力混凝土在預力轉移、脫模、裝卸、運輸和安裝時。 構材使用之混凝土抗壓強度,一般係指以標準養護28天齡期之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表示之,且應符 合設計圖說要求之最小抗壓強度。預鑄構材混凝土之養護,一般採用加熱養護(如蒸汽養護或熱模養護 )方式提高早期強度以提早脫模;通常,經過加熱養護之混凝土,其28天齡期的抗壓強度,都比經標準 養護者為低。因此,進行預鑄構材混凝土之配比設計時,宜考量此因素對28天齡期抗壓強度的影響,使 得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平均值不低於規定強度。於製造工廠內,與構材在相同養護條件下養護之抗壓試體 ,其平均抗壓強度值可視為構材當下之強度,該強度宜符合設計圖說於各指定齡期下之強度要求,例如 ,脫模強度及出貨強度(臺灣混凝土學會 2016a)。 對非由設計者設計的結構部分,參見第26.4.2.2(a)節。 26.4.2.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若非由設計者訂定,應提交審查 。 (b) 對於設計圖說註記受凍融循環與適用除冰劑之構材,其混凝土輔助膠結材料所 含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矽灰、水淬高爐爐碴粉最大百分比不超過表 26.4.2.2(b)和下列(1)與(2)之規定: (1) 輔助性膠結材料所含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矽灰、水淬高爐爐碴 粉用於製造CNS 15286混合水泥者,應符合表26.4.2.2(b)規定。 (2) 不論混凝土拌成物所含膠結材料有幾種,表26.4.2.2(b) 之個別限制量均適 用。 表 26.4.2.2(b) 暴露等級 F3 之混凝土膠結材料限制 佔總膠結材料 輔助性膠結材料 最大質量百分比 符合CNS 3036規定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 25 符合CNS 12549規定之水淬高爐爐碴粉 50 符合CNS 15648之矽灰 10 飛灰或天然卜作嵐材料和矽灰總量 35 飛灰或天然卜作嵐材料、水淬高爐爐碴粉和矽灰總量 50 (c) 對於設計圖說註記暴露在硫酸鹽之構材混凝土,如經抗硫酸鹽測試能符合表 26.4.2.2(c) 標準,允許採用不同於第26.4.2.1(a)(9)節規定之膠結材料組合。 表 26.4.2.2(c) 建立暴露類別 S 之膠結材料組合的適用性要求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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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使用符合CNS 14794規定測試之最大膨脹應變 暴露等級 6個月 12個月 18個月 S1 0.10% 無要求 無要求 [1] S2 0.05% 0.10% 無要求 S3 選項1 無要求 無要求 0.10% [1] S3 選項2 0.05% 0.10% 無要求 [1] 只有當量測膨脹超過6個月之最大膨脹限值,才適用12個月之膨脹限值。 (d) 對於混凝土確認用於接觸水之環境者,須提交證明混凝土拌成物符合(1)和(2)之 規定: (1) 非鹼-二氧化矽活性粒料,或另訂減輕鹼-氧化矽反應之措施。 (2) 非鹼-碳酸鹽質活性粒料。 (e) 須以下列(1)或(2)顯示氯離子含量符合規定限制: (1) 依據混凝土材料檢測之氯離子含量與混凝土拌成物配比,計算混凝土拌成 物中總氯離子含量。 (2) 依CNS 14703測定28天至42天齡期內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體 可採依CNS 1231製作及標準養護之圓柱試體取代結構物之鑽心試體,對相 同混凝土材料來源之每一配比,應至少檢驗三個圓柱試體,取試驗結果之 平均值為該配比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f) 預力混凝土禁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g) 除構材有更嚴格之限制外,混凝土澆置於或接觸免拆鍍鋅鋼模時,硬固混凝土 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於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為0.3 %。 (h)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和穩定後密度分別以CNS 11151和相關規定測定,並建立相 關性。已建立相關性之新拌混凝土密度,可作為允收之依據。 (i) 用於抵抗剪力之鋼纖維混凝土應符合下列(1)與(2) 之規定: (1) 符合CNS 12892之規定。 (2) 每一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包含 60公斤重之異形鋼纖維。 解說: (b) 輔助性膠結材料之限制適用於構材暴露等級F3的混凝土拌成物。 (c) 對暴露類別S之拌成物要求,規定於第19.3.2.1節。各等級硫酸鹽暴露採用表19.3.2.1所列以外之膠 結材料替代組合,可用CNS 14794評估混凝土拌成物之抗硫酸鹽侵蝕能力。ACI 201.2R中有比CNS 14794 評定此拌成物品質更詳細的指引。表26.4.2.2(c) 所列膨脹標準,係依CNS 14794試驗,CNS 15286之中度 抗硫酸鹽 (選定MS) 等同於暴露等級S1、高度抗硫酸鹽 (選定HS) 等同於暴露等級S2或S3選項2,18個月 之膨脹值限制只適用暴露等級S3選項1。 (d) 混凝土供應商可提供文件說明潛在的鹼-粒料反應。ASTM C1778 提供測定粒料活性之方法、準 則、以及指引如何降低混凝土中鹼-粒料反應的危害。 (e)(1) 由混凝土供應者依混凝土配比組合中各材料之氯離子含量來計算混凝土拌成物中總氯離子含 量,其計算結果應符合設計者依表19.3.2.1所定之值。膠結材料和拌和水之總氯離子含量可依CNS 1078 測定,粒料之總氯離子含量可取粒料樣本以CNS 14702測定,摻料之總氯離子含量由供應商提供,以配 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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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比組合估算混凝土總氯離子含量是偏保守的。若計算之總氯離子含量超過表19.3.2.1之規定,可調整混凝 土材料直到符合規定,或改以第26.4.2.2(e)(2)款測定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e)(2) 當第26.4.2.2(e)(1)節估算之總氯離子含量超過表19.3.2.1之規定時,可以CNS 14703測定硬固混 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替代之。溶於孔隙溶液的氯離子會影響鋼筋或預埋鐵件腐蝕,為了估算會影響腐 蝕的水溶性氯離子含量,CNS 14703適用於混凝土水化作用後,某些材料如粒料之氯離子並不以水溶性 氯離子形式存在,甚至某些氯一開始解離時會被膠結材料水化作用固結,未溶於水的氯被認為不會加速 預埋鐵件腐蝕。 (g) 承包商可能選擇未列於設計圖說之施工法,有鑑於混凝土接觸免拆鍍鋅鋼模可造成的危害,在 此要求之氯離子含量限制可能較設計圖說更嚴格。例如某構材原設計圖說規定最大氯離子含量為1 %,若 使用免拆鍍鋅鋼模,將須更嚴格的限制氯離子上限為0.3 %。 (h) ASTM C567提供兩種測試穩定後密度的方法。為量測穩定後密度,試樣要維持在溫度23°C和相 對溼度50 %直到質量為定值,此量測過程耗時超過2個月,或者逕由烘乾試樣密度迅速推算穩定後密度。 設計者可要求依ASTM C567規定量測穩定後密度。 26.4.3 混凝土拌成物配比 解說: 有別於前版規範,本版不包括對混凝土配比的統計要求。因為訂定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並非設計者的 責任,故從本規範中移除。此外,該資訊可在ACI其他文件取得,如ACI 301和ACI 214R。 26.4.3.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建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使混凝土符合下列(1)至(4)之規定: (1) 可順利澆置包裹鋼筋且不產生析離。 (2) 符合設計圖說之耐久性要求。 (3) 符合標準養護試體之強度試驗要求。 (4) 依設計圖說要求測試混凝土之彈性模數時,應符合下列(i)至(iii)項規定: (i) 測定彈性模數須從同一混凝土樣品製作至少三個圓柱試體,在28天或 在指定之齡期測試,並計算平均值。 (ii) 用於測定彈性模數之圓柱試體,須按CNS 1230製作及養護,再依據相 關規定試驗。 (iii) 混凝土拌成物之彈性模數量測值大於或等於規定值,應被判定為可接 受。 (b) 混凝土拌成物之配比,應依據設計圖說相關規定,或設計者可接受之替代方法 來建立。此替代方案採用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強度試驗紀錄應為24個月內之數 據。 (c) 用於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之混凝土材料,應與預定工程使用者相當。 (d) 如果不同混凝土拌成物用於工程中之不同部分,每一拌成物皆應符合設計圖說 所載之混凝土拌成物要求。 (e) 應建立噴凝土配比,使噴凝土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可順利包裹鋼筋且不產生析離。 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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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 符合設計圖說之耐久性要求。 (3) 符合噴凝土強度試驗要求。 解說: (a) 本節提供開發拌成物配比的要求。混凝土要求具有工作性,且符合本規範耐久性和強度的要求 。“無析離”係指混凝土在新拌狀態下,粒料保持均勻分布並具凝聚性的拌成物。泌水被認為是某種型式 的析離。需要之工作性取決於鋼筋密集程度、構材幾何形狀,以及使用澆置和搗實方法。選定所需混凝 土工作性宜考量承包商的施工需求。 選用水膠比須夠低,或輕質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須夠高,以符合強度標準規定和特殊暴露歸類的要求 。本規範不包括特殊嚴苛暴露環境的條款,例如接觸化學品、高溫、施工期間短期的凍融、磨損條件或 其他結構相關的特殊耐久性考量。本規範亦未觸及美觀的考量,如表面修飾。如須適用這些項目,宜在 設計圖說中具體載明。 標準養護試體的強度試驗要求,規定於第26.12.3節。 混凝土因其使用目的之不同,可能對其強度、耐久性、工作性、耐磨性等性能而有特別要求,因此 有「高性能混凝土」等名詞出現,以表示某些特別性能之提升。設計使用該等混凝土構造時,宜另遵循 適當之特別設計規範或經評估適用後仍依本規範各章節之規定設計。該等混凝土之配比、品質及施工等 宜作特別規定。 混凝土之工作性、耐久性與強度均相互關聯,本節規定配比須同時符合此三項要求。傳統上,工程 師常以強度作為混凝土配比之主要要求,但近年來發現混凝土之耐久性已成為設計之關鍵,其要求之水 膠比常低於強度所需要,故有耐久性顧慮者宜優先考量耐久性要求。 (a)(4) 為了證明混凝土拌成物能達成規定的彈性模數,可能需要參考ASTM C469進行彈性模數試驗 ,而同時規定彈性模數Ec值和測試齡期是必要的。施工中經試驗確認混凝土是否達到規定的彈性模數則 由設計者研判,包括決定允收標準。監造單位(主管建築機關)也可能會要求現地試驗。 (b) 混凝土拌成物配比的建立,可參考ACI 301之第4.2.3節之規定,或設計者可接受的替代方法。採 替代方案時,標準養護試體強度通過驗收測試之機率,宜符合或超出ACI 301之第4.2.3節所定方法的機率 。ACI 301之第4.2.3節包含ACI前版規範所提出之統計程序以選擇要求平均強度。另外,混凝土製造商亦 可提出證據以取得設計者接受,證明混凝土可藉由其他的配比方式,滿足專案要求和第26.12.3節的允收 準則。本規範假設不符合第26.12.3節規定之允收準則的或然率不大於1 %,依據ACI 301的配比方法,可 將風險保持在這個水準。評估任何替代配比方法的關鍵因素,在於是否能維持此風險水準的能力。參閱 ACI 214R,以了解更多資訊。 (d) 如果專案中有一種以上的混凝土拌成物,則每種拌成物均需要滿足本規範的要求。改變混凝土 的成分,如膠結材料、粒料或摻料的來源或類型,即視為不同的拌成物。因應現場條件而小改變拌成物 配比,可不視為新的拌成物。 設計圖說中對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規定於第26.4.2.1(a) 節。 本規範強調混凝土配比的首選方式為現場的拌製經驗或試驗室試拌。 經長期之驗證,目前已普遍接受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以增進混凝土之耐久性。若大量使用卜作嵐 材料而忽略其對混凝土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 反而不利於結構物之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 使用。採用較高水量時,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 暴露等級F3以外之混凝土配比要求,可遵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 用手冊」與「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考量目前台灣燃煤飛灰品質及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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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另有規定外,公共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該等手冊之規定辦理,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 施工及養護事項。 本規範允許使用符合CNS 12549規定之「水淬高爐爐碴粉」作為結構用混凝土之輔助性膠結材料, 其他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材料僅限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舉之項目。 26.4.4 混凝土拌成物特性之文件 26.4.4.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混凝土使用前和變更已使用之拌成物前,其特性證明文件須送交設計者審核。 證明文件中應包括能符合設計圖說對新拌和硬固混凝土拌成物要求之證明,該 證明應包括曾使用過之相同混凝土拌成物,依第26.12.1.1節規定之連續強度試 驗紀錄或實驗室之試拌。 2 (b) 若無現場或實驗室試驗數據,且 f ′ ≤350 kgf/cm [35 MPa],則經設計者核可, c 2 混凝土配比應根據其他經驗或資料決定。若 f ′ >350 kgf/cm [35 MPa],則須提 c 供試驗數據以證明提議之拌成物特性。 (c) 施工階段可允許調整混凝土拌成物,使用前應提交佐證資料給監造者審核,證 明其可符合設計圖說要求。 (d) 噴凝土拌成物使用前和變更已准用之拌成物前,噴凝土拌成物之特性證明文件 須送交監造者審核,證明文件中應包括提議之拌成物能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解說: (a) 審查混凝土拌成物是必要的,可確保其對專案的適用性,及符合所有由設計者所指定的強度和 耐久性要求。通常設計者,藉審核混凝土拌成物的文件,評估混凝土是否符合第26.12.3節規定之強度試 驗驗收要求,和是否使用可接受的材料。ACI 214R討論的統計學原理,可應用在評估該拌成物是否符合 第26.12.3節規定之強度試驗要求。 設計圖說中對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詳如第26.4.2.1(a)節規定。 2 (b) 如 f ′ ≤350 kgf/cm [35 MPa] 且無法獲得試驗數據時,混凝土拌成物宜建立產生夠高平均強度的 c 配比,使混凝土不滿足強度允收準則的可能性,維持在可接受的低標準。ACI 214R提供適當平均強度的 指引,本條款的目的是當混凝土供應非預期中斷,且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測試和評估時,仍允許施工可 持續進行。本條款也適用於小型計畫,因其試拌成本支出是不合理的。 (c)專案執行期間有時候調整拌成物是必要的或有益的,可能導致調整拌成物的情況包括混凝土材料 改變、季節溫度波動、或改變混凝土輸送和澆置方法。此外,可適當要求調整拌成物倘若強度試驗結果 高於或低於要求。 設計圖說中對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詳如第26.4.2.1(a)節之規定。 26.5 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解說: 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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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混凝土拌和、裝卸、運輸和澆置的詳細建議可參考ACI 304R。 26.5.1 混凝土生產 26.5.1.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膠結材料和粒料應適當貯存,以防止劣化或污染。 (b) 已劣化或被污染之材料,不得使用於混凝土中。 (c) 混凝土拌和及運輸設備應符合CNS 3090之規定。 (d) 預拌及場拌混凝土應依照CNS 3090計量、拌和與運送之規定。 解說: (c) CNS 3090說明用於生產混凝土設備的操作要求。 (d) CNS 3090為預拌混凝土規範,主要是利用質量 (重量) 稱量原料,及採批次生產,這是常見的混 凝土生產方法,亦常用於預鑄混凝土廠。此規範訂定拌和機容量、計量裝置準確度、批次生產準確度、 拌和及運送之規定,及評估拌和混凝土均勻性試驗。 26.5.2 混凝土澆置和搗實 26.5.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混凝土澆置空間之碎片和冰,應在澆置前清除。 (b) 除使用特密管或經設計者及主管單位允許外,混凝土澆置前應清除澆置處之積水。 (c) 從拌和機到最終澆置位置之混凝土輸送設備,應具備達到混凝土澆置要求之能 力。 (d) 不得使用鋁或鋁合金管泵送混凝土。 (e) 混凝土澆置應符合下列(1)至(5)之規定: (1) 在澆置地點,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供料速率。 (2) 供料速率能讓混凝土在任何時候具有足夠工作性,能依預定方法搗實。 (3) 材料不析離或損失。 (4) 連續澆置不可中斷過久,以免導致混凝土失去工作性而形成冷縫。 (5) 卸料儘可能接近最終澆置位置,以免再搬動或流動而產生析離。 (f) 混凝土受污染或失去初始工作性,導致無法使用預定方法搗實時,此混凝土不 得使用。 (g) 除設計者另有限制外,根據CNS 3090之限制條件可容許重拌混凝土。 (h) 混凝土澆置開始後應連續作業,直到完成由預定邊界或工作縫所形成之一個板 塊或區域。 (i) 澆置過程中,混凝土應以適當方式在鋼筋和埋設物周圍及模板角落搗實。 (j) 施噴新一層噴凝土前,鄰近施噴處回彈之噴凝土或溢噴部分須先移除。 (k) 清除溢噴和回彈部分之噴凝土不納入工程內。 (l) 欲二次施噴之噴凝土表面須在終凝前處理粗糙度達6 mm。 (m) 在硬固噴凝土表面澆置額外材料前,須清除浮漿、清潔接縫、並潤濕表面。 (n) 現場新施噴噴凝土若有下垂、垂流、析離、蜂窩、或砂袋時須清除並重新施噴。 (o) 應由合格噴凝土操作員施噴全部之噴凝土。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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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p) 若專案特別要求製作噴凝土格板模型,噴凝土操作員須證明有能力施噴認可之 噴凝土格板模型,並經監造者核可。 解說: (a) 於澆置混凝土前清潔模板內部,特別是可能積存在模板內部之鋸屑、釘子、木片和其他碎片, 需予以清除。 (b) 本節提到的特密管不是一個短管或象鼻管,為一種全深度管用於依認可程序澆置水中混凝土。 關於使用特密管澆置混凝土的資訊,可參考ACI 304R。 (c) 本規範要求混凝土裝卸和運輸設備能夠在所有條件和澆置方法下,連續且可靠的在澆置處提供混 凝土材料。此適用於所有的澆置方法,包括:泵送、皮帶輸送機、氣動系統、單輪手推車、四輪車,起 重機吊桶和特密管。 (d) 如果混凝土使用鋁或鋁合金製泵送管泵送,水泥中鹼質會與管內面受磨損的鋁反應會產生氫氣 ,導致強度損失,研究(Newlon and Ozol 1969)證實可導致強度降低達50 %。因此,鋁或鋁合金的設備不 宜用於泵送管線、特密管或混凝土拌和車卸料短槽以外之導槽。 (e) 混凝土供料速率宜與澆置設備容量和作業能量相配合。混凝土供料快於澆置設備和作業能量可容 納時,會使混凝土在設備內等待卸料,導致其工作性損失。混凝土供應過度延遲,亦可能導致先前澆置 的混凝土變硬及形成冷縫。 混凝土裝卸和傳輸的每個步驟都需要被控制,以使每個批次內及各批次間保持均勻性。減少粗粒料 從水泥砂漿中,或水從其他成分中析離是重要的。 從運載車輛卸料至澆置點,長距離之重新裝卸或運輸混凝土,會導致材料析離。本規範因此要求混 凝土卸料應儘量接近其最終位置。然而,自充填混凝土拌成物具有較長的流動距離,仍可保持最少析離 的穩定性,ACI 237R提供自充填混凝土的指引。 (g) 只要不違反規定之最長拌和時間和水膠比 (w/cm) 限制,CNS 3090允許混凝土卸料前加水拌和 ,使其達到規定的坍度範圍。 (i) 混凝土搗實的詳細建議,詳見ACI 309R,該指引介紹關於搗實機理資訊,並提供各種類型混凝土 拌成物搗實設備特性和作業程序建議。 (j) 噴凝土回彈部分是其與模板、鋼筋、或硬固噴凝土碰撞而鬆動的粒料和水泥漿。溢噴混凝土是指 附漿體材料施噴時由噴嘴分離而黏附在鋼筋及模板,相鄰表面必須加以保護溢噴。 (n) 倘若噴凝土因稠度不佳、鄰近振動、或不當修飾導致垂流,該部分應予以移除並重新施噴。ACI 506.4R有更詳盡的噴凝土修補建議。 (o)操作員經講習、訓練、考試及實作評量取得資格。噴凝土操作員宜經符合乾拌和濕拌噴凝土之ACI 認證計畫 (CCP 660.1-15)。 26.5.3 養護 26.5.3.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若需要現場養護試體額外輔助性試驗以驗證養護及保護之合適度時,要有這些 輔助性試驗之試體數量、尺度和試驗頻率。 26.5.3.2 合格要求 (a) 非早強混凝土除採用加速養護外,澆置後溫度應保持在10°C [283 K] 以上和潮 濕條件下至少7天。 (b) 早強混凝土除採用加速養護外,澆置後溫度應保持在10°C [283 K] 以上和潮濕 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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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條件下至少3天。 (c) 可使用高壓蒸氣、常壓蒸氣、熱濕氣、熱水或其他經設計者核可之方式,以加 速養護方法來加速混凝土強度成長及縮短養護時間。若使用加速養護時,須遵 守(1)和(2)之規定: (1) 考慮載重階段之抗壓強度應至少為該載重階段所需要之強度。 (2) 加速養護不得損害混凝土之耐久性。 (d) 若主管單位或設計者有所要求,除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試驗結果外,應提供根 據下列(1)和(2)規定養護之圓柱試體試驗結果。 (1) 須與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同時間及同樣品中,模製至少2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3個直徑10 cm高20 cm現場養護圓柱試體。 (2) 現場養護圓柱試體應根據CNS 1231之現場養護程序進行養護,並依據CNS 1232之規定進行試驗。 (e) 如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混凝土保護和養護程序應視為適當: (1) 於規定 f ′ 之試驗齡期,現場養護圓柱試體之平均強度,至少達標準養護圓 c 柱試體強度之85 %。 2 (2) 試驗齡期之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平均強度至少超過 f ′ 達35 kgf/cm [3.5 MPa] c 。 (f) 噴凝土養護須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於噴凝土施噴完成後24小時內,以下列方法擇一作初期養護。 i. 圍水、噴霧、或連續灑水。 ii. 以吸水毯、膠布或其他披覆持續保持潮濕。 iii. 使用養護劑在表面形成一層膜片。 (2) 於噴凝土施噴完成後24小時之後,以下列方法擇一作後期養護。 i. 沿用初期養護方法。 ii. 以木板材料覆蓋。 iii. 其他可持續保濕之披覆。 (3) 後期養護持續時間如下。 i. 7日。 ii. 3日,倘若使用高早強水泥或添加早強劑。 解說: 混凝土養護的詳細建議,可參考ACI 308R,此指引提供適當養護的基本原理,並介紹混凝土養護的 各種方法、程序和材料。 (c) 本節規定適用於預鑄或場鑄構材之加速養護方法。EB-001.15、PCI MNL-116和PCI MNL-117提供 加速養護的一般資訊。特別注意加速養護的程序,以獲得均勻且滿意的結果。在養護過程中,防止水分 損失是必要的。 加速養護混凝土後期的抗壓強度,相較於在適當溫度及潮濕條件下連續養護之相同混凝土,其抗壓 強度值會較低。此外,加速養護試體的彈性模數Ec與在常溫潮濕下養護之試體不同。 (d) 依現場條件養護之圓柱試體強度,可能被要求用以評估結構中混凝土養護和保護的適當性。 本規範在第26.5.3.2(e) 節提供特定標準,用於判斷對結構養護和保護的適當性。為進行有效的比較 ,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和標準養護圓柱試體需要從同一樣品製作。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養護條件,要儘可 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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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能近似結構物之環境條件。現場養護圓柱試體之環境條件,不宜比其代表的結構構材更為良好。 評估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試驗結果,宜認知即使圓柱試體之保存狀況與結構相同,試體可能無法經 歷與結構混凝土相同的溫度歷程。溫度歷程的差異,係因圓柱試體與結構構材的水化熱有不同的消散行 為。 (e) 研究顯示 (Bloem 1968),如果兩者都在指定 f ′ 之同一齡期試驗,模擬現場妥善保護和養護的圓 c 柱試體,其強度至少是標準養護圓柱試體的85 %。因此,85 % 的值被設定為判斷現場養護是否適當的合 理基礎。這是比較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和標準養護圓柱試體的量測強度,而不是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強度 2 和規定的 f ′ 值之間的比較。如果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強度超過 f ′ 達35 kgf/cm [3.5 MPa] 以上,即使未 c c 能達到比較的標準養護圓柱試體強度的85 %,其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試驗結果仍視為適當。 85 % 的標準是基於假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前7天保持高於10 °C [283K] 和潮濕的條件;或高早強 混凝土澆置後至少前3天保持高於10 °C [283 K] 和潮濕的條件。 如果依前述比較,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混凝土強度,則需要改善養護的方法。如 果試驗顯示混凝土結構的強度嚴重不足,不論結構體有無採用濕養護輔助,都需要按第26.12.4節辦理鑽 心試驗來評估結構強度的適當性。 (f) 若使用養護劑,由於多數噴凝土表面比較粗糙,劑量通常要高於製造商建議值。 26.5.4 冷天混凝土施工 解說: 冷天係指連續三天以上,氣溫維持下列狀況:(1) 每日平均氣溫低於5 °C [278K]。(2) 在任一24小時 時段內,均無超過半數 (1/2) 時間之氣溫高於10 °C [283K],可參考土木402-94a「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 解說」。溫度過低會減緩或中止水泥水化作用,造成嚴重的強度損失。 冷天混凝土施工的詳細建議載於ACI 306R。ACI 301和ACI 306.1提供冷天混凝土施工的要求。如果 在設計圖說中同時引用ACI 301和ACI 306.1,宜註明何者優先採用。 26.5.4.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冷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解說: (a) CNS 3090、ACI 306R和ACI 301根據斷面尺度提出對混凝土溫度的要求與建議。 26.5.4.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在冰凍或接近冰凍之氣候,應有適當之設備來加熱混凝土材料與保護混凝土。 (b) 不得使用冷凍或含冰之材料。 (c) 模板、填充料及地面等與混凝土接觸者,應無凍結和冰。 (d) 應選擇混凝土材料和生產方法,使混凝土運送時之溫度符合規定溫度限制。 26.5.5 熱天混凝土施工 解說: 熱天係指下列狀況之任一種組合,而致新拌或硬固混凝土之品質,因水份損失速率及水泥水合速率 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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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之增快,或其他有害因素,而造成不利之影響: (1) 高氣溫 (2) 高混凝土溫度 (3) 低相對濕度 (4) 風 速 (5) 陽光照射。 熱天混凝土施工的詳細建議載於ACI 305R,其中定義高溫氣候響混凝土性能和施工實務上的因素, 並建議採取的措施,以消除或減少不良影響。ACI 301和ACI 305.1提供在熱天混凝土施工的要求。 26.5.5.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熱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解說: (a) ACI 301和ACI 305.1限制澆置時最高混凝土溫度為35 °C [308 K]。 26.5.5.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選擇混凝土材料和生產方法,使混凝土運送時之溫度符合規定溫度限制。 (b) 裝卸、澆置、保護和養護方法應限制混凝土溫度或水分蒸發,以避免降低構材 或結構之強度、使用性和耐久性。 26.5.6 施工縫、收縮縫及隔離縫 解說: 對於結構的整體性,重要的是結構中的接縫宜依據設計需求設置及施工。與設計圖說指示接縫位置 有任何偏移,宜經設計者核准。 施工縫或其他接縫的位置,宜設在造成結構弱化最小處。設計時對於接縫需額外考量側向力之設計 。 26.5.6.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如果設計需要,應標示施工縫、隔離縫和收縮縫之位置和細節。 (b) 要求通過施工縫傳遞之剪力和其他力量之細節。 (c) 表面前置處理,包括在既有硬固混凝土上澆置混凝土前之表面粗糙處理。 (d) 軋製鋼材和混凝土之間用擴頭釘或銲接鋼筋來傳遞剪力之位置,其鋼材須保持 清潔、無漆。 (e) 若要在預鑄樓板或屋頂上現場澆置合成覆面板,使之與預鑄構材結構性結合, 表面處理包括設定之粗糙度。 (f) 噴凝土施工縫位置許可使用直角施工縫(square joint)。 解說: (b) 需要傳遞力量處,可以使用剪力榫、間隔剪力榫、斜向榫釘或剪力摩擦。若設計中依第22.9節在 接縫處考量剪力摩擦,則在設計圖說中敘明適用的施工要求。 (c) 若依據第22.9節規定所設計的剪力摩擦和結構牆施工縫的接觸面,宜進行表面前置處理。 (d) 用於剪力摩擦設計的參考位置係依照第22.9節。 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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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6.5.6.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未顯示接縫位置或細節,或不同於設計圖說所載,應提送設計者審核。 (b) 除預力混凝土外,樓板和屋頂系統之施工縫應設置於樓板、梁和大梁跨度中間 三分之一範圍內,否則須經設計者核准。 (c) 除經設計者核准外,大梁施工縫應距離橫交梁面至少兩倍橫交梁寬。 (d) 新混凝土澆置之前,施工縫應進行清潔和移除乳沫。 (e)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施工縫表面應刻意粗糙處理。 (f) 新混凝土即將澆置前,施工縫應預濕和清除積水。 (g) 噴凝土施工縫應切割成45度傾斜於完成面,除非設計圖說指定使用直角施工縫 。 (h) 噴凝土施工縫選定位置若未標示在設計圖說時,施噴前應提交給設計者認可。 解說: (a) 若設計者未指定接縫位置,承包商宜提交施工縫位置予設計者審查,以確定所建議的位置不影響 結構性能。 (b) 後拉法連續板和梁的鋼腱,通常沿跨度方向施預力,鋼腱布設於混凝土斷面的形心處,或接近形 心處。因此,內部施工縫通常位於跨度兩端1/3內,而不是在跨度中間的1/3內。施工縫位於連續後拉法預力 板和梁跨度兩端1/3內,已有長久良好的表現紀錄,因此,第26.5.6.2(b) 節之規定不適用於預力混凝土。 26.5.7 混凝土構材之施工 26.5.7.1 設計資訊: (a) 因應由預力、潛變、收縮和溫度產生尺度變化之細節要求。 (b) 確定地面板是否設計成一結構橫膈板或地震力抵抗系統之一部分。 (c) 設計為一體之傾斜式或階梯式基腳之施工細節。 (d) 依照第15.5節樓板和柱混凝土需進行整合澆置之位置。 (e) 依照第9.6.3.1節需要抗剪鋼纖維混凝土之位置。 解說: (b) 地面板可能設計為結構橫膈板或基礎間的繫材。設計圖說宜清楚說明哪些地面板是結構橫膈板並 註記除非經設計者認可,禁止鋸切或設置施工縫。除非經過修補,否則施工縫足以影響板的完整性及其 作為結構橫膈板的功能。詳見第26.5.7.2(d) 節之規定。 26.5.7.2 合格要求: (a) 由牆或柱所支撐之梁、大梁或樓板,應等到垂直支撐構材之混凝土不再是塑性 時,再行澆置。 (b) 除非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否則梁、大梁、托肩、柱頭板、剪力帽蓋和柱冠應一 體澆置成為樓板系統之一部分。 (c) 在樓板和柱混凝土需要整合澆置之位置,柱混凝土應以全樓板厚由柱面向樓板 延伸至少0.6 m,使其與樓板混凝土結合。 (d) 除經設計者指示或核准外,設計圖說中標明為結構橫膈板或地震力抵抗系統之 地面板不允許鋸切,或有任何足以影響結構完整性之施工縫。 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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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解說: (a) 在柱和牆支撐構材處延遲澆置混凝土是必要的,如此可減少支撐構材混凝土在塑性狀態時之泌 水和沉陷,造成樓板與支撐構材連接處可能的裂縫。 (b) 如果設計圖說已標示且依第22.9節規定要求傳遞力量,則樓板和梁、托肩或類似構件允許分開澆置。 (c) 第15.5節描述在樓板系統中使用兩種不同混凝土拌成物的澆置步驟。在設計圖說中表示高、低強 度混凝土的澆置位置,是設計者的責任。 (d) 此限制適用於第26.5.7.1(b)節認定之結構橫膈板。 26.6 鋼筋材料和施工要求 26.6.1 通則 26.6.1.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CNS編號和鋼筋等級,以及第20.2.2.5節適用特殊耐震系統之規定。 (b) 可銲接性或耐震構材用。 (c) 型式、尺度、位置要求、細節以及鋼筋埋設長度。 (d)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e) 搭接之位置和長度。 (f) 機械續接之型式和位置。 (g) 端部對接之型式和位置。 (h) 銲接續接和其他鋼筋要求銲接之型式和位置。 (i) 非預力鋼筋保護塗布之CNS編號。 (j) 預計連接未來增建工程外露鋼筋之防蝕保護。 解說: (a) CNS 560 SD280和SD420鋼筋若符合20.2.2.5節規定,亦可作為特殊耐震系統之縱向鋼筋。 (e) 如果可能,續接位置宜遠離最大拉應力。第25.5.2節中的搭接要求,鼓勵這種做法。 (h) 參見第26.6.4節解說。 26.6.1.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提交鋼筋製造廠之試驗報告 (b) 非預力鋼筋帶鐵銹、軋鋼鱗片或兩者皆有,若以手工鋼絲刷刷過之代表性試樣 ,符合適用之CNS規定之最小尺度 (含竹節高) 和單位長度重量,應認為適用。 (c) 預力鋼筋應無軋鋼鱗片、斑蝕及過多鐵銹,微量鐵銹得被允許。 (d) 混凝土澆置時,鋼筋表面有損其握裹力之冰、泥、油或其他有害塗布物,應予 以清除。 解說: (b) 關於鐵銹的特定限制是基於試驗 (Kemp等人1968),再加上參考早期的試驗和建議。Kemp等人 (1968) 提供關於鐵銹和軋鋼鱗片對竹節鋼筋握裹特性影響的指引。研究顯示,正常的鐵銹可增加握裹力 。通常的裝卸作業一般可除去會降低混凝土和鋼筋間握裹的疏鬆鐵銹。 (c) Sason (1992) 提供評估鋼絞線生銹程度的指引。 (d) 允許依據第20.6.2節使用環氧樹脂塗布。用於無握裹鋼腱中預力鋼材的防蝕保護材料,非本條款 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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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所描述的污染物。 26.6.2 配置 26.6.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鋼筋位置許可差須考慮依據表26.6.2.1(a)規定之d值和規定混凝土保護層厚度許 可差。 表 26.6.2.1(a) d 與規定保護層厚度許可差 規定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d, mm d 許可差,mm [1] 許可差, mm −10 ≤ 200 ±10 取絕對值之較小者 −(1/3) × 規定保護層厚度 −13 > 200 ±13 取絕對值之較小者 −(1/3) × 規定保護層厚度 [1] 成型拱腹保護層許可差−6 mm (b) 縱向鋼筋彎折和兩端位置許可差,依據表26.6.2.1(b) 所示。表26.6.2.1(a) 規定 之混凝土保護層許可差亦應適用於構材不連續端。 表 26.6.2.1(b) 縱向鋼筋彎折或端部位置許可差 彎折或鋼筋端部位置 許可差, mm 不連續托架和梁托端部 ±13 其他構材不連續端 ±25 其他位置 ±50 (c) 特殊耐震系統構材之箍筋間距許可差規定如下: (1) +40 mm或最小縱向鋼筋直徑之1.5倍,取較小者。 (2) −75 mm或構件斷面最小尺度1/12,取絕對值較小者。 (3) 間距調整應至多為兩件箍筋併排。 解說: ACI 117建立的總深度 (模板或成品) 許可差,及閉合箍筋、肋筋、螺箍筋和桁架彎曲鋼筋製造許可 差,已為一般可接受的做法。當需要減少因許可差累積導致有效深度或保護層厚度過度減少時,設計者 宜指定比本規範容許值更嚴格的許可差。 表26.6.2.1(a)規定源自ACI 117,但國內環境較為潮濕,若考量混凝土耐久性和防火的重要性,以及 通常鋼筋之支撐方式,亦可考慮另訂較嚴格之許可差;應使用適當鋼筋間隔器控制規定之鋼筋保護層厚 度,表26.6.2.1(a) 之規定並不適用於鋼筋間隔器處。另成型拱腹最小淨距有更嚴格的許可差要求。 預力混凝土可能需要有比本規範更嚴格的許可差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圖說宜規定必要的許可 差,ACI ITG-7提供了相關建議。 本規範允許鋼筋置放時有效深度d的許可差,這直接關係到構材的撓曲和剪力強度。由於鋼筋的配置 ,與構材的邊緣和模板面相關,有效深度d不易在現場量測。本規定為設計資訊的一部分,因為有效深度 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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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d的許可差,宜在構材設計強度中考慮,以維持構材之設計強度,另保護層的許可差亦宜同時提出。 除有更嚴格的許可差需求外,宜參考ACI 117要求鋼筋配置的許可差。 (c) 特殊耐震系統構材之箍筋間距許可差較一般嚴格,確保良好圍束以避免縱向鋼筋過早挫屈。間距 調整不得造成三件箍筋緊貼碰觸在一起,以免保護層受力時容易剝落。 26.6.2.2 合格要求 (a) 包括束筋在內之鋼筋應在要求之許可差內放置,並須固定以防止在混凝土澆置 時偏移,致超出許可差要求。 (b) 螺箍筋應為連續鋼筋或鋼線,以均勻間隔置放,且其扭曲變形不可超出指定尺 度許可差。 (c) 只有在設計圖說許可,或經設計者核准時,方可續接鋼筋。 (d) 縱向柱鋼筋形成一個端部對接續接時,垂直端部支承面應為同軸對接。 (e) 鋼筋端部應為平整面,與鋼筋軸線垂直偏差在1.5度內,於安裝後與完全密貼之 誤差在3度內。 解說: (a) 包括束筋在內的鋼筋,宜於模板內適當支撐,以防止因混凝土澆置或工人造成位移。束筋宜捆綁 或固定在一起,以維持其水平或垂直的位置。梁肋筋宜以連續的鋼筋墊高器支撐在梁底模上。如果僅梁 的縱向底筋有支撐,施工活動可能會弄鬆肋筋以及任何綁在肋筋上的梁頂層筋。 (b) 螺箍筋宜以適當的螺距和幾何定位固定在適當位置,以防止在混凝土澆置過程中位移。本規範提 出傳統使用間隔器固定組裝好的螺箍筋鋼筋籠,但也允許替代的安裝方法。如使用間隔器時,可應用以 下的指引:小於15.9 mm直徑之鋼筋或鋼線,當螺箍直徑小於500 mm時,至少使用兩個間隔器;螺箍直 徑500至760 mm,使用三個間隔器;螺箍直徑大於760 mm,使用四個間隔器。使用15.9 mm直徑或更粗的 鋼筋或鋼線,螺箍直徑600 mm或更小,至少使用三個間隔器;螺箍直徑大於600 mm,使用四個間隔器。 (d) 端部對接續接幾乎已為柱垂直鋼筋專有。如果鋼筋在垂直向顯著傾斜,需特別注意,確保端部達 到適度的維持面對面密貼。 (e) 這些許可差係根據實務使用D 57鋼筋在內之全尺度構材試驗。 26.6.3 彎折 26.6.3.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非標準彎曲幾何規定。 解說: 受限於幾何條件或是依第23.10節不連續區以壓拉桿模式設計具有彎曲鋼筋節點者,可能需要鋼筋之 彎曲直徑大於表25.3.1和表25.3.2規定,這類非標準彎曲之尺寸宜標示在設計圖上。 26.6.3.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除非經由設計者核准,鋼筋應於擺放定位前,先行冷彎完成。 (b) 除非在設計圖說中許可或經由設計者核准,部分埋入混凝土之鋼筋不准現場彎 折。 (c) 偏移的鋼筋應於置入模板前彎折。 解說: 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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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b) 施工條件可能需要彎折已埋在混凝土中的鋼筋,這種現場彎折不宜在未經設計者授權下進行。 設計圖說宜規定鋼筋是否允許冷彎或熱彎。鋼筋彎折宜循序漸進,並宜視需要予以矯直。 試驗結果 (Black 1973;Stecich等人 1984) 顯示CNS 560 中SD280和SD420鋼筋可用等於或接近第 25.3節所規定的最小直徑進行冷彎和矯直到90度。如果遇到開裂或破損,加熱到最高溫度815 °C[1088 K] 彎折,可避免其餘鋼筋發生這種情況。鋼筋在彎折或矯直過程中斷裂,仍可以在彎折區域外進行續接。 進行加熱的方式宜避免造成混凝土損壞。如果彎折區域距混凝土表面約150 mm內,可能需要做一些 絕緣保護。鋼筋加熱宜由溫度指示蠟筆或其他合適的方式來控制,冷卻到至少315 °C[588 K] 前,加熱的 鋼筋不宜進行人為冷卻 (用水或吹氣)。 26.6.4 銲接 26.6.4.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設計者應依第16.5.6.3(a)節設計托架或梁托前端之錨定鋼筋銲接細部。 26.6.4.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所有非預力鋼筋銲接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或經由設計者核准,其材質應符合 CNS 560鋼筋符號含W者或CNS 6919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b) 除托架或梁托前端及其他經由設計者核准者外,交叉鋼筋銲接不得用於鋼筋組合。 解說: 如果要求銲接鋼筋時,需要考慮鋼的可銲性和相容的銲接程序。銲接鋼筋各方面需求的規定,包括 銲接程序的合格標準等,可參考AWS D1.4之規定。 鋼材的可銲性是基於依鋼材的化學成分所計算的碳當量 (CE)。AWS D1.4規定一系列碳當量及鋼筋 尺度的預熱和銜接溫度。AWS D1.4中有兩種公式計算碳當量 (CE):僅考慮碳和錳元素的公式,是用於 CNS 560 以外之鋼筋;對於CNS 560 鋼筋則有一個更完整的碳當量 (CE) 計算公式。 CNS 560鋼筋符號含W者適用於需要控制其拉伸性能、銲接或兩者皆需之情況。CNS 560要求的可銲 接性係符合不超過0.55 % 的碳當量 (CE),並控制其化學成分。依CNS 560的要求,製造商需提報化學分 析和碳當量 (1991年Gustafson 及 Felder)。當使用符合CNS 560要求的可銲接性以外之鋼筋進行銲接,設 計圖說宜明確規定製造廠試驗報告之內容,包括用於計算碳當量的化學分析結果。 經常有需要銲接既有結構的鋼筋,卻無既有鋼筋的製造廠試驗報告可供參考,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 建築物改建或擴建,AWS D1.4註明這種鋼筋需要以代表性的鋼筋進行化學分析,如果化學成分未知或無 法獲得時,AWS D1.4要求需有最低的預熱。對於CNS 560以外之鋼筋,D19或更小號鋼筋最低需預熱至 150 °C [422 K];D22或以上鋼筋最低預熱至260 °C [533 K]。各種尺度之CNS 560鋼筋所需的預熱溫度, 為銲接規範表中碳當量 (CE) 超過0.45 %至0.55 % 範圍所對應的最低預熱。特定鋼筋的銲接宜依據AWS D1.4規範之規定執行。另外宜依其他狀況決定是否需要額外的預警,例如鋼筋的應力大小、破壞後導致 的結果、由於銲接作業造成現有混凝土的熱損壞等。 AWS D1.4規定承包商要準備符合銲接規範要求的銲接程序規範 (WPSs)。AWS D1.4附錄A列有WPS 所需顯示資料的建議表格。 AWS D1.4不包含鋼線對鋼線銲接、鋼線或銲接鋼線網銲接到鋼筋或鋼結構構件。如果專案中需要進 行這類銲接,在設計圖說中宜規定該銲接要求或性能標準。如銲接冷拉鋼線,當鋼線被銲接加熱,銲接 程序宜說明潛在的降伏強度損失和冷加工處理 (製造期間) 時達到的延展性。如依CNS 6919規定,採機 器和電阻銲製造的銲接光面鋼線和麻面鋼線,則這些潛在的擔心則不是問題。 (b) 交叉鋼筋銲接時,因銲接點的冶金缺口效應,可能會嚴重弱化鋼筋。所以只有當銲接材料與銲 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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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接操作被持續控制合格性,才能安全地進行此項作業,例如製造銲接鋼線網。托架或梁托前端錨定鋼筋 銲接細部詳見第16.5.6.3節解說。 26.6.5 機械式續接 26.6.5.1 檢驗頻率 (a)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包含施工前性能試驗及施工中品質檢驗。 (b) 鋼筋機械式續接施工前應出具最近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組件之性 能試驗合格報告,並經監造單位核准。 (c) 鋼筋機械式續接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應全數執行外觀檢查,並依下表辦理工地取 樣執行第26.6.5.2節之試驗。 表 26.6.5.1 鋼筋機械續接施工期間最低取樣頻率 第三類(SA級)或第二類(A級)機械式續接 第一類機械式續接(B級) 試驗項目 取樣頻率 取樣頻率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1/100 1/100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不適用 1/1000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1/1000 不適用 (d) 工地取樣須具有代表性,應由工地內已完成加工之鋼筋及續接組件中抽樣,並 在工地比照實際施工程序完成組裝,送試驗室試驗合格後再澆置混凝土。 (e) 工地取樣試驗結果不符第26.6.5.2節規定時,應依CNS 2608之規定進行重驗,如 重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續接組件視為合格。若重驗結果仍不合格時,該批 續接組件應予以拒收。重驗以一次為限。 (f) 外觀檢查應包括位置、型式、密合度、同軸度等項目。 解說: (a)(b)鋼筋機械式續接之品質管制包含材料與施工,選擇續接器廠商時,宜要求該續接器廠商出具最 近3年內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組件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並經監造單位核准。 材料進場施工前執行一組續接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度等級之組合分別執行性能 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一鋼筋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8 mm之組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驗 報告為代表。一組性能試驗包含表26.6.5.1之試驗項目,各項目至少取樣3個試體。 續接性能試驗之試體須與工地現場採用同一規格之材料及施工方法製作,具備材料證明並符合CNS 15560相關規定。例如具有公母螺紋接頭之機械式續接所需之鎖固扭矩值、壓合式續接套管之油壓機具規 格、砂漿填充式續接器或續接套管所需之充填砂漿強度及工作度等。 (c)鋼筋機械續接組件進場各號數須分開取樣,每滿100個至少取樣1個(未滿100個亦須取樣1個),執 行第26.6.5.2節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第三類(SA級)或第二類(A級)機械式續接每滿1000個至少取樣1個( 未滿1000個亦須取樣1個),執行第26.6.5.2節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第一類(B級)機械式續每滿1000個至少 取樣1個(未滿1000個亦須取樣1個),執行第26.6.5.2節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由於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或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已包含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可合併檢驗不重複取樣。 本節所規定之抽樣頻率係參考國內工程習慣而定之最低量,設計單位或業主得視情況提高抽樣頻率 ,惟增加之試驗費用由買賣雙方約定之。選擇續接器或決定抽樣頻率時,可參考製造廠商之品管紀錄, 具有良好品管紀錄之廠商,其產品品質較穩定;欠缺品管紀錄之廠商,其產品品質較不穩定,宜酌予提 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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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高取樣頻率。 鋼筋機械續接如需要摩擦銲接、擴頭滾牙或任何機械加工時,其品質受生產設備、製造程序及材料 之影響較有疑慮,監造單位得被允許進入工廠檢查並抽樣送驗。填充式續接器或續接套管其鋼筋不需要 加工較無疑慮,但仍應訂定施工說明書辦理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例如填充砂漿品質受拌和水量、溫度 、及時間影響其工作度及強度。 (d)試體取樣、長度及準備依CNS 15560辦理,續接組件取樣紀錄包括工廠證明及主要尺度等,視需 求記錄爐號及相關材料證明,續接組件宜在工地依實際施工程序完成組裝,並記錄於報告書。機械式續 接使用砂漿或是其他水泥或樹脂系材料固結續接器與鋼筋時,依製造廠之使用規定準備試樣及養護。 續接組件進場檢驗是為了確保材料符合要求,原則上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鋼筋籠組立作業。若對於 現場施工品質有疑慮時,得由已組立鋼筋籠切下續接器試體進行測試。 鋼筋預組立或預鑄工法可能無法切下或取出續接試體,宜提前取得同批材料依相同程序於工地現場 同時組立製作樣品,例如螺紋式鋼筋續接器須使用與現場相同之程序鎖固,砂漿填充式續接器或續接套 管宜使用與現場同時拌和之砂漿並以相同之方式充填,並以相同條件養護續接器試體直到測試齡期,以 確保續接器施工品質符合要求。 (f)外觀檢查包括位置、型式、密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 %之檢驗,監造進行抽 驗。監造抽驗比例與抽驗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依契約之規定辦理。如契約未規定抽驗比例,則以至少5 % 為宜。 具有螺紋接頭之續接組件密合度須以扭力扳手抽驗,其扭矩值不得小於續接性能合格報告紀錄之標 稱值,扭矩大小與螺紋接頭材質、外徑、牙形、牙高及牙距有關,一般螺紋預應力設計值約為材料規定 降伏強度之20 %。施工中扭矩值抽驗數量不得低於該批產品數量之15 %,不合格部分須鎖緊至扭矩值之 外,另再加倍抽驗直到合格為止。 外觀檢查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得經監造單位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 宜拆除或切斷重新續接。 26.6.5.2 允收準則 (a)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理,惟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次 及循環週次等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b) 續接試體準備及裝置依CNS 15560規定辦理,續接試體在進行試驗前不得預拉 。 (c)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合格標準如表26.6.5.2所列。 (d) 除非另有規定,試體破壞模式如斷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 之理由。 (e)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過程如發生試體挫屈之現象,該試驗視為無效而非試體不 合格。 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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