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附錄A 耐震工程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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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1
附錄A 耐震工程品管
【建築法第13 條、第14 條業就建築物法定行為人訂有明文,應依照辦理。本附錄
係原第七章草案內容,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31 次會議決議刪除涉及建築
物法定行為人部分,附錄之原第七章草案內容係原始之擬定資料僅供參考。】
1 通則
為提昇建築結構耐震品質,建築結構之耐震設計與施工工程品管,依本章之特別
規定,以保障公共之安全。本章包括專業結構設計審查,結構施工特別監督,結構構
材製造廠之要求,非破壞性檢驗及承造施工廠商之施工品管等特別規定。
解說:
本章係參照美國IBC2000,UBC1997 及日本等相關之耐震工程品管規定,以提昇
建築結構等之耐震品質,保障公共安全。
2 專業結構設計審查
耐震設計之品質保證的重要步驟為適任之獨立設計審查。設計審查包括主管建築
官員之平面審查及獨立專業審查。
對簡單之建築物或規格設計之建築物,建築管理官員僅對設計作獨立之審查,了
解其設計內容,並提供對平面作適當之審查。
屬於特殊結構審查之結構設計須依規定委請建築管理單位所規定之審查單位來
審查。
對其他之建築物包括特殊,不規則或重要性結構,必須執行獨立之專業審查。此
種審查可在概念設計之後與最後設計階段之間,委請獨立之結構專業技師作結構專業
審查,以獨立的專業技師就結構設計之假設,模擬分析及有效性提供專業的評定,並
將審查結論送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公共建築物可依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作業要點之工程設計之諮詢
及審查項目委託結構專業技師或結構技術顧問機構辦理專業結構設計審查。
於審查結構系統規劃宜考慮下列耐震較佳之設計:
1.儘可能採用簡單,對稱及規則之外型。
2.採用較輕之建築物重量。
3.避免較高之細長比。
4.提供贅餘度及韌性以克服地震力作用之不確定性。
5.提供足夠之勁度以限制側向位移減少相關之損壞。
6.提供足夠之柔度以限制加速度減少相關之損壞。
7.提供韌性及穩定度於後彈性往復行為時之強度與勁度。
8.提供均勻之強度、勁度及韌性且連續分布。
9.依基礎及土壤型式提供適當之基礎結構強度與勁度。
10.使用較短之跨度及較近之柱距。
11.將每一樓層包括基礎之垂直構材聯繫在一起。
12.確定及提供一系列之韌性連接以吸收非線性之反應;使用容量設計之原則以避免
脆性破壞。
13.考慮採用消能設施作為設計之策略。
14.考慮採用隔震設施作為設計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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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2
解說:
結構設計之審查目前主管建築機關有特殊結構設計委託審查辦法,對於結構設計
之品質提升有極大之貢獻。
由於耐震設計之主體主要為結構設計,有鑑於美國目前所採用之結構獨立審查
(Peer Review)以及對施工之品質管制規定;中國大陸之雙設計院審查;日本亦採行建
築鑑定檢查制度交付民間之指定檢查機構;並導入中間檢查制度,不接受指定檢查時
停止施工。
為提升建築物之耐震結構品質,對設計、施工,於本章特別加以規定,以保障公
共之安全。為維持獨立性,可責成起造人交付獨立專業審查費用至專業技師公會。
起造人委託結構專業技師執行結構專業審查之費用依所委託之事項而定,除要求
審查之結構專業技師重新分析設計應支付規定之結構設計費用之外,以不超過結構設
計費用之二分之一為宜。結構造價約佔全體建築物造價(含建築裝修、結構、水電空
調等)之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三之間。
3 特別監督
3.1 特別監督人
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執行第3.4 節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
加聘雇一個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如果此項施工作業為一較不
重要之小型作業,主管建築機關可免除此項特別監督之規定。
1.特別監督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
2.特別監督人須依核准之設計圖與施工規範來監督施工作業,並向結構專業技師、建
築師、主管建築機關以及其他規定之單位提出監督報告。
3.所有不符規定之施工作業須即時通知承造人改正,若未改正,須馬上通知設計單位
並告知主管建築官員及起造人。承受監督報告之單位若發現改正之作業尚有疑慮
時,得通知特別監督人及承造人說明或修正。
4.特別監督人須提出監督完工報告,其內容包括特別監督之施工作業範圍,以及依設
計圖與施工規範所須完成之施工作業與施工技術人員之資格符合規定,並在報告
上簽署。若特別監督人為原設計之結構專業技師,則向結構專業技師之報告可免
提出。
3.2 連續性與週期性特別監督
連續性特別監督意指特別監督人所有施工期間均在現場監測需要特別監督之工
作。
如果週期性特別監督係依施工計劃與規範所定出之進度排程,經主管建築機關
同意,某些監督項目可週期性地執行,而可滿足連續性監督之需求。
3.3 特別監督之品質標準
特別監督之品質標準須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所編之工程施工規範及
相關規範之耐震特別規定以及相關之施工安裝手冊等規定。
3.4 特別監督之作業項目
除一般監造工作外,下列各項施工作業須經特別監督人執行監督工作:
1.混凝土:試體取樣與排鋼筋及澆置混凝土時,但下列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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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3
(1)fc ́小於170kg/cm2 之地坪打底混凝土。
(2)地面上之非結構地板,包括作用於混凝土之有效預力小於10kg/cm2 之預力地板。
2.埋置於混凝土之螺栓安置及至其四週圍之混凝土澆灌作業。
3.混凝土韌性抗彎矩構架:當採用混凝土特別抗彎矩構架以抵抗設計地震力時,特別
監督人須提供監督報告,並於鋼筋排置與澆置混凝土時,連續監督。
4.鋼筋與預力鋼腱:預力混凝土鋼腱施拉及灌置混凝土時;依據3.4 之1 須特別監督
之混凝土的鋼筋與預力鋼腱排置時,但若特別監督人在封模及澆灌混凝土前,會檢
視鋼筋及預力鋼腱是否有依設計圖說排置,則在排置鋼筋及預力鋼腱時不必連續在
現場。
5.結構銲接:依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範設計用來抵抗載重或作用力之構材或接合器
之銲接,但下列情況除外:
(1)經特別審核過之製造工廠。
(2)若銲接程序中之材料,品質與銲工均在工作前預先考評通過,在下列各項情況
下,特別監督人不須連續在銲接時監督:當施工作業時須作週期性之監督;且
在工廠銲接完成時或運送前所有之銲道均經過目視檢查。
(a)單道角銲不超過8mm 之大小。
(b)樓版與屋頂版之銲接。
(c)當作為結構隔膜版或合成系統之銲接剪力釘。
(d)冷軋構架桿件之銲接金屬版如剪力釘與格柵。
(e)樓梯與欄杆系統之銲接。
於銲接鋼造韌性抗彎矩構架時,除了本節之規定外,必須實施根據第6 節所規定
之非破壞性試驗。
針對鋼筋之銲接,若銲接程序中之材料,品質與銲工均在工作前預先考評通過,
在銲接不大於D16(#5)之CNS SD420W(ASTM A706)之可銲鋼筋時,特別監督人不須
連續在銲接時監督。
6.高強度螺栓:
(1)高強度螺栓必須根據相關之標準及本節之規定來監督。
(2)當高強度螺栓之施工作業進行時,特別監督人必須決定螺栓、螺帽、墊片及塗
裝;螺栓接合部位;及安裝與鎖緊步驟係合乎規範規定。此種監督可根據3.2
之週期性特別監督來執行。
(3)特別監督人當設計圖或規範有規定時,須觀測刻劃步驟,必須監督螺栓之安裝
以確定所有接合材料均安裝在一起,而在鎖緊所有螺栓時,其所選定之鎖緊步
驟均有適當執行。
7.樁基、墩基與沈箱:在打樁或場灌基樁或沈箱之施工時,混凝土與鋼筋之監督。
8.特殊整平、開挖與填土:在土工開挖、整平與填土作業須作監督以符合相關之施工
規範,填土厚度小於30 公分者,可不必特別監督。
3.5 申請建築執照規定
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與申報開工時,須提交由登記開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所準備之
特別監督計畫,作為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之條件。此項監督計畫包括本章所列
需要特別監督之材料與施工作業,特別監督之執行作業,以及執行特別監督之專業人
員與試驗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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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4
3.6 特別監督報告之規定
特別監督人須保存監督之紀錄。特別監督人須完成監督報告並提送主管建築機關
及負責設計之結構專業技師與建築師。
報告內容須指出其監督之工作係依核准之施工規範等文件執行。若有未能符合規
範等規定之缺點,承造人必須作即時之修正作業。如果缺點未能修正,特別監督人須
在完工之前將其提報主管建築機關及負責設計之結構專業技師與建築師。需要特別監
督之監督文件及監督時發現之缺點之改正文件的最終報告須週期性提送起造人及主
管建築機關,其提送頻率於施工前須由起造人會主管建築機關同意。
解說:
本節係參照UBC1994、1997 及IBC2000 之規定及國內相關規定,UBC1997 以後
對結構試驗及特別監督(Structural Test and Special Inspection)有特別之規定以確保結構
之品質及公共安全,IBC 2000 亦採行並擴增篇幅,相關之施工規範可參考CNS 相關
規定,若CNS 規範未規定者,得參考世界其他著名規範如ASTM、JIS、DIN 等。各
種工程之施工規範應參照內政部營建署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編訂之工程施工規範
包括:
1.施工規範共通事項
2.安全設施及臨時設施施工規範
3.土方工程及擋土設施施工規範
4.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公共設施之維護施工規範
5.基礎工程施工規範
6.鋼構造工程施工規範
7.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
8.預鑄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
9.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
10.施工規劃規範
11.建築工程地下連續壁施工規範與解說
內政部及政府相關部門陸續提出之各項規範、指針、手冊等亦應遵守。建築物施
工中申報勘驗之結構部分,參考美國IBC2000 之規定,除依法規規定建築師應檢查項
目之監造工作外,起造人須委請結構專業技師對下列項目特別監督,主管建築機關得
就下列之最小規定加以適當之增補。
鋼結構之特別監督:
鋼造建築物與結構務須依照鋼構造施工規範、鋼構造施工安裝手冊、
FEMA350~353 等相關規範來施工,其特別監督所需之項目依下表所列:
表1:鋼結構施工所需之確認與監督項目
| 監督項目 | 連續性監 督 | 週期性監 督 | 參考規範、標準 | |
|---|---|---|---|---|
| 1、 高強度螺栓、螺帽、墊片 | ˇ |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 | ||
| 等之材料確認 | 技術規範 | |||
| a. 依核准之施工文件規定 | (一)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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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5
混凝土結構之特別監督:
| 之國家標準(或其他核可 之標準)之確認 b. 製造廠商之符合相關規 範出廠證明 | (二)鋼結構極限設計法 (三)建築物鋼構造工程施工 規範 | ||
|---|---|---|---|
| 2、 高強度螺栓之施工 a. 承壓式接合 b. 摩阻型接合 | ˇ | ˇ ˇ | 同1 |
| 3、 結構鋼材之材料確認 a. 依核准之施工文件規定 之國家標準(或其他核 可之標準)之確認 b. 製造廠商之出廠驗證試 驗報告 | 同1 | ||
| 4、 銲材之材料確認 a. 依核准之施工文件規定 | 同1 | ||
| 之國家標準(或其他核 可之標準)之確認 | 鋼構造建築物 | ||
| b. 製造廠商之符合相關銲 接規範之出廠證明 | 鋼結構銲接規範 | ||
| 5、 銲接 a. 結構鋼材 (1)全滲透銲與部分滲透銲 (2)多道角銲 (3)單道角銲≥8mm (4)單道角銲<8mm (5)樓版與鋼承版銲接 b. 鋼筋 (1)非可銲型鋼筋之可銲性 確認 (2)於抗彎構架與特殊抗彎 構架,鋼筋混凝土剪力牆 之邊構材之鋼筋以及剪力 筋 (3)剪力鋼筋 (4)其他鋼筋 |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 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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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6
混凝土造之建築物與結構務須依照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及相關規範來施工,其特
別監督所需之項目依下表所列:
表2:混凝土構造施工所需之確認與監督項目
鋼骨鋼筋混凝土施工之特別監督:
鋼骨鋼筋混凝土之鋼骨部分及鋼筋混凝土部分須依前述鋼結構施工與混凝
土施工及鋼骨鋼筋混凝土施工安裝手冊等相關規定來執行特別監督。
磚構造施工之特別監督:
磚構造作為結構構材或主要構材(如加強磚造)須依磚構造相關設計施工規
範作特別監督。
木構造之特別監督:
木構造之結構構材製造時,須依木構造相關設計施工規範作特別監督。
土壤:
工址之土壤狀況,填土作業與承載力之規定須依基礎工程施工規範及基礎構造設
計規範作特別監督,以核准之地質鑽探報告作為監督之基本文件。但30 公分以
下之填土可不必作特別監督。
整地作業:於填土前,特別監督人須檢查工址是否有依核准之地質鑽探報告之規定
| 監督項目 | 連續性監督 | 週期性監督 | 參考規範、標準 |
|---|---|---|---|
| 1、鋼筋、預力鋼鍵及其排列位 置之檢查 | -- | ˇ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2、鋼筋銲接 | ˇ | ˇ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3、預埋螺栓之排置與其澆灌混 凝土前、後之檢查 | ˇ | --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4、所需設計配比之確認 | -- | ˇ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5、於製作強度試驗試體時,新 鮮混凝土之取樣,坍度之量 取,混凝土之空氣含量與溫 度 | ˇ | --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6、混凝土澆置 | ˇ | --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7、規定之混凝土養護溫度與技 術之監工 | -- | ˇ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8、預力混凝土 a. 預力之施加 b. 抗地震力系統之握裏預力鋼 腱之灌注(Grouting) | ˇ ˇ | --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9、預鑄混凝土構材之組立 | -- | ˇ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 10、施加預力於後拉法混凝土 之鋼腱前,與支撐模板自梁 或版模移開前之現地混凝土 之強度確認 | -- | ˇ | 建築物工程施工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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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7
整地。
填土作業:於填土及壓實時,特別監督人須依核准之施工規範及報告之規定,確認
填土材料及工法符合規定。
現地密度評估:特別監督人須於核准之頻率下,決定壓實之土方是否合乎現地乾密
度之需求。
樁基礎:
於樁基礎施工及試樁時,特別監督人須依基礎構造施工規範及設計規範相關
規定在場監督。特別監督人須向主管建築機關提送每根樁之施工紀錄及樁載
重試驗結果。每根樁之紀錄須包含基樁入土深度及其與設計圖規定之深度之
比較。
墩基礎:
於建築物之基礎為墩基礎時,其施工須經特別監督。
牆版與外飾材:
外部及內部之建築牆版與外飾材之錨定,建築師須就非結構部分之建材之耐震細
部作特別之耐震設計與監督。
隔震系統及被動消能系統須依本規範相關規定作特別監督。
建築設備:
建築師及設備專業技師須就建築設備之耐震細部,作特別之耐震設計與監督。
起造人為公共安全須支付提昇品質之費用予結構專業技師,使結構專業人員能負
起監督結構施工之責任,並責成承造人對耐震結構之施工品質管制負起施工之責任。
4 製造廠之核准
製造廠之監督:
當承載結構載重之構材及其組件之製造在製造廠執行時,這些製造之項目須經特
別監督。
製造與完成步驟:
特別監督人須確認製造廠維持依核准之施工規範或文件來進行細部製造、品質管
制程序及製造廠監督管制。
例外:若製造廠依據下列之規定而受核准,則不須作特別監督:
製造廠之核准:
若製造廠依規定申請無須特別監督而被核准時,本規範之特別監督可不必執行。
此種核准與否係依據製造廠之書面製造程序及品質管制手冊是否有經過依據核准之
特別監督單位所作之週期性之監督。於製造完畢後,被核准製造廠應提送一份證明
書,證明其製品有依據核准之施工規範或文件製造。
解說:
核准之製造廠須提送其作業完全符合核准之圖說與規範之證明至主管建築機關
與專業技師及建築師。核准之製造廠之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製造廠已發展出並提送詳細製造程序手冊,反應其主要品質管制程序提供其對技術
工藝及製造廠監督管制。
2.製造廠之品管能力、製造程序手冊所列之工廠及人員等須由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
監督或品管機構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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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8
3.週期性工廠監督必須由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監督人或品管機構來執行以監督品管計
畫之有效性。
4.特別監督人須負責向核准之權責單位主管建築機關提出有關程序手冊任何變更之書
面報告。任何製造廠核准報告若有足夠之理由可能被取消。對製造廠之再核准須依
過去一年之品管程序執行。
製造廠若有委託結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執行品質管制之認證,並經主管建築機關
同意,可不需特別監督。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監督或品管機構為獨立開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或技
術顧問機構。此項認證應每年至少一次。
有關各類專業製造廠之分級可參照內政部及相關單位之研究報告來訂定。
5.結構勘驗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及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執行勘驗;必要時,得委託結構專
業技師或結構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解說:
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
6.非破壞性檢驗
抗彎矩構架及特殊抗彎構架,其完全束制接頭之銲接必須依核准之標準及工作規
範作非破壞性檢驗,此為特別監督規定之一部分。
此種檢驗之需求須由負責結構設計之結構專業技師訂定於圖說與施工規範上。此
試驗計畫至少包括:
1.所有接頭與搭接之全滲透銲(Complete penetration groove welds)須100%接受超音波
或X 光等試驗。
2.使用於柱搭接之半滲透銲(Partial penetration groove welds)須根據圖說與施工規範之
規定接受超音波或X 光等檢驗。
若其有效銲喉小於19mm 厚,則可不須作非破壞性檢驗,對此銲接,連續性監工為
必要者。
3.金屬基板其厚度大於38mm 者,當承受全厚度銲接時會產生收縮應變,必須在接合
處完成後,對銲道後方直接作超音波等檢驗監督以校核其有否不連續處。
任何材料之不連續性必須根據標準之規定之缺陷評分來決定是接受或拒絕接受。
解說:
非破壞性檢驗可參考鋼構造建築鋼結構銲接規範之相關規定,有關混凝土工程之
非破壞性檢驗及各種新型之試驗,可作為檢驗結構安全之相關非破壞性檢驗,基礎構
造部分可參考基礎工程施工規範。
7.預鑄施工
預鑄施工須根據預鑄構造相關規範來執行,除一般測試外,主管建築機關亦可要
求對組成物作耐久性及耐候性測試。對於材料、組成物、接合器預埋管道與管線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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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9
經各種測試以便得到核准。其規範須參照相關之施工規範或標準。
解說:
預鑄施工可參照預鑄混凝土施工規範及相關之PCI 規範。
8.結構耐震施工品質管制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出由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署之施工計畫,施工計畫書中
之內容除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者外應包含品質管制計畫,提出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於施工期間承造人將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之結果按時彙整成品質管制結果報告
書,送請相關監督人審查簽認。由起造人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1)品質管制預定表。
(2)工程品質管制表。
(3)自主檢查表。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至少應包括:
(1)一般工程概要。
(2)使用之材料與施工方法。
(3)試驗與檢查部位。
解說:
有關施工品質管制可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建築工程施工監督及品質管制之
建立研究報告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相關作業手冊及資料。美國
FEMA 之相關報告如FEMA353 等亦可參照。
非結構部分之建築裝修及建築設備,其他之附加系統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包括:
(1)外牆及其錨定。
(2)吊掛天花板系統及其錨定。
(3)高架地板及其錨定。
(4)鋼骨貯架及其錨定。
(5)相關之機電設備系統如空調、管線、緊急發電機、昇降梯等及其錨定或支撐。
承造人應在提供之施工計畫中包括相關之品質管制計畫,送請監造建築師及機電
專業技師審查核可。
9 結構耐震施工品質確認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送下列資料,送請相關監督人作為品質確認作業之用:
(1)結構施工品質管制人員,其資格應具結構專業技師資格或經結構施工品質管制
訓練通過具有證明者,可於結構專業技師指導下執行結構施工品質管制。
(2)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3)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4)施工品質管制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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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10
(5)接受到施工品質保證計畫之簽收及依據執行。
結構特別監督人於施工完成前,應提供施工品質確認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耐震系統有依規定執行施工品質管制。
(2)特別監督及試驗依據相關施工規範執行。
(3)試驗之型式及頻率。
(4)特別監督之型式及頻率。
(5)規定之試驗及特別監督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6)於施工完成後,完成施工品質確認報告書,提送起造人及建築師及主管建築機
關。
解說:
本節參考IBC 2000,UBC 1997 之相關章節,負責監督之特別監督人須對其監督
部分提出施工品質確認計畫。
10 品質確認計劃之準備
依據抵抗地震力之耐震系統的施工時,須包括一由登記開業結構專業技師準備
之品質確認計劃。其內容須確認下列各項:
1.抵抗地震力系統須根據品質確認計劃及結果來作品質確認。
2.規範規定須作特別監督與試驗者,包括相關之設計施工規範所規定者。
3.規定之試驗形式及頻率。
4.規定之特別監督形式及頻率。
5.規定之試驗頻率與分布及特別監督報告。
11.承造人之責任
列於品質保證計劃之每一抵抗地震力系統,或構材施工作業完成前,須提送一承
造人之書面責任施工聲明給主管建築機關、特別監督人、建築師及起造人等。
承造人之書面責任施工聲明須包括下列各項:
1.了解品質保證計劃之特別規定。
2.
了解品質管制須符合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施工規範及文件之規定。
3.
承造廠商之品質管制執行步驟,提送報告之內容方法及提送之頻率。
4.
於承造廠商組織中負責執行品質管制者之資格及職位的確認。
承造人應依設計工程圖樣及相關施工規範之規定及施工機具之容量,製作施工圖
或製造圖經專任工程人員簽署送請特別監督人核准後據以施工,以保障工程之品質與
安全。
解說:
建築物之維護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來執行。
| 12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之責任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須聘請合格之專業人員及承造人來執行建築物之建造,並負責 建築物之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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