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三章 動力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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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三章 動力分析方法
3.1 適用範圍
凡有下述任一情況之建築物,需以動力分析方法設計之:
1. 高度等於或超過50 公尺或15 層以上之建築物。
2. 建築物超過20 公尺或5 層以上,且其勁度、重量配置或立面幾何形狀具有
表1-1 第1 至第3 種立面不規則性,或具有表1-2 平面扭轉不規則性者。
3. 建築物超過5 層或20 公尺,非全高度具有同一種結構系統者。
動力分析方法可為反應譜分析法或歷時分析法。
解說:
一般而言,建築物不規則者,須進行動力分析。
3.2 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動力分析採用之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為週期之函數,其定義與第二章相
同。動力分析之調整係數為
, 為建築物在所考慮方向
之基本振動週期,但為避免中小度地震時建築物過早降伏,對一般工址與近斷
層區域,調整係數不得低於
,對臺北盆地,調整係數不
得低於
。如設計地震力由(2-13c)式之VM 所控制時,動
力分析採用之加速度反應譜係數用 ,調整係數為
。
建築物因地上結構、地下室結構及基礎土壤互制等值彈簧之阻尼比不同
時,得依可信理論計算複合振態阻尼比。建築物阻尼比異於5%阻尼時,可由表
3-1 內插短週期與長週期的阻尼修正係數BS 與B1,將工址短週期與一秒週期之
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DS與SD1 修正為SDS/BS與SD1/B1。SDS與SD1之定義與第
二章相同。如無特別說明,結構阻尼比均設定為5%,而阻尼修正係數
BS=B1=1.0。
一般工址或近斷層工址之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SaD,隨建築物基本振
動週期T 與工址短週期與一秒週期之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DS/BS 與SD1/B1 而
改變,如表3-2 所示。其中,短週期與中週期的分界T0由下式計算:
1
1
0
B
S
B
S
T
DS
S
D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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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臺北盆地之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SaD,隨建築物基本振動週期T 與工
址短週期與中長週期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DS/BS 與(T0
DSDS/B1T)而改變,如表
3-3 所示。其中,經阻尼修正係數修正後之加速度反應譜短週期與中週期的分界
0
T 由下式計算:
1
0
0
B
B
T
T
S
D
=
(3-2)
D
T0 則見表2-6(c)。
解說:
欲進行動力反應譜分析,首先要決定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與最大
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其為週期之函數,定義與第二章相同,調整係數
則以建築物在所考慮方向之基本振動週期來決定。為了與靜力分析方法相對應,
讓動力分析的地震總橫力與靜力分析相近,實際分析時,對一般工址與近斷層
工址,可依據靜力分析之結果,決定主控之地震力後,將 對
或
作調整,或 對
作調整,即可得到動力分析之譜加速度係數,進行一次
動力分析即可, 為建築物在所考慮方向之基本振動週期。對臺北盆地,避免
中小度地震時建築物過早降伏之調整係數則取
。因
aD
S
值為加速度反應譜值與重力加速度的商,因此程式在設定調整係數時還要乘以g。
譬如長度以公尺計之單位系統,要再乘以9.8。
阻尼比異於5%時之阻尼修正係數BS與B1,係參照美國IBC2000 規範之規
定及建研所報告「建築物性能設計法之性能目標與相關項目研究」之研究成果
略加調整而定。基礎土壤互制等值彈簧之阻尼比可考慮土壤材料阻尼與輻射阻
尼,應依可信理論計算,並可依下式計算複合振態阻尼比:
{}[]{}
{}[]{}
J
T
J
i
i
J
i
T
i
J
n
i
J
K
k
φ
φ
ξ
φ
φ
ξ
∑=
=
1
(C3-1)
其中,
J
ξ:第J 個振態之複合振態阻尼比
[K]:整個系統之勁度矩陣
[]i
k :第i 個構材之勁度矩陣
{}J
φ
:第J 個振態之振態形狀向量
{}i
J
φ
:第i 個構材在第J 個振態所對應自由度之振態形狀向量
iξ :第i 個構材的阻尼比
針對較短週期之結構而言,結構體與地表同步運動,不會因阻尼比變化而
受影響,因而推得如表(3-2)與(3-3)所示較短週期結構之內插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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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3 總橫力之調整
構造物動力分析所得任一主軸方向之總橫力應依下列規定調整:
1. 不規則性建築物總橫力應調整至第二章靜力分析所算得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
力。
2. 規則性建築物總橫力應調整至第二章靜力分析所得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之
90%。
3. 不規則性與規則性建築物動力分析所得總橫力若分別超過靜力分析或90%
者,應採動力分析值。
4. 依3.2 節規定,考慮基礎土壤互制阻尼比時,直接由表3-2 或表3-3 配合表3-
1 計算靜力分析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及動力分析所需之設計反應譜,再依
上述方法調整分析所得之總橫力。
解說:
動力分析振態疊加所得之總橫力,通常會小於靜力分析者,為增加須進行
動力分析建築物之安全性,因此將總橫力調高。
考慮基礎土壤互制阻尼比時,總橫力減少是合理的結果,因此以表3-2 或
表3-3 配合表3-1 之阻尼修正係數,由各主軸方向第一個振態之阻尼比,計算調
整後靜力分析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進行動力分析時,同樣由表3-2 或表3-3
得到修正之反應譜後進行動力分析並依本節規定調整總橫力。
3.4 結構動力分析模式
動力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儘量反映實際情形,因此要力求幾何形狀
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及土壤與基礎結構互制之模擬能夠準確。
解說:
動力分析時,建築物結構模擬之原則與靜力分析模擬原則相似。因此2.13
節與解說的規定與內容照樣適用於動力分析。動力分析時尚須注意各樓版扭轉
慣性矩的計算是否正確,此外,若考慮基礎土壤互制等值彈簧之阻尼時,也要
做正確之計算。
3.5 多振態反應譜疊加法
建築物之動力分析,主要以多振態反應譜疊加法進行。所考慮之振態數目
應使x 向,y 向及扭轉方向之有效質量和均已超過建築物總質量的90%。
建築物甚不規則時,地震輸入的方向應多考慮幾個角度。進行振態間之疊
加時,宜採用CQC 法則,惟若振態間之週期不甚相近,可採用SRSS 疊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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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解說:
建築物之基面若置於筏基,如欲使有效振態質量和超過全棟建築物質量的
90%以上,所需疊加的振態數要很多。由於地下室的的勁度很高,以地下室為
主的振態要到很高的振態才會出現,如只為了計算地面以上的物理量,如地面
一層的總剪力或地面以上構材的內力時,此些振態幾無貢獻。在此種情況下,
所須疊加的振態數可改採有效振態質量和超過建築物地面以上總質量的90%以
上便可。
CQC 法為Complete Quadratic Combination Method 的簡寫,其振態疊加考
慮了兩兩振態間的相關性。某物理量依下式進行振態疊加:
2
2
2
2
2
2
)
(
4
)
1(
4
)
1(
r
r
r
r
k
j
k
j
+
+
+
+
−
j
k
w
w
r =
(C3-4)
其中,
jr ,
kr 分別為第j 振態及第k 振態最大反應值,
jk
S
為第j 振態與第k 振
態之關係係數。
jξ、
kξ分別為第j 、k 振態的阻尼比,
k
w 、
j
w 分別為第k 、j
振態的圓周頻率。
3.6 歷時分析法
3.6.1 輸入地震要求
至少三個與設計反應譜相符之水平地震紀錄,其應能確切反映工址設計地
震(或最大考量地震)之地震規模、斷層距離與震源效應。若使用七個以上與設
計反應譜相符之水平地震紀錄,結構得採用分析結果之平均值進行設計。
針對任一個水平地震紀錄,計算其5%阻尼之反應譜。同時,調整地震紀錄
使得位於0.2T1 至1.5T1 週期範圍內任一點之譜加速度值不得低於設計譜加速度
值之90%及於此週期範圍內之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譜加速度值之平均值,其中
T1為建築物在所考慮方向之基本振動週期。
解說:
強地動紀錄之選取,應以工址附近之紀錄為佳,並盡量採用能確切反映工
址設計地震(或最大考慮地震)之地震規模、斷層距離與震源效應的實測地震紀
錄來進行模擬與調整得到與設計反應譜相符之紀錄;地震紀錄模擬之方法,應
為具有可信理論之方法或為由公信單位所提供之方法。若工址附近實測地震紀
錄之反應譜,在建築物所考慮方向之基本振動週期T1 附近有放大現象時,應就
此實測地震紀錄作適當之考量。
| 8 | ξξ (ξ +rξ)r3/2 j k j 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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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6.2 線性歷時分析
線性歷時分析之調整係數為
,但為避免中小度地震
時建築物過早降伏,對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工址,調整係數不得低於
,對臺北盆地,調整係數不得低於
。分析所得任一主軸方向之總橫力,亦須依3.3 節之規
定進行調整。對多組地震紀錄分析所得之反應值,採最大反應值進行設計。
解說:
進行線性歷時分析時,為考量短週期結構與土壤互制後之阻尼比較高,分
析時可依靜力分析所得
u
aD F
S
/
值求得等效之阻尼比來進行分析,等效阻尼比可
依下式計算:
⎪⎩
⎪⎨
⎧
≥
<
<
+
≤
=
8.0
/
;
%
13
8.0
/
3.0
;
%
)
2.0
/
16
(
3.0
/
;
%
5
u
aD
u
aD
u
aD
u
aD
F
S
F
S
F
S
F
S
ξ
(C3-5)
3.6.3 非線性歷時分析
進行非線性歷時分析,結構之模擬除須按3.4 節之規定進行,構材之非線
性分析模型須要能確切反應構材真實之非線性行為;非線性歷時分析所得之反
應值不得再以調整係數
予以折減。
解說:
進行非線性歷時分析時,其輸入地震紀錄之振幅須要先乘以用途係數I 來
調整後再進行分析;結構構材之非線性分析模型,在降伏強度、破壞機制及遲
滯行為各方面皆須要能確切反應出構材真實之非線性行為;非線性歷時分析之
結果除須檢核整體結構之韌性需求是否小於規定之容許韌性容量外,還須要考
量各樓層與構材之韌性需求是否妥當。
3.7 動態扭矩
動力分析各層所產生之動態扭矩必須考慮,可算得動態偏心距,加上意外
偏心距後,以等值靜態地震力來施加。如動力分析直接取構材內力來振態疊
加,因意外偏心不易加入,可將各層質心偏移計算質心±5%建築物平面尺度的
四個位置,逕行進行動力分析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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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解說:
動力分析各層振態疊加所得之動態扭矩,除以該層水平向振態疊加地震力,
可算得動態偏心距。意外扭矩可考慮5%平面尺度乘以2.14 節的
x
A 。將動態偏
心距加上意外偏心距得設計總偏心量,其後可依靜態地震力施加分析之。
直接進行動力分析,取構材內力振態疊加值逕行設計的情況,意外扭矩的
考慮可將質心位置偏移至±5%尺度的四個點上,分別進行動力分析,才可將動
態扭矩及動態意外扭矩的效應一併考慮進去。
3.8 建築物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
建築物雖進行動力分析,但地下室各層施加之設計地震力仍應照2.12 節之
規定計算。
解說:
建築物地下室各層所受之地震力,主要係由於地震時土體變形產生的強制
變位而產生。一般地下室有勁度頗大的外牆,動力分析時只要考慮足夠的振態,
使地面一層的總剪力正確,其後再在地面層與地下室各層加上2.12 節計算所得
的地震力即可。
3.9 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
根據動力分析算得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須滿足2.16.1 節規定之容許
值,建築物之間隔亦須按2.16.2 節之規定檢核。
解說:
容許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與建築物間應留設之防碰間隔不隨分析方法變更
而有異動。
3.10 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
根據動力分析結果設計之建築物,仍應按2.17 節之規定檢核極限層剪力強
度。
解說:
根據動力分析結果完成彈性與韌性設計之建築物,應按2.17 節的規定檢核
各層之極限層剪力強度。若弱層之強度足以抵抗
(
)IW
F
m
F
S
u
u
aM
之地震力時,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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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11 垂直地震效應
建築物雖進行動力分析,但垂直地震效應亦須按2.18 節之規定考慮。
解說:
由於一般分析建築物的程式,樓層並不具備垂直向的自由度,因此無法進
行垂直向的地震動力分析。考慮垂直地震效應得照2.18 節的等值靜力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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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表3-1 短週期與長週期結構之阻尼比修正係數BS與B1(線性內插求值)
表3-2 一般工址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SaD
表3-3 臺北盆地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SaD
| 有效阻尼比ξ (%) | B S | B 1 |
|---|---|---|
| <2 | 0.80 | 0.80 |
| 5 | 1.00 | 1.00 |
| 10 | 1.33 | 1.25 |
| 20 | 1.60 | 1.50 |
| 30 | 1.79 | 1.63 |
| 40 | 1.87 | 1.70 |
| >50 | 1.93 | 1.75 |
| 較短週期 | 短週期 | 中週期 | 長週期 |
|---|---|---|---|
| T≤0.2T 0 | 0.2T <T≤T 0 0 | T <T≤2.5T 0 0 | 2.5T <T 0 |
| ⎡ ⎛ 1 ⎞ T ⎤ S =S DS⎢ ⎣0.4+ ⎜⎜ −0.4 ⎟⎟ ⎥ aD ⎝B ⎠0.2T ⎦ S 0 | S S = DS aD B S | S S = D1 aD BT 1 | 0.4S S = DS aD B S |
| 較短週期 | 短週期 | 中週期 | 長週期 |
|---|---|---|---|
| T≤0.2T 0 | 0.2T <T≤ T 0 0 | T <T≤2.5T 0 0 | 2.5T <T 0 |
| ⎡ ⎛ 1 ⎞ T ⎤ S =S DS⎢ ⎣0.4+ ⎜⎜ −0.4 ⎟⎟ ⎥ aD ⎝B ⎠0.2T ⎦ S 0 | S S = DS aD B S | TDS S = 0 DS aD BT 1 | 0.4S S = DS aD B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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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四章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
與設備之地震力
4.1 適用範圍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及附件以及支承
於結構體之設備的附件均須按4.2 節規定之地震力設計之。家具及支承於樓版或
屋頂版200 公斤以下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可不必考慮。
附件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重力引致之摩擦力不得考慮用來抵抗地震
力。
非剛性設備若有抵抗側力的結構系統,其損壞會引起人命傷亡者,應按4.2
節規定的地震力設計之。
解說:
固定在結構上的構體會使用較建築物結構更大地震力來設計,其理由如下:
(1)作用在構體上的絕對加速度比地表加速度大;(2)除非構體剛性很大,否則反
應可能會再放大;(3)構體通常靜不定度低,也沒有良好消能特性;(4)為降低錨
定破壞,因此其設計地震力要詳予規定。
設備的高度若很低,地震時不會翻倒,可以不必錨定,此時摩擦力當然可用
來抵抗地震力。惟本章所談之構體,均固定在結構上,為使錨定裝置的設計保守,
不計摩擦力的作用。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為固定在建築物上雖結構分析時不參與分
配抵抗橫力但具有影響結構體抵禦橫力功能之構體,如外牆、女兒牆、內部承重
牆或非承重牆、非屬結構構架之塔屋、預組構體接頭等。
永久性非結構構材為支承於建築物結構體不具影響建築物結構行為之永久
性裝配物,如(1)建築物外部及內部裝飾物及附件;(2)煙囪及塔架;(3)招牌、廣
告牌;(4)包括內含物超過2 公尺高之儲物架、小型櫃櫥、飾物架及書架;(5)吊
頂天花及燈具固定物;(6)高於2 公尺之欄杆;(7)隔間。
支承於結構體之永久性設備附件包括 (1)槽、桶,(2)鍋爐、熱交換器、變壓
控制箱、冷卻水塔,(3)管線、管道、管架,(4)緊急供電系統、救災通訊系統,
(5)易燃物或爆裂物之暫存容器等之機器、水管及電氣設備。至於與結構體一起
建造但與結構體隔離或建置於地面上之大型設備如鍋爐、渦輪機等應依第五章雜
項工作物結構之地震力設計。
一般情況下,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與設備部分都沒有經結構工程師分析、
計算及設計,而是由建築師、機械工程師、電機工程師或室內設計師指定,甚至
由業主或住戶在房屋峻工後自行購置。正因為如此,在地震時其破壞的概率通常
要比結構破壞概率高得多。此些非結構的破壞或功能喪失可能會直接危及用戶甚
至附近戶外人員的生命安全,這些構件的破壞亦會造成主要應急設施無法使用。
因此,設計人員必須認識到此些非結構的破壞可能會帶來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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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及營運中斷等災損。也因此,對非結構的地震安全負有責任之人員應包括建築
師、結構技師、機械技師、電機技師、室內設計師、業主和經理人員等相關人員。
4.2 最小設計總橫力
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Fph 依下式計算:
(
)
p
n
x
pa
p
p
DS
ph
W
h
h
R
a
I
S
F
2
1
4.0
+
⋅
=
(4-1a)
ph
F 不必大於:
p
p
DS
ph
W
I
S
F
6.1
=
(4-1b)
ph
F 亦不得小於:
p
p
DS
ph
W
I
S
F
3.0
=
(4-1c)
DS
S
:工址短週期設計水平譜加速度,見第2.5 節之規定。
P
W :構體或構材自重或設備操作載重。
p
a :構體、構材或設備之共振放大倍數,見表4-1 及表4-2。
Pa
R
:構體、構材或設備等之容許地震反應折減係數,依下式計算: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工址:
5.1
1
1
−
+
=
p
pa
R
R
(4-2a)
臺北盆地:
0.2
1
1
−
+
=
p
pa
R
R
(4-2b)
P
R :構體、構材或設備等之地震反應折減係數,見表4-1 及表4-2。
ph
F :構體、構材或設備等質心點之設計地震力,並按各構體、構材或設備
之質量分布分配。
pI :構體、構材或設備之用途係數;若大地震後除須確保人命安全及防範
二次災害外,並須確保不需大型補修便能執行設備必要的機能為目標者,以及大
賣場儲存架、含危險物品及易燃物品內容之構材等其
pI =1.5,其他構體、構材及
設備之
pI =1.0,但
pI 不得小於被附屬建築物之用途係數。
xh :構體、構材或設備所在樓層x 距基面之高度。
nh :建築物基面至屋頂之高度。
構體、構材及設備之垂直地震力需做適當之考量,其最小設計垂直地震力
Fpv 為
一般區域與臺北盆地之工址:
ph
pv
F
F
2
1
=
(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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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近斷層工址:
ph
pv
F
F
3
2
=
(4-3b)
總設計地震力應依構體質量之分布照比例分配之。根據(4-1)至(4-3)式決定之
地震力應用於設計構材以及其與結構體之接頭與錨定。對於傳遞此地震力至抵抗
地震力主結構系統之構材與接頭亦應照此地震力設計之。
解說:
有關機械及電器設備之地震力大小計算請參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案編
號:MIOS 891008 建築設備耐震規範條文與解說之研訂。建築裝修部分之耐震設
計,可參考日本之建築非結構之耐震設計指針,IBC2000,或FEMA273、274、
302 與303 等規範與解說。
裝修材主要考量項目在於物品墜落或翻倒時對於使用者之安全威脅及是否
影響逃生通道的順暢。一般以重量在50 公斤以上的單一物品被視為需要考量其
耐震性,尤其以逃生通道上的可能墜落物威脅最大,因此這些物品的懸掛固定系
統要加以檢討及補強。分析這些物品之耐震固定強度時不可計入摩擦力的作用,
因為地震時摩擦力可能會減弱或不存在。若有設在功能性設備物上方的墜落物更
應檢討其固定能力,以免因其墜落造成功能性設備的損壞。
輕鋼架天花板是極容易在地震中損壞墜落的一項建築內裝材,對於面積大或懸吊
長度過長的輕鋼架天花板,宜特別檢討是否設有足夠的耐震斜撐,以及在高低天
花板交接處有足夠的補強,其耐震施工指南,可參閱附錄B。
4.3 設備設計規範
設備的設計規範中應列入本章所規定之設計地震力或註明請其參考本規範。
解說:
有關機械及電器設備之地震力大小計算請參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案編
號:MIOS 891008 建築設備耐震規範條文與解說之研訂。
4.4 重要或儲存危險物品建築物中設備之設計
2.8 節中第一類與第二類建築物中之設備,若設計地震下需能維持機能者,
其設計與構造細節應考慮地震所產生位移之影響。
解說:
設計地震下需能維持機能的設備,除須考慮設計地震力外,仍須考慮結構變
形對設備所造成之衝擊,譬如管線系統配置在樓層間,就須考慮地震所造成的樓
層位移與相對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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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設計地震時各樓層的位移,為依(2-3)式計算之設計地震作用下該層產生的位
移乘以1.4
a
yR
α
倍。計算位移時應考量平移及扭轉位移,當P-Δ效應顯著者,計
算之位移應包括此效應。
4.5 替代設計法
若有可靠的試驗與分析資料,足以提供某一特定類別之設備、部分構體或非
結構構材之耐震設計時,可接受替代之,惟應受下述兩點之限制:
1.此些規定應提供錨定的最小設計地震力及將地震力傳遞至抵抗地震力主結構
系統之構材、接頭的最小設計地震力。
2.設計構體、非結構構材或設備的地震力
ph
F 及傾倒力矩不得小於本規範所規定
的80%。
表4-1 建築物部分構體及非結構構材附件係數
| a p | R p | |
|---|---|---|
| 1.內部非結構牆及隔間 | ||
| a.平面(無鋼筋)圬工牆 | 1.0 | 1.25 |
| b.其他種牆及隔間 | 1.0 | 2.5 |
| 2.懸臂結構(無側撐或在其重心之下有側撐) | ||
| a.女兒牆及內部懸壁非結構牆 | 2.5 | 2.5 |
| b.煙囪 | 2.5 | 2.5 |
| 3 .半懸臂結構(在其重心之上有側撐) | ||
| a.女兒牆 | 1.0 | 2.5 |
| b.煙囪 | 1.0 | 2.5 |
| c.外部非結構牆 | 1.0 | 2.5 |
| 4.外部非結構牆及其接合 | ||
| a.牆 | 1.0 | 2.5 |
| b.牆版接合本體 | 1.0 | 2.5 |
| c.接合係統之固定物 | 1.25 | 1.0 |
| 5.飾版 | ||
| a.有變形限制之飾版及附件 | 1.0 | 2.5 |
| b.低變形之飾版及附件 | 1.0 | 1.25 |
| 6.屋頂突出物(由建築物構架延伸者除外) | 2.5 | 3.5 |
| 7.天花板 | 1.0 | 2.5 |
| 8.儲櫃 | ||
| a 儲櫃及實驗室設備 | 1.0 | 2.5 |
| 9.通道處地版 | ||
| a.特殊通道處地版 | 1.0 | 2.5 |
| b.其他 | 1.0 | 1.25 |
| 10.附屬物及裝飾品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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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表4-2 機電設備附件係數
| 11.標誌及廣告牌 | 2.5 | 2.5 |
|---|---|---|
| 12 其他剛性設備 | ||
| a.可高度變形之材料及其附件 | 1.0 | 3.5 |
| b.有限度變形之材料及其附件 | 1.0 | 2.5 |
| c.低度變形之材料及其附件 | 1.0 | 1.25 |
| 13. 其他柔性設備. | ||
| a.可高度變形之材料及其附件 | 1.0 | 3.5 |
| b.有限度變形之材料及其附件 | 2.5 | 2.5 |
| c.低度變形之材料及其附件 | 2.5 | 1.25 |
| 機電設備及其元件 | a p | R p |
|---|---|---|
| 1. 一般機械 | ||
| a. 鍋爐、熱水器 | 1.0 | 2.5 |
| b. 自立式裙版壓力容器 | 2.5 | 2.5 |
| c. 煙道 | 2.5 | 2.5 |
| d. 懸臂式煙囪 | 2.5 | 2.5 |
| e. 其他 | 1.0 | 2.5 |
| 2. 製程(生產和加工)機械 | ||
| a. 一般 | 1.0 | 2.5 |
| b. 輸送機(非載人用) | 2.5 | 2.5 |
| 3. 管道系統 | ||
| a. 可容許大量變形之配件及接著部 | 1.0 | 3.5 |
| b. 容許中度變形之配件及接著部 | 1.0 | 2.5 |
| c. 僅容許小量變形配件及接著部 | 1.0 | 1.25 |
| 4. 空調設備 | ||
| a. 採用隔振系統 | 2.5 | 2.5 |
| b. 無隔振系統 | 1.0 | 2.5 |
| c. 與風管連接之懸吊機器 | 1.0 | 2.5 |
| d. 其他 | 1.0 | 2.5 |
| 5. 升降機元件 | 1.0 | 2.5 |
| 6. 電扶梯元件 | 1.0 | 2.5 |
| 7. 桁架高塔(自立式或有斜拉線者) | 2.5 | 2.5 |
| 8. 一般電器 | ||
| a. 配電系統 | 1.0 | 3.5 |
| b. 設備 | 1.0 | 2.5 |
| 9. 燈具 | 1.0 |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