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05_第五章_受彎矩作用之構材_pdf(第 1–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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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受彎矩作用之構材
受彎矩作用之構材
受彎矩作用之構材
受彎矩作用之構材
5.1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本章適用於受彎矩作用之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設計者可採用包
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或鋼梁作為抗彎矩構材。
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時,其設計應符合本章之規定。採
用鋼梁時,其設計應符合內政部所定之「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
說」之相關規定。
5.2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
本規範所稱之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係指型鋼或組合鋼骨斷
面完全包覆於鋼筋混凝土之中,且符合第5.3 節之一般要求規定之鋼
骨鋼筋混凝土梁。
解說:圖C5.2.1 顯示兩種合理配筋的SRC 梁斷面圖。 SRC 梁之配筋以分佈
在斷面四個角落為宜,配筋不應過密,以利主筋通過梁柱接頭。
圖C5.2.2 顯示幾種不合理的SRC 梁配筋情形。這些斷面的主要缺點是
配筋太密,在梁柱接頭處,一部份的主筋將因為被SRC 柱中的鋼骨阻
擋而無法連續貫通,使梁柱接頭處主筋的連續性發生問題。如果SRC
梁之主筋無法連續貫通梁柱接頭,將導致梁柱接頭處彎矩傳遞中斷,
造成不良後果。
另一方面,圖C5.2.3 顯示幾種空腹型 (Open Web) 斷面,此種空腹型
的SRC 梁多用於SRC 構造發展之初期[10],目前已甚少使用,主要是
因為以前型鋼斷面較少且價格較貴之緣故。空腹型斷面雖具有混凝土
澆置較易、鋼料較省及管線穿過容易等特色,但因其韌性較差且較為
耗工,目前多已被採用型鋼的SRC 斷面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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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C5.2.1 包覆型SRC 梁斷面及配筋示意圖
圖C5.2.2 配筋太密的SRC 梁斷面(梁柱構架中不宜使用)
圖C5.2.3 空腹型SRC 梁(不建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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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1.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中之主筋與箍筋配置應符合4.3 節之規定。
2.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中之鋼骨與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應符合4.5 節
之規定。
3.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中之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應符合3.4 節表3.4-1
中 λp 之規定。
4.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中鋼骨之規定降伏應力Fys 不宜大於3,520
kgf/cm2,鋼筋之規定降伏應力Fyr不宜大於5,600 kgf/cm2,混凝土
之規定抗壓強度 fc′ 不宜小於210 kgf/cm2。
5.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若需採用規定抗壓強度fc′ 大於 420 kgf/cm2 之
混凝土時,應以公認合理之試驗證明其可行性與可靠度。
6.
除非預先設置充分之臨時支撐,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中之鋼梁應
能承受混凝土凝固前之全部靜載重。
解說:進行SRC 梁設計時,對於鋼筋間距、箍筋配置、鋼筋與鋼板之淨間
距以及混凝土保護層之厚度等亦應妥善規劃,以確保SRC 梁能夠發揮
預期之功能。
設計時不得將長向主筋緊貼於鋼板,至少應保持25mm 以上之淨距。
詳細的SRC 構造設計細則應參照第五章之規定辦理。
SRC 梁中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之限制已較純鋼梁時之限制略為放寬,
其緣由如3.4 節之解說所述。
混凝土抗壓強度之限制主要是因為混凝土強度與品質之穩定性。有關
鋼筋與鋼骨降伏強度之上限規定,主要是鑑於目前的實驗資料大多仍
以採用降伏強度Fyr 不大於5,600 kgf/cm2 之鋼筋及Fys 不大於3,520
kgf/cm2(50ksi)之鋼骨所得之結果。若將來有較充分的實驗結果証明
採用高強度之混凝土或鋼材亦能得到預期之強度與可靠性,則將不排
除使用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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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5.4 設計彎矩強度
設計彎矩強度
設計彎矩強度
設計彎矩強度
符合5.2 與5.3 節規定之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其設計彎矩強
度 φbMn 應不小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計得之最大需要彎矩Mu。設計
彎矩強度 φbMn 得採用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決定之:
1. 採用「強度疊加法」,依本章5.4.1 節之規定計算。
2. 依內政部所定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相關規定計算。
3. 依內政部所定之「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相關規定計算。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端部之主筋若未連續通過梁柱接頭,或未依規
定於柱中適當錨定時,均應視為補助筋且不計其對彎矩強度之貢獻。
5.4.1 強度疊加法
強度疊加法
強度疊加法
強度疊加法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之設計彎矩強度 φbMn 得採用「強度疊
加法」計算如下:
φbMn = φbsMns + φbrcMnrc (5.4-1)
其中:
φbs = 0.9,鋼骨部分之彎矩強度折減係數
φbrc = 0.9,鋼筋混凝土部分之彎矩強度折減係數
Mns = 鋼骨部分之標稱彎矩強度,其值為ZFys,Z 為鋼骨之
塑性斷面模數,Fys 為鋼骨之規定降伏應力
Mnrc = 鋼筋混凝土部分之標稱彎矩強度,依內政部所定之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計算
解說:對於SRC 梁彎矩強度之計算,本規範採用「強度疊加法」(Strength
Superposition Method) 之觀念來求得。有關強度疊加法的合理性,日
本京都大學的若林實( Minoru Wakabayashi ) 教授曾針對此一問題進
行深入探討 [15,16]。 基本上,由於SRC 構材是S 與RC 之組合體,
且在日本AIJ-SRC 規範與本規範均未強制要求SRC 構材中之鋼骨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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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須配置剪力釘,故乃假設:在極限狀態下,鋼骨表面與混凝土之間
的握裹力(Bond Force)可以保守的忽略。
強度疊加法的主要特色在於能夠使SRC 梁之設計更簡便可行,並可以
略為保守的合理預估SRC 梁的彎矩強度。採用強度疊加法進行設計
時,設計者可先決定鋼骨之尺寸,由鋼骨先負擔一部份之彎矩,剩餘
之彎矩再由RC 負擔;或設計者亦可先決定混凝土之尺寸與配筋,剩
餘之彎矩再由鋼骨負擔。
雖然本規範所採用的強度疊加法與日本AIJ-SRC 規範[10]所採用
的簡單疊加法(Simple Superposition Method, SSM)在概念上相近,不過
仍然有以下幾項十分重要的差異[17,18,19,20,21]:
(1) 本規範採用的設計方法為極限強度設計法(USD),日本AIJ-SRC
規範則採用容許應力設計法(ASD)。
(2) 在鋼骨與RC 之強度計算方面,本規範係將SRC 構材中的鋼骨與
RC 部分分別依照國內工程師熟悉的AISC 規範[11]及ACI 規範[9]
個別計得其強度之後再予疊加,以求得SRC 構材之強度。此一方
式與AIJ-SRC 規範並不相同,AIJ 係將SRC 梁中之鋼骨與RC 部
分分別依照日本的鋼結構與RC 設計規範求得後再予疊加。
(3) 由於教育背景之因素[22],國內多數的工程師對於鋼結構與RC 的
設計仍以美國AISC 與ACI規範作為主要的參考。再者,目前內政
部所定的「建築技術規則」中[6],其鋼結構與RC 規範亦以AISC
與ACI 規範為藍本而訂定。因此,本規範所採用的方法將使內政
部頒佈的Steel、RC 及SRC 三種規範能夠具有一貫性。
另一方面,本規範容許SRC 梁之彎矩強度亦得採用另外兩種方式決
定的原因,在於「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2] 與「鋼結構極限設計法
規範及解說」[1]亦為內政部已經正式頒佈之規範。
近年來部分有關SRC 梁之研究顯示,採用 ACI 規範之合成梁計算法
亦可近似預估SRC 梁之彎矩強度[23,24]。不過,因該法將鋼骨視為
等量的竹節鋼筋,在計算上可能複雜許多。有關強度疊加法略偏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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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的假設忽略鋼骨與混凝土之間的合成作用與ACI 規範將鋼骨未配置剪
力釘之SRC 梁假設為完全合成作用(Fully Composite) ,其合理性尚有
進一步討論之空間[23,25,26]。
在強度折減係數的使用方面,本節RC 部分之彎矩強度採用 φbrc =0.9
係依據ACI-318-05 規範第九章而訂定[50]。
此外,本節對於SRC 梁端部主筋配置之規定,主要在避免設計者在
SRC 梁內配置過多主筋,導致施工時主筋無法連續通過梁柱接頭的現
象。倘若在SRC 梁內配置過多主筋,工人可能因施工困難而將主筋
於梁柱接頭處切斷或彎折,將嚴重損壞梁柱接頭傳遞彎矩之功能。
5.5 設計剪力強度
設計剪力強度
設計剪力強度
設計剪力強度
符合5.2 與5.3 節規定之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其鋼骨部分
及鋼筋混凝土部分之設計剪力強度應分別滿足以下之要求:
φvsVns ≥ (Mns / Mn ) Vu
(5.5-1)
φvrcVnrc ≥ (Mnrc / Mn ) Vu
(5.5-2)
其中:
φvsVns = 鋼骨部分之設計剪力強度,φvs =0.9,Vns 依5.5.1 節
計算
φvrcVnrc = 鋼筋混凝土部分之設計剪力強度,φvrc=0.75,Vnrc
依5.5.2 節計算
Mns = 鋼骨部分之標稱彎矩強度,依5.4.1 節計算
Mnrc = 鋼筋混凝土部分之標稱彎矩強度,依5.4.1 節計算
Mn =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之標稱彎矩強度,依5.4.1節計算
Vu = 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引致作用於鋼骨鋼筋混凝土梁
之需要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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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解說:本節要求SRC 梁中的鋼骨部分與RC 部分的設計剪力強度應分別大於
或等於其所對應的需要剪力強度,而鋼骨與RC 部分的需要剪力強度
之大小則與其各別所分擔的彎矩大小有關[10]。
當考慮耐震設計時,本規範對SRC 梁之剪力設計有較嚴格之規定,除
本節之要求外,並應符合第九章之相關規定。
在強度折減係數方面,本節RC 部分之剪力強度折減係數採用 φvrc =
0.75,而非ACI-318-99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所用之 φv =0.85 的原
因,在於本規範使用的載重係數是依據ASCE-7-02 訂定[49],而非直
接採用ACI-318-99 規範中的載重係數之緣故。因此需要將RC 部分之
強度折減係數相對的調整,φvrc =0.75 是依據ACI-318-05 規範第九章
而訂定[50]。
5.5.1 鋼骨
鋼骨
鋼骨
鋼骨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之剪力強
之剪力強
之剪力強
之剪力強度
符合5.2 與5.3 節規定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其鋼骨部分之標稱剪
力強度Vns 應依以下規定計算:
Vns = 0.6Fyw Aw
(5.5-3)
其中 Fyw 為腹板之規定降伏應力, Aw 為腹板斷面積, Aw = tw × d,
tw 為腹板厚度,d 為鋼骨斷面之深度。
解說:公式(5.5-3)所示的鋼骨標稱剪力強度係基於AISC-LRFD規範中對鋼梁
剪力強度之規定[11],惟因符合5.2 與5.3 節規定之包覆型鋼骨鋼筋混
凝土梁,其鋼骨部分受到混凝土之適當圍束,故可不考慮鋼骨腹板剪
力挫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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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5.2 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之剪力強度
之剪力強度
之剪力強度
之剪力強度
符合5.2 與5.3 節規定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其鋼筋混凝土部分
之標稱剪力強度Vnrc 應為以下第1 及第2 項計算所得之較小者:
1. 一般剪力破壞
一般剪力破壞
一般剪力破壞
一般剪力破壞
Vnrc = Vnr + Vnc
(5.5-4)
其中:
(1) Vnr 依以下規定計算,惟不得大於
bd
f
12
.2
c′
:
(i) 剪力鋼筋與構材長軸垂直時:
Vnr = A F d
s
v
yh
(5.5-5)
(ii) 剪力鋼筋與構材長軸斜交時:
Vnr = A F
d
s
v
yh (sin
cos )
θ
θ
+
(5.5-6)
其中:Av = 剪力鋼筋在間距s 之斷面積,cm2
Fyh = 剪力鋼筋之規定降伏應力,kgf/cm2
d = 拉力鋼筋形心至混凝土受壓外緣之距離,cm
s = 剪力鋼筋之間距,cm
θ = 斜向剪力鋼筋與構材長軸之交角,度
(2) Vnc 依以下規定計算:
(i) 構材僅受剪力與彎矩作用時:
Vnc =
bd
f
53
.0
c′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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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ii) 構材受軸壓力作用時:
Vnc =
bd
f
)
A
140
P
1(
53
.0
c
g
rc
u
′
+
(5.5-8)
(iii) 構材承受較大軸拉力作用時,Vnc 得依下式計算,或由箍
筋承受全部剪力:
Vnc =
bd
f
)
A
35
P
1(
53
.0
c
g
rc
u
′
+
≥ 0
(5.5-9)
其中:fc' = 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kgf/cm2
b =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全斷面寬度,cm
Ag =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全斷面之面積,cm2
Purc= 鋼筋混凝土部分分擔之需要軸力,依公式
(7.3-5) 決定,壓力為正值,拉力為負值
2. 剪力摩擦破壞
剪力摩擦破壞
剪力摩擦破壞
剪力摩擦破壞
Vnrc =
Vnr′ +
Vnc′
+
Vns′
(5.5-10)
其中:
(1)
Vnr′ 依以下規定計算,惟不得大於
bd
f
12
.2
c′
μ
:
(i) 剪力摩擦鋼筋與剪力摩擦面垂直時:
Vnr′ = μA F
d
s
vf
yh( )
(5.5-11)
(ii) 剪力摩擦鋼筋與剪力摩擦面斜交且剪力導致剪力摩擦鋼
筋承受拉力時:
Vnr′
= A F
d
s
vf
yh
f
f
( sin
cos
)( )
μ
θ
θ
+
(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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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其中: μ = 剪力摩擦面之摩擦係數,如表5.5.1 所示
Avf = 剪力摩擦鋼筋在間距s 之斷面積,cm2
θf = 剪力摩擦鋼筋與剪力面之交角,度
(2)
Vnc′
= K b d
1 '
(5.5-13)
其中:b' = 全斷面寬度扣除鋼骨翼板寬度後之淨寬度,cm
K1 = 沿剪力摩擦面之混凝土對剪力阻抗之經驗常
數,當採用常重混凝土時為28 kgf/cm2,天然
砂輕質混凝土時為17.5 kgf/cm2,全輕質混凝
土時為14 kgf/cm2
(3)
Vns′ = 沿剪力摩擦面鋼骨翼板上所配置之剪力釘對剪力強度
之貢獻。剪力釘之抗剪強度依內政部所定之「鋼結構
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相關規定計算。
表5.5.1 剪力摩擦係數 μ
| 剪力面狀況 | µ | ||
|---|---|---|---|
| (1) 混凝土整體澆置 (2) 混凝土澆置於硬化混凝土面而該面 (a) 經表面粗糙處理 (b) 未經表面粗糙處理 | 0.8λ 0.55λ 0.35λ | ||
| 混凝土種類 | λ | ||
| (1) 常重混凝土 | 1.0 | ||
| (2) 天然砂輕質混凝土 | 0.85 | ||
| (3) 全輕質混凝土 | 0.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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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解說:本節有關SRC 梁中RC 部分的剪力設計主要考慮兩種可能的破壞模
式:(1)一般剪力破壞與(2)剪力摩擦破壞[10,27,28,29]。
在一般剪力破壞方面,公式(5.5-4)係依據內政部所定的「混凝土結構設
計規範」訂定[2]。 在剪力摩擦破壞方面,圖C5.5.1 顯示一個SRC 斷
面發生剪力摩擦破壞的情形[28]。由於SRC 斷面中有鋼骨存在,因此
在斷面中的混凝土部分沿著鋼骨翼板的水平方向將可能形成一個弱
面,且當翼板寬度愈大時,破壞的可能性愈大。目前ACI-318-05 規範
[50]在剪力摩擦設計公式中並未考慮RC 斷面中內含鋼骨之情形,故本
規範並未直接引用其結果。
由於一般包覆型SRC 斷面中均有配置剪力鋼筋,此時剪力鋼筋亦扮演
抵抗剪力摩擦破壞的角色。剪力摩擦之設計係假想SRC 構材在某一斷
面上因剪力作用而產生裂縫。當裂縫面開始滑動分離時,此種分離所
產生的作用力由穿過假想裂縫的鋼筋承擔。經由鋼筋應變產生的拉力
提供了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正向夾緊力;此種夾緊力又產生平行於裂
縫的摩擦力,並阻止進一步的滑動[27,28]。
圖C5.5.1 SRC 斷面之剪力摩擦破壞[10,28]
| 2 | b f | 2 | ||
|---|---|---|---|---|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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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剪力摩擦設計公式(5.5-10) 中之
Vns′ 係考慮到沿剪力摩擦面鋼骨翼板
上所配置之剪力釘對剪力強度之貢獻。至於公式(5.5-11)與(5.5-13)則
分別表示SRC 斷面中剪力鋼筋與混凝土對剪力摩擦破壞的抵抗能力
[28]。 如果斷面中之剪力鋼筋與混凝土對剪力摩擦破壞的抵抗能力已
經足夠,則鋼骨翼板無需配置剪力釘。
的b'為SRC 全斷面寬度扣除鋼骨翼板寬度
後的淨寬度,該式表示寬度為b' 的混凝土對剪力摩擦的抵抗能力。該
式保守的假設鋼板翼板與混凝土之交界面為光滑面,忽略其間握裹力
之貢獻[10,28],其中K1 之值係依據文獻[30]之實驗結果所得之常數。
另一方面,由於剪力摩擦係數μ與剪力面之情況及混凝土之種類有
關,故μ值之大小應該反映此一現象。表5.5.1 係參考ACI-318-05 規範
及文獻[30,31]之研究成果修訂而得。
圖C5.5.2 顯示一SRC 構材受剪力摩擦作用之情形[28,29],其中圖(a)
顯示構材可能之剪力摩擦破壞面,圖(b)則顯示混凝土摩擦面抵抗剪
力傳遞之水平摩擦力Vhf 。依據Hofbeck [30] 與Mattock [31]之研究,
圖(b)中混凝土摩擦面抵抗剪力傳遞之水平摩擦力Vhf 可表示為
其中第一項為由箍筋所提供之被動摩擦力,而第二項則為由混凝土摩
擦面之粗糙性所提供之互鎖力。當吾人欲將此一水平力轉換為相當的
垂直剪力時,可經由梁斷面上某一點之水平剪應力與垂直剪應力相等
之關係推導求得,公式(5.5-11)與(5.5-13)即為所求之結果。
圖C5.5.3 顯示SRC 構材中之RC 部分所提供垂直於構材長軸方向之標
稱剪力強度Vnrc 與混凝土摩擦面抵抗剪力傳遞之水平摩擦力Vhf 之關
係[28,29]。圖中作用在水平摩擦面上之剪應力τyx 為
圖中沿垂直剪力Vnrc作用方向之剪應力為τxy,若將τxy保守的以作用於
面積b'd 上之平均剪應力計算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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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Vhf = μAvfFyh + AcK1
q
p
q1
p1
AvfFyh
AvfFyh
n
n1
s
圖C5.5.2 SRC 梁剪力摩擦破壞的受力情形[28,29]
(b)
(c)
(Ac = b's)
D
D
B
'b
剪力摩擦破壞面
V
p
q
q1
m
m1
s
B
D
n
n1
(a)
Ac/2
Ac/2
p1
| 2 b f | 2 |
|---|---|
| D |
|---|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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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d
b
V rc
n
xy
′
=
τ
(C5-3)
圖中作用在水平摩擦面上之剪應力τyx 應等於作用在垂直面上之剪應
力τxy,即
s
b
V
d
b
V
hf
rc
n
′
=
′
(C5-4)
將式(C5-1)之Vhf 代入式(C5-4),則SRC 構材中RC 部分抵抗剪力摩擦
破壞之剪力強度可表示如下[28,29]
d
b
K
)s
/
d
(
F
A
V
1
yh
vf
rc
n
′
+
μ
=
(C5-5)
圖C5.5.3 SRC 構材剪力摩擦破壞面之剪應力關係圖[28,29]
x
z
d
τxy
y
D
B
τxy
τyx
τyx
V
s
Vhf = μAvfFyh + K1Ac
bf
Vhf /2
Vhf /2
2
'b
2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