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03_第三章_一般規定_pdf(第 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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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一般規定
一般規定
一般規定
一般規定
3.1 配筋基本原則
配筋基本原則
配筋基本原則
配筋基本原則
1.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配筋,至少應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 力學上之特性;
(2) 混凝土之填充性;
(3) 鋼骨及鋼筋之接合及配筋之順序;
(4) 結構體之耐久性及耐火性。
2.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主筋配置,應考慮梁與柱接頭處主筋之連
續性與施工性等問題。
3.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配筋應能提供混凝土適當之圍束。 鋼骨
鋼筋混凝土構材在可能發生塑性變形之區域其配筋須使其能發揮
適當之塑性變形能力。
4.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鋼筋與鋼骨之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以利
混凝土之澆置及發揮鋼筋之握裹力。
5.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主筋與箍筋配置應符合本規範第4.3、4.4
與4.5 節之相關規定。
6.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鋼骨與鋼筋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保護層,並
應符合本規範第4.6 節之規定。
7.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在鋼骨斷面上設置鋼筋貫穿孔時應不妨害鋼
骨抵抗外力與變形之能力,且應符合本規範第4.2.4 節之規定。
解說:SRC 構造因同時有鋼骨與RC 存在,若完全依照一般鋼構造或RC 構
造來設計,將可能導致部分地方無法施工或達不到預期之設計目標。
例如在SRC 構造中若考慮到鋼骨周圍之主筋、箍筋等因素,則鋼骨之
混凝土保護層常須達100mm 以上[10]。在SRC 梁柱接頭處,鋼骨的存
在使得鋼筋的配置更形複雜,而鋼骨之存在也衍生出混凝土填充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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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關SRC 梁與柱斷面之配筋細則,本規範在4.3、4.4、4.5 與
4.6 節中有詳細之規定,設計者應予注意,避免設計出不合理或難以施
工的斷面。
3.2 施工可行性
施工可行性
施工可行性
施工可行性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設計除考慮強度、勁度與韌性之需求
外,並應檢討施工之可行性。在決定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鋼骨與
鋼筋之關係位置時,應依本規範相關構造細則之規定於構造中較複
雜之處檢核鋼筋配置及混凝土施工之可行性。
解說:為確保SRC 構造之施工可行性,設計者應針對構材續接處、梁柱接
頭等較複雜處繪製詳圖,以檢核鋼筋配置及混凝土澆置是否有困難。
3.3 施工應力
施工應力
施工應力
施工應力
施工應力若由鋼骨單獨承受時,施工期間中之載重及外力應依
實際情況確認結構體之安全性,包含強度、穩定性等。施工過程中
所產生之應力及變形均應加以適當考慮。
解說:為確保SRC 構造於施工期間之安全性,設計者應詳細考慮施工過程
中及混凝土硬化前結構的強度及穩定性是否足夠,以避免發生意外。
3.4 鋼骨斷面之寬厚比
鋼骨斷面之寬厚比
鋼骨斷面之寬厚比
鋼骨斷面之寬厚比
1.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未受混凝土包覆之鋼構材,其斷面肢材
寬厚比應依內政部所定之「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之相關
規定設計。
2.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受鋼筋混凝土完全包覆之鋼構材且符合
第4.3、4.4、4.5 與4.6 節之相關規定者,其鋼骨斷面肢材之寬厚
比不得大於表3.4-1 與3.4-2 所列之值。填充型或包覆填充型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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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柱之鋼管斷面肢材寬厚比或徑厚比不得大於表3.4-3 所列之
值。上述表中之λpd與λp分別表示耐震設計與結實斷面之鋼骨斷面
肢材寬厚比之上限,其中Fys為鋼骨之規定降伏應力,Es為鋼骨之
彈性模數,單位均為tf/cm2。
表3.4-1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之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限制
表3.4-2 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之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限制
| 梁斷面肢材寬厚比 | 鋼材種類 | λpd | λp | ||||||||||||
|---|---|---|---|---|---|---|---|---|---|---|---|---|---|---|---|
| b tf hc tw | b tf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21 / F ys | 20 | |||||||||||
| b tf hc tw | b tf | SN490 級 (A572 Gr.50) | 21 / F ys | 20 | |||||||||||
| tf hc tw | b tf | ||||||||||||||
| tf hc tw | tf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21 / F ys | 23 | |||||||||||
| tf hc tw | SN400 級 (A36) | 21 / F ys | 23 | ||||||||||||
| (A36) | |||||||||||||||
| h c t w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138 / F ys | 91 | ||||||||||||
| h c t w | SN490 級 (A572 Gr.50) | 138 / F ys | 91 | ||||||||||||
| h c t w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138 / F ys | 107 | ||||||||||||
| c t w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138 / F ys | 107 | ||||||||||||
| 表3.4-2 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之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限制 | |||||||||||||||
| 柱斷面肢材寬厚比 鋼材種類 λpd λp | |||||||||||||||
| b SS490、SM490 與 | |||||||||||||||
| 21 / F ys 20 | |||||||||||||||
| SN490 級 | |||||||||||||||
| tf (A572 Gr.50) | |||||||||||||||
| hc | |||||||||||||||
| tw b | |||||||||||||||
| tf SS400、SM400 與 | |||||||||||||||
| b SN400 級 21 / F ys 23 | |||||||||||||||
| (A36) | |||||||||||||||
| tf hc | |||||||||||||||
| SS490、SM490 與 | |||||||||||||||
| tw | |||||||||||||||
| SN490 級 123 / F ys 81 | |||||||||||||||
| hc (A572 Gr.50) | |||||||||||||||
| tf h c SS400、SM400 | |||||||||||||||
| t 與 | |||||||||||||||
| w 123 / F | |||||||||||||||
| tw hc SN400 級 ys 96 | |||||||||||||||
| (A36) | |||||||||||||||
| 柱斷面肢材寬厚比 | 鋼材種類 | λpd | λp | ||||||||||||
| b tf hc tw b tf hc tw hc tf tw hc | b tf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21 / F ys | 20 | |||||||||||
| tf hc tf | b tf tw b tw tw | hc hc hc | b tf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21 / F ys | 20 | |||||||||
| tf hc tw b tf hc tw hc tf tw hc | b tf | SN490 級 (A572 Gr.50) | 21 / F ys | 20 | |||||||||||
| tf hc tw b tf hc tw hc tf tw hc | b tf | SN490 級 (A572 Gr.50) | |||||||||||||
| tw b tf hc tw hc tf tw hc | tf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21 / F ys | 23 | |||||||||||
| b tf hc tw hc tf tw hc | SN400 級 (A36) | 21 / F ys | 23 | ||||||||||||
| tf hc tw hc tf tw hc | (A36) | ||||||||||||||
| tf tw hc tf tw | hc hc | ||||||||||||||
| tw hc tf tw hc | h c t w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123 / F ys | 81 | |||||||||||
| tw hc tf tw hc | h c t w | SN490 級 (A572 Gr.50) | 123 / F ys | 81 | |||||||||||
| tf tw hc | h c t w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123 / F ys | 96 | |||||||||||
| tw hc | SN400 級 (A36) | 123 / F ys | 96 | ||||||||||||
| (A36) | |||||||||||||||
| t f | |
|---|---|
| t w | |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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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3 填充型鋼管混凝土柱之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限制
解說:SRC 構材中,由於鋼骨受到鋼筋混凝土的包覆,因此鋼骨抵抗局部挫
屈能力將優於純鋼骨的情況。對於鋼骨所需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及斷
面中的鋼筋配置,均必須符合本規範第4.3、4.4、4.5 與4.6 節之規
定。這是因為鋼骨斷面抵抗挫屈能力之提昇,必須仰賴充份的混凝土
圍束及適當的鋼筋配置。
表3.4-1 至3.4-3 中所列的SRC 構材之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λp 值之限
制,主要參考日本建築協會AIJ-SRC 規範的標準[10],因為日本在這
一方面有較深入的研究與經驗。依照AIJ-SRC 規範的規定, SRC 構
材內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之限制大約比在純鋼骨狀態下之值放寬1.5
倍左右。相對於SRC 梁而言,AIJ-SRC 規範對於SRC 柱中的鋼骨斷面
之「腹板寬厚比」有較嚴格之限制,這是因為柱腹板比梁腹板受到較
大的軸壓應力作用的緣故[10]。
進行耐震設計時,對於可能發生塑性變形之處,鋼骨斷面肢材寬厚比
應採用較嚴格的λpd 值,以確保斷面具有足夠的韌性變形能力,避免
發生局部挫屈的現象。
| 柱斷面肢材寬厚比 | 鋼材種類 | λ pd | λ p | |
|---|---|---|---|---|
| b t | b t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3E /F s ys | 61 |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3E /F s ys | 72 | ||
| D t | D t | SS490、SM490 與 SN490 級 (A572 Gr.50) | 8E /F s ys | 109 |
| SS400、SM400 與 SN400 級 (A36) | 8E /F s ys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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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對於僅有外部受到鋼筋混凝土包覆而內部並未填充混凝土
之鋼管混凝土柱,在未有進一步研究成果之前,其鋼骨斷面肢材寬厚
比之上限仍以暫時採用純鋼結構之設計標準為宜。
3.5 構材之勁度
構材之勁度
構材之勁度
構材之勁度
1.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勁度應以合理之方法評估之,對於受撓曲
之構材應適當考慮混凝土開裂對勁度折減之影響。
2. 鋼骨與鋼筋之彈性模數Es 可取為2,100 (tf/cm2) 。
3. 混凝土之彈性模數Ec 可依以下規定計算:
混凝土單位體積重量在1.5 至2.5 tf/m3 之間且規定抗壓強度在210
至420 kgf/cm2 範圍內時,彈性模數Ec 可依下式計算:
Ec =
'
f
270
,4
w
c
5.1 ×
(kgf/cm2) (3.5-1)
其中: w = 混凝土單位體積重量 (tf/m3)
cf ′ = 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 (kgf/cm2)
常重混凝土之彈性模數Ec 可取為
'
f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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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kgf/cm2)
解說:相對於純鋼骨構造,由於SRC 構材之勁度較大,有助於降低構材之
變形量與減少建築物整體之側向位移,這是SRC 構造很重要的優點。
以鋼管混凝土柱為例,充填於鋼管內部的混凝土可以在不增加構材斷
面積的情況下,有效提高構材之勁度與抗壓強度。
受到混凝土開裂對構材勁度折減的影響,如何合理的評估包覆型SRC
構材之勁度是一個值得關心的問題。最近出版的ACI 318-05 結構混凝
土設計規範[50]中,對於RC 構材的勁度評估提出深入的建議。不過,
由於SRC 構材中有鋼骨存在,其情形並非與RC 構材完全一致,惟在
尚未有進一步之研究成果之前,ACI 規範仍具參考價值。此外,當混
凝土的規定抗壓強度大於420 kgf/cm2 時,其彈性模數應根據可信之
研究結果,以公認合理之方法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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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
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
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
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
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之有效長度(KL)不得大於該柱斷面最小寬度
之30 倍,其它鋼骨鋼筋混凝土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不得大於該構材
斷面最小寬度之50 倍。
解說:目前美國ACI [9]、AISC [11]或NEHRP 設計規範[12]並未對SRC 受壓
構材之最大有效長度作出明確規定。本節之內容係參照日本AIJ-SRC
規範第三章之規定[10],其目的在提供設計者一個合理的構材長細比
的範圍,避免設計過於細長的構材。本節所稱之其它受壓構材係指鋼
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除了SRC 柱以外之受壓桿件,如斜撐構材。
3.7 P−∆ 效應
效應
效應
效應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設計應以合理之方法考慮P−∆ 效應之
影響,設計時應注意 P−∆ 效應對構材產生額外彎矩及對整體構架側
向穩定性之影響。
解說:構架同時承受垂直及水平力時,水平力所造成之水平位移對垂直力而
言乃為一偏心距,而此偏心距加上垂直力的作用會對構架產生二次彎
矩 (Secondary Moment),一般稱此作用為P−∆ 效應。此效應會導致
每一層樓之梁、柱構材承受額外之彎矩及額外之樓層水平位移。
無側撐系統構架之水平勁度通常比含側撐系統構架低,水平位移較
大,因而其 P−∆ 效應也就比較顯著。惟不論構架是否含側撐系統,
構架之設計皆須將P−∆ 效應納入考慮範圍。無側撐系統剛架,其側
向位移加上垂直力的作用產生P-∆ 效應,使剛架中的構材承受額外之
彎矩,其中柱的部分在第八章互制公式中已加以考慮。
在考慮P−∆ 效應時,設計者可進行二階分析 (Second Order
Analysis);或以一階分析 (First Order Analysis) 之結果並在設計梁柱
構材時採用第八章之公式來考慮彎矩放大效應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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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構架之穩定性
構架之穩定性
構架之穩定性
構架之穩定性
1. 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之構架
若構架以具有足夠勁度與強度之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
法保持側向穩定,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 得採用1.0,若欲
採用小於1.0 之K 係數,其值須以合理之分析方法求得。
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之多層構架,應以結構分析印證其具
有足夠之勁度與強度以維持構架在載重作用下之側向穩定,防止
構架挫屈或傾倒,且分析時應考慮水平位移之效應。
多樓層構架中,若樓版、抗剪力之外牆或內牆與構架適當的連結
在一起且具有足夠之勁度與強度,則上述同一方向抗剪力之牆可
視為共同作用之豎向側撐系統。
2. 不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之構架
若構架不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而主要依靠梁、柱系統保持
側向穩定者,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應以合理構架分析決定
之,且其值不得小於1.0。
不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之構架在承受載重時之分析應考慮
構架穩定性及柱軸向變形之效應。
解說: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KL)之觀念是用來衡量構材與整體構架之間互制
關係對受壓構材強度之影響。此觀念使用有效長度係數(K)將構架內
長度(L)之受壓構材轉換成等強度而長度為KL 之簡支受壓構材。
圖C3.8.l 所示為6 種不同理想化邊界狀況之柱在承受軸向力下K 係數
之理論及建議值[11]。實際結構之邊界狀況比理想化邊界狀況還複
雜,但為分析方便起見,可將實際邊界狀況假設成理想狀況,而其誤
差則由比理論值較大之有效長度係數來補償,故大體上而言,建議值
會比理論值大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當柱端無相對側向位移時
(如a, b 及c),則其有效長度係數不大於l;反之若柱端有相對側向
位移(如d, e 及f),則其有效長度係數不小於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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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C4.7.1 柱之理想化有效長度係數K
圖C3.8.1 柱之理想化有效長度係數K [11]
目前有數種合理的方法來估計K 值,連線圖解法 (Alignment Chart
Method) 為一在準確性及簡單性上較能為大部分設計者接受之方法。
設計時當構架內構材斷面假設完成時,柱之K 值即可依圖C3.8.2 求
得,其中右圖適用於不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之構架,左圖則適
用於含斜撐、剪力牆等側撐系統之構架。上述的方法雖然具有簡單易
用的優點,惟應注意此二圖之建立過程乃基於下述之假設[11]:
1. 結構之行為屬於彈性行為。
2. 所有構材皆為均勻斷面。
3. 所有梁柱接點皆為剛接。
4. 含斜撐系統剛架中梁兩端之轉角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亦
即梁承受單一曲率。
5. 不含斜撐系統剛架中梁兩端之轉角大小相等方向相同,
亦即梁承受正、反兩向曲率。
6. 接頭上端柱與下端柱之勁度比與柱之I/L 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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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所有柱之勁度係數 L P EI
/
相等。
8. 所有的柱同時產生挫屈。
上述之假設情況與實際結構之行為並非完全一致,若實際情況與假設
情況相差太大,則可能造成較大的誤差。
上圖中G 值之定義:
其中下標A 與B 分別代表柱之兩端;Σ 表示所在挫屈平面上所有剛接
至該節點桿件之和;Ic 與Lc 分別代表柱之慣性矩與長度;Ig 與Lg 分別
為梁之慣性矩與跨度。Ic 與Ig 之旋轉軸垂直於挫屈平面。
當柱端支承於但不剛接於基礎時,理論上G 值為無窮大,實際上理論
G 值只適用於近乎無摩擦力之插銷型態鉸支承,其它型態之支承一般
會提供某種程度之束制功能,實際設計時G 值可採用10。當柱支承於
具相當勁度且經合理設計之基礎上,則G 值可採用1.0;若經合理之
分析證明則亦可使用較小之G 值。
圖C3.8.2 柱有效長度係數K 值之連線圖(Alignment Chart) [11]
(
)
(
)
∑
∑
=
g
g
c
c
L
I
L
I
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