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十一章 接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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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剪區
剪力面 剪力面
張力面 張力面
P
圖C-11.5-1 撕裂破壞示意圖
11.5.2 張力撕裂
針對連接處不論採用焊接或螺栓之結合方式,其容許張力撕裂強度可由11.2.7 節及11.3.2
節之公式計算得之。
11.5.3 塊狀剪力撕裂
若連接處板之最薄厚度小於4.76 mm 時,其標稱塊狀剪力可依下列計算之:
若為螺栓結合:
Ω = 2.22 (ASD)
φ = 0.65 (LFRD)
若為銲接結合:
Ω = 2.50 (ASD)
φ = 0.60 (LFRD)
其中
Agv= 承受剪力作用之全斷面積
Anv = 承受剪力作用之淨斷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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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 = 承受拉力作用之淨斷面積
11.6 其他材料的接合
11.6.1 承壓力
由規範中鋼構材的軸力及彎矩所引起的承壓力,在轉移到鄰近的其他材料之結構構材,
須適當地予以規定。
11.6.2 拉力
靠近連接物(螺栓或螺絲)頭部位的鋼板(片),其可能產生的剪力及拉力之穿刺力量,應予
以考慮。由接合組件之其他材料傳遞至連接物之拉出力,亦應予考慮。
連接物的標稱拉力強度及於連接結構組件中的嵌入強度,皆應該由適當的產品規範認可,
或者由相關的產品說明書或產品文件來決定。
解說:規範中之所以會列出本節,主要是為了提高設計者對於連接物及接合構材拉力的重視。
11.6.3 剪力
規範所規定的相關剪力計算乃針對於鋼構材,同樣地,適當的規定亦需針對鄰近其他材料
結構構材。鋼板剪力及承載強度不應超過本規範之允許的值,同樣地,連接物及其他材料的剪
力設計值也都不應該超過。連接構材之埋設規定必須符合。剪力與其它應力之合力亦應有適宜
之規範。
解說:本節之所以被規範包含,是為了提高設計者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