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4 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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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 其他設施
A401 適用範圍:本附錄4提供設計者參考。
A402 基地內路緣坡道: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
A403 結帳櫃檯及服務台
A403.1 地面:結帳櫃檯及服務台前供輪椅使用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
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須在1/50以下。
A403.2 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A403.3 高差:結帳櫃檯及服務台前方空間應無高差,且坡度須在
1/50以下。
A403.4 淨空間:結帳櫃檯及服務台一側供通行之通路走廊空間,其
所需之寬度最小為90公分;前方等待結帳或服務所需之淨空
間為直徑150公分以上。
A403.5 高度:結帳櫃檯及服務台之檯面距地板面應為70公分至80
公分,且檯面下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A404 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A404.1 地面:自動化服務設備前供輪椅使用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
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除騎樓外,其餘地方設置坡度須
在1/50以下。
A404.2 位置:設置於易到達且有淨寬度至少90公分之無障礙通路可
到達之處。應避免安裝於陰暗潮濕、灰塵多、容易淹水、潑
雨、強風、易產生震動、電源不穩及光源不得讓螢幕與面板
產生反光之地點。
A404.3 標誌:應於適當處設置明顯標誌供辨識。
A404.4 前方空間:前方空間應無高差,其所需之淨空間為直徑120
公分以上,其中邊緣15公分範圍內,淨高65公分以上。若空
間有限,至少不得小於長120公分、寬80公分。
A404.5 聲音模式: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
指引。
A404.6 操作警示提醒:需設置警示提醒聲音與閃爍燈號,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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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完成取卡及取鈔等交易事項。
A404.7 耳機孔: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
標準型耳機孔(3.5公釐),方便視覺障礙者使用語音操作模
式。
A404.8 語音操作模式: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插入耳機時會選擇進入無障礙語音操作模式,並由使用者選
擇遮蔽或顯示操作畫面。所有交易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
且重播2次至3次;語音播放時,如使用者操作可即時中斷播
放之語音,並回饋新的操作內容。當使用者操作及輸入密碼
時,應以語音回饋操作內容。當語音中斷、無法正常輸出時
,應允許使用者取消交易,並暫停各項影響交易安全之操作
。
A404.9 點字標示: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於
耳機孔、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明細表取出口
、存摺簿插入口之左側或下方均需具備點字標示(如表
A404.9)。
表A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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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4.10 反應等候時間: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語音操作
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為30秒至60秒。超過反應等候時間將
轉換至下個模式前,應先發出語音提示再次要求反應。
A404.11 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深度不得大於
25.5公分。最大高度為110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公分。卡
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110公
分。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
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A404.12 操作點: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按鈕、數字鍵及
功能鍵需與背板間有明顯分界,且能以觸覺清楚辨識。數
字鍵與功能鍵上之文字或符號需與按鍵底色有明顯對比色
。數字鍵之排列方式需與電話按鍵的排列方式一致,數字
鈕「5」之上方應附加凸點。功能鍵上除以文字標示功能外
,應具有以下能以觸覺清楚辨識之符號,確認鍵○、修改
鍵(—或<)、取消鍵X。
A404.13 螢幕顯示: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之背景與
文字之間有明顯對比色。交易功能上之中文字體不得小於
長、寬各1公分。
A405 其他
A405.1 衛生紙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如設置衛生紙架,衛生紙架
應距馬桶前端左右各20公分內,衛生紙之出口距馬桶須為45
公分至65公分(如圖A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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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405.1
A405.2 衣物掛勾:衣物掛勾設置於距地板面8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
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A405.3 置物架:設置於距地板面80公分至100公分範圍內,且其前
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A405.4 轉位台:如浴缸出水側對向牆壁前端設有固定式轉位台時,
其寬度為38公分以上(如圖A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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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405.4
A405.5 無障礙標誌參考圖示:無障礙設施標誌可參考下列圖示(如
圖A405.5)
圖A405.5
A405.6 停車費繳費機(亭):應設置於便捷、有無障礙通路可抵達之
位置,且讓輪椅使用者可方便操作,並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
圍之規定。
A405.7 洗手乳架:廁所內如設置洗手乳,應設置鄰近於洗面盆處,
高度於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內,前面及側
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405.8 馬桶坐墊紙:廁所內如設置馬桶坐墊紙,應設置於距地板面
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圍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
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405.9 擦手紙、烘手機:廁所內如設置擦手紙或烘手機,應設置鄰
近於洗面盆處,高度於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範
圍內,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405.10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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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204.2.4室內通路走廊突出物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
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前面及
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405.11 照護床:廁所內如設置照護床,應於側邊保留協助者操作
與輪椅使用者移位空間,照護床展開後,長度不得小於125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65公分,高度距地板面40公分至50公
分。
A405.12 人工肛門污物盆:廁所內如設置人工肛門污物盆,污物盆
上方需設置冷熱混合水龍頭,污物盆旁側牆應設2 至3 個
掛勾及放置提包之置物台,設置高度距地板面80 公分至
100 公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