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指引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89
附錄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指引
A201 適用範圍:本附錄2提供設計者參考。
A2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
A202.1 組成: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
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
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
A202.2 導盲磚: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覺障礙服務
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
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A202.3 公務機關設置:公務機關之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須引導至服
務台。
A202.4 公共運輸場站設置:公共運輸場站之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須
設置定點上下車位置,並引導至服務台。
A202.5 特別設置需求:有視覺障礙學生就讀時之學校,可由定向行
動訓練師或視覺障礙服務專業人員針對需求設置視覺障礙
引導設施。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90
附錄3 無障礙機械遊樂設施
A301 適用範圍:本附錄3提供設計者參考。
A302 無障礙機械遊樂設施:係供行動不便者可到達進出及使用之機
械遊樂設施。
A303 無障礙入口: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至少需有一
側與無障礙通路銜接,並提供符合A102.2.6之迴轉空間,迴轉
空間得與無障礙通路或淨空區重疊。
A304 搭乘等候區
A304.1 地面:搭乘等候區的地面應平整、穩定、堅固和防滑,坡度
不得大於1/50。
A304.2 間隔:設施搭乘區與淨空區地面應保持平整,其垂直高度相
差不得大於1.5公分,水平間隙不得大於7.5公分。如結構上
或操作上無法達成,營運者可以搭架接板、坡道或其它裝置
。
A304.3 淨高:搭乘等候區之淨高度應不得小於200公分。
A305 機械遊樂設施之輪椅席位
A305.1 席位空間:輪椅席位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且深度不得小於
120公分(如圖A305.1)。
A305.2 突出物:輪椅席位前方距地板面未達25公分範圍內不得有突
出物;距地板面25公分至65公分範圍內,突出物不得大於15
公分。距地板面高度超過65公分時,突出物不得大於60公分
。但機械遊樂設施另設有安全裝置者,得不受上述限制(如
圖A305.2)。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91
圖A305.1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92
圖A305.2
A306 移位式機械遊樂設施:設有固定座位輪椅無法直接進入,使用
者必須移位至無障礙座位時,應設置協助移位之輔助設施,如
果結構上或操作上無法達成,營運者得使用移動式輔助設施。
A306.1 淨空區:無障礙座位相鄰之搭乘區應留設最少長120公分、
寬75公分之淨空區。設計者可以決定設置於遊樂設施最適合
讓行動不便者搭乘之位置。
A306.2 移位高度:協助移位之輔助設施座椅高度應距搭乘區地面36
公分至60公分,無障礙座位高度應距搭乘等候區地面40公分
至45公分。
A307 陪同人座位:機械遊樂設施席位寬度超過135公分,可容納1
人以上搭乘且輪椅席位不需要在中間維持重心者,應設置陪同
人座位。陪同人座位應鄰近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