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1 基本尺寸(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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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02.4.2
A102.4.3 桌檯較大:輪椅使用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深度為25公分
至60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15公分(如圖A102.4.3
)。如桌檯突出大於60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
圖A102.4.3
A102.5 凹室操作空間:當輪椅使用者必須進入凹室時,所需操作空
間如A102.5.1及A102.5.2。
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深度大於60公分時,所需最小寬度為90
公分(如圖A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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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02.5.1
A102.5.2 平行進入:當凹室深度大於40公分時,所需最小長度為150
公分(如圖A102.5.2)。
圖A102.5.2
A102.6 膝蓋淨容納空間:當輪椅使用者必須進入桌檯或洗面盆下部
空間時,距可靠近之邊緣20公分之範圍內,淨空間之最小高
度為65公分;距邊緣20至30公分處,淨空間之高度由65公分
逐漸降低為25公分(如圖A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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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