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九章 無障礙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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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無障礙標誌
901 適用範圍:無障礙設施需設置無障礙標誌者,應符合本章規定
設置。
902 通則
902.1 標誌:無障礙標誌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圖902.1
902.2 顏色:無障礙標誌之圖案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得採用
藍色底、白色圖案;且該標誌若設置於壁面上,該標誌之底
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用藍色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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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無障礙客房
10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客房者,其設計應符合
本章規定。
1002 通則
1002.1 位置: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應出入
方便。
1002.2 地面: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
1002.3 出入口: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客房之出入口應符合本規
範205.2.3及205.2.4之規定。
1003 衛浴設備
1003.1 組成:無障礙客房內應設置衛浴設備,衛浴設備至少應包括
馬桶、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間等。
1003.2 迴轉空間:衛浴設備空間應設置直徑135公分以上之迴轉空
間,其迴轉空間邊緣20公分範圍內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
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
1003.3 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規範505節之規定。
1003.4 洗面盆:應符合本規範507節之規定。
1003.5 衛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應符合本規範605節、606
節之規定。
1003.6 衛浴設備空間內求助鈴
1003.6.1 位置:馬桶、浴缸或淋浴間求助鈴之設置應分別符合本規
範504.4.1 、605.5.1及606.6.1之規定,並得合併檢討。
1003.6.2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
台,應連接至該客房外部之警示燈或聲響。
1004 設置尺寸
1004.1 客房內通路:客房內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床間淨寬
度不得小於90公分。
1004.2 門: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205.4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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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 供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應設置於距地板面高70公分
至100公分範圍內,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30公分以上。
1005 客房內求助鈴
1005.1 位置:應至少設置2處,1處按鍵中心點設置於距地板面90
公分至120公分範圍內;另設置1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
,按鍵中心點距地板面15公分至25公分範圍內,且應明確標
示,易於操控。
1005.2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應連接至無障礙客房外部之警示燈或聲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