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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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
701 適用範圍:設有固定座椅席位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應符合本章
規定。
702 通則
702.1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之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
度不得大於1/50。
702.2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
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
702.3 席位安排:輪椅觀眾席位得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
層,以增加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
702.3.1 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
側之夾角不得大於90°,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
不得大於60°(如圖702.3.1)。
圖702.3.1
702.3.2 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席位之水平視線與觀看銀
幕中心視線之夾角不得大於30°(如圖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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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02.3.2
702.4 座椅彈性運用:輪椅觀眾席位可考量安裝可拆卸之座椅,如
未有輪椅使用者使用時,得安裝座椅。
703 席位尺寸
703.1 寬度:單一輪椅觀眾席位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有2個以上輪
椅觀眾席位相鄰時,每個席位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如圖
703.1)。
圖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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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 深度: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深度應為120
公分以上(如圖703.2.1);如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
,則深度應為150公分以上(如圖703.2.2)。
由前方或後方進入
圖703.2.1
由左右側進入
圖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