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六章 浴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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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05.5.1
605.5.2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應連接至無障礙浴室外之警示燈或聲響。
606 淋浴間
606.1 適用範圍:設置淋浴間應符合本節規定。
606.2 迴轉空間:淋浴間內應設置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其
迴轉空間邊緣20公分範圍內,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者
,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
606.3 座椅:淋浴間應提供具扶手及背靠之沐浴椅,座面高度為40
公分至45公分,並應注意防滑。
606.4 水龍頭操作桿及蓮蓬頭位置:應設置於距地板面40公分至120
公分範圍內,且應距柱、牆角30公分以上(如圖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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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06.4
606.5 扶手:應裝設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地板面75公
分至85公分,長度不得小於120公分;垂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不得大於150公分,下緣距水平扶手上緣不得大於10公分,垂
直扶手與水龍頭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40公分,距離牆角為30
公分以上(如圖606.5.1、圖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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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06.5.1
圖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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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 求助鈴
606.6.1 求助鈴:浴室內設置淋浴間時應設置2處求救鈴。1處按鍵
中心點設置於距地板面90公分至120 公分範圍內;另1處按
鍵中心點設置於距地板面15公分至25公分範圍內,可供跌
倒時使用,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如圖606.6.1)。
圖606.6.1
606.6.2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應連接至無障礙浴室外之警示燈或聲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