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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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5.6
506 無障礙小便器
506.1 位置: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
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且不得設有
門檻。
506.2 高差:無障礙小便器前方不得有高差。
506.3 高度:無障礙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38公分
(如圖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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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6.3
506.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
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506.5 淨空間:無障礙小便器與其他小便器間應裝設隔板,且隔板
間之淨空間不得小於小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公分(如圖5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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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6.5
506.6 扶手:無障礙小便器兩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兩側扶手中心
線之距離為60公分(如圖506.5),長度為55公分,扶手上緣
距地板面為85公分,扶手下緣距地板面65公分至70公分。前
方扶手上緣距地板面為120公分,其中心線與牆壁之距離為25
公分 (如圖506.6.1、圖506.6.2)。
圖5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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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6.6.2
507 洗面盆
507.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洗面盆,應符合本節規定
。
507.2 高差:無障礙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507.3 高度:無障礙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公分,下緣應
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如圖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