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2/4)
原檔第 55 / 105 頁|原頁渲染與可搜尋文字層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48
圖505.2
505.3 高度:應使用一般型式之馬桶,座墊高度為40公分至45公分
,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背靠,背靠距離馬桶前緣42公分
至50公分,背靠下緣與馬桶座墊之淨距離為20公分(水箱作為
背靠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公分至50公
分)(如圖505.3)。
圖505.3
原檔第 56 / 105 頁|原頁渲染與可搜尋文字層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49
505.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
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中心點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及馬桶座
墊上40公分處(如圖505.4);馬桶旁無側面牆壁,手動沖水
控制應符合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圖505.4
505.5 側邊L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型扶手,
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如圖505.5.1),扶
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扶手外緣與馬桶
前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平扶手上緣與馬桶座墊距離為27公
分(如圖505.5.2)。L型扶手中間固定點並不得設於扶手垂直
部分。
原檔第 57 / 105 頁|原頁渲染與可搜尋文字層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50
圖505.5.1
圖505.5.2
505.6 可動扶手: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
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且兩側扶手
上緣與馬桶座墊距離為27公分,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
出部分不得大於15公分(如圖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