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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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5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其設計
應符合本章規定。
502 通則
502.1 位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502.2 地面: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
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5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
水得採用截水溝,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應至少有一方向開口
小於1.3 公分。
502.4 電燈開關:電燈開關設置高度應於距地板面70公分至100公分
範圍內,設置位置應距柱或牆角30 公分以上。
503 引導標誌
503.1 入口引導: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與一般廁所相同,應於適當處
設置廁所位置指示,如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未設置於一般廁所
附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
503.2 標誌: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如主要通路走廊與廁所盥洗室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
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如圖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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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3.2
504 廁所盥洗室設計
504.1 淨空間: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設置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
間,其迴轉空間邊緣20公分範圍內,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
規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如圖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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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4.1
504.2 門: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且符合
本規範205.4規定(如圖504.1)。
504.3 鏡子:鏡面底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90公分,鏡面高度應在90
公分以上(如圖504.3)。
圖504.3
504.4 求助鈴
504.4.1 位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2處求助鈴,1處按鍵中
心點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墊上60公分,另
設置1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按鍵中心距地板面高15
公分至25公分範圍內,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如圖
5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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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04.4.1
504.4.2 連接裝置:求助鈴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應連接至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外之警示燈或聲響。
505 馬桶及扶手
505.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節
規定。
505.2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
如設於側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
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如圖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