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四章 昇降設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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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06.2.3
406.3 後視鏡:昇降機廂入口對側壁面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
如對側壁面為鏡面不銹鋼或類似材質者不在此限),後視鏡之
下緣距機廂地面85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高度不
得小於90公分。但設置有困難者,得設置懸掛式之廣角鏡(
寬30公分至35公分,高20公分以上) 。
406.4 輪椅使用者操作盤:操作盤應包括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
樓層及開、關等按鍵。若為多排按鈕,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
的按鈕中心點距機廂地面不得大於120公分,(如設置位置不
足,得放寬至130公分),且最下層按鈕之中心點距機廂地面
為85公分至90公分;若為單排按鈕,其樓層按鈕之中心點距
機廂地面不得大於85公分至90公分;操作盤距機廂入口壁面
之距離不得小於30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20公
分(如圖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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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06.4
406.5 按鈕:按鈕應為長、寬各2公分以上,或直徑 2 公分以上,
按鈕間之距離不得小於1公分,其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
有明顯不同,且不得使用觸控式按鈕(如圖406.5)。
圖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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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置於一般操作盤之上、下、開、關
、樓層數、緊急鈴、緊急電話等按鈕左側。點字標示詳如表
406.6 (其中★表示避難層)。
表 406.6
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行進方向及
開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