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四章 昇降設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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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昇降設備
401 適用範圍:無障礙垂直通路中設置之昇降機,其出入平台及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相關設施應符合本章規定設置。
402 一般規定:無障礙昇降機與群管理控制下之一般昇降機之呼叫
按鈕必須分別設置,並得以相鄰兩座無障礙昇降機為群管理控
制。
403 引導標誌
403.1 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
降機方向指引。
403.2 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
,應作長度60公分、寬度3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並不得妨
礙輪椅使用者行進(如圖403.2)。
圖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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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無障礙標
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190公分至220公分,長、寬尺寸不得
小於15公分。如主要通路走廊與昇降機開門方向平行,則應
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404 昇降機進出及等待搭乘空間
404.1 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並留設直徑150
公分以上且坡度不得大於1/50之淨空間。
404.2 昇降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
的尺寸應為長、寬各2公分以上,或直徑2公分以上。上組呼
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點距地板面85公分
至90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5公分之
無障礙標誌(如圖404.2)。
圖404.2
404.3 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
牆、柱上應設置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數字、點字符號,單一
浮凸字時,長、寬各8公分以上。2個或2個以上浮凸字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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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浮凸字尺寸,應寬6公分、長8公分以上,觸覺裝置之中
心點應距地板面135公分,且標示之數字須與底板顏色有明顯
不同(如圖404.3)。
圖404.3
405 昇降機門
405.1 昇降機門:應為水平方向開啟,並為自動開關方式。如門受
到物體或人阻礙時,昇降機門應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
之裝置。
405.2 關門時間:昇降機開門時,昇降機門應維持完全開啟狀態至
少10 秒鐘。
405.3 昇降機出入口:昇降機出入口處之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
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3.2公分。
406 昇降機廂
406.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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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於135公分(不需扣除扶手占用之空間)(如圖406.1)。
但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淨寬度
不得小於8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25公分(不需扣除扶
手占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圖406.1
406.2 機廂扶手
406.2.1 設置規定: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符合本規範207節規
定之扶手。但固定方式得不受本規範圖207.2.1之限制。
406.2.2 高度:扶手上緣距機廂地面應為75公分。
406.2.3 端部處理:昇降機門為中央開啟式者,扶手端部免作防勾
撞處理。昇降機門為單側開啟式者,未設門框側,扶手端
部應作防勾撞處理;設有門框側,扶手端部免作防勾撞處
理(如圖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