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三章 樓梯(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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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04.3
304.4 特別規定
304.4.1 適用對象:第2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依本
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檢討之樓地板面積為240平方公尺以下
者。
304.4.2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
(R)應為18公分以下,級深(T)應為24公分以上(如圖
304.4.2),且55公分≦2R+T≦65公分。
圖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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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樓梯扶手
305.1 扶手設置:高差超過20公分之樓梯兩側應設置符合本規範207
節規定之扶手,高度自梯級鼻端起算(如圖 305.1)。扶手應
連續不得中斷,但樓梯中間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圖305.1
305.2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如圖
305.2.1),水平延伸不得突出於走廊上(如圖305.2.2);另中
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免設置水平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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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05.2.1
圖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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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警示設施
306.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30公分至60公
分,與地板表面顏色且材質不同之警示設施(如圖306.1)。
但中間平台不在此限。
圖306.1
307 戶外平台階梯: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
加裝扶手,級高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304.1之規定,扶手之設
置應符合本規範305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