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三章 樓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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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樓梯
3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樓梯者,其設計應符合本
章規定。
302 通則
302.1 樓梯型式:不得設置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如圖
302.1)。
圖302.1
302.2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302.3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
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如需設置
落水口,其格柵或開口應至少有一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
303 樓梯設計
303.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距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
部分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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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設施)(如圖303.1)。
圖303.1
303.2 樓梯轉折設計:樓梯往上之梯級部分,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
一階(如圖303.2.1、圖303.2.2)。但扶手符合平順轉折,且
平台寬、深度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如圖303.2.3)。樓梯
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高應不得小於19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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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