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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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6.3.3.1
圖206.3.3.2
圖206.3.3.3
206.4 坡道防護設施
206.4.1 坡道邊緣防護:坡道與鄰近地面高差超過20公分者,未鄰
牆壁側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之邊緣防護(如圖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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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6.4.1
206.4.2 坡道防護設施:坡道與鄰近地面高差超過75 公分時,未鄰
牆壁側應設置高度110 公分以上之防護設施;坡道位於地
面層10層以上者,防護設施高度不得小於120公分(如圖
206.4.2)。
圖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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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坡道扶手:高差超過20公分之坡道,兩側應設置符合本規範
207節規定之連續性扶手,且得免設置水平延伸。
207 扶手
207.1 適用範圍: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
節規定。
207.2 通則
207.2.1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2.8公分至4公分
,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公分至13公分(如圖207.2.1
)。
圖207.2.1
207.2.2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
物。
207.3 扶手設置
207.3.1 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可動扶手外,
扶手皆需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
利之突出物。
207.3.2 與壁面距離:扶手如鄰近牆壁,與壁面保留之間隔不得小
於5公分,且扶手上緣應留設最少45公分之淨空間(如圖
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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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7.3.2
207.3.3 高度:設單道扶手者,扶手上緣距地板面應為75公分至85
公分。設雙道扶手者,扶手上緣距地板面應分別為65公分
、85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應各降低10公分(如圖207.3.3
)。
圖2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