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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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
符合本章規定。
202 通則
202.1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
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
降平台等。
202.2 高差:高差在0.5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之斜角處理;高差
超過3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升降平
台。但高差未達0.5公分者,得不受限制(如圖202.2)。
圖202.2
202.3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
202.4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
202.4.1 適用對象: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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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
202.4.2 組成: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
202.4.3 設有騎樓者:其室外通路得於騎樓與道路邊界設置1處以上
坡道,經由騎樓通達各棟出入口。
202.4.4 免設置:位於山坡地者,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
50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50公分以上者,或
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個住宅單位
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
202.4.5 部分設置:建築基地具10個以上、未達50個住宅單位者,
應至少有1/10以上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
餘數者,應再增加1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
203 室外通路
203.1 適用範圍: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作為無障礙通路之
室外通路應符合本節規定。
203.2 室外通路設計
203.2.1 室外通路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
路不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
方向。
203.2.2 室外通路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15;但適用本規範
202.4者,其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10,超過者應依本規範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且兩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
,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
203.2.3 室外通路寬度:室外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30公分;但適用本
規範202.4者,其通路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203.2.4 室外通路排水:室外通路應考慮排水,洩水坡度為1/100
至1/50。
203.2.5 室外通路開口:室外通路寬度130公分範圍內,儘量不設置
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應
至少有一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如圖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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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3.2.5
203.2.6 室外通路突出物限制:室外通路淨高度不得小於200公分,
於距地面60公分至200公分範圍內,不得有10公分以上之懸
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防護設施(可使
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覺障礙者之設施)(如圖
203.2.6)。
圖203.2.6
203.2.7 室外通路警示設施特別規定:室外通路設有坡道,並於側
邊設有階梯時,為利視覺障礙者使用,應依本規範306.1
於階梯終端設置終端警示設施,其寬度不得小於130公分或
該階梯寬度。
203.2.8 室外通路迴轉空間:寬度小於150公分之通路,每隔6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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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路盡頭或距盡頭350公分以內,應設置直徑150公分以
上之迴轉空間。但適用本規範202.4者,其迴轉空間直徑不
得小於120公分。
203.3 室外通路防護設施
203.3.1 室外通路邊緣防護:室外通路與鄰近地面高差超過20公分
者,未鄰牆壁側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之邊緣防護(如圖
203.3.1)。
圖203.3.1
203.3.2室外通路防護設施:室外通路與鄰近地面高差超過75公分者
,未鄰牆壁側應設置高度110 公分以上之防護設施;室外
通路位於地面層10層以上者,防護設施不得小於120公分(
如圖2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