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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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01 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
編)第167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
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
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103 一般事項說明
103.1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或「限定範圍」(如
3公分至5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之誤差不得大於3%。
103.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明者,皆為規定之一部
分。
104 用語定義
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
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
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
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104.2 無障礙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含設備),使建
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
104.3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
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4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104.5 坡度:上下兩端之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值。
104.6 自動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104.7 點字:以六點為單元(方),運用其凸點的排列組合,構成供
視覺障礙者觸讀之文字符號。
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構
件,用以傳達資訊。
104.9 觸覺裝置: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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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
況。如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
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
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施之
延續及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
105 參考附錄: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
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