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第四章 銲接施工(6/6)
發布與施行:96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500號令訂定,96年8月1日生效。
文件性質:鋼結構施工規範及解說
官方來源: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 行政院公報發布令與附件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依本章公報附件收錄條文、解說及原附圖。原文用語、標準年版及字樣照錄;工程適用仍須核對契約指定版本。
頁內段落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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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檢驗 4.5.1 一般規定 1、 檢驗區分 (1) 自主檢驗:自主檢驗由承造人負責執行,須確認所有使用材料及施工方式,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 (2) 起造人抽驗:起造人有權執行抽驗,或委由監造人或承造人執行,抽驗結果應適時回報起造人,若抽驗結果未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時,應立即通知承造人進行改善作業,以避免工程延誤。相關檢測費用依契約規定處理,如契約未規定,則依雙方協議處理。 2、 銲接檢驗師 (1) 銲接檢驗師資格:銲接檢驗師須具有專門協(學)會考試及評審合格之資格,並報經工程師核可。 (2) 銲接檢驗師職責:銲接檢驗師須確認所有製造及安裝之銲接均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 3、 檢驗相關契約圖說 銲接檢驗師須取得有關材料及品質要求之契約圖說,以及所有銲接詳圖,包括銲道尺寸、長度、型式及位置等。 4、 材料確認 銲接檢驗師須確認所有使用材料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 5、 銲接程序及銲接設備確認 銲接檢驗師須審查所有使用之銲接程序及銲接設備,並確認其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 6、 施工檢驗及紀錄 (1) 銲道檢驗:銲接檢驗師須適時檢查接合處之組立品質,並確認所有銲道之尺寸、長度及位置,符合契約圖說及相關規範要求。 (2) 銲材確認:銲接檢驗師須確認使用之銲材符合銲接程序之規定。 (3) 檢驗標記:銲接檢驗師對已檢驗且判定合格之構件或接頭,須以一明顯之標記標示,標示方法可經協議後採用。承受反復載重之構件,未經工程師核可,不得以鋼印標記。 (4) 紀錄保存:銲接檢驗師須保存銲接人員資格檢定紀錄、銲接程序書及其他試驗紀錄,其期限至少至契約規定之保固期。 |
解說:
起造人執行抽檢,或可委由監造人等第三者執行,如直接由承造人執行,起造人代表應會同檢驗。
銲接檢驗師之授證單位,可由銲接或鋼結構相關公會、協(學)會等團體辦理。授證單位之訓練、考試及授證制度未建立實施之前,銲接檢驗師之資格確認,應為承造人具相關經驗及資格之人員,報經工程師核可。
銲接檢驗師須確認所有銲接人員資格。已檢定合格之銲接人員,如其銲接施工品質不符合本規範要求,且不良率異常時,銲接檢驗師可要求依本規範規定再行確認。資格逾期之再檢定已檢定合格之銲接人員,若未執行該項銲接工作超過六個月,銲接檢驗師須要求其再行確認其銲接技能。
一般銲接品質不良率超過5%(含),視為品質異常。不良率之計算依本規範4.5.2之3(4)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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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非破壞檢測 1、 一般規定 (1) 契約指定非破壞檢測:契約中指定之非破壞檢測方法,承造人須執行並確保所有指定檢測之材料或銲道符合本節各相關非破壞檢測程序之品質要求。 (2) 契約未指定非破壞檢測:契約中未指定非破壞檢測,如起造人要求執行,承造人須依本節各相關非破壞檢測程序執行檢測,惟起造人須負擔檢測及相關費用。當檢測結果未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時,整修及相關複檢費用須由承造人負擔。 (3) 鋼結構銲道非破壞檢測之儀器校驗、檢測人員資格及檢測程序,須依本節之規定。 (4) 經依CNS 13021「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檢測後,且判定合格之銲道,始可執行其他非破壞檢測。 (5) ASTM A514及A517鋼材,於銲接完成48小時後,或厚度超過50mm之其它鋼材,於銲接完成24小時後,始可執行非破壞檢測。上述以外之鋼材,於銲接完成,銲道溫度降至室溫後,即可執行非破壞檢測。 (6) 所須之非破壞檢測方法,含檢測位置、檢測比率及接受標準等,應依相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7) 檢測人員於檢測前應暸解被測銲道之材料種類、材料厚度、接頭型式、銲接方法或整修方式等相關資料。 2、 非破壞檢測程序書 各種非破壞檢測方法之檢測程序與技術須符合下列規定: (1) CNS 13021「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2) CNS 13464「鋼結構銲道液滲檢測法」。 (3) CNS 13341「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法」。 (4) CNS 12618「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5) CNS 12845「結構用鋼板超音波直束檢測法」。 (6) CNS 11224「脈波反射式超音波檢測儀系統評鑑」。 (7) CNS 13020「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3、 檢測範圍 檢測範圍含檢測方法、銲道種類、檢測位置、檢測比率及不良率之計算等,應依相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1) 全驗:契約圖說中要求檢驗之銲道,若未指定局部檢驗或抽驗時,須採全驗。 (2) 局部檢驗:契約圖說中採局部檢驗時,須指定檢測銲道種類、檢測位置、長度。 (3) 抽驗:契約圖說中採抽驗時,須指定每批抽驗數量。每個抽驗點須涵蓋銲道長度100mm至300mm,如抽驗點判定不合格,須檢測出不合格範圍,另該批銲道須追加兩個抽驗點,抽驗位置由承造人和起造人代表協調決定。如追加之抽驗點判定不合格,則該批銲道須採全驗。 (4) 不良率之計算:不良率之計算,以300mm為一單位,不足300mm以一個單位計算。 (5) 非破壞檢測第二次(含)以後之抽驗比例如表4.5-1所示。 4、 接受標準 非破壞檢測接受標準,依本規範各檢測程序書之規定。其他之接受標準,須經工程師核可後始可採用。 表4.5-1 非破壞檢測第二次(含)以後之抽驗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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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1、 第一次檢測就整批(第一節或區)作100%檢測;第二次以後,則根據上次之檢測結果,一本表規定之比率作檢測。
2、 全滲透銲道之非破壞檢測,以超音波檢測或是射線檢測為主。
3、 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
(1) 非破壞檢測人員須依CNS 13588「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之規定辦理檢定與授證。
(2) 執行檢測工作者須具有初級檢測員或以上之資格。
(3) 執行判定工作者須具有中級檢測師或以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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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施工品質要求 用以抵抗地震力之鋼構架之重要銲接接合須依規定進行非破壞性檢驗,檢驗工作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 1、 工廠實施之鋼構接頭與續接之所有全滲透銲均須進行超音波或放射線檢驗。 2、 工地實施之接頭與柱續接之全滲透銲均須進行超音波或放射線檢驗。 3、 鋼材厚度超過4公分且承受垂直於厚度方向銲接冷縮應變之處,須在接頭銲接完成後進行超音波檢驗。 |
解說:
本條文規定的目的,係因所有鋼構架在地震中的行為與建造的技術息息相關,因此設計工程師必須提供適當的品質控制措施,特別是結構主要構件中受拉構材之銲道。AISC(1992)提供一檢驗及試驗的特別規定,其中對鋼構架的特別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地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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