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第四章 銲接施工(5/6)
發布與施行:96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500號令訂定,96年8月1日生效。
文件性質:鋼結構施工規範及解說
官方來源: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 行政院公報發布令與附件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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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段落索引
-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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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銲接施工作業 4.4.1 一般規定 鋼結構之銲接施工作業須依本節規定辦理。
- 4.4.2 母材及配合材料 銲接使用之母材種類及等級應符合施工契約文件之規定。導銲板、背襯及墊板
- 4.4.3 銲接材料 1、 銲接材料之一般規定 ( 1 ) 銲接材料確認:銲接材料製造廠商,應出
- 4.4.4 電熱熔渣銲接及電熱氣體銲接製程 1、 製程限制 電熱熔渣銲接及電熱氣體銲接製程,不可
- 附圖
- 4.4.6 銲接施工作業 1、 銲接程序規範書之製作須依 4.2 節之規定。 2、 銲接母材如須
- 4.4.7 母材切割面規定 銲接母材表面須平整,不得有影響銲接品質之裂縫、毛邊、及其它不連續性缺
- 4.4.8 變形及收縮控制 1、 構件組合銲接之順序,須考慮採最小之變形及收縮。 2、 銲接順序
- 4.4.9 接頭尺寸及公差 1、 填角銲接合須緊密接觸,板厚在 76
- 4.4.10 開槽尺寸 1、 除了電熱熔渣銲及電熱氣體電弧銲外,開槽銲接接頭之尺寸如圖 4.4-
- 4.4.11 銲接構件尺寸容許公差 銲接構件尺寸之容許公差量應符合一般施工規定及本規範下列各節之
- 4.4.12 銲道外觀 所有銲道其可接受及不可接受之外觀形狀圖例如圖 4.4-6 所示。 1、
- 4.4.13 銲道修補 銲道修補時如須剷除銲道或部分母材,可使用機械、研磨、鑿除、剷除等方式處理
- 4.4.14 鎚擊 1、 銲道每一層之間可以鎚擊之方式來消除應力,以避免龜裂或變形。且不可過度鎚
- 4.4.15 弧擊 應避免在永久銲道外之母材弧擊。弧擊造成之龜裂或損傷均應磨平並加以檢查。
- 附圖
5、 銲工檢定標準試片及取樣位置須依照圖C4.3-2之規定。
圖C4.3-2 銲工檢定標準試片及取樣位置
6、 銲接操作員檢定標準試片及取樣位置須依照圖C4.3-3之規定。
圖C4.3-3 銲接操作員檢定標準試片及取樣位置
7、 假銲人員檢定標準試片及取樣位置,依圖C4.3-4之規定。
圖C4.3-4 假銲人員檢定試片及取樣位置
8、 彎曲試片加工及試驗規定:
(1) 側彎試片加工尺寸,依圖C4.3-5之規定。
(2) 面彎及背彎試片加工尺寸,依圖C4.3-6之規定。
(3) 彎曲試驗之內側半徑,依表C4.3-5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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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材厚度(t) |
試片厚度(t1)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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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m∼38mm |
同母材厚度 |
銲冠及背襯板須除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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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mm以上 |
38mm |
圖C4.3-5 側彎試片加工尺寸
圖C4.3-6 面彎及背彎試片加工尺寸
表C4.3-5 彎曲試驗內側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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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材標稱降伏強度 |
彎曲內側半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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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 |
MT/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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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以下 |
3.5以下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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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40 |
3.5∼6.3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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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以上 |
6.3以上 |
32 |
9、 銲工及銲接操作員資格檢定之檢驗及接受標準
目視檢驗、射線檢測、彎曲試驗、巨觀浸蝕試驗之接受標準參照4.3.2節之規定。
填角銲壓破試驗:試片依圖C4.3-7所示受力,其結果以目視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試片發生斷裂時:
(i) 破斷面必須呈現完全熔合至接觸根部。
(ii) 夾渣或氣孔之直徑不得大於2mm。
(iii) 在150mm長的試片中,其夾渣或氣孔之總和長度不得大於10mm。
(2) 試片壓至同一平面且不斷裂。
10、 假銲人員資格檢定之檢驗及接受標準
(1) 目視檢驗:試片銲接完成後須符合下列規定後始進行角銲壓破試驗。
(i) 銲道外觀需平順,且不得有龜裂、搭疊及氣孔。
(ii) 銲蝕深度不得超過1mm。
(2) 角銲壓破試驗:依圖C4.3-7作角銲破壞試驗,採目視檢驗,其結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i) 破斷面必須完全熔合至接觸面根部。
(ii) 夾渣或氣孔之直徑不得大於2mm。
圖C4.3-7 填角銲壓破試驗
11、 銲接人員資格限制及檢定紀錄
(1) 銲接人員資格檢定之主要參數需建立檢定紀錄。
(2) 主要參數改變時,如表4.3-1所示,須重新檢定。
12、 重新檢定
銲接人員資格檢定不合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銲工及銲接操作員:
(i) 初驗不合格者,得立即以加倍試片複試,但複試以一次為限,且加倍之試片均需符合規定始可判定合格。
(ii) 不合格者,至少七天後或經工程師核可,始得重新檢定。
(2) 假銲人員:
(i) 檢定不合格者,得立即複試一次。
(ii) 經訓練或至少三天後始得重新檢定。
<附錄A 4.3.1銲道接頭衝擊試驗方法>
1、 一般規定
(1) 銲道接頭之衝擊試驗方法應於契約圖說中規定,未規定者則依本規定辦理。
(2) 本規定主要針對銲道接頭,規定其衝擊試驗所須配合之事項,未規定之相關事項則依照CNS 3033(金屬材料衝擊試驗試片)及CNS 3034(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之規定執行。
2、 試片取樣
(1) 試片取樣位置須依圖A4.3.1-1之規定,銲道衝擊試片自銲道中心取樣,並將開槽線儘量接近銲道中心線。熱影響區之衝擊試片自銲接熱影響區處取樣,並將開槽線儘量落在銲接熱影響區內。
(2) 取樣時,衝擊試片之長度應較CNS 3033 4號試片之長度為長,以便涵蓋銲道或熱影響區,試片取下後,須經表面研磨浸蝕,如5%硝酸酒精(Nital),找出銲道熔融線及熱影響區,以決定開槽位置,並加工成CNS 3033 4號試片。
(3) CNS 3033 4號試片請參考圖A4.3.1-2。
(4) 當材料厚度不足以取得標準衝擊試片時,可依CNS 3033規定取小尺寸試片,取樣位置則依2.1節之規定。
(5) 當材料厚度超過50mm時,可採取部分銲接,唯銲接之厚度須至少50mm,再依2.1節之規定取樣。
(6) 試片取樣數目為5個試片,試驗後捨棄最大值及最小值以降低試驗的變異。
3、 試驗
(1) 試驗溫度及吸收能量的要求依契約圖說或規範之規定。
(2) 衝擊試驗方法依照CNS 3034之規定。
(3) 試驗紀錄應含契約圖說所規定的項目,若契約圖說未規定,則應包括(i)試驗種類,(ii)鋼種符號及厚度,(iii)開槽型式及尺寸,(iv)銲接方法、銲接材料及銲接條件,(v)銲接試片尺寸,(vi)銲後熱處理,(vii)試片取樣狀況,(viii)試驗溫度及吸收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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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銲接施工作業 4.4.1 一般規定 鋼結構之銲接施工作業須依本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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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母材及配合材料 銲接使用之母材種類及等級應符合施工契約文件之規定。導銲板、背襯及墊板所使用之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導銲板 導銲板材料須與母材材料相同或經銲接程序檢定核可之材料。 2、 背襯 背襯鋼材須符合表4.2-1所列鋼材,惟降伏強度高於690Mpa(70 kgf/mm2)之母材其背襯鋼材須使用相同等級鋼材。使用其他背襯材料時,須經銲接程序檢定核可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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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銲接材料 1、 銲接材料之一般規定 (1) 銲接材料確認:銲接材料製造廠商,應出具品質證明書或檢驗報告,內容應有具體之數據及明確之陳述,足以證明該項材料符合所指定之材料標準。 (2) 適用分類:銲材等級,電弧長度,電壓、電流、保護氣體種類及氣體流量必須適合母材厚度,開槽型式,銲接姿勢以及工作環境等。銲接條件必須在銲材製造商所建議的範圍內,或經銲接程序檢定認可。 (3) 保護氣體:銲接所使用的保護氣體必須屬於銲接用等級,各氣體氣態之露點為:氬氣:-60℃以下(含),CO2:-51℃以下(含),氦氣:-57℃以下(含),氮氣:-51℃以下(含),氧氣:-48℃以下(含)。若工程師要求時,承造人必須提供氣體製造者的證明文件,證明露點符合要求。自行混合之混合氣體必須使用合適的流量錶,混合比例必須符合銲接程序規範書的規定。 (4) 儲存:已拆封的銲接材料必須作適當的保護及儲存,使用前必須依本章之規定進行再烘乾作業。 (5) 背襯材料:背襯材料可使用銅、銲藥、陶瓷、鐵粉或相似材質之材料,但必須經銲接程序檢定認可。 2、 被覆銲條 手工電弧銲接使用的被覆銲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3506高強度鋼用被覆銲條及CNS 13719軟鋼用被覆銲條。所有低氫系銲條必須密封包裝。低氫系被覆銲條容許曝露大氣時間及烘乾作業標準,分別依表4.4-1及表4.4-2之規定處理。 表4.4-1 低氫系被覆電銲條容許曝露大氣時間
表4.4-2 低氫系被覆銲條烘乾作業標準
3、 潛弧銲線及銲藥 (1) 銲線及銲藥組合:銲線及銲藥組合必須符合CNS 13014,13015之規定。 (2) 銲藥 a. 銲接使用的銲藥必須乾燥、無雜物或鐵屑等,儲存期間必須不變質。 b. 銲藥包裝如破損,使用前必須在高於260℃之溫度烘乾1小時。 c. 銲藥拆封後須立即使用,銲藥受潮時須在高於260℃之溫度烘乾1小時。 d. 銲接過程中未熔化的銲藥可回收使用,但必須與新銲藥混合使用。 4、 氣體遮護金屬電弧銲接或包藥銲線電弧銲接之銲線與保護氣體須依CNS 8967規定。 5、 惰氣遮護鎢極電弧銲接 銲接電流必須與鎢棒配合,填料金屬可參照CNS 13005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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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1、被覆銲條
CNS未規定之銲條,可依循美國銲接學會規格AWS A5.1及AWS A5.5之規定。
2、 潛弧銲線及銲藥
(1) 潛弧銲接可以單電極或多電極進行銲接。電極間的距離以不使前導電極銲接後所形成之銲渣完全冷卻為原則。多極電弧銲接常使用於開槽銲及平角銲。
(2) 銲藥拆封太久,銲藥會與空氣中的水氣結合,使銲藥特性受到影響,一般常造成銲道表面有氣孔。拆封允許時間因時地而異,拆封後未立即使用之銲藥,使用前通常將上層約3-5公分後之銲藥去除或重烘再使用。
(3) 銲藥新舊混合比例,可參照製造廠之建議,混合之原則為控制其粒度分佈能均一及成分固定。
(4) CNS未規定者可依循AWS A5.17及A5.23之規定。
3、 氣體遮護金屬電弧銲接及包藥銲線電弧銲接
(1) CNS未規定者,可參照AWS A5.18及A5.20之規定。
(2) 銲接金屬降伏強度高於415Mpa(42 kgf/mm2)之低合金鋼銲接時,氣體遮護金屬電弧銲接可參照AWS A5.28之規定,包藥銲線電弧銲接可參照AWS A5.29之規定。
4、 惰氣遮護鎢極電弧銲接
CNS未規定時鎢棒規格可依循AWS A5.1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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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電熱熔渣銲接及電熱氣體銲接製程 1、 製程限制 電熱熔渣銲接及電熱氣體銲接製程,不可使用於淬火-回火鋼材之銲接。對於承受返復拉應力或返復拉壓應力之結構,亦不可使用。惟箱形構材之橫梁內隔板銲接不在此限。 2、 熔填材料及導管 熔填材料之消耗性導管必須在乾燥、乾淨及適當條件下使用。 3、 銲藥條件 電熱熔渣銲接使用之銲藥必須保持乾燥、無雜質或鐵屑。所有銲藥必須整包購入。在正常情況下至少能儲存6個月而不影響銲接性能。整包銲藥有破損受潮時,必須經120℃溫度烘乾1小時後始得使用。若與水接觸過之銲藥不得使用。 4、 預熱 電熱熔渣銲接及電熱氣體銲接為高入熱量銲接,不須預熱可直接銲接,但若施工環境溫度低於0℃時,不可進行銲接。 5、 銲接施工品質 銲接起始處必須容許產生足夠的熱量使銲材熔入母材。銲接停止處,必須位於母材銲接面之外緣。銲接後必須進行做超音波探傷檢測確認,並將檢測結果之報告提送工程師認可。惟鋼板以本銲接方法對接時,必須以射線檢測法作測試。 6、 修整 銲道品質如不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時,必須依照4.4.13節已認可之銲接程序規範作修整,或將銲道剷除重銲。 7、 耐候性鋼板銲接規定 對於外露、不作塗裝、耐候性鋼板之電熱熔渣銲接及電熱氣體銲接,必須使用耐候性銲材。 |
解說:
與水接觸或變潮之銲藥,會因銲藥中部分的成分(如碳氫化合物、金屬粉、黏土等)與水溶化而變質,雖經烘乾過程,但因部分與水融化再烘乾的原料會變質或混合不均,此會造成銲接品質之不良,因此不宜再使用。
施銲環境溫度低於0℃時,雖然母材施銲處之預熱可控制施銲區之溫度,但母材其他區域及外界溫度太低,使銲接之冷卻速度加快,導致銲接區(銲道及熱影響區)之晶粒粗大且硬脆,不利於銲接施工之品質。
解說:
鋼結構常用之剪力釘為圓形端座(stud based),其釘銲為光面無螺紋,詳細資料可參考AWS C5.4-93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stud welding”。
剪力釘機械性能試驗未規定部分可參照ASTM A307之規定。
植釘銲接銲道凸緣之銲接金屬不承受強度,因此在圓週銲道凸緣上的小收縮裂縫不影響植釘銲接品質,為可接受之植釘銲接。
銲接電流、電壓、時間及銲槍等設定,可參照AWS C5.4 所列或過去經驗擇取最佳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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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銲接施工作業 1、 銲接程序規範書之製作須依4.2節之規定。 2、 銲接母材如須預熱時,其預熱溫度應依照預檢定合格之銲接程序規範書。 3、 銲接母材預熱須於施銲處周圍一倍板厚之範圍內,但不得少於75 mm。不同母材結合時,採較高強度母材之預熱標準。 4、 銲接最低道間溫度應依照銲接程序規範書之規定。 5、 預熱及道間溫度應於每一道銲接前作量測。 6、 銲接入熱量應按鋼材製造廠之建議執行。 7、 因構件製造或組合整型需要時,得作應力消除處理。 8、 背襯板亦可採用銅、銲藥、陶瓷、鐵粉或相似材質,惟其須經檢定合格。 (1) 開槽銲接使用背櫬板時,銲接金屬必須熔至背櫬板。 (2) 銲道之鋼背襯板應連續。背櫬板長度不足時可以續接,但續接處應以全滲透銲接。 (3) 鋼材背襯板厚度以不被熔穿為最低要求,各銲接製程之鋼背襯板厚度要求須依表4.4-5之規定。 (4) 靜載結構之鋼背襯板,所使用之背櫬板不必去除,可採斷續銲接。 (5) 承受高週次疲勞載重之結構有鋼材背襯板之銲道,若與計算應力垂直者,則鋼背櫬板應去除。若與應力平行或不影響應力計算者,鋼背襯板不必去除,但必須將鋼背襯板連續銲接。 表4.4-5 鋼材背襯板厚度之規定
9、 GMAW、GTAW、EGW或FCAW-G銲接風速超過2 m/sec時,應具有妥善之防風設備始得銲接。 10、 銲接構件曝露於雨水中時,不可施銲。但構件表面受潮其相對濕度高於85%時,須先烘乾或其它除溼措施,始可施銲。 11、 最小填角銲尺寸須符合4.1.5節表4.1-1之規定。 12、 假銲要求須與後續銲接之銲接程序規定相同,但後續銲接為潛弧銲接時不在此限。受動載結構且工程師要求時,假銲須去除之,並須研磨為原始之平面狀況。承受週期性反復載重之接頭,且該構件為淬火-回火鋼材時,在其拉力區不得施以假銲,但梁拉力側翼板1/6倍梁深以上時,不在此限。 13、 扇形孔之圓弧必須平順,切割面不得有凹痕,其粗糙度須符合4.4.7節之規定。扇形孔形狀及大小應依設計圖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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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母材切割面規定 銲接母材表面須平整,不得有影響銲接品質之裂縫、毛邊、及其它不連續性缺陷。接合面及其附近區域不得有銹皮、銲渣、水氣、油漬及影響銲接之物質。 1、 切割表面層狀間斷之容許及修改標準如下: (1) 長度小於或等於25 mm之層狀間斷,可不必整修。 (2) 長度大於25mm而深度小於或等於3 mm之層狀間斷,可不必整修,但必須以研磨方式抽驗此等間斷之10 %,當發現有任何間斷之深度超過3 mm時,則所有其它間斷長度大於25 mm時必須100 %檢驗。 (3) 長度大於25 mm而深度大於3 mm小於或等於6 mm之層狀間斷,必須磨除,但無須補銲。 (4) 長度大於25 mm而深度大於6 mm小於或等於25 mm之層狀間斷,必須完全去除並予補銲,但銲接修補之長度不得超過板邊總長度之20 %。 (5) 長度及深度均超過25 mm之層狀間斷,必須依4.4.7節之規定處理。 2、 切割面上長度及深度均超過25 mm之層狀間斷必須依下列規定處理。 (1) 檢測出層狀間斷之位置,分類(W,X,Y,Z)及面積,如圖4.4-4所示。 (2) 累計上述W,X,Y類層狀間斷面積之總合若不大於切割材料面積板寬 × 板長之4%,則容許整修。整修時必須剷除深入切割表面下25 mm以上,並以低氫系銲材補銲,每一銲層厚度不得大於3 mm。若累計W,X,Y類層狀間斷之橫向長度(垂直板長方向)之總合大於板寬之20 %時,上述4 %之容許標準必須就超出部分依比例折減。 (3) 若於銲接完成後發現Z類層狀間斷,其面積不超過(2)項之容許標準,且距離銲道25 mm(含)以上,則可不予整修。若距離小於25 mm,則此Z類間斷必須鏟除距熔填區25 mm以上,並以低氫系銲材補修,每一銲層厚度不得大於3mm。 (4) 若W、X、Y或Z的間斷面積超過上述之容許範圍,則必須更換該構件,如採修補之方式則需經工程師核可。 3、 淬火-回火或正常化鋼材等不可以瓦斯挖槽。 4、 切割表面粗糙度之容許標準如下: (1) 鋼板厚度≦100 mm,粗糙度≦25μm。 (2) 100 mm<鋼板厚度≦200 mm,粗糙度≦50μm。 (3) 鋼板不受力端面,粗糙度≦50μm。 (4) 上述之「粗糙度」指「中心線平均粗糙度」其定義詳CNS7868。 5、 切割面上之獨立凹陷,若深度小於5 mm必須以機械方法磨除。若深度大於5 mm必須研磨整修使凹陷坡度小於1比10,但其橫斷面積之減少量不得超過2 %,否則必須以低氫系銲材補修。熱切斷面上之凹陷可以銲接修復,但須經工程師核可。 6、 構材角隅之切割面必須保持圓滑,其圓弧半徑不得小於25 mm,切割面轉角不得有凹痕,其粗糙度亦須符合前款之標準。
圖4.4-4 切割面之層狀間斷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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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變形及收縮控制 1、 構件組合銲接之順序,須考慮採最小之變形及收縮。 2、 銲接順序及變形控制之程序須由工程師簽核。 3、 道間冷卻溫度不可低於最小規定之預熱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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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接頭尺寸及公差 1、 填角銲接合須緊密接觸,板厚在76 mm以下,根部間隙不得大於5 mm,但使用背襯輔助時,根部間隙可到8 mm。若間隙大於1.6 mm時,腳長必須加上該間隙,或承造人可證明原腳長可獲得有效的喉深。 2、 部分滲透開槽銲接構件之接合面須儘可能緊密接觸。在矯直或組合後,板厚在76 mm以下的構件,根部間隙不得大於5 mm。但使用背襯輔助時,根部間隙可到8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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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開槽尺寸 1、 除了電熱熔渣銲及電熱氣體電弧銲外,開槽銲接接頭之尺寸如圖4.4-5所示,詳細之開槽尺寸公差須經工程師確認。 2、 根部間隙大於4.4.9節所述之允許公差,但小於2倍較薄板厚或19㎜時,構件接合銲接前可利用銲接矯正至可接受的尺寸。不在此限的銲接矯正須經工程師核可。 3、 開槽尺寸須符合表4.2-6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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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4-5 開槽接合之尺寸公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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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銲接構件尺寸容許公差 銲接構件尺寸之容許公差量應符合一般施工規定及本規範下列各節之規定。 1、 柱與桁架之直線度 銲接製作之柱與桁架其直線度之容許公差量如下: (1) 長度小於9公尺時其容許公差量為:3 mm × 總長度之公尺數/3 (2) 長度在於9公尺至14公尺時其容許公差量為:10 mm (3) 長度大於14公尺時其容許公差量為:10 mm+3 mm ×(總長度之公尺數-14)/3 2、 大梁及小梁之直線度 銲接製作之大梁或小梁,不論斷面形狀大小,且未設計拱度彎曲時,其直線度之容許公差量為:3 mm × 總長度之公尺數/3 3、 標準大梁及小梁之拱度 (1) 銲接製作之大梁或小梁,不論斷面形狀大小,於工廠製作時,其拱度之容許公差量如下: (i) 在跨距之中間點: 跨距≧30公尺時,其拱度容許公差量為-0,+38 mm。 跨距<30公尺時,其拱度容許公差量為-0,+19 mm。 (ii) 在跨距之中間任何一點,其拱度容許公差量為:-0,+4ab(1-a/L)/L mm 其中,a:檢測點至端部之距離(公尺) b:跨距≧30公尺時b為38 mm,跨距<30公尺時為19 mm L:跨距之長度(公尺) (iii) 在支撐點時: 端部支撐點之拱度容許公差量為0 內部支撐點之拱度容許公差量為 ±3mm (2) 拱度之測量應在無負荷狀態下執行測量。 4、 大梁與小梁之水平彎曲度 銲接製作水平彎曲之大梁或小梁,其中間點之彎曲容許公差量為: △e=±3 mm × 總長度公尺數/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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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腹板平坦度之公差量 (1) 測量:大梁腹板平坦度之公差量,應限定於實際腹板中心線到邊緣之測量偏差為腹板平坦度之公差量,並應於安裝前執行測量。 (2) 靜載鋼板結構:腹板平坦度之公差量如下列規定: D為梁深度,t為梁腹板厚度,d為翼板與加勁板所圍平面內之最小尺寸。 (i) 腹板兩側皆有中間加勁板者: 當D/t<150時,其最大公差量=d/100 mm 當D/t≧150時,其最大公差量=d/80 mm (ii) 腹板僅一側有中間加勁板者 當D/t<100時,其最大公差量=d/100 mm 當D/t≧100時,其最大公差量=d/67 mm (iii) 腹板皆無中間加勁板時,其最大公差量=D/150 mm (3) 受動載結構:腹板平坦度之公差量如下列規定: D為梁深度,t為梁腹板厚度,d為翼板與加勁板所圍平面內之最小尺寸。 (i) 腹板兩側皆有中間加勁板者: 內梁─ 當D/t<150時,其最大公差量=d/115 mm 當D/t≧150時,其最大公差量=d/92 mm 外側梁- 當D/t<150時,其最大公差量=d/130 mm 當D/t≧150時,其最大公差量=d/105 mm (ii) 腹板僅有一側有加勁板者: 內梁- 當D/t<100時,其最大公差量=d/100 mm 當D/t≧100時,其最大公差量=d/67 mm 外側梁- 當D/t<100時,其最大公差量=d/120 mm 當D/t≧100時,其最大公差量=d/80 mm (iii) 腹板皆無加勁板時,其最大公差量=D/1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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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腹板與翼板中心線之偏差量 銲接製作H或I型鋼,其腹板中心線與接觸面翼板中心線間之容許公差e≦3 mm。 7、 翼板彎曲與傾斜度 銲接製成之大梁或小梁翼板彎曲或傾斜之容許偏差如下: B為翼板寬度,e為容許公差量 接合部- e ≦ B/100且e ≦ 3 mm 一般部- e ≦ B/75且e ≦ 6 mm 8、 梁深度之容許公差量 銲接製成之大梁與小梁在腹板中心測量之深度,其最大容許公差為: (1) 梁深度小於0.9公尺時,其最大容許公差量為 ±3 mm。 (2) 梁深度於0.9公尺至1.8公尺時,其最大容許公差量為±5 mm。 (3) 梁深度大於1.8公尺時,其最大容許公差量為+8 mm或-5 mm。 9、 支承點加勁板之組立容許公差: (1) 支承加勁板與腹板須保持平直的接觸,且加勁板端面與翼板內表面接觸面積至少須有75 %接觸,翼板與支承板接觸處之間隙75 %面積範圍須小於0.25 mm,其餘25 %面積範圍亦不得大於1 mm。 (2) 大梁若無加勁板時,則支承點於梁中心處之間隙應小於0.25 mm,另腹板與翼板間之夾角亦不得大於90°。 10、 加勁板之容許公差 (1) 加勁板之固定:中間加勁板若標明為緊密固定時,其加勁板與翼板之間隙應小於1.6 mm。 (2) 中間加勁板垂直度公差: (i) 梁深<1.8公尺時,其垂直度之公差應小於13 mm。 (ii) 梁深≧1.8公尺時,其垂直度之公差應小於19 mm。 (3) 支承點加勁板之垂直度與位置: (i) 梁深<1.8公尺時,其垂直度之公差應小於6 mm。 (ii) 梁深≧1.8公尺時,其垂直度之公差應小於13 mm。 (iii) 惟勁板實際之中心線應位於理論中心線位置之一個板厚之內。 (4) 其他尺寸容許公差量:箱形柱扭曲及其他未列入4.4.11者,應個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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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銲道外觀 所有銲道其可接受及不可接受之外觀形狀圖例如圖4.4-6所示。 1、 填角銲道 填角銲道表面可接受微凹、凸、平,如圖4.4-6之(a)(b)所示,但若如圖4.4-6之(c)所示之填角銲道外形則不能接受。 2、 銲道之凸度 除了角隅接頭之外側銲道外,其銲道表面或每一銲珠之凸度不得超過表4.4-8之規定。 表4.4-8 填角銲道之容許最大凸度
3、 開槽或對接銲道 開槽銲之對接銲道或角隅銲道的銲道表面補強最少要高於表面,但不得超出表4.4-9之規定,且銲道與母材之間要平,如圖4.4-6(d),且不得有圖4.4-6(e)之瑕疪。 表4.4-9 對接銲道銲冠高度
4、 銲道表面 對接銲道表面於磨平時,較薄之母材與銲道處不得磨凹超過1 mm深或5%厚度,但也不能凸出銲道表面1 mm。 5、 銲道整修方法及規定 銲道之銲冠如須整修時,可使用鑿除或剷除後加研磨處理,表面粗糙度若有要求時,粗糙度值不得超出6μm,當表面粗糙度值為3μm∼6μm時,其整修方向要與主應力平行,若小於3μm時整修方向則不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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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銲道修補 銲道修補時如須剷除銲道或部分母材,可使用機械、研磨、鑿除、剷除等方式處理。瓦斯挖槽不得用於淬火及回火鋼。銲道不合格處剷除時,應避免傷及不須剷除之部位。補銲前表面須清潔。尺寸不足部分、剷除部位要使用銲材補銲。 1、 相關規定 不合格之銲道可以只剷修該部位或整道銲道剷除,剷修過之銲道應以原檢查方法再行檢查,其接受標準應與原檢查方法相同。若採用剷修之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搭疊、銲道過凸、銲冠過高,多出之銲道應磨除。 (2) 銲道或銲疤過凹、腳長不足、銲蝕,其銲道表面應整理清潔再補銲。 (3) 熔合不良、氣孔或夾渣之銲道應磨除再補銲。 (4) 龜裂範圍應以適當之檢測方法確認,且其兩端磨除剷修超過50 mm再行補銲。 2、 整形溫度限制 銲接變形處可應用機械方法或局部加熱方式以校正,其加熱區溫度之限制,淬火-回火鋼及熱機處理(TMCP,Thermo Mechanical Control Process)鋼材之整形溫度上限為600℃,其他鋼種不可超過650°C。 3、 母材開孔錯誤使用銲接填補 母材開孔錯誤處若須補銲,則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若有補銲程序書且不受動態拉伸應力之母材者可以銲接補銲。 (2) 母材受動態拉伸應力時,若經工程師認可,且補銲程序亦經認可,其開孔錯誤之孔可補銲。 (3) 除了上述兩項需求外,當淬火-回火鋼之開孔錯誤須要補銲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填料金屬、入熱量和銲後熱處理應恰當。 b. 用該補銲程序書試銲樣本。 c. 樣本補銲處應作射線檢測,並符合4.5節之標準。 d. 樣本補銲處應作拉伸試驗(銲材部位)、側彎試驗(銲材部位)及衝擊試驗。前述試驗結果須符合母材標準。 (4) 補銲後其表面應符合4.4.12節之規定。 |
解說:
熱機處理鋼材(TMCP,Thermo Mechanical Control Process),如:SM490A,B,C之整形溫度上限為600℃,ASTM A572 Gr.60及API 5L X60的整形溫度上限為650℃。
對於降伏強度≦3500kg/cm2之構材矯正之加熱溫度,依據日本建築學會「建築工事標準仕樣書」之建議如下:
加熱後自行冷卻時 850∼900℃
加熱後立即水冷時 600∼650℃
自然冷卻(溫度在500℃以下)後再水冷時 8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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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鎚擊 1、 銲道每一層之間可以鎚擊之方式來消除應力,以避免龜裂或變形。且不可過度鎚擊傷及母材或銲道。 2、 銲道根部、銲道表面層及銲道旁之母材不得敲擊。 3、 可使用手動打渣錘、鑿子或輕型振動工具去除銲渣與飛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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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 弧擊 應避免在永久銲道外之母材弧擊。弧擊造成之龜裂或損傷均應磨平並加以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