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第三章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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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3-1
第三章 材料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規定適用於預鑄構材材料及附屬品之品質。接合灌漿材料規定於第八章,防
水材料規定於第十章。
3.1.2 使用材料品質及其檢驗方式應符合本章相關各節之規定。
3.1.3 使用材料來源與品質應事先獲得監造者核可;未經監造者同意,不得變更材料來
源與品質。
解說:
本章對預鑄構材使用之混凝土材料、鋼筋與鋼材等結構用材料及接合、吊裝與預埋用
金屬配件等之品質及儲存加以規定。
基礎及地梁等工地現場製造之混凝土及混凝土材料,請參考內政部發布之「結構混凝
土施工規範」[3.1]。
預鑄構材接合用之填充混凝土材料依第8.3 節規定,水泥砂漿材料依第8.4 節規定。
3.2 混凝土
3.2.1 混凝土材料包括膠結材、粗粒料、細粒料、拌和用水及化學摻料。
解說:
本節所稱混凝土材料係指組成混凝土之材料,包括膠結材、粗粒料、細粒料及拌和用
水。至於混凝土施工所用之其他材料,如養護劑、脫模劑及模板材料等,見內政部發布之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3.1]之相關規定。
3.2.2 膠結材
3.2.2.1 膠結材應符合下列相關標準:
(1) 卜特蘭水泥:CNS 61〔卜特蘭水泥〕
(2) 水硬性混合水泥:CNS 15286〔水硬性混合水泥〕
(3) 混凝土用飛灰:CNS 3036〔混凝土用燃煤飛灰及未煆燒或煆燒天然卜作
嵐材料〕
(4) 水淬高爐爐碴粉: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5) 矽灰:CNS 15648〔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6) 混凝土用膨脹材料:CNS 12283〔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解說:
預鑄構材製造過程中一般使用蒸氣養護,因使用膠結材種類不同,預鑄構材強度發展
亦異,故預鑄構材製造計畫宜標註使用膠結材種類及添加比例。
CNS 15286 之混合水泥依其混和物可分為卜特蘭高爐爐碴水泥(IS 型)、卜特蘭卜作嵐
水泥(IP 型) 、卜特蘭石灰石水泥(IL 型) 及三元混合水泥(IT 型)。
膠結材中混合使用適量具水硬性及潛在水硬性之卜作嵐材料,如飛灰、矽灰及水淬高
爐爐碴粉等或較不具水硬性之細磨石灰石粉等,一般可增加混凝土之工作性、水密性及減
少水合熱等。其中細磨石灰石粉應由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用之天然石灰石所製成,其石
灰石質量70%以上為由一種或更多種的碳酸礦物形式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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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3-2
若膠結材中使用鋁質水泥、高鋁水泥、貝萊土水泥(Belite-rich cement)等特殊水泥,宜
依據內政部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3.2](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3.2.2.2 預鑄構材澆置所用膠結材應與配比設計所用膠結材相同。
3.2.2.3 除經監造者核可外,不同來源之膠結材不可混合或交替使用
解說:
製造預鑄構材之混凝土所用膠結材宜與配比設計時相同;若製造時之膠結材與配比設
計所用不同來源時,宜重新做配比設計及試驗,以證明能符合製造預鑄構材所需。
工程材料之品管除要求各項材質應滿足規定外,尚須品質均勻,故同一結構體內以使
用同牌同型膠結材為宜。若膠結材之廠牌與類型在合約中有特別指定,應從其指定。
3.2.3 粒料
3.2.3.1 混凝土粒料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 CNS 1240〔混凝土粒料〕
(2) CNS 369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3) CNS 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
(4) CNS 11890〔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
解說:
結構用途之預鑄構材混凝土細粒料應為潔淨之天然砂或品質良好岩石製成之機製砂。
未經處理合格之海砂(包括沿海區域地下挖出之砂)含有害鹽分,不可用做混凝土細粒料。
再生粒料若經試驗證實其能符合工程需求之功能,經監造者同意後可使用於非結構用
預鑄牆、板等混凝土或臨時設施。
3.2.3.2 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應不大於下列規定之最小值:
(1) 模板間最小寬度之1/5;
(2) 混凝土板厚之1/3;
(3) 鋼筋、鋼線、束筋、鋼腱、成束鋼腱或套管、保護層厚度等最小淨間距
之3/4。
解說:
限制粒料尺寸為保證混凝土可良好包裹鋼筋與減少蜂窩。
關於模板間最小寬度部分,在上端側翼內夾模具(倒吊模)等之特殊情況不受此限。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係指至少95%粒料通過(且100%通過大一號篩)之粒徑篩號。粒
徑過大可能導致混凝土無法充分填滿模板內部角落或包裹埋設物四周;但粒徑減小會增加
粒料之總表面積,因而應增加膠結材用量,增加體積不穩定性(乾縮、龜裂及潛變量),故應
適當選擇粒徑以平衡利弊。
3.2.4 拌和用水
混凝土拌和用水應符合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之規定,其檢驗方法應符
合CNS 1237〔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之規定。
解說:
混凝土拌和用水應潔淨,不得含油脂、酸、鹼、鹽類達有害程度有機物或其他有害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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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3-3
凝土或鋼筋之物質。混凝土拌和用水可為自來水、非自來水或沖洗回收水。自來水可視為
符合規定。非自來水及沖洗回收水水質應經檢驗確認符合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
之規定。
過量水中不純物會影響混凝土凝結時間、強度發展與體積穩定性,也可能引致析晶(白
色結晶鹽析出混凝土表面)或造成鋼筋及金屬埋設物腐蝕。水中鹽分或其他有害物應與粒料
或摻料中含量合計,以合計總量判斷其有害程度。
拌製混凝土所用拌和用水應與混凝土配比設計所用者相當。
液態摻料所含水分應視為拌和用水之一部分,於配比中加以調整。
3.2.5 化學摻料
3.2.5.1 摻料應經指定或核可方可使用,採用之摻料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 化學摻料:CNS 12283〔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 流動化摻料:CNS 12833〔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3) 輸氣摻料:CNS 3091〔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解說:
摻入混凝土之摻料,宜以符合CNS規範之混凝土用摻料為限。CNS未有規範之新摻料,
則應依內政部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3.2](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認可,其使用仍應經
監造者許可。
使用各項混凝土摻料,以能達所要求之混凝土性能且對其他混凝土性質無妨害為原則,
並應經監造者核可。
摻料之用量及用法亦有所限制,配比設計前應對所用摻料,詳細閱讀其原製造廠之使
用說明書,並配合使用,必要時可與供應商洽商。可信之試驗報告係指學術研究或公正機
構之試驗報告,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之可信度應有試驗報告或優良使用紀錄佐證。若無
上項之試驗報告應要求廠商委託學術研究或公正機構進行試驗評定。
施工所使用之摻料應與選用配比設計時所使用之摻料相同。
除本規範之規定外,使用摻料時,應依照產品說明書之規定。
3.2.5.2 使用不符合前節規範之混凝土化學摻劑,需經監造者預先核可。
解說:
為增進混凝土某項性質所用之摻料,若對混凝土其他性質有不良影響,致使無法符合
設計要求時,不得使用。
各種摻料應有可信之試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以作為配比設計之依據。必要
時應進行試驗,測試其性能。
摻料之性能與使用時之溫度相關,因此應注意使用季節之氣溫,做相同溫度下之性能
試驗。
3.2.5.3 含氯成分的化學摻劑不應用於預鑄混凝土。
解說:
任何含氯成分的化學摻劑均不可用於預鑄混凝土,預鑄混凝土中允許最大水溶性氯離
子含量應符合內政部發布「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3.3]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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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3-4
3.3 鋼筋
3.3.1 本節適用於預鑄構材內配置之鋼筋,不包括預力混凝土用之預力鋼筋。
3.3.2 鋼筋施工前,應依第2.3 節之規定繪製施工詳圖,並經核可,作為施工之依據。
3.3.3 有關鋼筋之細節,除合約及本規範之規定外,應依內政部發布之「結構混凝土施
工規範」[3.1]之規定。
解說:
預力混凝土使用之預力鋼筋材料性質規定詳見第3.6 節,但預力預鑄構材中所用之非
預力鋼筋仍應遵照本節規定。
鋼筋施工前,需按第2.3 節之規定繪製鋼筋施工詳圖,並經核可,以作為施工之依據。
鋼筋施工詳圖宜標示鋼筋尺寸、加工形狀、排置位置、續接方式、續接位置、錨定及支承
墊等。對預鑄構材配筋特別複雜部位宜繪製詳圖。
有關鋼筋之彎鉤、最小彎曲內徑及搭接等應符合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
計規範」[3.3]第二十五章之規定。
3.3.4 除螺箍筋及預力鋼筋可為光面鋼筋或光面鋼線外,鋼筋應有竹節或螺紋節、鋼線
應為麻面,並應規定其級別,其他性質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或
其他相關規範之規定。
解說:
若使用標稱強度大於4,900 kgf/cm2[490 N/mm2]之鋼筋,其性質宜符合內政部發布之「建
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3.3]第20.2.2 節之規定。
3.3.5 鋼筋及鋼線之降伏強度可由(1)或(2)決定:
(1) 符合CNS 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規定,使用0.2%偏移量的橫距法。
(2) 如鋼筋或鋼線有尖銳轉折或明確的降伏點,可使用指針停頓法(halt-of-force
method)。
解說:
多數鋼筋實際表現出的應力應變行為是尖銳的降伏或轉折(彈塑性應力應變行為)。而較
高強度等級的鋼筋、鋼線、鋼線圈、不銹鋼筋和鋼線,通常不會出現明顯降伏的應力應變
行為,而是逐步降伏。
降伏強度是由製造商在工廠利用鋼筋樣品的拉伸試驗來決定。鋼筋降伏強度的試驗方
法(包括橫距法及用指針停頓法(halt-of-force method)),可參考關於鋼筋及鋼線的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或ASTM 相關標準之試驗方法與定義。
3.3.6 經註明為鍍鋅或環氧樹脂塗布鋼筋者,其塗布應符合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混凝
土結構設計規範」[3.3]第20.5.2.1 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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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3-5
3.4 廠製鋼筋網
3.4.1 廠製鋼筋網應符合相關規範之規定,其鋼筋應符合第3.3.4 節之規定。
3.4.2 鋼筋網可使用鍍鋅鋼筋。夾緊器可為非金屬製品,若為金屬夾緊器則應鍍鋅。在
鋼筋交叉夾緊處之受損塗布層應依第3.3.6 節規定修補。
3.4.3 鋼筋網可使用樹脂塗布鋼筋。夾緊器可為非金屬製品,若為金屬夾緊器則應作樹
脂塗布。在鋼筋交叉夾緊處之受損塗布層應依第3.3.6 節規定修補。
3.4.4 若採用銲接型(點銲)鋼筋網應符合CNS 6919〔銲接鋼線網及鋼筋網〕之規定。
3.5 銲接製鋼線網
銲接鋼線網應規定其鋼線直徑、間距、光面或麻面。銲接鋼線網應符合CNS 6919〔銲
接鋼線網及鋼筋網〕之規定。
3.6 預力鋼筋
3.6.1 預力鋼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鋼線及鋼絞線:預力混凝土所用鋼線及鋼絞線應符合CNS 3332〔預力混凝土
用鋼線及鋼絞線〕
(2) 圓鋼棒及竹節鋼棒:應符合CNS 9272〔預力混凝土用鋼棒〕
解說:
預力鋼筋應符合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3.3]第20.3.1.1 節之規定。
3.7 後拉預力之錨定器與續接器
3.7.1 錨定器及續接器在被錨定或銜接之預力鋼筋達到其規格所定之要求抗拉強度值
前,應不被破壞及不產生顯著變形而影響結構強度。
3.7.2 握裹鋼腱之錨定器在無握裹狀況下進行試驗,錨定器之強度應達預力鋼筋規定抗
拉強度fpu 之95%,且在錨定時其變形量與滑動量不得超過預計值。
3.7.3 錨定器強度未達預力鋼筋規定抗拉強度之100%者,應以全尺寸斷面之預力鋼筋
在握裹狀況下進行強度試驗,以證明在規定載重下,預力鋼筋自錨定器至最高應
力區之間所發展的握裹力,可達預力鋼筋規定抗拉強度之100%,方可使用。握
裹預力鋼筋之錨定器在無握裹狀況下已能達預力鋼筋規定抗拉強度之100%時,
可不需於握裹狀況下進行試驗。
解說:
後拉預力之錨定器及續接器之強度與變形量要求,係為確保結構體在超載重作用而結
構預力鋼筋已超過其彈性範圍進入非彈性區情況下,其錨定器及續接器尚不致損壞或不因
過度變形而失去其原有之功能。為達到上述目的故訂定以下之要求:
握裹預力鋼筋在無握裹前所施加之預力,依規範規定僅能達到預力鋼筋規定抗拉強度
之80%(0.8fpu),小於規範中錨定器之強度(0.9fpu),但在超載重作用下,可能達到預力鋼筋
規定抗拉強度(fpu)之0.9 以上,因此該預鑄構材在握裹長度內所發展之握裹強度應達預力鋼
筋之規定抗拉強度。此乃在確保超載重作用下結構體不致於錨定器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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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3-6
3.7.4 無握裹預力鋼筋之錨定器,當其所錨定之預力鋼筋達到其規定最小規定抗拉強度
時,錨定器應僅產生小量之永久變形,不致降低預期之規定抗拉強度。
解說:
由於無握裹預力鋼筋中之預力應全部依靠端部錨定器傳入混凝土,因此錨定器之強度
需大於預力鋼筋之規定抗拉強度,且不得因永久性之變形而降低其規定抗拉強度。
另外為確保端部錨座不因動力作用而產生彈性疲乏破壞,當結構體承受動力作用時,
應考慮使用握裹預力鋼筋。
3.7.5 續接器僅能於經監造者許可之較低應力區使用。在承受預力鋼材之最小規定強度
下,續接器或預力鋼筋所產生之變位量均不得超過其預計值。
3.7.6 續接器應配以適當之套管使施預力時容許移動。續接器用於握裹預力鋼筋時應有
必要之設施以確保灌漿完整性。
解說:
預力鋼筋應於應力較低處進行續接。
3.7.7 在同一套管中由數根鋼絞線、鋼線或鋼棒所組成之預力鋼筋,除已考慮施加預力
時之相互干擾外,應同時施加預力。
解說:
多根式預力鋼腱係同一套管內由多根鋼線(或鋼絞線或鋼棒)組成,若分批施預力時,後
施預力之鋼線可能受先施預力鋼線之纏結壓迫,以致無法全線達到所需之預力,故應考慮
鋼線各別施加預力時之相互干擾。
3.7.8 設計者得規定承包商,應提出錨定器及續接器符合內政部發布之「結構混凝土施
工規範」[3.1]第14.2.3 節所規定之性能試驗報告。
3.8 握裹鋼腱之套管
3.8.1 套管材料不可與水泥中鹼性成分發生化學反應,亦不得產生電解或變質惡化之現
象。套管應具相當剛度以防施工中變形或損壞,接縫處應具水密性以防止混凝土
澆置時水泥砂漿侵入。
3.8.2 套管之內徑至少應比其內鋼絞線束、鋼線束或鋼棒束大6 mm,套管內斷面積至少
為預力鋼筋淨斷面積之2 倍。
3.8.3 套管兩端應設灌漿孔及排氣孔。除曲率小且較接近水平之處外,套管之所有頂點
亦應設灌漿孔或排氣孔。若套管在安置後灌漿前可能遭受冰凍時,應於所有低點
設置排水孔。
解說:
握裹預力鋼筋之套管提供於施加預力後灌漿之用。一般而言,混凝土之pH 值大於8,
因此預力鋼筋不會產生腐蝕之化學反應。若套管內灌漿之材料含有氯離子(Cl ̄)成分,則可
能破壞預力鋼筋表面之腐蝕鈍化層而損壞預力鋼筋。套管應具相當剛度係指應具足夠之支
承,並適當綁紮固定使其免因混凝土澆置而移位,仍能保持所須之平滑曲線。
套管內徑應比內穿之鋼絞線、鋼線或鋼棒之組成外徑大6 mm 以上,其內部斷面積至
少為預力鋼筋總斷面積之2 倍,乃在確保施加預力及灌漿作業之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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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3-7
灌漿孔及排氣孔之位置應適當設置,使套管能完全灌滿。在冰凍區,應於較低之位置
設置排水孔,使管中之積水完全流出,以避免管內殘留水凍結時體積膨脹,導致套管脹裂。
3.9 無握裹鋼腱之裹襯(套管)
無握裹鋼腱之裹襯(套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適當之抗拉強度及防水性以避免在運送、工地儲存及安裝時發生不能修護之損
壞、變質或變形。
(2) 應在預力鋼筋無握裹部分保持連續。
(3) 應防止漿液滲入及塗敷材料散失。
(4) 可為連續之管狀物或以螺旋式包捲。
解說:
所稱裹襯(套管)變質係指金屬套管銹蝕或紙質套管腐爛變質。為防止施加預力作業上之
困難應防止混凝土澆置時漿液滲入管內,並防止管內預力鋼筋之保護塗料散失或流出管外。
以連續性金屬性圓管作為套管乃傳統式之作法。亦有以油脂或瀝青材料塗敷於預力鋼筋之
表面,再以防水紙或塑膠材料以螺旋式包裝於預力鋼筋之外部,亦可視為另一種無握裹裹
襯。
3.10 灌漿液
3.10.1 灌漿液應符合內政部發布之「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3.1]第14.2.7 節之規定。
3.10.2 細粒料應符合 CNS 3001〔圬工砂漿用粒料〕之規定。
3.11 金屬配件及預埋組件
3.11.1 接合用之金屬配件
3.11.1.1 接合用金屬配件之材質,應予標註。接合用金屬配件如使用鋼筋時,鋼筋之
材質依照第3.3 節之規定。
3.11.1.2 接合用金屬配件之形狀及尺寸,應標註於設計圖說。
3.11.1.3 續接器中所使用之各項零件形狀與尺寸,應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
3.11.1.4 高強度螺栓與銲接材料之種類與材質應依照設計圖說之說明。
解說:
接合用之金屬配件,為預鑄構材接合部分所使用金屬配件之總稱,一般均在五金工廠
或預鑄構材製造工廠製造並預先埋設在預鑄構材內,在現場大部分採用銲接接合。埋設在
預鑄構材之接合用金屬配件有鋼材或牆與底板構材相互接合用之插筋等。在現場使用之金
屬配件有錨固在基礎部分之金屬配件、構材間接合用之預埋鋼板、錨定筋等。
接合用金屬配件之鋼材品質,可參照內政部發布之「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
[3.4]第二章材料之規定選用,並予明示;銲接用金屬配件所使用之鋼材,宜為適合銲接者。
銲接部分之鋼材、鋼筋不可採用剪切,應使用瓦斯熔切或鋸斷之方式,以防止切斷面發生
微細裂縫。
接合用金屬配件之形狀及尺寸,應於設計圖說中明示,委託金屬配件製造工廠製造時,
宜對銲接人員之資格、金屬配件之形狀、尺寸等之製品規格及對檢查結果等加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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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3-8
3.11.2 安裝用之金屬配件
3.11.2.1 預鑄構材吊裝用金屬配件,應足夠承受所需之安全荷重,其品質依照設計圖
說之規定。
3.11.2.2 組立用斜向支撐等所需之預埋金屬配件,應足夠承受所需之安全荷重,其品
質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
3.11.2.3 吊裝用及組立用預埋金屬配件之形狀及尺寸,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
3.11.2.4 若未註明且設計圖說亦未說明,則應在施工計畫書中依據金屬之安全荷重選
用適合形狀與尺寸,經監造者核可後實施。
解說:
安裝用之金屬配件係預埋於預鑄構材內之吊鉤等,用於將預鑄構材吊起、搬運及移動。
吊裝用金屬配件,應足夠承受所需之安全荷重。一般使用之吊鉤需選用合適的材料製成,
且該彎鉤能耐反覆吊裝所受荷重,應避免直接取鋼筋加工而成,以避免無預警之脆斷發生,
故材料選擇時要特別注意。
「安全荷重」非單指金屬配件類之強度,應包括金屬配件於預鑄構材內之錨定或握裹
強度,取其較小值。吊裝用金屬配件,除承受單純的拉應力外,亦承受剪應力及彎曲應力
等之複合應力。故設計吊裝用金屬配件時,考慮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並具充分之安全性。
組立斜向支撐用之預埋金屬配件,亦使用與一般吊裝用金屬配件類似之吊鉤或預埋金
屬配件。其材料品質之考慮要點與吊裝用金屬配件同,惟仍應對預鑄構材組立中可能發生
之外力(如風力、地震力等)具充分之安全性。
吊裝用及組立用預埋金屬配件,宜符合設計圖說或說明所示之形狀及尺寸,並符合其
使用目的。
3.11.3 預埋組件
預埋組件之種類、形狀、材質應依照設計圖說規定。
解說:
預埋組件係指預先埋設在預鑄構材中之各種組件,但不包含鋼筋或預先安裝的面飾
材。
3.12 材料及預鑄構材之處理作業與儲存
3.12.1 混凝土材料準備及儲存,應符合內政部發布之「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3.1]。
3.12.2 鋼材、接合用金屬配件、吊裝用金屬配件及預埋組件等應分類整理儲存,不可長
期曝露屋外受潮。
解說:
製造預鑄構材用之水泥、粒料、摻料等混凝土材料及鋼筋、銲接鋼線網、鋼板等之處
理及儲存,參照內政部發布之「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3.1]及「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
範」[3.4]。
預鑄構材製造工廠及工地施工之材料,如加工完成之鋼材類(鋼骨預鑄構材或接合用金
屬配件)、鋼筋組件及銲接鋼線網,各種預埋組件類等,其大小參差不齊,種類繁多,因此
需依照類別與工程別標記分類並分別放置,使能與預鑄構材製造圖或檢查目錄等相互對照。
避免與其他種類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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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3-9
各類材料之儲存除遵守作業場地安全規定外,對於金屬材料應有專用處所妥善保管,
以避免銹蝕、損傷與變形。鋁質之埋置物應符合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範」[3.3]第20.6.3 節之規定。
3.13 試驗及檢驗
材料之試驗及檢驗,應符合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之規定。
解說:
預鑄構材製造所用之材料,如水泥、摻料、粒料及鋼鐵組件等之品質檢驗,詳見第十
一章及第十二章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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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3-10
參考文獻
[3.1] 內政部,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台北,2022。
[3.2] 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台北,2015。
[3.3] 內政部,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台北,2023。
[3.4] 內政部,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台北,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