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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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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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以下簡稱「建築構造編」)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解說:
本規範參考社團法人台灣混凝土學會之「預鑄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1.1](2017)
及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2](2023)、「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1.3](2022)、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1.4](2010)與「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
[1.5](2011)。
1.2 一般規定
1.2.1 本規範所稱之預鑄混凝土工程,係指建築工程在工廠或現場製造之預鑄混凝土構
材(以下簡稱預鑄構材),及由預鑄構材組立所構築之結構物 。
解說:
預鑄混凝土工程為採用混凝土、鋼筋與其他鋼材,利用特有的工廠或現場生產設備及
生產技術,預先製造構材成品後再分別搬運至現場,吊裝組立構築結構物之一種施工技術
與工法。因構材之製造與組立施工技術對結構物品質有極大影響,因此對於製造設備、製
造方法及組立施工方式應訂定遵循標準。
1.2.2 本規範提供預鑄構材與系統施工的最低要求。預鑄混凝土施工應按本規範之規定
辦理。本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按主管機關頒布之相關規範辦理。
解說:
本規範為一般性施工規範,內容涵蓋預鑄構材製造及組立施工等基本要求,由於本規
範乃針對預鑄混凝土工程特有的生產技術而訂,與傳統的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混凝土等
略有不同,故若有不同之處,仍以本規範之規定為優先考慮。為避免與已有之相關規範重
複,故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仍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相關規範規定辦理。
因預鑄工程進步發展快速,若欲採新材料、新工法,應依內政部發布之「建築技術規
則」[1.6](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1.2.3 本規範未明確規定之疑義事項,應以設計者或監造者合理解釋為準。
解說:
對未明確之疑義事項,仍以設計者或監造者依據適當之學理、可靠資料、相關規範、
工程慣例與實務經驗等之合理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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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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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適用範圍
1.3.1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工程,其他工程若適用亦可引用。
1.3.2 在工廠或現場製造之預鑄構材,均適用本規範。
解說:
在工廠或現場製造,採用單一或積層方式鑄造、擠壓、離心等成型製造之構材均為本
規範適用範圍。
1.3.3 使用於主結構、次結構或非結構性之預鑄構材,均適用本規範。
1.3.4 全部或部分由預鑄構材所構築之結構物,按結構型式分為預鑄特殊結構牆結構、
預鑄特殊抗彎矩構架結構、預鑄特殊抗彎矩構架與結構牆二元結構、預鑄鋼骨鋼
筋混凝土結構與預鑄混合結構,均適用本規範。
1.3.5 預鑄構材或接合部導入預力下之預鑄預力混凝土結構,均適用本規範。
解說:
預鑄構材之應用,因構築工法之發展潮流及時代背景已廣泛應用於如下結構部位:
(1) 主結構構材:全預鑄梁柱、半預鑄梁柱、預鑄樓板等。
(2) 次結構構材:半預鑄合成樓板、中空樓板、小梁、預鑄樓梯、預鑄合成牆、預鑄
牆等。
(3) 非結構性構材:預鑄帷幕牆、陽台板、扶手牆、雨遮、間柱等。
上列用途之各項預鑄構材均納入本規範適用範圍內。
預鑄特殊結構牆結構、預鑄特殊抗彎矩構架結構、預鑄特殊抗彎矩構架與結構牆二元
結構、預鑄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與預鑄混合結構之定義應符合「預鑄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
與解說」[1.7]之規定。
1.4 定義
本規範所用之用語其定義如下:
(1) 業主:提供工程與承包商訂定工程合約者。
(2)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工程合約承攬工程者。
(3) 設計者:受業主或承包商委任提供設計圖說者。
(4) 製造者:為預鑄構材之專業製造廠商,受業主或承包商委託並簽訂工程合約者。
(5) 監造者:業主自辦或受業主委任辦理工程施工之監督者。
(6) 工程合約書:經業主與承包商同意,為完成該工程之書面約定。
(7) 設計圖說:包括設計圖、計算書及施工說明書等。
解說:
業主即建築法規中所稱之起造人。
承包商即建築法規中所稱之承造人。
設計者為受業主或承包商委任辦理工程設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業技師或建築
師。
監造者為業主自辦或受業主委任監督工程施工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業技師或建築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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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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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單位
本規範所使用之單位為公制,長度採用公尺(m)或毫米(mm);力量及重量採用公噸(tf)
或公斤(kgf),如工程圖說中以其他單位標示者,應按比例換算,但換算之數值仍以本
規範規定之數值為準。
解說:
依目前國內之工程習慣均採用公制,在重量單位中之公斤(kgf),為與材料強度單位分
別,故在有關力學上所用之公斤均以(kgf)為之。
1.6 試驗、查驗及檢驗紀錄之保管
承包商應保存本規範規定之試驗、查驗及檢驗紀錄,以便查閱,並保存至完工後至少
2 年。
解說:
預鑄混凝土工程因生產技術不同於傳統工法,分為製造、搬運與組立、接合等,各階
段之管理程序均各自獨立。為明確各生產階段之責任及求管理整體化,承包商對本規範規
定之有關試(檢)驗及查驗紀錄均應完整妥予保管。
預鑄混凝土工程中所有試驗、檢查紀錄應保存完工後至少2 年,完工是指業主驗收日
期或取得使用執照日期二者較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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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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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1] 社團法人臺灣混凝土學會,預鑄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台北,2017。
[1.2] 內政部,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台北,2023。
[1.3] 內政部,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台北,2022。
[1.4] 內政部,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台北,2010。
[1.5] 內政部,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與解說,台北,2011。
[1.6] 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台北,2015。
[1.7] 社團法人臺灣混凝土學會,預鑄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台北,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