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十七章 檢驗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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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檢驗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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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十七章 檢驗及查驗
17.1一般規定
17.1.1為確保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品質能符合設計水準,工程進行中,監造者必須在施工各階段對使
用之材料、施工與成品及時查驗,必要時加以檢驗;並對不當之處加以糾正改善。
混凝土工程檢驗與查驗未能及時發現之缺點,於日後發現時仍應由承包商負責做必要之處
置,以保證工程品質。
17.1.2為使檢驗與查驗工作進行順利,監造者宜事先擬具計畫,並按計畫執行,承包商應配合
之。監造者無法進行之檢驗或查驗,可委託檢驗機構按本規範辦理;檢驗機構須經業主與
監造者認可。
17.1.3本章列舉模板、鋼筋與混凝土之檢驗與查驗主要規定;其他有關項目於各章節中規定,
其檢驗與查驗應依照本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解說:
本章所稱查驗係指文件核對、目視檢查或簡單量具核對,檢驗係指按規定方法以儀器檢測或試驗。
當監造者認為需要時,得進行下列檢驗與查驗:
(1) 混凝土拌和及輸送作業之查驗。
(2) 於混凝土澆置點取樣及進行指定之試驗。
(3) 查驗每次進場之水泥、鋼筋、預力鋼腱及其他材料之檢驗報告或出廠證明,必要時得予複驗。
(4) 查核試驗室之試驗。
(5) 材料或混凝土因試驗或檢查結果不符合規範要求而須增加之額外試驗或檢查。
(6) 應承包商之請求變更材料或配比所需增加之試驗與檢查。
(7) 其他需要之檢驗或查驗。
17.2模板工程之檢驗及查驗
監造者對模板工程所用之材料與組件之品質與規格應按第四章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模板施工中,監造者應依本規範第4.1.6及4.1.7節之規定查驗。
17.3鋼筋之檢驗及查驗
(1)監造者對鋼筋之品質與規格應按第5.2節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2)鋼筋施工中,監造者應按本規範第五章之規定查驗。
17.4混凝土檢驗
解說:
本節就混凝土有關事項由材料品質、儲存、配比、拌和、取樣到試體製作養護及強度試驗等一連貫
過程中,所需之檢驗均加以規定,期能獲得全程控制。
17.4.1核對承包商所提出之擬用材料品質是否符合規範之規定。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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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約中未對材料品質特別規定,則依本規範所定範圍加以檢驗詳見第二章。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
、摻料、拌和水、骨材。材料品質係指第二章各節內說明之CNS標準內相關之品質。
17.4.2核對承包商所提供之配比設計是否符合工程圖說之要求。
解說:
承包商所提之配比設計之核對項目應按第三章規定。
17.4.3工程進行中應自拌和廠或存料堆中抽取材料樣品,並核對是否符合規範之規定。
解說:
由於材料來源可能有所變異,同一來源之材料品質亦未必均勻,材料儲存堆放因位置不同、儲存方
式不同及取用時間之不同,亦會產生性質的變異。為了維持一定的品質,應時常抽取材料樣品檢驗,以
便適時修正配比。檢驗之頻率得視實際情況調適。
17.4.4新拌混凝土取樣
新拌混凝土之取樣,應於混凝土澆置點依第17.4.7節規定之試驗頻率,隨機指定取樣。但
監造者認為有需要時得另於特定位置增加取樣。取樣之處理準用CNS 1174之規定。
解說:
新拌混凝土樣品之隨機取樣應於混凝土澆置前,隨機選定將取樣之拌和批次號碼,並按照所定批次
號碼取樣,避免於當場選定,其目的在採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以評估整體之品質,故在一般情況下,應按
規定之時間、處所及數量隨機取樣。所謂「澆置點」係指將混凝土澆置最終定位之處。若以泵送方式澆
置混凝土者則為泵送管路之管末出口。若監造者發現或懷疑可能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則可特別指定位
置取樣以評估其影響情況,並請求做進一步之品質評估。預拌混凝土業者為驗證所提供混凝土之品質,
得於預拌車卸料處取樣進行試驗,監造者為驗證澆置入模內之混凝土品質,得於澆置點取樣進行試驗。
監造者增加之樣品與例行隨機樣品不同,其主要目的在做為最低品質要求之管制,不參與整體品質
評估。
17.4.5坍度試驗
混凝土澆置前除應測定混凝土之坍度是否符合工程圖說或配比之要求外,每一組混凝土強
度試驗樣品亦應測定其坍度。坍度測定應按CNS 1176[混凝土坍度試驗法]之規定。
解說:
混凝土澆置前,監造者應按規定通常可用目視法評估混凝土之稠度是否符合工程圖說之要求,若有
疑慮時可依CNS 1176〔混凝土坍度試驗法〕之規定進行坍度試驗。
17.4.6溫度量測
巨積混凝土施工或一般混凝土在惡劣天候下施工,若須做混凝土溫度控制時,應量測混凝
土之溫度。
解說:
混凝土溫度量測方法可參考ASTM C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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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檢驗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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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混凝土強度試驗
(1)同一日澆置之各種配比混凝土,以每100 m3或每450 m2澆置面積為一批,每批至少應進
行一組強度試驗。但同一工程之同一種配比混凝土之總數量在40 m3以下,且有資料可
供參考者,得於徵得監造者之同意下,免作強度試驗。
解說:
試驗頻率係規定每一種配比混凝土所應施行試驗之頻率。規定之標準為每天至少進行一組強度試驗
,另外按澆置混凝土之體積或面積規定,按體積每100 m3或按面積每450 m2為一批,均應進行一組強度
試驗,若有餘數超過25 m3或100 m2時應增加一組試驗。依據第18.1節之規定,同一工程同一配比之混凝
土至少須有具代表性之五組試驗結果。如果因為數量較少,無法依上述之標準取樣達五組,則應隨機從
拌和批次中取樣,若拌和批次少於五次,則應每批次均取樣,取樣方法按CNS 1174之規定。
按CNS 3090規定,混凝土須取樣一組之混凝土數量為120 m3,本規範係為確保混凝土施工品質,故
採用100 m3。
監造者同意免做試驗時,可參考之資料係指在同一天在相似之條件下,有與本工程類似之其他工程
亦採用相同之混凝土且有試驗報告者。
若需要評估養護效果或決定拆模時間或決定施預力時機時,需增加試體之數量,以供在工地環境條
件下進行與結構體相同之養護,試體數量及齡期依試驗目的而定,詳見第12.6、14.6及18.3節。
(2)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強度試驗每一組應以二個以上試體,於二十八天齡期時抗壓
強度之平均值為該組試驗結果。若監造者認為有需要時,每一組可多做試體於較早或
較晚齡期進行抗壓試驗,以供參考。
(3)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應按CNS 1231[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之規定辦理。
抗壓強度試驗法應按CNS 1232[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4)早強混凝土或非以28天齡期強度設計之混凝土應按契約所規定之齡期進行試驗。
解說:
為提升施工品質管制之功效與供即時做適當修正,可一組製作四個試體,其中二個試體於七天或其
他齡期進行試驗作為早期品質之參考,其餘兩個試體依本節
處理。
若有證據顯示試體未合本節
之規定,則應依第十八章規定之鑽心試驗辦理,單獨評估該批混凝土
品質。
17.4.8空氣含量試驗
按CNS 9661[新拌混凝土的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或CNS 9662[新拌混凝土的空氣含
量檢驗法(容積法)]之規定,測定常重混凝土強度試驗樣品之空氣含量。
17.4.9單位重量試驗
混凝土單位重量應按CNS 11151[混凝土單位重量,拌合體積及含氣量(比重)試驗法]之
規定測定。
17.5檢驗機構之職責
17.5.1當檢驗機構受委託時,應從事各項材料或混凝土產製之檢查、取樣及試驗等工作。若發
現所供應之材料或作業程序有不符合規範情形時,應即時通知監造者及承包商。
17.5.2檢驗機構應將所有檢驗結果即時送交監造者、承包商及材料供應商。混凝土報告中應註
明試體所代表之澆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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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檢驗機構無權變更、解釋、嚴求或免除合約上之任何規定,亦無權核可或驗收工程之任
何部份。
解說:
檢驗之結果應分別通知有關人員,以便採取正確措施。檢驗人員並非經授權監造者,故無權對合約
做任何解釋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