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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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1
15 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1一般規定
本規範所稱特殊混凝土僅包括本章第15.4節之後所列舉者:未於本章規範而為符合工程特殊需
求之混凝土應遵照設計圖說之規定。
除本章之規定外,特殊混凝土工程仍須符合本規範其他各章之規定。
解說:
特殊混凝土範圍甚大,可依實際工程需求而開發,巨積混凝土、預力混凝土及本章所列舉較為人熟
知之類型均屬之。其他依實際工程需求開發之特殊混凝土,其基本特性必須是經認定性能良好符合工程
需求,確定具有正面價值;使用特殊混凝土工程之設計人,除採用本規範之規定外,對不足之特殊規定
應自行補充於該工程之施工規範中。
工程上可能使用之特殊混凝土類型有:輕質混凝土、重質混凝土、低透水性混凝土、高強度混凝土
、噴凝土、無收縮性混凝土、無坍度混凝土、滾壓混凝土、隔熱混凝土、預壘混凝土、鐵絲網混凝土、
纖維強化混凝土、流動化混凝土、卜作嵐混凝土、特密混凝土、真空處理混凝土、氣泡混凝土、細胞混
凝土、離心鑄造混凝土等。其他利用普通混凝土組成單元材料的特性加入特殊摻料,或以特殊機械或施
工方式製造之混凝土亦屬之。
一般所謂「高性能混凝土」(High-Performance Concrete,HPC)係指具某種優越性能如高強度、高彈
性、高密度、低透水性、高耐久性或流動化等之特殊混凝土[1,2,3]。
因限於現階段國人使用特殊混凝土之需要與經驗,本章目前僅對第15.4至15.8節所列之流動化混凝
土、低透水性混凝土、高強度混凝土、噴凝土及無收縮性混凝土等特殊混凝土加以規範。
15.2配比計畫
15.2.1各種特殊混凝土之配比除符合本規範第三章規定外,並應符合本章各節有關配比之特別
規定以確保達到所需特殊性能之要求。
15.2.2各種特殊混凝土之材料,除合約另有規定者外,須符合本規範第二章及本章各節之有關
規定。
15.2.3特殊混凝土應有配比計畫、預作試拌,確認其品質符合設計要求。
解說:
特殊混凝土除必須滿足一般混凝土所需之品質外,亦需滿足特定性能之要求。因此其材料及配比除
均須滿足本規範之一般要求外,尚須符合本章之特別要求。
15.3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特殊混凝土之施工應按本規範之規定進行,若有異於本規範之規定者,應明列於承包商之施
工品質管制計畫書,經監造者認可後實施。必要時,監造者得要求承包商製作樣品以供評估
其可行性。
解說:
在適用本節之規定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書應包括材料選定、配比、產製、輸送、澆置、養護及品
管等工作之詳細執行方式。必要時監造者得要求製作樣品以便評估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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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15.4流動性混凝土
15.4.1流動性混凝土施工前,須先檢討參考混凝土的材料及配比,流動化之方法,品質管理方
法等,使符合施工要求。
結構體混凝土使用流動化混凝土者,混凝土之材料、流動化劑、配比、模板、埋設物、澆
置、養護及拆模均需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流動性混凝土是由於添加流動化摻料而提高坍度的混凝土,若產製過程控制適宜,則幾乎不會改變
流動化摻料添加前之混凝土的強度及其他品質,且可以改善澆置及搗實等施工性能。流動性混凝土與相
同坍度之普通混凝土相較,其用水量與水泥用量可以減少,且有利於防止溫度裂縫及施工品質。
若混凝土之配比或流動化摻料之添加量不適當時,會對混凝土之品質產生不良影響,甚至不能達成
預期之效果。流動化後有時候會引起材料分離,含氣量變動等,因此,在決定流動性混凝土品質之前,
應先考慮參考混凝土的材料及配比,流動化之時期、添加量、攪拌時間、流動化場所、噪音對策、管理
方法等。
視流動性混凝土所需之工作性、強度、耐久性、水密性及防止鋼筋腐蝕性能等,決定參考混凝土之
配比。
15.4.2流動性混凝土應使用符合第2.3節
規定之摻料作為流動化劑,並注意其相互間之不
良化學反應,且配合第15.4.3節混凝土流動化方式,以配比試拌檢驗其流動化的效能。
解說:
流動化劑種類很多,流動性混凝土用化學摻料可能會與參考混凝土所用的輸氣劑,減水劑或輸氣減
水劑等互相作用,有時候會引起不良的效果,所以對流動化劑之選擇須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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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3
15.4.3混凝土之流動化可採用下述方法之一:
(1)在工地添加流動化劑於拌和廠輸送來之參考混凝土,並拌和至均勻使成流動化。
(2)在拌和卡車內添加流動化劑於參考混凝土,立刻高速攪拌使成流動化,輸送至工地。
(3)在拌和卡車內添加流動化劑於參考混凝土,輸送中低速攪動,到達工地現場後再高速攪
拌使成流動化。
(4)其他經試驗證明無害於混凝土品質之流動化方法,經監造者同意亦可採用。
解說:
現有混凝土之流動化方法有(1),(2)及(3)等之方法。考慮混凝土之配比及品質,澆置方法,澆置量
之後,估計混凝土拌和廠至澆置工地之輸送時間及混凝土之產製能力而選用最適當的方法。
參考混凝土之坍度與添加之流動化劑量對流動性混凝土之坍度有密切關係,應事先按照第15.4.2節
之規定確定之,並視參考混凝土坍度情況,嚴格控制流動化劑之添加量。
(1)之方法是在工地現場添加流動化劑,攪拌使之流動化的方法。可利用輸送拌和卡車或裝在工地之
拌和設備(例如連續拌和機),依照規定時間高速攪拌成流動性混凝土。
在工地現場使用拌和卡車高速旋轉使混凝土流動化,其噪音及排氣,有時候會變成問題。
(2)之方法是在拌和廠拌和參考混凝土後,在拌和卡車內添加規定量之流動化劑,並在出貨前使之流
動化。若輸送時間比較長,流動性混凝土之坍度或含氣量之歷時變化大,會在澆置時引起障礙,事前應
充分檢討。
(3)之方法是在拌和廠拌和參考混凝土之後,在拌和卡車添加規定用量之流動化劑,輸送時拌和鼓低
速旋轉,到達工地之後,按照規定時間高速攪拌使之流動化,然後卸出。
為使承包商能做出高品質而經濟之流動性混凝土,特別訂定本節第
項。惟目前已知有再流動化的
做法,由於流動化劑之超量添加會引起材料分離或混凝土之凝結時間延後,對耐久性及長期強度也會有
不良的影響,所以原則上不可以採用再流動化這個方法。若事先已經由試驗認定再流動化不會引起流動
性混凝土品質之不良影響,則只許可一次。
15.4.4參考混凝土及流動性混凝土之坍度及含氣量試驗依第十七章規定,除另有規定外試驗頻
率每100m3或每450m3澆置面積一次。流動化摻料之檢驗依CNS 12833規定,於工程開工前
及施工中每6個月一次。流動性混凝土之其他性質品質檢驗依第十七章之規定。
解說:
流動性混凝土之坍度及含氣量,在參考混凝土之坍度及含氣量都在許可範圍內的情形,當添加一定
量之流動化摻料時,也有可能引起相當大的變動。因此,必須比通常的混凝土施工,做更多次試驗,而
且這些試驗必須參考混凝土及流動性混凝土,二者都要做。
15.5低透水性混凝土
15.5.1結構體混凝土有低透水性要求者,混凝土之材料、配比、模板、埋設物、澆置、搗實、
養護及拆模均需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構造體需水密性者,除混凝土配比需具低透水性外,施工時更應注意裂縫控制及接縫處理,必要時
更應在其表面作防水處理。
混凝土低透水性之要求標準依設計圖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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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本節所謂「低透水性混凝土」即以往所稱之「水密性混凝土」,由於混凝土本質略具透水性,依據
DIN 1048(混凝土與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施工之透水性試驗)或DIN 4030(在對混凝土有害之水分及土壤內
之混凝土執行指針)所測定水或有害化學溶液之滲入試體深度三處平均值各不得超過50 mm或30 mm者應
屬低透水性混凝土。
此外,混凝土構造物中鋼筋有腐蝕之虞者,亦常以其氯離子滲透性評估之,主要係依據AASHTO T259
或ASTM C1202(混凝土抵抗氯離子滲透試驗法)評估氯離子滲透性,評估標準依ASTM C1202之標準如表
R15.5.2所示。另依AASHTO T277電阻快速測定法測量,其電阻係數宜大於20 KΩ - cm以防止腐蝕,圖
R15.5.2為電阻與腐蝕之關係。
表R15.5.2
15.5.2材料
(1)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規定或經核可之水泥。
(2)可使用符合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摻和物]規定之
飛灰或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3)骨材應採用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之粗細骨材,或符合CNS 3691[結構用
混凝土之輕質粒料]規定之混凝土輕質骨材。
(4)使用符合合約規定或經監造者認可之化學摻料。
(5)若使用水泥防水劑時,應符合CNS 3763[建築用水泥防水劑]之規定。
解說:
低透水性混凝土所使用之材料與一般混凝土使用者相同,美國卜特蘭水泥協會建議採用卜作嵐摻料
,如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或矽灰等,此等材料又稱為阻滲材料[1,6],但使用該等材料時應注意其他不良
| 電阻係數 6.5 8.5 電阻 (KΩ - cm)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3)骨材應採用符合CNS (5)若使用水泥防水劑時,應符合CNS | 滲透性 | 電量(庫倫) | 況 Vassie 幾乎發 生腐蝕 可能發 生腐蝕 不可能 發生腐蝕 | ||||||||||
|---|---|---|---|---|---|---|---|---|---|---|---|---|---|
| 電阻係數 6.5 8.5 電阻 (KΩ - cm)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3)骨材應採用符合CNS (5)若使用水泥防水劑時,應符合CNS | 高 中 低 很低 忽略 | >4000 4000~2000 2000~1000 1000~100 <100 | 況 Vassie 幾乎發 生腐蝕 可能發 生腐蝕 不可能 發生腐蝕 | ||||||||||
| 鋼 筋 腐 蝕 狀 況 | |||||||||||||
| 電阻係數 | |||||||||||||
| Brian & Alan Taylor Woodrow Vassie | |||||||||||||
| 2 非常可能 腐蝕程度 幾乎發 | |||||||||||||
| 4 發生腐蝕 非常高 生腐蝕 | |||||||||||||
| 6.5 | |||||||||||||
| 腐蝕程度高 可能發 | |||||||||||||
| 8.5 生腐蝕 | |||||||||||||
| 電阻 | |||||||||||||
| (KΩ - cm) 12 | |||||||||||||
| 非常不可能 腐蝕程度 | |||||||||||||
| 16 發生腐蝕 中等至低 | |||||||||||||
| 不可能 | |||||||||||||
| 發生腐蝕 | |||||||||||||
| 20 | |||||||||||||
| 不致發生腐蝕 | |||||||||||||
| 圖R15.5.2 混凝土電阻係數與鋼筋腐蝕關係 | |||||||||||||
| 15.5.2材料 | |||||||||||||
| (1)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規定或經核可之水泥。 | |||||||||||||
| (2)可使用符合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摻和物]規定之 | |||||||||||||
| 飛灰或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 |||||||||||||
| (3)骨材應採用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之粗細骨材,或符合CNS 3691[結構用 | |||||||||||||
| 混凝土之輕質粒料]規定之混凝土輕質骨材。 | |||||||||||||
| (4)使用符合合約規定或經監造者認可之化學摻料。 | |||||||||||||
| (5)若使用水泥防水劑時,應符合CNS 3763[建築用水泥防水劑]之規定。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電阻係數 | 鋼 筋 腐 蝕 狀 況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電阻係數 | Brian & Alan | Taylor Woodrow | Vassie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 2 4 6.5 8.5 | 非常可能 | 腐蝕程度 | 幾乎發 | |||||||||
|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電阻 (KΩ - cm) 12 16 20 | 發生腐蝕 | 非常高 | 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 2 4 6.5 8.5 | 非常可能 | 腐蝕程度 | 幾乎發 | |||||||||
|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電阻 (KΩ - cm) 12 16 20 | 發生腐蝕 | 非常高 | 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4 6.5 8.5 電阻 (KΩ - cm) 12 16 20 | 發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8.5 電阻 (KΩ - cm) 12 16 20 | 腐蝕程度高 | 可能發 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8.5 電阻 (KΩ - cm) 12 16 20 | 非常不可能 發生腐蝕 | 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 電阻 (KΩ - cm) 12 | 非常不可能 | 腐蝕程度 | ||||||||||
|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16 20 | 發生腐蝕 | 中等至低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KΩ - cm) 12 16 20 | 非常不可能 發生腐蝕 | 腐蝕程度 中等至低 | 不可能 發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 16 | 非常不可能 | 腐蝕程度 | 不可能 | |||||||||
|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20 | 發生腐蝕 | 中等至低 | 發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20 | 不可能 發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20 | 發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20 | 不致發生腐蝕 | |||||||||||
| 15.5.2材料 (1)符合CNS (2)可使用符合CNS 飛灰或CNS | 不致發生腐蝕 | ||||||||||||
| 圖R15.5.2 混凝土電阻係數與鋼筋腐蝕關係 | |||||||||||||
| 15.5.2材料 | |||||||||||||
| (1)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規定或經核可之水泥。 | |||||||||||||
| (2)可使用符合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摻和物]規定之 | |||||||||||||
| 飛灰或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 |||||||||||||
| (3)骨材應採用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之粗細骨材,或符合CNS 3691[結構用 | |||||||||||||
| 混凝土之輕質粒料]規定之混凝土輕質骨材。 | |||||||||||||
| (4)使用符合合約規定或經監造者認可之化學摻料。 | |||||||||||||
| (5)若使用水泥防水劑時,應符合CNS 3763[建築用水泥防水劑]之規定。 | |||||||||||||
| 15.5.2材料 | |||||||||||||
| (1)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規定或經核可之水泥。 | |||||||||||||
| (2)可使用符合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摻和物]規定之 | |||||||||||||
| 飛灰或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 |||||||||||||
| (3)骨材應採用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之粗細骨材,或符合CNS 3691[結構用 | |||||||||||||
| 混凝土之輕質粒料]規定之混凝土輕質骨材。 | |||||||||||||
| (4)使用符合合約規定或經監造者認可之化學摻料。 | |||||||||||||
| (5)若使用水泥防水劑時,應符合CNS 3763[建築用水泥防水劑]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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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5
影響。所使用之骨材宜選用接近最佳之級配,且其顆粒形狀亦應盡量接近圓球形,以降低其透水性。
15.5.3配比
(1)低透水性混凝土之配比設計應參照第3.2.3節之規定。惟透水性之要求標準依設計圖說規
定。
(2)低透水性混凝土配比應具較佳工作度,使易於妥善施工增加緻密性,減少裂縫以確保混
凝土具低透水性。
(3)使用摻料以減少透水性時,應按照第3.6節之規定辦理。添加飛灰或水淬高爐爐碴粉等
卜作嵐材料時尚應符合第3.2節有關水膠比之規定。
(4)骨材之組成
○1 混合料之組成及最大粒徑應依混凝土之澆置情況、鋼筋配置情況做適當之選定,以
利混凝土之澆置施工。
○2 微細料(細砂、石粉)中之含量應適量,以使凝固後之混凝土具所要求之低透水性,
與低水化熱以達密緻效果。
(5)使用輸氣劑可增加混凝土之低透水性能,惟混凝土抗壓強度可能降低,使用者應予注意。
解說:
影響透水性之重要因素,包括水膠比、骨材、摻料、工作度、搗實效果等施工品質。混凝土水膠比
較高時,因孔隙較多及產生浮水與析離的問題,造成較大之透水性。較低之水膠比易造成工作度不良致
產生蜂窩及析離等增加透水之反效果。使用減水劑、強塑劑以增加混凝土之工作度,降低透水性。
一般經驗,低透水性混凝土之配比中用水量小於170 kg/m3時,可減少體積不穩定及裂縫之產生機率
。
添加卜作嵐摻料之目的則在於透過卜作嵐反應,將混凝土中易溶性之氫氧化鈣轉換為膠結性之粘結
物,增加混凝土之緻密性而降低透水性。混凝土骨材較硬固後之水泥漿具較佳之阻水效能,優良之級配
與顆粒形狀之骨材亦有益於降低透水性。
輸氣劑之使用可減少浮水問題有助於防水,惟其採用可能降低混凝土之強度,應做適當之補償。輸
氣1%,約有相當於混凝土每m3加入10至15 kg粉料之作用。
15.5.4模板
(1)低透水性混凝土模板,除應按照第四章之規定外,並應儘量減用模板錨件以防止漏水。
模板錨件須為低透水性構造,可以加銲中間鈑片以降低錨件之透水性。
(2)低透水性混凝土應盡量採用吸水性粗糙模板而避免採用不吸水之平滑模板。採用吸水性
模板時須先預濕,以避免過量吸收混凝土之水分。
解說:
針對可能產生漏水的模板、錨件,提出防制方法。有關模板材料規定不宜用不吸水之平滑模板,目
的在防止表面凝聚太多之水分,造成表面氣孔過多。
15.5.5埋設物
埋設隔件、鋼筋續接器及光滑面之物件時應避免其產生裂縫對透水性之影響,尤其在施工
縫附近更應注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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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15.5.6澆置
低透水性混凝土之澆置,除應按第九章之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連續澆置。若設置施工縫
應按第6.2.5節之規定處理。
解說:
一般混凝土之施工均應避免冷縫的產生,而低透水性混凝土更應避免,故低透水性混凝土中之施工縫
規定以第6.2.5節之特殊黏結處理之。連續澆置可避免冷縫的產生,故本節特別要求混凝土之連續澆置。
15.5.7搗實
低透水性混凝土之搗實,除應按第9.5節之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特別注意充分但不宜過
度搗實,盡量排除混凝土中之空隙。止水帶及其他埋設物附近應加特別小心搗實。
解說:
過度振動會增加泌水及析離,造成透水的路徑,但不足的振動則會留下孔隙或蜂窩,這些都必須避
免。搗實時亦不可利用鋼筋振動,以免鋼筋下緣積水。止水帶等埋設物易於在搗實過程中遭移位或損壞
,且比較容易留有空隙,須採適當方法小心確實搗實。
15.5.8養護
低透水性混凝土之養護除按第十二章之規定,其養護期間應酌予加長,採用之養護方式以
盡量減少早期裂縫之產生為宜。
解說:
養護作業對新澆置混凝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養護不當容易產生收縮、龜裂,增加透水機率,
並會影響耐久性。以飛灰、爐石等卜作嵐摻料取代水泥之混凝土,及使用第II型、第IV型水泥之混凝土
因初期強度之發展較慢,養護時間應加長,以混凝土強度達0.7fc_為準。
15.5.9拆模
低透水性混凝土之拆模除按第四章有關規定謹慎從事外,並應注意其順序、方式及所用之
器具,以避免任何部位之混凝土受力過大發生裂縫與混凝土表面遭受任何輕微之損傷。
解說:
有關拆模的規定其目的在防止混凝土初期強度不足,可能受外力作用造成穿透性應力裂縫產生滲水
通路。
15.6高強度混凝土
15.6.1依第七章產製抗壓強度等於或大於420 kgf/cm2之高強度混凝土,除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
外,尚須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高強度混凝土定義為強度等於或大於420 kgf/cm2(6,000 psi)的混凝土[4,5]。
高強度混凝土的品質必須符合一般混凝土規範,具適當工作性及其他所需性能。如為流動化或低透
水性之高強度混凝土[2],則須另依第15.4及15.5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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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7
15.6.2材料
(1) 高強度混凝土須使用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規定或經核可之水泥,但其細度至少
應為3,300 cm2/g以上,且其水泥砂漿7天之抗壓強度應等於或大於300 kgf/cm2。
(2)高強度混凝土可使用輸氣劑、化學及礦物類摻料,其品質須分別符合CNS 3091[混凝
土用輸氣附加劑]、CNS 12283[混凝土化學摻料]、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
用水淬高爐爐碴粉]及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摻和
物]之有關規定,所用摻料之性質及用量應報請監造者核可。
(3)高強度混凝土所採用之粗細骨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粗細骨材均應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之規定。
○2 粗骨材之最大粒徑不宜過大,顆粒堅硬且級配良好者,細骨材之細度模數宜在2.7~3.1
間。
○3 骨材之形狀應採用多稜角近球形者。
解說:
混凝土之強度主要係取決於水泥漿強度、骨材品質及界面鍵結力。混凝土之強度受界面鍵結力之影
響甚大,故本節之規定除對水泥漿及骨材品質加以規定外,亦可透過卜作嵐材料的應用可以增加界面的
緻密性[5]。
高強度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除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外,並特別規定水泥的細度應較高,以促使水泥能
充分水化。
高強度混凝土因使用較低水膠比,同時必須考慮凍融耐久性、優良工作性及耐腐蝕性,故容許添加輸
氣劑、化學摻料(緩凝、早強、減水)及礦粉摻料(飛灰、爐石、矽灰)等,惟須事先驗證且報請核可。
細骨材級配:高強度混凝土水泥用量較高,混凝土內之細料已相當足夠,故使用細度模數較高之砂
為宜,細骨材通過50號篩(300μm)為5~20%,通過100號篩(150μm)為0~5%。
為使高強度混凝土骨材界面鍵結力提高,故要求粗細骨材必須為含泥量較低之潔淨骨材。另外也要
求粗骨材之粒徑較小,以19 mm以下為宜,以增加界面面積,防止泌水弱面;細骨材粒徑宜較粗(即粗砂
),以避免過高水泥用量所引起的過度黏稠現象。骨材之形狀以圓或方形為佳,應避免長條形顆粒。
對於高強度混凝土中之天然骨材,其表面沾泥量不宜過多,故其含泥量不宜超過1%。
15.6.3配比
(1)高強度混凝土之水膠比宜在0.4以下,其工作性可利用強塑劑配合緩凝劑或減水劑調整
之。耐久性應按第3.2及3.3節之有關規定辦理。
(2)高強度混凝土之配比除應按第3.7至3.8節之規定外,並應按第3.9.1節之規定試拌,以決
定配比。
(3)高強度混凝土所添加之任何摻料以期獲得最低漿量,亦即整體空隙為最小,且不得有害
其原有品質。
解說:
高強度混凝土之水膠比甚低,一般介於0.3~0.4間。高強度混凝土之工作性如沒有特別的處理會有過度
黏稠的問題,通常需配合緩凝劑或減水劑加上強塑劑(高性能減水劑)以使混凝土具有良好的工作性。
為了混凝土確實具有所需之品質,須以試拌印證之。
使用卜作嵐材料取代水泥,其目的在提高混凝土之極限(長期)強度,可是為了避免因取代過多水泥
而影響早期強度,故其用量不超過水泥重量之40%及表R3.2.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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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15.6.4試拌
高強度混凝土需要嚴格控制其品質,除實驗室試拌外,監造者應視需要,要求於工地試拌
或模擬試作,藉以評估混凝土之工作性、坍度損失、凝結時間及強度發展狀況。
解說:
高強度混凝土由於品質穩定性之要求更為嚴格,依第15.6.3
節規定,進行試拌以確認品質之要求
較一般強度混凝土更為需要。除須在試驗室進行試拌外,並要求在工地試作。
15.6.5品質保證
高強度混凝土除須依據第十六章品質管制之規定進行製程品管外,在產製前六個月內,承包商
須擬訂品質保證計畫,針對料源、材料品質控制、配比設計、施工控制、施工技術、機械、品
管設備、組織及執行方式、補救措施等,提出詳盡規畫並經核可後執行,以確保施工品質。
解說:
高強度混凝土品質對結構安全之影響甚巨,故除第十六章規定外,並應做事前規畫,對預期發生之
狀況預謀對策,以避免各種因素之影響。其規畫應包括人、事、地及物之安排並進行排演,以確保目標
之達成。
15.7噴凝土
15.7.1噴凝土係以水泥、粗細骨材、水及摻料等為材料,按設計之配比拌勻,以壓縮空氣噴佈
於工作面所完成之混凝土。
解說:
噴凝土之定義如本節,但實際工程上也有僅使用細骨材而未使用粗骨材者,一般稱之為「噴漿」。
本規範為簡化起見,統稱為「噴凝土」。
噴凝土之施工有兩種方式,一為乾拌後於噴嘴處加入拌和水施噴,另一為將全部材料溼拌後以壓縮
空氣施噴。
15.7.2噴凝土之施工應由熟練之噴凝土機操作員及噴嘴操作員操作施工,其試噴品質應經監造
者認可。
15.7.3噴凝土之配比及施工除按本節之規定外,並應參照本規範其他各章之規定。
解說:
為確保品質達設計之要求並具適當穩定性,操作員應曾經接受技術訓練並試噴樣品,其品質應經監
造者認可。
15.7.4材料
(1)噴凝土材料包括水泥、粗細骨材、拌和水及摻料等,均應符合本規範各章之有關規定。
(2)噴凝土應使用普通水泥(卜特蘭水泥第I型),施噴面若曝露於硫酸鹽侵蝕時應使用中度
抗硫酸鹽或抗硫酸鹽水泥(卜特蘭水泥第II或第V型),但施噴面若有湧水或需要早期強
度時,則應使用早強水泥(卜特蘭水泥第III型),或添加速凝劑以防止剝落。
(3)噴凝土所使用之速凝劑,其氯化物含量不得超過速凝劑重量之1%,並以較中性者為宜。
(4)粗骨材之最大粒徑應在19 mm以下較適合。細骨材之細度模數應在2.5至3.3之間。
(5)細骨材與全部骨材之重量比(S/A)以能提供適當之工作性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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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9
解說:
噴凝土使用之材料仍應符合其他章節之一般性規定。但為防止混凝土施噴之回彈,噴凝土需具相當
之黏性,其方法可透過材料配比之調整、使用早強水泥、速凝劑及使用較多及較細之骨材(下表R15.7.4
混合骨材級配可供參考);為使混凝土達到均勻性應加強控制其材料之穩定性;為增加其施工效率,其骨
材宜使用粒徑較小之粗骨材,但細骨材之細度模數應較大。而其細骨材與全部骨材之重量比(S/A)亦應符
合上面第
之規定。
一般速凝劑中常含有氯化物對鋼筋有侵蝕性,故其含量須加以限制,其性質應與使用水泥調和一致
。使用何種速凝劑,添加量多少,將因施噴對象,噴凝土材料,配比,施工方法等而異。決定一定之標
準相當困難,目前業界與試驗單位之共識為,速凝劑之氯化物含量不得超過其本身重量之1%。速凝劑之
使用量約為水泥量量之2~4%。
速凝劑氯含量試驗方法可採用美國ASTM D512之方法D,其氯化物含量不得超過速凝劑重量之1%,
並以較中性者為宜。
一般認為速凝劑之效果與水泥種類及品牌,水泥新鮮度,骨材之種類品質,水壓,噴凝土溫度,氣
溫等有關,其中以水泥品質及新鮮度影響最大。
表R15.7.4 骨材級配
15.7.5配比
(1)噴凝土之配比須使噴凝土具所需之強度、耐久性、低透水及工作性,且其強度之變異性
應儘量減小。
(2)噴凝土之齡期強度依設計圖說為準,但為施工目的有早期強度之要求者,得視實際情況
調整,但仍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用於岩盤面之噴凝土,其配比應能使噴凝土與岩盤面充分粘結結為一體為原則。
(4)水灰比依強度需求而異。
(5)噴凝土配比之各項材料,應以重量計量。未規定抗壓強度之次要工程得以體積計量,但
須經常校核之。
(6)拌和水量在可施工範圍內,應盡量減少。
(7)須向上施噴之混凝土,必須添加速凝劑。速凝劑之用量應依配比設計決定之。
解說:
噴凝土配比須具有施工要求之工作性、安全性、耐久性及低透水性,且品質變異不應過大等。通常
品管除了以結構體28天要求強度外,更重要的是能與岩盤面或混凝土面密切結合。其水灰比係依強度而
| 篩 網 孔 徑 | 骨 材 通 過 率 (%) | ||
|---|---|---|---|
| 級 配 1 | 級 配 2 | 級 配 3 | |
| 19.0 mm(3/4") | - | - | 100 |
| 12.5 mm(1/2") | - | 100 | 80~95 |
| 9.5 mm(3/8") | 100 | 90~100 | 70~90 |
| 4.75 mm(No.4) | 95~100 | 70~85 | 50~70 |
| 2.36 mm(No.8) | 80~100 | 50~70 | 35~55 |
| 1.18 mm(No.16) | 50~85 | 35~55 | 20~40 |
| 0.6 mm(No.30) | 25~60 | 20~35 | 10~30 |
| 0.3 mm(No.50) | 10~30 | 8~20 | 5~17 |
| 0.15 mm(No.100) | 2~10 | 2~10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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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定,常採用0.5~0.6(強度約為210 kg/cm2)。配比設計時以重量比為主,為避免回彈,須控制其粘性。有垂
流考量之處須添加速凝劑,其用量約為水泥重量之2~4%依材料試驗決定之。
噴凝土為施工目的可要求7天及較短時間之強度。
噴凝土之配比設計應經試驗室試拌,施工現場之試噴及取樣之強度試驗,兩個階段進行。合格後始
可使用。為減少骨材反彈與添加速凝劑導致28天齡期抗壓強度降低,應考慮增加水泥使用量以期符合品
管要求。表R15.7.5所示之噴凝土配比可供無充分資料時之參考。
決定噴凝土之配比除考慮上述外,尚須注意下列各項:
除能滿足足夠之長期強度外,亦須有足夠之早期強度。
粘著性良好。
須有足夠之耐久性及水密性。
反彈率要低。
表R15.7.5 噴凝土配比每m3建議用料
* 本表噴凝土配比之速凝劑用量為水泥重量之3%。
15.7.6施噴方式及骨材處理
(1)噴凝土之施噴方式可採用乾式法、濕式法及半濕式法等。
(2)噴凝土可採用粉狀或液狀之速凝劑,其添加方式應與施噴方式配合。
(3)乾式法及半濕式法所用之細骨材應預先處理使其表面含水率在3至6%之間。
解說:
噴凝土施噴之方式包括下列三種,惟視需要而定:
(1)乾式法-骨材與水泥先在拌和機乾拌後,送至噴凝土機在噴嘴處加水後(水用另一膠管輸送)噴出。一
般使用狀況如下:
○1 開挖面自立時間較短,且要求多層噴施者。
○2 施工空間較小,大型機械無法使用時。
○3 施工時,須長距離壓送時。
○4 湧水較多之施工面。
○5 一次施工量較少之場所。
○6 使用粉狀速凝劑時,應由加料器依比例送入噴凝土機中與乾料混合料混合後再行施噴。
○7 使用液態速凝劑時,應由加料器依比例與供應水拌勻後,隨壓縮水與混合料同時施噴。
(2)濕式法-將全部材料(包括水)在拌和機內拌和後,再送至噴凝土機施噴。使用狀況如下:
○1 一次施工量較多時。
○2 一次噴作厚度較大時。
| 配比 編號 | fc_ (kgf/cm2) | 粗骨材 最大粒 徑(mm) | S/A (%) | W/C | 水泥 (kg) | 水 (kg) | 粒 料(kg) | 速凝劑* (kg) | |||
|---|---|---|---|---|---|---|---|---|---|---|---|
| 配比 | fc_ | 最大粒 | S/A | W/C | 水泥 | 水 | 細 | 粗 | 速凝劑* | ||
| 編號 | (kgf/cm2) | 徑(mm) | (%) | (kg) | (kg) | (kg) | |||||
| 1 | 175 | 19 | 60 | 0.58 | 350 | 204 | 1045 | 697 | 10.5 | ||
| 2 | 175 | 13 | 59 | 0.58 | 350 | 204 | 1020 | 709 | 10.5 | ||
| 3 | 210 | 19 | 60 | 0.51 | 400 | 204 | 1020 | 680 | 12.0 | ||
| 4 | 210 | 13 | 59 | 0.51 | 400 | 204 | 996 | 692 | 12.0 | ||
| 5 | 245 | 19 | 60 | 0.45 | 450 | 204 | 995 | 663 | 13.5 | ||
| 6 | 245 | 13 | 59 | 0.45 | 450 | 204 | 971 | 675 | 13.5 | ||
| * 本表噴凝土配比之速凝劑用量為水泥重量之3%。 | |||||||||||
| 15.7.6施噴方式及骨材處理 | |||||||||||
| (1)噴凝土之施噴方式可採用乾式法、濕式法及半濕式法等。 | |||||||||||
| (2)噴凝土可採用粉狀或液狀之速凝劑,其添加方式應與施噴方式配合。 | |||||||||||
| (3)乾式法及半濕式法所用之細骨材應預先處理使其表面含水率在3至6%之間。 | |||||||||||
| 15.7.6施噴方式及骨材處理 | |||||||||||
| (1)噴凝土之施噴方式可採用乾式法、濕式法及半濕式法等。 | |||||||||||
| (2)噴凝土可採用粉狀或液狀之速凝劑,其添加方式應與施噴方式配合。 | |||||||||||
| (3)乾式法及半濕式法所用之細骨材應預先處理使其表面含水率在3至6%之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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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11
○3 開挖面自立性強無須多層施噴者。
○4 皆使用液態速凝劑,隨壓縮空氣定量與混凝土料均勻施噴。
(3)半濕式法-係僅將乾式法之加水位置加以提前,改在噴嘴之前3~5 m處進水,使乾拌噴凝土料與水在
高壓橡皮管中混合流動經3~5 m後始行噴出。
15.7.7施噴氣壓
(1)噴凝土機之使用壓縮空氣量及氣壓,應依噴凝土機種類、壓送膠管種類及壓送距離而定。
(2)乾式法或半濕法施噴時,輸水管之水壓力應與噴射拌和料之空氣壓力配合。
解說:
一般水壓力較空氣壓力為高至少1 kgf/cm2,俾使混合料得與水混合。濕潤程度與供水環或供水針閥
裝置是否完備有關。
噴凝土機因種類不同其施噴氣壓要求亦不同,為確保噴凝土之品質,施噴時應參考所用噴凝土機之
使用說明書,採用適當之氣壓。下表R15.7.7(a),(b)為噴凝土機所使用空壓機之容量與氣壓關係表提供
參考。
表R15.7.7(a) 空壓機容量及氣壓
註:上表之規定係其膠管長為46 m,噴射高度不超過噴凝土機頂部之情
形。通常膠管每增長1 m,壓力須增加0.023 kg/cm2,噴嘴高度每增
加1 m壓力須增加0.046 kg/cm2,據此選擇空壓機之運轉容量。
表R15.7.7(b) 施噴之水壓力與空氣壓力
15.7.8噴凝土施噴前之作業
(1)施噴面若需與混凝土緊密黏結則施噴面需做清除鬆軟表層與異物,確保施噴面潔淨及濕
潤等表面處理。
(2)噴凝土施噴於鬆岩面時,須採用鋼線網加強,而鋼線網之安裝須以錨筋或岩釘固定於岩
盤,俾噴凝土施工時,鋼線網不致鬆動或位移。錨筋應使用符合CNS 560規定之D13 竹
節鋼筋伸入穩定岩盤至少30 cm以上,其中心距不超過2 m。鋼線網若採用搭接者,其
搭接長度不得少於20 cm,若採用銲接者,須符合CNS 6919之規定。鋼絲網及錨筋之保
護層最少為2 cm。
(3)無法做表面處理或鋼線網加強處,應依地質情況及工程特性作必要之措施。
| 空壓機容量 (m3/min) | 膠管標稱直徑 (mm) | 噴嘴標稱口徑 (mm) | 可操作氣壓 (kgf/cm2) |
|---|---|---|---|
| 7 | 25 | 19 | 3 |
| 9 | 32 | 25 | 3.5 |
| 10 | 38 | 32 | 4 |
| 14 | 41 | 38 | 4.5 |
| 17 | 44 | 41 | 6 |
| 21 | 51 | 44 | 7 |
| 最 大 | 最 小 | 平 均 | |
|---|---|---|---|
| 空氣壓力 kgf/cm2 | 5 | 2.5 | 3.5 |
| 水壓力 kgf/cm2 | 9 | 3.5 | 5 |
| 膠管長度 m | 107 | 15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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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解說:
噴凝土施噴之效果與表面狀況有密切關係,施噴面應清除鬆屑,若有滲水應採取適當處理。但應使
表面濕潤,以防止噴凝土之水份被表面吸收而呈分離現象。施噴表面之處理可參考第9.2節之規定及下列
方式:
(1)施噴作業中,可能掉落之岩盤面鬆石及附著於岩盤面之灰塵與砂土等有礙噴凝土之粘著者應事先
清除。
(2)施工面上若有大量湧水,不僅影響噴凝土之黏著力,也影響到噴凝土之品質。一般而言,當大量
湧水時,須採用藥液注入法或降水之措施;少量湧水時,可增加速凝劑或增加水泥量。另外,也
可採取舖裝鋼網增加附著力或安裝排水孔等方法。
(3)吸水性之施工面,應事先做洒水處理,以免施噴後之混凝土水分過度逸失。
錨筋孔於插入錨筋前,應先行灌水泥砂漿,水泥砂漿應以低漿配比及水灰比為0.4拌和而成者。拌和
時間至少為5分鐘,並應於30分鐘內用完。砂漿裝入孔內之數量,以錨筋插入後滿至孔口為度。錨筋插
入後應加以振動或敲擊,使與砂漿與鋼筋密接,如為頂孔,無法以預灌法裝置錨筋者,則宜採用先封塞
孔口以壓力灌入法處理之。
鋼線網之尺寸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其直徑應為3.4 mm以上,網眼為100 mm以下,但使用於曝露坡面
噴凝土工程(為邊坡穩定工程等)之綱線網,須符合CNS 8829及8827之規定,其網眼應為75 mm以下。
15.7.9施噴作業應按下列規定:
(1)施噴作業應適當規劃與控制,以免發生噴凝土機及管路阻塞。
(2)噴凝土機操作員與噴嘴操作員間,必須用信號或電話連絡,切勿任意壓送材料,以免
高壓水或高壓空氣造成問題。
(3)施噴作業中應有適當之通風設備或其他維護作業人員安全必需之保護措施,包括作業
手之手、臉之保護器具等。
(4)噴嘴方向應與施噴面成垂直,施噴面與噴嘴前端之距離,應按噴出速度加以適當調整
,一般約為1 m。
(5)一次施噴厚度,隧道頂拱不宜大於4公分,斜坡面不宜大於8公分,如要求增加厚度時
,後續層應在前一噴佈層已發展足夠強度且能支撐該層時,始可施噴,而該後續之噴
佈層應在三天內完成。
(6)鋼線網應有適當之保護層(一般為2 cm),如使用兩層以上之鋼網,第二層之鋼線網應
在施噴第一層後綁紮組立。
(7)輸水管之水壓應大於噴射拌料之空氣壓力,其差值約為1 kgf/cm2(15 psi)。
(8)隧道拱部須向上施噴,可連續施噴之厚度應經試噴檢討後決定之。可添加適量之速凝
劑,以增加可連續施噴之厚度。
(9)若要求施噴表面平滑,則應在施噴噴凝土後,加施噴一層水泥砂漿。
(10)反彈料應予廢棄,不得回收使用。
15.7.10噴凝土施噴後應立即加以養護。其養護應按第十二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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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13
15.7.11噴凝土品質檢驗方法,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以下列方法進行:
(1)施工前之檢驗:
○1 水泥與速凝劑之相容性試驗以水泥漿凝結時間為準;水灰比0.35之水泥漿凝結時間
為初凝75秒以內,終凝150秒以內。
○2 噴凝土配比試驗:按第15.7.12節
做8小時、72小時、7天、28天之抗壓強度試驗。
(2)施工中之檢驗:按第15.7.12節
做8小時、72小時、7天、28天之抗壓強度試驗。
解說:
噴凝土之品質檢驗除強度按本節之規定外,若有其他品質之要求,如平整度、裂縫、空洞及其他缺
陷之限制,應按合約之規定進行評估。
凝結時間之試驗方法,若以Dr. Huber之方法為準,則當水灰比為0.35時,初凝75秒以內,終凝150秒以內
。試驗時速凝劑之使用量,可採水泥重量之2%起逐漸增其劑量分別測其初凝、終凝時間,據以選定用量。
抗壓強度須測8小時、72小時、7天之強度,以供了解早期強度,選定配比之用。至於規定強度,即
驗收強度一般以28天抗壓強度或7天抗壓強度為準。
15.7.12噴凝土強度試驗
(1)施工前試驗:取自下列格板之每組五個試體,其抗壓強度之平均值須至少等於第15.7.11
節(1)○2 之規定,否則須再調整配比。
○1 對每一設計配比之每一施噴方向(水平、向上與向下)應各做一個尺寸在75 cm × 75 cm
以上之格板,若有排筋時至少應有半格面積之排筋與結構物之典型排筋相同。
○2 格板施噴之厚度應與結構物設計之厚度相同,且不得少於7.5 cm。
○3 所需試體應自格板採取,至少應取5個以上之方塊或圓柱試體,其切剖面須保持質地
緻密,不得有薄片或砂穴等情形。方塊試體之邊長或圓柱試體之直徑均應為7.5 cm。
○4 噴凝土之強度試驗應按CNS 1238[混凝土鑽心試體與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
法]之規定辦理,但有關試體之準備時間得依實際情況調整。
解說:
由於噴凝土品質受配合比例、施噴方法、施噴程序、氣候、工地情況、噴嘴之口徑、壓力、噴距、
施噴技術員之經驗等影響很大,因此凡設計圖註明噴凝土強度者,均須作施工前各有關試驗。且為了強
度,配比之骨材總體積與水泥體積比不宜超過5:1。
(2)施工中試驗
施工中,除比照混凝土辦理各項材料及有關試驗外,其強度試驗原則上應進行格板試
驗,當格板試驗不合格時應進行鑽心試驗。
○1 格板試驗
每噴40 m3或500 m2噴凝土,至少試作一格板,格板之最小尺寸應為46 cm × 46 cm
× 7.5 cm。格板之設置、施噴及養護應與現場噴置者相同。按規定切取所需之試體。
每一齡期,每組需有三個試體。並於規定齡期壓驗。
○2 鑽心試驗
每噴置40 m3或500 m2之噴凝土,至少須鑽取試體樣品一組,每組為鑽心試體三個。
鑽心試驗須按CNS 1238之規定辦理,但有關試體之準備時間得依實際情況調整。鑽
心試體的長度少於直徑二倍時,應按CNS 1238之規定修正其抗壓強度,並以修正後
之數值作為正式壓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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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15.7.13噴凝土強度之評定
施工中取自格板或結構體之每組三個試體,其抗壓試驗結果,鑽心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平
均值須至少等於0.85fc_,且任一試體之抗壓強度不得低於0.75fc_;方塊試體抗壓強度之平均
值須至少等於fc_,且任一試體之抗壓強度不得低於0.85fc_。
解說:
噴凝土強度之認定基於「品質保證」的精神下,不僅強調施工前、中及後的檢核。施工前檢驗重視
試噴之尺寸、穩定性及強度,施工中檢驗應重視均勻性及現場品質。
15.8無收縮混凝土
15.8.1無收縮混凝土之品質應有適當之膨脹量,使混凝土無乾燥收縮,且有足夠之強度。其施
工應按設計圖之規定及監造者之指示。
15.8.2無收縮混凝土得採用符合第2.2
節膨脹水硬性水泥,或採用符合第2.2
節之水泥及經監
造者核可之膨脹性水泥添加劑。
15.8.3無收縮混凝土之配比,除按本規範第三章之有關規定外,其膨脹性及添加劑之用量、效
能應經試驗評估之。
解說:
無收縮混凝土一般使用在填塞連續性之結構體上,包括無收縮水泥漿、水泥砂漿及混凝土。使用之
材料應為非金屬材料,並應防鋼筋銹蝕,而品質要求以膨脹率、泌水率、坍度、凝結時間及強度規範之
。一般規範之項目可參考表R15.8.3所示。因無收縮混凝土之配比方法甚多,對膨脹性水泥摻料特別要求
為「非金屬質」外,一般以表R15.8.3所要求性能規範之。
表R15.8.3 一般無收縮混凝土之品質要求
無收縮混凝土之使用,主要作為填補空間及轉承應力,若膨脹性太大反會造成不良效果,故其效能
之試驗應以工地之實際情況評定與檢核。
鋁粉等金屬性膨脹劑,因遇水後會使混凝土繼續膨脹以致破壞,故常與水接觸處不宜使用。
15.8.4無收縮混凝土之施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膨脹性水泥摻料之使用應按第7.5節之規定辦理。
(2)無收縮混凝土澆置前,其澆置面應按第9.2節之規定處理。若新舊混凝土接合面須作粘
結處理,則應按第6.2.5節之規定辦理。
(3)無收縮混凝土澆置後應以適當工具與方法加強搗實。
(4)無收縮混凝土澆置後,應在不損害混凝土表面下,加以防護及養護至少28天以上。
解說:
無收縮混凝土之施工材料、澆置面之處理、澆置及養護均依一般混凝土之規定執行之,但以其施工
空間較為狹窄,故施工應非常確實。
| 試驗項目 | 品質要求 | 試驗方法 |
|---|---|---|
| 膨脹率(7天) | 0 ~ 0.3% | ASTM C878 |
| 泌 水 率 | 0 | ASTM C232 |
| 坍 度 | 小於15 cm | ASTM C143 |
| 初凝時間 | 小於4小時 | ASTM C403 |
| 抗壓強度(28天) | 大於350 kgf/cm2 | ASTM C39,C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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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殊混凝土
15-15
參考文獻
[1] Kosmtka, S. H., W. C. Panarese, 1988, “Design and Control of Concrete Mixtures”, 13th Ed., 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Skokie, IL.
[2] 沈進發等, 高性能混凝土施工規範, 結構工程學會, 1993.
[3] Aitcin P. C., A. Neville, “High-Performance Concrete Densitified”, Concrete International, the Magazine
of the ACI, Jan., 1993, P21.
[4] 黃兆龍, 陳建成, 江明英, 郭金祥, 「拌和水量對混凝土工程性質之影響」,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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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