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五章 鋼 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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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鋼筋端
30 cm
90 度彎
及彎曲之
點型角度
偏差
90°
鋼筋D39~D57 鋸切鋼筋端
之最大偏差(與鋼筋端30 cm
部份軸心線之垂線)應為:
壓力續接1.5 度,
拉力續接4 度。
註:
習慣上,整體之剪斷或彎曲許可差由
最後一個彎曲後之延伸段吸收。
許可差均為如圖所示之單一平面內者。
角度偏差:90度彎
或彎曲角度偏差
最大為±2.5度。
* 兩端均為鋸斷─總長加或減13 mm。
+ 型式9之許可差若為增值,且所得之長度等於或大於弧長(或鋼筋長),鋼筋可以直線形狀裝運。
圖5.5.1(b) 鋼筋D39 ~ D57之加工許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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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差 記號 | 許 可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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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9,D43 | D50,D57 | |
| 7 | ±65 mm | ±90 mm |
| 8 | ±50 mm | ±50 mm |
| 9 | ±40 mm | ±50 mm |
| 10 | 2% ×尺度"O"≥ ±65 mm+ | ±9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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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 筋
5-7
解說:
鋼筋標準彎作樣式如圖R5.5.1所示。
立視圖
立視圖
重疊部份=K
除另有註明者外,鋼筋中所有彎曲和
彎
之直徑D 應相同。
若斜率不是45°時則須標示"H"和"K"之尺寸。
鋼筋彎曲細節之放大比例圖
註:
除180°及135°標準彎
中之A或G外,所有尺寸均指鋼筋外緣至外緣之尺寸。
除180°彎
中之尺寸 J 需作限制時,則須標示之;否則將使用標準彎
。
當尺寸 J 未標示時,則桁架鋼筋之 J 會小於或等於H。若 J 需超
過H時,則須標示之。
當肋筋需調適以置於混凝土中時,則須標示其尺寸H。
當鋼筋彎作之精度要求高於許可差時,則須於彎作尺寸旁標示其精度限制。
圖中圓圈內符號為其型式編號。
關於最小彎曲直徑詳土木401-86a規範第13.4節之規定。
型式S1−S6,S11,T1−T9僅適用於D10至D25(含)之鋼筋。
圖R5.5.1 鋼筋彎曲之一般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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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6 鋼筋之排置
5.6.1 除暴露於強烈腐蝕、嚴酷環境或需防火情況應按合約較嚴格之規定外,鋼筋所需之保護層
厚應按工程圖說之規定,且不得超過許可差。
解說:
混凝土保護層係為保護鋼筋抵抗天候及其他之侵蝕。混凝土保護層之量測為自混凝土之表面至鋼筋
之最外表面。
鋼筋保護層係由設計者依據設計規範之鋼筋保護層要求決定之,必須於工程圖說中明確標示,鋼筋
排置時不得超過許可差。保護層太薄會降低對鋼筋之保護,縮短構造物之使用壽命,但保護層太厚,則
會減少構材斷面之有效深度,而降低構材斷面之強度,嚴重影響結構之安全,故鋼筋施工時,應重視鋼
筋保護層之精度。
各種構材混凝土保護層厚之量測分別為:
(1) 有橫向鋼筋圍封主鋼筋時,量至肋筋、箍筋或螺箍筋之最外緣。
(2) 無橫向鋼筋圍封之一層以上主筋,量至最外層鋼筋。
受風雨侵襲情況係指直接暴露於濕度變化及溫度變化處。但梁、版或薄殼底面並不被認為直接暴露
,除非承受乾濕交替作用,包括結露或漏水、流水或其他類似作用。
工程圖說中若未標明保護層厚度時,承包商應繪製施工圖,並提請監造者核可,以作為施工之依據
。
5.6.2 澆置前所有鋼筋上之污泥、油漬、浮銹或其他足以降低握裹力之雜質均應清除潔淨。
5.6.3 有鐵銹或輾軋鱗片之鋼筋,若經取樣以鋼刷清除鬆動之浮銹後,其直徑、重量及節高仍能
符合第5.2.1節之規定者,可視為仍可適用。
解說:
依參考文獻[1]指出,適當之鐵銹可增加握裹力。輕微之鐵銹對鋼筋之影響不大,但已有鬆動之浮銹
者,使用前應將之去除,以免降低其握裹力,去除浮銹後之鋼筋若符合第5.2.1節條文之規定仍可使用。
預留鋼筋日久已生相當嚴重浮銹者,應特別注意本條之規定。
5.6.4 混凝土澆置前應將鋼筋加以支墊並固定,使其在混凝土施工中不發生移位,以符合第5.6.11
節許可差之規定。
(1)模板上排置之鋼筋必須以水泥砂漿塊、金屬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穩固支
墊。若結構物完成後混凝土須暴露於室外,則支墊距混凝土表面至少15 mm範圍內必須
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
解說:
鋼筋之各種支墊均應採用本身不被腐蝕、亦不致於引起其所支承鋼筋腐蝕、或不導致構件在支墊處
強度降低等之材料。禁止使用磚塊或木塊所做成之支墊。鋼筋墊座應有適當措施,如預埋鐵線或設置鞍
座,以使鋼筋與支墊在施工中不致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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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 筋
5-9
(2)除合約另有註明外,地面上之鋼筋必須置放於穩定性良好之預鑄水泥砂漿墊(其高度應
與保護層厚相同)上。水泥砂漿墊塊須符合施工說明書中對其顏色及抗壓強度之規定,
其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但也須符合下述要求:若支承D25(含)以下之
鋼筋者,其抗壓強度須達300 kgf/cm2;若支承D29(含)以上之鋼筋者,其抗壓強度須達
400 kgf/cm2,其頂面並應設有凹槽或綁紮鐵絲以便固定鋼筋位置。
(3)排置在模板上之鍍鋅鋼筋,其支墊若為鋼筋支架時,則須鍍鋅或以不導電材料塗布之。
但亦可以經許可之其他不導電材料做支墊。
(4)其他未塗布鋼筋或非鋅之金屬埋設物與鍍鋅鋼筋直接接觸或相距在50 mm以內者,除經
許可外,均應鍍鋅。
(5)排置在模板上之樹脂塗布鋼筋,其支墊若為鋼筋或鋼線必須以不導電材料塗布之。但亦
可以經許可之其他不導電材料做支墊。鋼筋或鋼線支墊在與樹脂塗布鋼筋接觸點相距50
mm範圍內應以不導電材料塗布之。若以其他鋼筋做為支墊,則該鋼筋亦應以樹脂塗布。
(6) 鍍鋅鋼筋必須以鍍鋅鐵線、非金屬塗布鐵線、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紮緊。
(7)樹脂塗布鋼筋必須以尼龍、樹脂或塑膠塗布之鐵線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紮緊。
5.6.5熔接鋼線網使用於地面上之鋼筋混凝土版時,其端部距離混凝土邊緣須小於10 cm,但可穿
過收縮縫。熔接鋼線網應予以適當支墊,使其在澆置混凝土時,仍能保持其正確位置。
解說:
因鋼線網非常柔軟,故熔接鋼線網之支墊間距以1.2 m以下為宜。
5.6.6 柱之插接筋均應以定位板置放,但經許可者不受此限。
解說:
若柱之插接筋係在澆置混凝土時植入,應以定位板使鋼筋保持定位。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列規定。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5.6.5熔接鋼線網使用於地面上之鋼筋混凝土版時,其端部距離混凝土邊緣須小於10 cm,但可穿 過收縮縫。熔接鋼線網應予以適當支墊,使其在澆置混凝土時,仍能保持其正確位置。 解說: 因鋼線網非常柔軟,故熔接鋼線網之支墊間距以1.2 m以下為宜。 5.6.6 柱之插接筋均應以定位板置放,但經許可者不受此限。 解說: 若柱之插接筋係在澆置混凝土時植入,應以定位板使鋼筋保持定位。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列規定。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D39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 5.6.5熔接鋼線網使用於地面上之鋼筋混凝土版時,其端部距離混凝土邊緣須小於10 cm,但可穿 | ||||
| 過收縮縫。熔接鋼線網應予以適當支墊,使其在澆置混凝土時,仍能保持其正確位置。 | ||||
| 解說: | ||||
| 因鋼線網非常柔軟,故熔接鋼線網之支墊間距以1.2 m以下為宜。 | ||||
| 5.6.6 柱之插接筋均應以定位板置放,但經許可者不受此限。 | ||||
| 解說: | ||||
| 若柱之插接筋係在澆置混凝土時植入,應以定位板使鋼筋保持定位。 | ||||
|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 ||||
|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 列規定。 | ||||
|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 D39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 ||||
|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解說: | ||||
| 因鋼線網非常柔軟,故熔接鋼線網之支墊間距以1.2 m以下為宜。 | ||||
| 5.6.6 柱之插接筋均應以定位板置放,但經許可者不受此限。 | ||||
| 解說: | ||||
| 若柱之插接筋係在澆置混凝土時植入,應以定位板使鋼筋保持定位。 | ||||
|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 ||||
|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 列規定。 | ||||
|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 D39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 ||||
|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5.6.6 柱之插接筋均應以定位板置放,但經許可者不受此限。 | ||||
| 解說: | ||||
| 若柱之插接筋係在澆置混凝土時植入,應以定位板使鋼筋保持定位。 | ||||
|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 ||||
|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 列規定。 | ||||
|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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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解說: | ||||
| 若柱之插接筋係在澆置混凝土時植入,應以定位板使鋼筋保持定位。 | ||||
|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 ||||
|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 列規定。 | ||||
|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 D39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 ||||
|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5.6.7 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以續接器續接後,均應按第5.2.2節之 或 之規定分別修補。續接器 | ||||
| 之各部份,包括鋼套管、螺絲及螺帽,均須以修補鋼筋所用塗布材料塗布之。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 列規定。 | ||||
|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 D39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 ||||
|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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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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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5.6.8 埋置在已硬化混凝土內之鋼筋,其外露部份未經允許不可彎曲或拉直。鋼筋之彎曲應按下 | ||||
| 列規定。 | ||||
| (1)鋼筋彎曲之最小內(直)徑應按表5.6.8(1)之規定,但經允許者不在此限。彎曲之起點應距 | ||||
| 混凝土表面一個最小彎曲內(直)徑以上。鋼筋彎曲作業尚應按表5.6.8(2)之規定。若需預 | ||||
| 熱,則應按第5.6.8(2)節之規定。 | ||||
| 表5.6.8(1)鋼筋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鋼 筋 尺 寸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8 倍鋼筋直徑 | ||||
| D39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 ||||
|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鋼 筋 尺 寸 |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 D25 | 6 倍鋼筋直徑 | |||
| D29,D32,D36 | 8 倍鋼筋直徑 | |||
| D39以上 | 10 倍鋼筋直徑 | |||
| 表5.6.8(2)鋼筋彎曲之有關規定 | ||||
| 鋼 筋 尺 寸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 ||||
| D10至D16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 ||||
|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須預熱。 | ||||
| 鋼 筋 尺 寸 |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D10至D16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 D19及以上 | 須預熱。 | |||
| 鋼 筋 尺 寸 | 彎 曲 作 業 規 定 |
|---|---|
| D10至D16 | 第一次彎曲可以冷彎,但彎曲時 之溫度應在攝氏 0°C以上。 後續之彎曲或拉直必須預熱。 |
| D19及以上 | 須預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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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2)預熱應按下列規定:
○
1 預熱應採用不損傷鋼筋或混凝土之加熱方法。
○
2 預熱範圍從彎曲中點兩邊至少5倍鋼筋直徑,但預熱不可延伸到混凝土內,在混凝土
與鋼筋交接處之溫度不可超過260°C。
○
3 預熱溫度須在590到650°C之間。
○
4 預熱溫度應維持到彎曲或拉直工作完成。
○
5 預熱溫度應以測溫臘筆、接觸型高溫計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量測。
○
6 預熱鋼筋溫度未降到315°C以下時,不可以人工冷卻。
(3)鍍鋅或樹脂塗布鋼筋於現場彎曲時,若其塗布受損,則應按第5.2.2
或
節之規定加以
修護。
解說:
因為施工需要,須對部份埋入混凝土中之鋼筋彎折或拉直,其作業應經監造者允許。符合CNS 560 以
鋼錠製造之熱軋鋼筋可以冷彎達到表5.6.8
之最小內徑。人工冷卻係指以水或受驅動之空氣使鋼筋快速
冷卻的方式。水淬鋼筋不適於預熱彎曲作業。須反覆彎曲作業之鋼筋,如連續壁預埋續接用鋼筋,應採
用符合CNS 560規定之SD42W鋼筋。
5.6.9 鍍鋅鋼筋之塗布層,若於搬運或排置施工過程中受損,則應按第5.2.2
節之規定加以修護。
惟每30 cm長之鋼筋受損面積應不得超過鋼筋總表面積之2%。
解說:
鍍鋅鋼筋損傷其塗布層時,不管損傷面積大小均必須加以修護,以防止電化學反應發生腐蝕。
當鋼筋於任一30 cm長度範圍內之塗布層受損面積超過2%者不得使用。
5.6.10樹脂塗布鋼筋
(1) 搬運樹脂塗布鋼筋之設備,其與鋼筋接觸之部份須有保護鋼筋塗布層之措施。
(2) 成束塗布鋼筋應以多點方式吊升,以防因垂曲而使鋼筋間產生相互擦損。
(3)塗布鋼筋或成束塗布鋼筋不可拋丟或拖移,並應貯放於有保護作用之場所。
(4)因搬運、裝船或排置過程之任何損傷均應按第5.2.2
節規定修護。惟每30 cm長之鋼筋
受損面積應不得超過鋼筋總表面積之2%。
解說:
樹脂塗布鋼筋因塗布層與鋼筋比較,相對較為柔軟,故搬運之方式應特別避免相對摩擦的發生。
當鋼筋於任一30 cm長度範圍內之塗布層受損面積超過2%者不得使用。
5.6.11鋼筋排置之許可差如表5.6.11。
表5.6.11 鋼筋排置之許可差
| 情 況 | 許可差(mm) |
|---|---|
| 鋼筋至底面模板淨距 鋼筋至其他面模板淨距 | −5 ±5 |
| 鋼筋間淨距 | −5 |
| 頂層鋼筋頂面與未設模板之表面: 深20 cm(含)以下之構件 深20 cm以上至60 cm以下之構件 深60 cm(含)以上之構件 | ±5 −5,+10 −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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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 筋
5-11
解說:
表5.6.11為施工之最低要求,若合約上有較嚴格之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5.6.12為避免鋼筋與埋設物、管線或其他鋼筋間相互干擾,鋼筋之位置可在排置許可差範圍內
調整。若必須超出許可差範圍時,應經監造者同意。
參考文獻
[1] Kemp E. L., “Effect of Rust and Scale on the Bond Characteristics of Deformed Reinforcing Bars”, ACI
Journal, Proceedings V. 65, No. 9, Sept. 1968, pp. 743-756.
[2] CRSI〔美國混凝土鋼筋學會〕之標準實務手冊。
[3] ANSI/AWS D1.4
| 均佈鋼筋(總根數不得減少)之間距 均佈箍筋(總根數不得減少)之間距 | ±50 ±25 |
|---|---|
| 縱向鋼筋之彎折及端點:一般情形 縱向鋼筋之彎折及端點:不連續端 | ±50 ±10 |
| 搭接長度 | −40 |
| 埋置長度:D10至D36鋼筋 埋置長度:D39至D57鋼筋 | −25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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