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五章 鋼 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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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 筋
5-1
5 第五章 鋼 筋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於混凝土構造物之鋼筋與鋼線網,不包括預力混凝土用之預力鋼材。
解說:
預力混凝土使用之預力鋼材其材料性質規定詳見於本規範第14.2節,但預力構件中所用之鋼筋仍應
遵照本章之規定。
5.1.2 混凝土構造物之鋼筋施工應繪製施工圖,並經核可。
解說:
施工圖須按設計圖說,針對鋼筋之加工和排置的需要而製作,內容通常包含:
結構平面圖,內含
各構件之編號、尺寸及相關位置;
鋼筋明細表,內含鋼筋種類(耐震結構之鋼筋品質要求詳第5.2.1節)
、安裝組立圖之彎作細部表及數量統計表供備料及鋼筋加工用;
特殊部位之安裝組立圖,內含彎作細
部、排筋細部及排筋平面或立面以及開孔補強細部。施工圖中須能明示鋼筋尺寸、加工形狀、排置位置
、續接方式、續接位置、錨定及支墊等。構材配筋特別複雜部位並應繪製詳圖。
5.1.3 有關鋼筋之細節,除合約及本規範之規定外,並應按「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
解說: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對於鋼筋之彎鉤、最小彎曲直徑、續接及保護層厚度等均有較詳細之規定
。實際施工發生困難時,承包商得建議改進方式,並按第1.2節之規定辦理。
5.2 材料
5.2.1 除螺箍筋可為光面鋼筋外,鋼筋必須為竹節鋼筋,並應為合約規定之級別,其品質須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之規定。耐震構材之鋼筋並應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第15.3.5節規定。
解說:
構造物如為耐震結構,其所使用之鋼筋降伏強度應有上限,詳細規定參考「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第15.3.5節,其條文摘錄如下:
「用以承受地震引致之彎矩與軸力之構架構材及剪力牆之邊界構件,其主筋應符合CNS 560中
SD 42W之要求。CNS 560中SD 28及SD 42鋼筋亦可使用,惟應符合下列規定:
出廠實測降伏強度不得超出規定降伏強度1,300 kgf/cm2以上(複驗時不得超過1,500 kgf/cm2)。
實測極限抗拉強度與實測降伏強度之比值不得小於1.25。」
5.2.2 塗布鋼筋應為鍍鋅或以環氧樹脂(以下簡稱樹脂)塗布之鋼筋,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鍍鋅鋼筋應符合ASTM A767[混凝土用鍍鋅鋼筋]之規定。
(2) 樹脂塗布鋼筋應符合ASTM A775[樹脂塗布鋼筋]之規定。
(3)當鍍鋅層須作修補時,必須使用符合ASTM A767規定之高濃度鋅粉塗料。修補應按照
施工說明書或材料製造廠之使用說明之規定辦理。
(4)當樹脂塗布層須作修補時,必須使用符合ASTM A775規定之修補材料。修補應按照施
工說明書或材料製造廠之使用說明之規定辦理。
5.2.3 廠製鋼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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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廠製鋼筋網應為符合ASTM A184[混凝土用竹節鋼筋網]規定之夾緊型鋼筋網,而其
鋼筋應符合第5.2.1節之規定。
(2)鋼筋網可使用鍍鋅鋼筋,夾緊器可為非金屬製品,若為金屬夾緊器則應鍍鋅。在鋼筋交
叉夾緊處之受損塗布層應按第5.2.2節
之規定修補。
(3)鋼筋網可使用樹脂塗布鋼筋。夾緊器可為非金屬製品,若為金屬夾緊器則應作樹脂塗布
。在鋼筋交叉夾緊處之受損塗布層應按第5.2.2節
之規定修補。
解說:
工資上漲、品質及施工進度之要求迫使施工者採用簡易快速的施工方法。鋼筋加工廠的興起,設計
配筋的改變均是在此種情況下產生的。鋼筋網之使用為國內未來必然之趨勢。鋼筋網於ASTM A184中分
成夾緊型及銲接型之鋼筋網,本規範規定採用夾緊型,除非特准,不可採用銲接型(點銲)鋼筋網。
5.2.4 銲接鋼線網
(1)銲接鋼線網必須按合約規定之大小、間距以光面或麻面鋼線構成。銲接鋼線網須符合下
列規定。
○
1 ASTM A185[混凝土用銲接光面鋼線網],但在主筋方向鋼線交叉銲接點之間距不
得大於30 cm。
○
2 ASTM A497[混凝土用銲接麻面鋼線網],但在主筋方向鋼線交叉銲接點之間距不
得大於40 cm。
(2)銲接鋼線網所使用之鋼線須符合下列規定。
○
1 光面鋼線應符合ASTM A82[混凝土用冷拉光面鋼線]之規定。
○
2 麻面鋼線應符合ASTM A496[混凝土用冷拉麻面鋼線]之規定,並應為D4以上。
解說:
光面鋼線網亦可採用CNS 6919〔熔接鋼線網〕之規定,若鋼線網使用CNS 1468〔低碳鋼線〕所規定
之普通鋼線,則其機械性能及外觀須符合CNS 6919之相關規定。
5.2.5 機械式續接器續接須考慮其滑動量、延展性、伸長率、實測強度、續接位置、續接器間距
、保護層厚度等對構材之影響,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解說:
續接器方式包含套筒(壓合)續接、螺紋節鋼筋續接、螺紋加工續接、溶融金屬填充續接及泥漿灰泥
填充續接。
5.3 鋼筋鋼線之支墊
鋼筋須予以適當支墊,確保鋼筋位置及防止混凝土澆置時之變位,使具符合規定之混凝土保
護層及間距。
解說:
除特別註明或許可者外,鋼筋或鋼線之支墊必須按美國混凝土鋼筋學會(CRSI)之標準實務手冊[2]之
規定辦理。
鋼筋鋼線之支墊與間隔器可採用水泥砂漿塊、金屬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金屬製品
之支墊若採用鋼筋或鋼線彎折組合成一穩定形狀者,係做為結構用鋼筋於未澆置混凝土前之支座用,與
混凝土墊塊功用相同。
5.4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可按規定採用搭接、銲接、機械式續接器或瓦斯壓接。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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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 筋
5-3
鋼筋續接應避免在最大拉力處。續接之方法應依據續接處受力情況而選擇,應先考慮能安全傳遞鋼
筋所受之力,其次才是經濟問題。鋼筋所受之力有拉力、壓力及反覆應力。
鋼筋續接須注意鋼筋間距之限制。搭接鋼筋組與其他相鄰鋼筋之距離須符合鋼筋最小淨間距之規定
;銲接須考慮施作空間之預留;而機械式續接器須注意其外徑擴大之影響。
5.4.1 搭接
應按「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5.15.2節之規定辦理。
解說: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5.15.2節有關鋼筋搭接之規定,照其原條文摘錄如下:
(1) 大於D36之鋼筋,除按第5.17.2及8.9.2.3節規定者外,不得搭接。
(2) 束筋中個別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以其單一鋼筋所需搭接長度為基本,再依第5.5節之規定予以修正。
束中各根鋼筋之搭接位置不得相互重疊。束筋不可作整束之搭接。
(3) 受撓構材中鋼筋作不接觸搭接時,其側向間距不得大於搭接長度之1/5或15 cm。
5.4.2 銲接
除按「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5.15.3節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按ANSI/AWS D1.4(鋼筋銲接規範)之規定。除經監造者許可
外,不得為便於鋼筋之組合而於交叉處作點銲。從事銲接工作之人員應領有本國有關
機構核發之執照。有關機構由業主於合約中規定。
(2)鋼線與鋼線、鋼線或鋼線網與鋼筋或型鋼間之銲接應按ANSI/AWS D1.4有關章節之規
定及監造者之指示辦理。
(3)鍍鋅或樹脂塗布之鋼筋於經銲接後,應分別按第5.2.2節
或
之規定加以修補。所有點
銲及續接所加之短鋼筋應以修補所用之材料予以塗布。
解說:
銲接之高溫會使高拉力鋼筋之局部組織發生變化而變脆,由於鋼筋斷面較小其影響甚大,故一般均
不准對鋼筋實施銲接。需做銲接處理時必須經監造者同意,並由有技術執照之人員按照鋼筋銲接規範施
工。監造者應熟知欲銲接之鋼筋其化學組成份是否適宜銲接。ANSI/AWS D1.4[3]並不包括鋼線與鋼線網
、鋼線或鋼線網與鋼筋或型鋼間之銲接,故其銲接應採用ANSI/AWS D1.4中有關可資比照之規定,設計
者應就所需遵守之施工方法詳加規定。
5.4.3 續接器續接
5.4.4 瓦斯壓接
除先報經核可外,鋼筋之續接不得採用瓦斯壓接。鋼筋瓦斯壓接應在嚴格監督下進行,並
符合下列規定:
(1)監造者核准使用瓦斯壓接時,應考慮其施工之品質。依目前國內之施工環境,鋼筋瓦斯
壓接之品質控制不易,建議僅可使用於只承受壓力之構材。
(2)瓦斯壓接應由本國有關機構認可或領有技術執照之人員施作。
(3)使用瓦斯壓接時,監造者應訂試驗計畫以確保鋼筋壓接之品質,瓦斯壓接之鋼筋續接除
抗拉強度外,其疲勞韌性亦須符合設計及結構行為之要求。
解說:
瓦斯壓接之加溫過程可能影響鋼筋材質,採用時應按CNS 13301〔鋼筋瓦斯壓接〕之規定。
5.5 鋼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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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5.1 所有鋼筋之加工彎曲均需在常溫下進行。但經監造者核准者不在此限。
解說:
高溫可能影響鋼筋材質,除非參照第5.6.8節之規定並經監造者核准,始可預熱加工彎曲。但以高溫
方式之鋼筋裁剪,對鋼筋之影響僅限於其切點端部,故可予容許使用。
5.5.2 混凝土內所用鋼筋加工之許可差應按圖5.5.1(a)及(b)之規定。
直筋
1
2
3
4
5
6
7
8
9
10
20
19
18
17
16
14
13
12
11
22
23
25
26
2
2
4
2
2
2
3
4
2
3
2
2
3
4
2
3
2
4
3
2
2
2
6"O"
2
2
2
2
2
2
2
2
2
2
4
2
2
2
2
2
2
2
2
2
2
2
4
2"R"
2
2
2
4
2
2
4
2"R"
4
4
2
3
3
2
2
3
3
2
4
4
2
1
1
1
詳註
角
度偏差
ISO 立視圖
立視圖
在鋼筋端
30 cm
90°
鋼筋D25~D36 鋸切鋼筋端之
最大偏差(與鋼筋端30 cm 部
份軸心線之垂線)應為:
壓力續接1.5 度,
拉力續接4 度。
鋼筋端部支承續接之鋸切端
圖5.5.1(a) 鋼筋D10 ~ D36之加工許可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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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 筋
5-5
S1
S5
S4
S3
S2
S11
S6
T1
T8
T7
T6
T3
T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4
1*
1*
1
1
1
螺箍
重疊部份=K
習慣上, 整體之剪斷或彎曲許可差由最後一個彎
曲後之延伸段吸收。
圖上所示之許可差均為單一平面內者。許可差類別
中之S1~S6及T1~T9適用於D10~D25之鋼筋。
尺寸線上標示有*者應在許可差內,但與相對平行
部份之尺寸差異不得超過1.3 cm。
角度偏差:90度彎
或彎曲角度偏差最大為±2.5度
。或每30 cm±1.3 cm,且不少於1.3 cm。
圖5.5.1(a) 鋼筋D10 ~ D36之加工許可差(2/2)
| 1 | ||
|---|---|---|
| 4 1 |
|---|
| T9 |
| 許可差 記號 | 許 可 差 |
|---|---|
| 1 | D10,D13,D16鋼筋, 鋼筋總長<4 m者,±13 mm 鋼筋總長≥4 m者,±25 mm |
| 2 | ±25 mm |
| 3 | +0,−13 mm |
| 4 | ±13 mm |
| 5 | 直徑≤75 cm者,±13 mm 直徑>75 cm者,±25 mm |
| 6 | ±1.5% × 尺度"O"≥ ±50 mm 型式9之許可差,若採增值,且 其長度等於或大於弧長(或鋼筋 長),則鋼筋可以直線形狀裝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