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四章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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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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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章 模板工程
4.1 一般規定
4.1.1 模板工程包括塑造混凝土形狀之模板及其支撐系統。
模板工程之材料、設計、組立、拆模、再撐應符合本章之要求,但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除
外。
模板工程須以第一章設置之控制點及水準點作為施工放樣之依據。
解說:
模板工程對於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安全、品質、工期、成本之影響至鉅,其規劃與設計一般為承包商
之責任,亦是承包商展現其競標能力之機會,故本章僅對模板工程之基本要求予以規定,並未對模板工
程之材料種類有所限制;承包商須遵照設計圖說,對工程特性(如大跨度懸臂構材、超高模板支撐等)及
混凝土工程要求,進行適當模板工程之規劃與設計,以防範工地意外,保障人員安全,並確保工程品質
。
目前有多種模板工程新技術之發展,包括各種模板材料如鋼模、塑膠模及傳統之木模,各種模板系
統如系統模板、專用模板及傳統之模板支撐等。承包商可採用其最專長有經驗之模板系統,以期以較經
濟之方式達成本規範對安全、品質、工期之要求,以提升其競爭能力;惟對安全應特別注意。
4.1.2 模板工程之設計、組立、拆除應使完成之混凝土位置、尺寸、形狀及外觀符合設計圖說之
要求,其誤差應在容許範圍內。
解說:
施工完成之混凝土結構,其位置、尺寸、形狀及外觀等均受模板工程品質之影響,故有本規定。模
板拆除後之混凝土表面許可差應按表4.3.1之規定。
4.1.3 模板工程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性,以承受混凝土重量及澆置施工中所產生之各種載重及振
動。必要時,應進行材料或模板支撐系統試驗以印證之。
解說:
為免施工中模板變形量超過表4.3.1之規定,甚至過度變形造成災害事故,故要求模板工程應具足夠
之強度及剛性,可由模板工程材料之選擇及配置設計決定之。[1,2,3]
混凝土澆置施工中,模板工程可能承受之載重詳見第4.3.2節,振動之來源有工地附近車輛或施工機
械之活動、施工操作、混凝土泵送及搗實之振動等。
4.1.4 除本章規定外,須做特殊修飾之混凝土,其模板亦須符合第十一章之規定;預力混凝土之
模板亦須符合第十四章之規定。
4.1.5 除另有規定或經許可者外,土壤之垂直或傾斜開挖面不得用為模板。
解說:
因若以開挖之垂直或傾斜土面做為外模使用,則新澆置之混凝土直接與多孔性之土壤接觸,其水份
將被吸收而影響混凝土品質;另外,直立土面於混凝土施工時,容易發生土壤崩塌掉落也會影響施工品
質。但若無前述之顧慮且表面不外露情況,如基腳側面等,則可考慮使用。使用時,若以機械開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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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面應比規定尺寸略小,再以人工整修至規定尺寸。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土壤之表面應按第9.2節之規定辦理。
4.1.6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進行模板工程施工規劃,將模板配置、支撐系統、及混凝土澆置時
模板之安全措施作成計畫書,連同擬使用之各項零組件及脫模劑等資料送請監造者核可。
解說:
承包商所提之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模板及支撐系統之構造方式、平面配置及用料尺寸之計算書。
但在不損及安全及品質的控制之情況下,為節省承包商部份文件工作,其組立、拆模、再撐部份則留交
監造者決定是否必須提送(詳見第4.1.7節)。
模板工程施工計畫之安全措施中,應按第4.4.17節之規定,設置混凝土澆置時監視模板工程之安全
人員。
4.1.7 監造者得要求承包商提出模板工程之施工圖及組模、拆模、再撐等計畫。必要時,應實地
試做樣品,以確定混凝土模鑄面之品質。
承包商若需變更施工方法、使用材料、拆模時間,應將其相關資料送請監造者核可。
解說:
實地試做樣品以瞭解拆模後混凝土面之色彩、質感,可充份掌握面板紋路材質之影響,控制工程達
到建築設計的標準。
由於施工期間影響工程之因素頗多,為使承包商具有發揮之空間,容許承包商採用新工法新材料以
適應環境變化,承包商得提出不同之施工方法、使用材料、拆模時間,但應將其相關資料送請監造者核
可。
施工方法或使用材料若涉及第1.8節規定者,依該節辦理。目前市面上有不少經特殊設計之系統模板
,所謂系統模板係各專業模板公司所發展之各種特殊模板材料或組件,而該材料或組件具有互換應用於
多種使用情形之特性,可方便使用於各種不同工程結構物。各種系統模板一般均取得專利權,故其使用
應按規定辦理。
4.2 模板工程之材料
4.2.1 模板工程之材料可使用木材、鋼材或其他經監造者認可之材料,其規格應於第4.1.6或4.1.7
節規定提送之文件中明訂之。
4.2.2 模板工程設計應依據可靠之材料性質資料,必要時應進行材料或模板支撐系統試驗。
解說:
模板工程材料包括直接與混凝土接觸之襯板、背撐材料及支撐材料等。襯板可使用木板預製之框式
模板、散板、合板及金屬格板等,目前也有一些新發展之材料如膠合板、塑膠模板、FRP模板及建築混
凝土作內襯用之橡膠軟模、硬泡綿襯料及石膏模等。背撐及支撐材料可用木料角材或鋼料製品。
材料性質與規格應明訂於第4.1.6或4.1.7節所示之文件中。由木板片組成之框式模板其鋪板應密合,
板隙不得過大,且不得有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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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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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模板採用之板料須平直無有害缺陷,並不得有劣化腐爛現象。
4.2.4 支撐系統所用木質角材、墊板及楔木應採用堅實之木料。
解說:
模板之支撐物有多種[2],木質角材支柱目前仍為國內常用之模板支柱。以往國內也有使用圓木支柱
者,因其品質及強度較差,故重要工程不宜使用。工程上模板支撐常因支柱底部發生沉陷而造成問題,
故其底部應以墊板及楔木穩固。
4.2.5 支撐系統之支柱以使用木質角材或鋼製支柱(鋼管支柱或組合鋼柱)為原則,但次要工程經
監造者許可者亦可使用圓木。所使用之支柱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可調鋼管支柱]之有關規定。
4.2.6 使用第4.2.5節所規定支柱以外之模板支撐物時,須經監造者核可,並符合『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解說:
模板支撐物除第4.2.5節之規定外,尚有木材支撐架,鋼管施工架、組合鋼柱、跨梁等,其使用對安
全有相當之影響,故應經監造者核可。門型鋼管施工架主要係供施工人員之工作架用,不宜做為一般模
板支撐用。若特殊情況需用作模板支撐時,應特別設計加強其安全。
4.2.7 混凝土表面修飾用之模板(含清水模板)材料,應按第十一章中之有關規定。
4.2.8 鋼模之材料應符合CNS 7334[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之有關規定。
4.2.9 模板附件若需全部或部份埋入混凝土,需採用專用品。但經許可者,得使用符合CNS 1468
[低碳鋼線]規定之鍍鋅鋼線。
解說:
埋入混凝土之模板附件(如繫條、吊桿等)應具適當之材質,不得與混凝土發生有害之化學反應,影
響混凝土品質,其形狀尺寸亦不得妨礙模板之施工要求與作業。
鍍鋅鋼線(俗稱亞鉛線)之使用雖然很方便,但因其使用容易造成施工中斷線及模板移位變形,且完
工後外露部份易生銹污染混凝土表面。按美國ACI-301規範之規定,有關模板之附件須採用專用品,不
得採用鋼線,但衡量國內工程狀況,暫作以上規定,未來應朝使用專用品逐步改進。
4.3 模板及支撐設計
4.3.1 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能使完成之混凝土結構物尺寸及外貌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並安全承
受施工中之任何載重,且應考慮避免拆模作業對混凝土造成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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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柵、貫材因其支撐之模板較少全面有人員機具同時活動,支柱則受到貫材之反力,模板可能受到
全額的活載重,且須承受直接衝擊之集中載重,模板之設計應針對上述實際情況做保守之假設。
作用在模板上之力除靜載重分佈較能確定外,其他因施工的方式,澆置速度、範圍、方向,機具的
運轉停止,組立情況等等均會影響模板直接之受力,尤其是混凝土澆置速度快而坍度又大之情況下,其
產生之側壓力易導致爆模或模板變形漏漿。設計者必須評估各種可能,以較保守的設計因應。
設計尚包括如何組立、拆模及模板之調度,所有細節均應同時考慮。
與混凝土接觸之襯板可由木板、夾板、金屬板、玻璃纖維板、塑膠板等構成,視所需之混凝土表面
而定。一般混凝土表面有光面、粗面、平面、曲面等。各種因建築表面需要的質感均須設計者與承包商
共同努力選用合適經濟之接觸材料及適當之組立方法。
4.3.2 模板承受之載重包括模板自重、鋼筋及混凝土重量、混凝土側壓力、澆置時之衝擊力、施
工機具及人員之重量及衝擊力、材料堆置重量、其他施工之臨時作用力、風力等,其值應
依實際可能發生者估計。
解說:
作用於模板上之力可分為垂直力及水平力。模板必須承受所有加諸其上之力直至混凝土已發展到足
夠的強度。由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方式不同,使得作用在模板上的力極難推定。設計模板所用之載重、橫
向壓力、風力與容許應力及其他應考慮事項可參照ACI 347(混凝土模板施工準則)及建築技術規則有關之
規定辦理。
4.3.3 模板及支撐使用材料之彈性模數及容許應力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系統模板之容許載重於有試驗證明情形下得依製造廠商之說明。
經多次使用之模板或支撐物應考慮其承載能力之衰減。
解說:
模板及支撐材料種類及使用場合變化甚大,且材料新舊磨耗程度亦因時而變,設計採用之容許應力
需將施工的確實、準確程度估計在內,並以較保守的態度作設計。
相關規範及標準可參考國家標準(CNS)、建築技術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ACI 347(混凝土模
板施工準則)等。
4.3.4 模板之撓度不得超過模板支撐間距離之1/240。拆模後之混凝土整體撓度應在設計圖說容
許範圍內。
解說:
結構體拆模後之混凝土外觀形狀才是檢驗的重點,而一般面板跨度均較小且多為簡支形態,為防止
拆模後構件底部呈波浪狀,因此有1/240的限制。
一般設計規範均有構件撓度限制之規定。此項規定未考慮施工之誤差,故若施工結果垂距太大會影
響使用性能或觀瞻,為符合上述要求可採用預拱方式處理,詳第4.4.2節。
作為裝飾用之混凝土,設計圖說應有撓度、平整度、接縫、顏色、質感等詳細規定,以作為模板設
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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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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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模板工程設計應考慮模板組立及混凝土澆置前後模板變形之影響,使符合表4.3.1許可差之規
定。但建築物之任何部份,不得引用表4.3.1所示之許可差,而伸出該工程之法定建築線。
表4.3.1 現場澆置混凝土施工許可差
| 4.3.5 模板工程設計應考慮模板組立及混凝土澆置前後模板變形之影響,使符合表4.3.1許可差之規 定。但建築物之任何部份,不得引用表4.3.1所示之許可差,而伸出該工程之法定建築線。 表4.3.1 現場澆置混凝土施工許可差 項 目 許可差 錘線偏離 ○ 1 高度30 m以下者 (a) 線、表面、稜線 ± 25 mm (b) 外露角柱之外稜線、控制縫凹槽 ± 13 mm ○ 2 高度超過30 m者 高度之1/1,000, (a) 線、表面、稜線 且不超過±150 mm 高度之1/2,000, (b) 外露角柱之外稜線、控制縫凹槽 且不超過±75 mm 位置偏離 ○ 1 構件 ± 25 mm ○ 2 版開口30 cm以下之中心線,較大開口之邊線 ± 13 mm ○ 3 版中鋸縫、接縫、弱面 ± 20 mm 同向基腳寬度之1/50, ○ 4 基腳重心 且不超過±50 mm 高程差 ○ 1 版頂面 (a) 地面鋪版之頂面 ± 20 mm (b) 支撐拆除前,版之頂面 ± 20 mm ○ 2 支撐拆除前之各種模鑄面 ± 20 mm ○ 3 楣梁、窗台、胸牆、水平槽及其他可見之線 ± 13 mm 斷面尺寸偏差 柱、梁、牆厚、版厚、墩 30 cm以下 + 10 mm − 6 mm 大於30 cm至100 cm + 13 mm − 10 mm + 25 mm 大於100 cm − 20 mm 相對偏差 ○ 1 階梯 (a) 相鄰級高 ± 3 mm (b) 相鄰級深 ± 6 mm ○ 2 槽線 (a) 設計寬度5 cm以下 ± 3 mm (b) 設計寬度超過5 cm,但不超過30 cm ± 6 mm ○ 3 模鑄面與規定參考平面偏差每3 m (a) 外露角柱與外露控制縫 ± 6 mm (b) 其他 ± 10 mm ○ 4 相鄰模面襯板突出 (a) A級表面 ± 3 mm (b) B級表面 ± 6 mm (c) C級表面 ± 13 mm (d) D級表面 ± 25 mm | |||
|---|---|---|---|
| 項 目 | 許可差 | ||
| 錘線偏離 ○ 1 高度30 m以下者 (a) 線、表面、稜線 (b) 外露角柱之外稜線、控制縫凹槽 ○ 2 高度超過30 m者 (a) 線、表面、稜線 (b) 外露角柱之外稜線、控制縫凹槽 | ± 25 mm ± 13 mm 高度之1/1,000, 且不超過±150 mm 高度之1/2,000, 且不超過±75 mm | ||
| 位置偏離 | ± 25 mm | ||
| ○ 1 構件 | ± 13 mm | ||
| ○ 2 版開口30 cm以下之中心線,較大開口之邊線 | ± 20 mm | ||
| ○ 3 版中鋸縫、接縫、弱面 | 同向基腳寬度之1/50, | ||
| ○ 4 基腳重心 | 且不超過±50 mm | ||
| 高程差 ○ 1 版頂面 (a) 地面鋪版之頂面 (b) 支撐拆除前,版之頂面 ○ 2 支撐拆除前之各種模鑄面 ○ 3 楣梁、窗台、胸牆、水平槽及其他可見之線 | ± 20 mm ± 20 mm ± 20 mm ± 13 mm | ||
| 斷面尺寸偏差 柱、梁、牆厚、版厚、墩 30 cm以下 大於30 cm至100 cm 大於100 cm | + 10 mm − 6 mm + 13 mm − 10 mm + 25 mm − 20 mm | ||
| 相對偏差 ○ 1 階梯 (a) 相鄰級高 (b) 相鄰級深 ○ 2 槽線 (a) 設計寬度5 cm以下 (b) 設計寬度超過5 cm,但不超過30 cm ○ 3 模鑄面與規定參考平面偏差每3 m (a) 外露角柱與外露控制縫 (b) 其他 ○ 4 相鄰模面襯板突出 (a) A級表面 (b) B級表面 (c) C級表面 (d) D級表面 | ± 3 mm ± 6 mm ± 3 mm ± 6 mm ± 6 mm ± 10 mm ± 3 mm ± 6 mm ± 13 mm ± 25 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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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模板工程設計圖之繪製可供組立依據。設計圖中用料、斷面應符合應力、撓度等結構需求;一般材料
勁度較小故荷重後變形較大;接頭接合情況能否符合假設;類此諸多事項均應在設計時詳加考慮。
模板施工雖然有許可差,但不得超出法定建築線及地權線。
表4.3.1所列之許可差適用於一般建築物,其他構造物之許可差,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參考ACI 117
之規定辦理。
表中混凝土面分級係依ACI 117-90之規定如下:
A級—外表特別重要且顯眼處,不平整在3 mm以下。
B級—方便粉飾之粗糙混凝土表面,不平整在6 mm以下。
C級—長久暴露且不經粉飾之表面,不平整在12 mm以下。
D級—可接受之最低粗糙表面,一般只適用於隱藏面,不平整在25 mm以下。
以上分級建議設計者務必指示清楚並考慮經濟適當性。
模板工程之設計應考慮上述分級之差異;工程設計者及承包商均應注意配合。
4.4 模板工程組立
4.4.1 組立前應將模板面上雜物清除。
解說:
模板面上之雜物將影響混凝土之品質及拆模後之表面,而未組模時較易清理,故應於組立前清理之
。主要之雜物為模板上之水泥漿、泥土或髒物等。再用之模板尤應注意。
4.4.2 為符合第4.3.5節許可差之規定,模板組裝時應按圖示或適量預拱,以抵消拆模後混凝土構
材之部分撓度。
解說:
構材拆模後將有撓度產生,其大小及所需抵消之部分依結構之特性而定,故應遵照工程圖說或模板工
程設計計算結果作適量預拱。鋼筋混凝土梁與版之預拱量若無圖示時,一般可採跨度每3 m預拱6 mm[1]。
4.4.3 模板支柱或支撐架應採用適當之墊板、墊座或其他方法妥為固定,以防止混凝土澆置時支
柱或支撐架產生沉陷或上移,並加斜撐以防止其橫向變形及移動。
解說:
施工時若支柱或支撐架發生沉陷或移動,將造成模板發生很大變形,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表面尺寸及
形狀不符合規定,甚至造成模板塌垮,應慎防之。
為防混凝土澆置中或澆置後由於地面土壤軟弱、地下抽水、施工振動或其他原因,使基礎之不均勻
沉陷導致支柱荷重分擔之變化或不良影響,必須防止基礎之沉陷,尤其地盤軟弱者應使用墊板、枕梁或
施以適當之補強,如舖設混凝土,以期荷重均勻分佈。
為防支柱或支撐架之橫向變形及移動,應於支柱或支撐架之垂直面上與水平面上均設充分之斜撐及
繫材。
為確實傳遞荷重又能於不衝擊構造物情況下拆模,宜於支柱底部或接頭配合使用斜楔或千斤頂。
4.4.4 柱或牆之模板應於底部及其他需要處設置臨時開口,以便檢查配筋、清除雜物或澆置混凝
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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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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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模板施工時難免有木屑等雜物堆積底部或彎折處,為便於清理,應在適當位置,如柱、牆模板之底
部設置臨時清理口。
為便於澆置混凝土,高度較大之柱、牆模板上,於適當高度(每2至3 m)設置臨時澆置開口。
4.4.5 模板繫條應妥為裝設,使於拆除繫條桿端或桿端固定器時,不致損壞混凝土表面。
解說:
澆置混凝土時,模板須承受相當大之側向壓力。為抵抗側向壓力、防止模板變形與保持模板間距應
採用適當之模板繫條,模板繫條有多種型式,可參考文獻[6]。
4.4.6 繫條桿端或桿端固定器移去後,留存於露面混凝土中之繫條金屬物與混凝土表面之距離不
得少於繫條直徑或最小尺寸之2倍,亦不得小於2.0 cm;留存於非露面混凝土之表面者,可
於混凝土表面切平之。
解說:
露面混凝土拆模後表面上之繫條孔如依規定需加以修補者,其修補方法見第10.7節,為使修補容易
及修補物不易脫落,故作本條之規定。
4.4.7 混凝土露面處之模板角隅應按合約規定或監造者之指示加適當之線角或斜切。
解說:
線角或斜切乃為避免構材有尖銳之角隅,以增進安全及美觀。
4.4.8 模板應組合緊密或採取經監造者同意之方法防止混凝土漏漿。
解說:
模板組合緊密防止混凝土漏漿之方法,鋼模接合處不得有變形之間隙存在,木模一般可採用模板間
作企口榫或以石膏等材料填縫等。
4.4.9 露面混凝土施工縫處,續接之模板應確實貼於硬化混凝土以防止偏離或漏漿,並保持施工
縫處表面之平整。
解說:
續接之模板與已硬化混凝土之接觸面之疊接長度太長時,已有之混凝土面將於再澆置後續混凝土時
受水泥砂漿粘著而形成帶狀接頭,其處理不易,將使露面混凝土形成表面觀瞻之瑕疵。
一般模板與已硬化混凝土之疊接長度應視施工方式妥為設置,以防止滲漿面積過大、影響美觀或增
加後續處理之麻煩為原則。
4.4.10牆開孔處木模之裝設須考慮混凝土澆置後模板之脹隆,並使易於拆模。
解說:
木模於混凝土澆置後吸水將膨脹,開孔處若形成密閉框型將造成木材脹隆凸出變形而造成問題,且
不易拆模,故應有易於鬆開之裝置。
4.4.11模板工程應設置可以調整高度之設施,並於混凝土澆置前做最後檢核後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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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目前國內多採用斜楔調整模板高度,使用斜楔調整模板高度時,應於最後檢核後固定於支柱上,以
使支柱穩固不易發生變位,並利於模板之拆卸。
4.4.12模板應固定於支柱或其他支承面上,以防止混凝土澆置時模板任何部位之上舉或橫向移動。
解說:
模板於施工中,可能因澆置混凝土之影響而發生上舉或橫向移動現象,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支柱或
模板不致於發生上述現象。使用中空管之樓版,中空管易於澆置時上浮應以環釦扣緊於模板上。
4.4.13模板之支撐柱應以不續接為原則;需續接時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解說:
模板支柱以長度適當不必續接為最佳,惟實際工程狀況支柱續接在所難免,故可容許續接,但應符
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並經監造者之認可。
4.4.14供移動設備或施工活動之甬道應以支柱或角材構築,直接由模板或結構物構材支承,不
得直接置於鋼筋上。
解說:
甬道乃是指混凝土澆置時人員機具在模板上活動所需舖設之走道。甬道應另外架設,由支承物支承
於模板或施工架上,不得直接置於鋼筋上,以免擾亂鋼筋使之變位。
4.4.15模板工程組立完成後,須設混凝土澆置面高度標記,並經監造者檢驗認可。
解說:
澆置面之高度標記係為便於混凝土澆置高度之控制,高度標記設置位置及所需數量應依工程實際需
要而定,混凝土澆置厚度之控制應考慮模板之預拱。基準控制點應按第1.4.3節之規定。
4.4.16組立完成之模板上不得任意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解說:
模板支撐承載量有其設計限度,任意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可能使之變形,甚至造成危險。
4.4.17模板工程組立應依第4.1.6節設置安全措施,並指派有經驗之專責人員於混凝土澆置時隨
時檢視模板工程之狀況,防範不當沉陷、變形、變位、扭曲或漏漿等;必要時,應立即採
取適當應變措施。
解說:
模板工程設計之安全考慮主要針對靜載重及施工時之載重,但施工時之載重難以完全如預期。且模
板作業之疏誤亦無法完全避免,故於混凝土澆置中應有模板工作人員監視模板工程狀況,當模板支撐有
問題時多不致立即發生塌垮,而有跡象顯示,若有人加以監視可立即停工加以搶救以免災害事故發生。
為便監視模板應於預期撓度及變位較大之處設置變位參考點,以能提早警示異常現象[1]。
所謂適當應變措施應依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有立即之危險,而採取人員撤退、停止澆置、報告現場
負責人或自行將模板加以強固等不同等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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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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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模板面之處理
4.5.1 混凝土澆置前應將模板面及埋設物表面之雜物清除乾淨。
4.5.2 除另有規定外,模板面應以監造者許可之材料作下列處理:
(1)模板面應塗敷脫模劑或鋪設無吸水性之襯料,並在排置鋼筋前完成。
(2)模板面不得留有過量之脫模劑,且不得污染新舊混凝土之接觸面。如混凝土表面須再加
修飾時,所用之脫模劑或襯料不得妨礙修飾材料與混凝土表面之黏著。
解說:
模板面塗敷脫模劑或鋪設無吸水性之襯料,係為防止模板自混凝土吸收水份、模板被混凝土黏結及
混凝土表面受污染。所用脫模劑不得影響混凝土之凝固。普通三夾板會吸水膨脹影響混凝土模鑄面之品
質故不得直接使用為模板襯料。如需使用,應採防水性三夾板。
模板面以塗敷材料處理時,應在配置鋼筋前完成,並應注意其作業過程,避免脫模劑粘附於鋼筋上
,減弱其握裹力。
4.6 模板工程之檢查
4.6.1 模板組立應符合模板施工圖之規定,且在混凝土澆置前至少應檢查下列有關項目:
(1) 模板及有關材料之規格。
(2) 模板配置之位置、高程及尺寸。
(3) 模板支撐及穩固情況。
(4) 模板組合緊密度或防止漏漿之措施。
(5) 混凝土澆置面高度標記。
(6) 模板面之處理情況。
(7) 模板內雜物之清除。
解說:
本條為最低限度之要求,承包商之自主檢查表至少應包括上述之項目,惟監造者可針對工程之特性
增加必要之檢查項目。
4.7 拆模
4.7.1 模板及支撐之拆除應按計畫進行,須不致因混凝土強度不足使混凝土結構受損,或使混凝
土表面損傷。
解說:
拆模之基本原則為不致造成構材之結構性及表面性傷害。為防止造成構材之結構性傷害,應依結構
力學原理及混凝土強度發展決定拆模順序[7],並經監造者認可。為防止造成表面性傷害,應注意拆模時
混凝土表面強度,使用適當之拆模器具與方法。
4.7.2 當混凝土表面需儘早拆模以利修補或修飾時,仍應符合第4.7.1節之規定。
解說:
較早期之模板拆除應確實注意不致損害混凝土結構,且需注意模板拆除後之混凝土養護。
4.7.3 牆開孔處之內框木模應於不致損害混凝土時儘早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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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解說:
牆開孔(如門窗)處之內框木模可能由於吸水膨脹不易拆除,故應於不致損害混凝土時儘早鬆開,以
利拆模。
4.7.4 拆除不承受混凝土重量之柱、牆、梁側模、斜面頂模及其他模板,需符合表4.7.1之規定,
且不得損傷混凝土,若需修補應依第4.7.8節規定立即進行,並按規定養護。
解說:
側模若不承受其他模板傳遞之載重者可按本條之規定。但構造特殊之模板支撐系統,側模需承受樓
版底模或梁底模所傳遞之載重時,則應按第4.7.5節之規定辦理。
4.7.5 支承梁、版及其他構材混凝土重量之模板及支撐,其拆除須俟混凝土達第4.7.7節規定拆模
強度,並經監造者核可。符合第4.7.6節條件者得按表4.7.1所規定之時間拆模。
解說:
拆模時混凝土所需強度(即拆模強度)應依據結構力學分析決定,以免構材產生過大之撓度、扭曲或
損壞,且足以抵抗拆模作業之損傷。
除經監造者許可外,通常版或梁拆除模板支撐時,工地養護試體強度不得低於設計之規定強度之70%
。拆模時混凝土之實際強度可按第4.7.7節之規定評定。
按本節規定之拆模強度所決定之拆模時間,通常較按表4.7.1決定之拆模時間為早。故若須較早拆模
時,可按本節之規定辦理,以確保安全。
4.7.6 使用第I型水泥且不摻卜作嵐材料或其他摻料之混凝土,其拆模時間除依第4.7.5節之規定
外不得少於表4.7.1之規定。
表4.7.1 最少拆模時間
| 構件名稱 | 最少拆模時間 | |
|---|---|---|
| 柱、牆、及梁之不做支撐側模 | 12 小時 | |
| 雙向 柵版不影響支撐之盤模* 75 cm以下 大於75 cm | 3 天 4 天 | |
| 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 | 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 |
| 單向版 淨跨距小於3 m 淨跨距3 m至6 m 淨跨距大於6 m | 4 天 7 天 10 天 | 3 天 4 天 7 天 |
| 拱模 | 14 天 | 7 天 |
| 柵肋梁、小梁及大梁底模 淨跨距小於3 m 淨跨距3 m至6 m 淨跨距大於6 m | 7 天 14 天 21 天 | 4 天 7 天 14 天 |
| 雙向版 | 依據第4.8節之規定 | |
| 後拉預力版系統 | 全部預力施加完成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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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板工程
4-11
解說:
本節之規定僅適用於使用第I型水泥不摻卜作嵐材料(pozzolans)或其他摻料之混凝土,對於使用第
I型水泥但用摻卜作嵐材料或其他摻料之混凝土,因卜作嵐材料之使用使混凝土強度之成長速率減緩,
故應根據其使用情形及本規定所述情況加以適當延長。混凝土強度之成長速率與溫度成正相關,天冷季
節拆模時間應酌增。表4.7.1係參照ACI 347R-94之建議。
4.7.7 拆模時混凝土強度之認定
模板或再撐如係根據混凝土達拆模強度而拆除時,凡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其混凝土可認
為已達拆模強度:
(1)代表該批混凝土之圓柱試體在工地以與結構體相同養護後,經試驗已達拆模或拆除再撐
之強度者。圓柱體之製作與試驗,除養護方法及試驗齡期之規定外,應按第十七章之
規定辦理。
(2) 該混凝土按第十二章規定養護,而其養護時間已達同批試體在試驗室養護至設計圖說
規定之強度所需之齡期。結構體混凝土之養護總期間,可為不連續養護時間之累積總
和,但該期間內結構體混凝土所接觸之空氣溫度應高於10°C,且該混凝土須保持潮濕
或有適當防止水分蒸發與損失之措施。
4.7.8 模板拆除後,如發現混凝土面有蜂窩或其他缺點時,應立即報告監造者請求查看,未經許
可不得先行修補。監造者認為不宜修補者,得令其拆除重做。
解說:
混凝土面有蜂窩或其他缺點,可能有影響構材及整體結構之強度而應作結構性補強或修補。但若監
造者認為對結構之影響太大或實際情況無法進行修補者,可令其拆除重做。
4.8 再撐
4.8.1 如須使用再撐時,其施行程序須事先計劃並報請核可。
解說:
所謂「再撐」係指將混凝土模板及支撐拆下後,又將支撐物回撐之施工技術。通常有兩種情況運用
:其一為,為使模板加速再用,於混凝土較低強度時即予拆模而予再撐,其原則為拆除模板及再撐過程
不得使構材混凝土承受之應力超過其當時所具之強度,以加速施工進度;另一為,因施工進度快速或施
工載重很大,為分散施工載重,如第4.8.7節規定之情形。
4.8.2 於再撐作業進行時,拆換模板部位之上頂不得承受施工載重。再撐後,梁、版、柱或其他
結構構件承受靜載重與施工載重之和不得超過該構件當時之安全承載量。該安全承載量應
依監造者所許可之當時混凝土強度計算。
4.8.3 任何再撐均須撐緊以承受其所需承擔之載重;但亦不得過緊以致構造物承受過量之應力。
4.8.4 再撐應於拆模後儘速進行,並應在當日完成。
4.8.5 再撐應維持至所支承構材之混凝土強度達足以承受所受載重後方可拆除。
4.8.6 樓板上須承受上層新澆置混凝土之模板支撐時,其下須有再撐或保留原模板支撐。再撐之支撐
需能承受預期載重且不少於上層支撐承載能力之一半。除經許可外,再撐須對準上層支撐。
4.8.7 多層建築物之再撐應適當延伸至各樓層,以傳遞分散新澆置混凝土與模板之重量及施工載
重,使承受支撐之各樓版不致超過其安全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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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Recommended Pratice for Concrete Formwork (ACI 347R-94)
[2]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ACI Manual of Concrete Inspection”, publication SP-2, 162pp.
[3] Joseph J. Waddell, “Concrete Construction Handbook”, 2nd ed. pp. 15-16.
[4] 內政部, “建築技術規則”。
[5]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Standard Tolerances for Concrete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ACI
117-90.
[6]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Formwork for Concrete”, ACI SP-2 5th. ed., pp. 4-28.
[7]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Formwork for Concrete”, ACI SP-2 5th. ed., pp. 12-11.
[8]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ACI 347R-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