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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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1
3 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1 一般規定
3.1.1 混凝土配比應使混凝土達到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施工需要之品質。
解說:
混凝土配比為將第二章規定之混凝土材料設計成適當之比例,使混凝土易於產製、輸送、澆置、修
飾;且硬化後混凝土具有預期之品質,如設計強度、耐久性、美觀等。
3.1.2 配比之一般要求
混凝土之各種材料配比須經監造者認可,使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工作性及耐久性等符合下
列規定:
(1) 抗壓強度必須符合合約之要求及本章與第18.2節之規定。
(2) 混凝土須具適當之工作性,無嚴重泌水及析離現象及須符合第3.4節規定。
(3) 耐久性應符合第3.2及3.3節之要求。
解說:
配比設計過程須同時考慮強度、工作性及耐久性。但許多混凝土工程的配比設計常僅考慮強度與工
作性,而忽略耐久性之要求,以致造成台灣地區的混凝土工程容易遭遇海域鹽分及工業污染環境之侵蝕
,對混凝土結構之使用壽命有不利影響。
配比設計時先確定下列要求條件[2]:
(1) 規定強度。
(2) 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
(3) 工作度。
(4) 水泥型別及用量限制。
(5) 卜作嵐材料使用限制。
(6) 容許最大水膠比(
);若不加卜作嵐材料時(p=0),水膠比即水灰比( c
(7) 其他:用水量之限制、抗裂性、氯離子含量、水密性、輸氣量、摻料、特種水泥或輕質骨材等之使
用限制。
3.2 混凝土抗壓強度與水膠比
構造物各部份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應符合設計圖說要求之最小抗壓強度、最大水膠比限制及其
他規定。
解說:
構造物之混凝土為了達到耐久性及強度品質,於設計圖說常以最小抗壓強度為指定值,但耐久性要
求在配比設計中則以水膠比作限制,一般在配比設計時採較低水膠比以保障耐久性。
3.2.1 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係指按CNS 1230[混凝土試體在試驗室模製及養
護法],或CNS 1231[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之規定製作試體,並按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之規定於齡期28天或指定齡期進行試驗所得之抗壓
強度。此抗壓強度必須滿足合約有關規定抗壓強度 fc_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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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解說:
混凝土強度一般以抗壓強度表明,但亦有以混凝土抗彎強度或其他強度為其設計標準者。
硬固後混凝土之各項品質特性通常與其抗壓強度有密切相關,相對於其它性質,抗壓強度又較易量
測,故以抗壓強度作為設計和管制之依據。混凝土抗壓強度與齡期有關,通常以28天為試驗齡期;惟特
殊情況時,設計者得依其需要指定其它試驗齡期,例如添加較大量卜作嵐材料之混凝土常指定56天或90
天為試驗齡期。
混凝土之規定抗壓強度fc_與混凝土之配比目標強度
cr
f _之關係詳見本章第3.7節之規定。
3.2.2 水膠比(
p
c
w
+
)為水(w)與水泥(c)及卜作嵐材料(p)之重量比。
解說:
ACI 318-95[15]在耐久性一章中將水灰比改為水膠比,膠結料除水泥外,尚包含水淬爐碴粉、飛灰、
矽灰及火山灰等卜作嵐材料。水灰比或水膠比及拌和水量對混凝土之強度、耐久性及體積穩定性有密切
關係[12]。
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對混凝土耐久性之增進,經長期之驗證,已被普遍接受[17],若大量使用卜作
嵐材料而忽略其對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反而不
利結構物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使用,採用
較高水量,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13]。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19],考量目前臺灣飛灰品質及
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另有規定外,建築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表R3.2.1之規定辦理,施工
時請參考該手冊,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拌和均勻性與施工注意事項,特別注意澆置後要進行足夠
時間之保持水分養護。
表R3.2.1 混凝土中飛灰取代水泥量之參考值
上表中之「水密性混凝土」即本規範第15.5節之「低透水性混凝土」。
3.2.3 特殊暴露情況之混凝土,其水膠比及強度應符合表3.2.3之要求。
表3.2.3 特殊暴露情況下混凝土之水膠比及強度要求
| w 3.2.2 水膠比( )為水(w)與水泥(c)及卜作嵐材料(p)之重量比。 c + p 解說: ACI 318-95[15]在耐久性一章中將水灰比改為水膠比,膠結料除水泥外,尚包含水淬爐碴粉、飛灰、 矽灰及火山灰等卜作嵐材料。水灰比或水膠比及拌和水量對混凝土之強度、耐久性及體積穩定性有密切 關係[12]。 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對混凝土耐久性之增進,經長期之驗證,已被普遍接受[17],若大量使用卜作 嵐材料而忽略其對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反而不 利結構物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使用,採用 較高水量,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13]。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19],考量目前臺灣飛灰品質及 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另有規定外,建築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表R3.2.1之規定辦理,施工 時請參考該手冊,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拌和均勻性與施工注意事項,特別注意澆置後要進行足夠 時間之保持水分養護。 表R3.2.1 混凝土中飛灰取代水泥量之參考值 種 類 允許飛灰取代水泥之上限(%,以重量計) (1)混凝土(不屬(2)至(7)項者) 20% (2)預力混凝土 10% (3)版混凝土 15% (4)海邊及地下工程混凝土 25% (5)巨積混凝土 25% (6)水密性混凝土 20% (7)舖面混凝土 20% 註:當飛灰混凝土同時用於不同工程部位時,以飛灰取代水泥量小者為準。 上表中之「水密性混凝土」即本規範第15.5節之「低透水性混凝土」。 3.2.3 特殊暴露情況之混凝土,其水膠比及強度應符合表3.2.3之要求。 表3.2.3 特殊暴露情況下混凝土之水膠比及強度要求 常重混凝土 常重及輕質骨材混凝土最小 暴 露 情 況 最大水膠比 規定抗壓強度fc_ (kgf/cm2) (1)暴露於清水中需具水密性 0.50 280 (2)暴露於凍融潮濕或解冰鹽 0.45 315 | |||||||
|---|---|---|---|---|---|---|---|
| c + p | |||||||
| 解說: | |||||||
| ACI 318-95[15]在耐久性一章中將水灰比改為水膠比,膠結料除水泥外,尚包含水淬爐碴粉、飛灰、 | |||||||
| 矽灰及火山灰等卜作嵐材料。水灰比或水膠比及拌和水量對混凝土之強度、耐久性及體積穩定性有密切 | |||||||
| 關係[12]。 | |||||||
| 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對混凝土耐久性之增進,經長期之驗證,已被普遍接受[17],若大量使用卜作 | |||||||
| 嵐材料而忽略其對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反而不 | |||||||
| 利結構物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使用,採用 | |||||||
| 較高水量,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13]。 | |||||||
|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19],考量目前臺灣飛灰品質及 | |||||||
| 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另有規定外,建築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表R3.2.1之規定辦理,施工 | |||||||
| 時請參考該手冊,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拌和均勻性與施工注意事項,特別注意澆置後要進行足夠 | |||||||
| 時間之保持水分養護。 | |||||||
| 表R3.2.1 混凝土中飛灰取代水泥量之參考值 | |||||||
| 種 類 允許飛灰取代水泥之上限(%,以重量計) | |||||||
| (1)混凝土(不屬(2)至(7)項者) 20% | |||||||
| (2)預力混凝土 10% | |||||||
| (3)版混凝土 15% | |||||||
| (4)海邊及地下工程混凝土 25% | |||||||
| (5)巨積混凝土 25% | |||||||
| (6)水密性混凝土 20% | |||||||
| (7)舖面混凝土 20% | |||||||
| 註:當飛灰混凝土同時用於不同工程部位時,以飛灰取代水泥量小者為準。 | |||||||
| 上表中之「水密性混凝土」即本規範第15.5節之「低透水性混凝土」。 | |||||||
| 3.2.3 特殊暴露情況之混凝土,其水膠比及強度應符合表3.2.3之要求。 | |||||||
| 表3.2.3 特殊暴露情況下混凝土之水膠比及強度要求 | |||||||
| 常重混凝土 常重及輕質骨材混凝土最小 | |||||||
| 暴 露 情 況 | |||||||
| 最大水膠比 規定抗壓強度fc_ (kgf/cm2) | |||||||
| (1)暴露於清水中需具水密性 0.50 280 | |||||||
| (2)暴露於凍融潮濕或解冰鹽 0.45 315 | |||||||
| 解說: | |||||||
| ACI 318-95[15]在耐久性一章中將水灰比改為水膠比,膠結料除水泥外,尚包含水淬爐碴粉、飛灰、 | |||||||
| 矽灰及火山灰等卜作嵐材料。水灰比或水膠比及拌和水量對混凝土之強度、耐久性及體積穩定性有密切 | |||||||
| 關係[12]。 | |||||||
| 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對混凝土耐久性之增進,經長期之驗證,已被普遍接受[17],若大量使用卜作 | |||||||
| 嵐材料而忽略其對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反而不 | |||||||
| 利結構物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使用,採用 | |||||||
| 較高水量,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13]。 | |||||||
|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19],考量目前臺灣飛灰品質及 | |||||||
| 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另有規定外,建築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表R3.2.1之規定辦理,施工 | |||||||
| 時請參考該手冊,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拌和均勻性與施工注意事項,特別注意澆置後要進行足夠 | |||||||
| 時間之保持水分養護。 | |||||||
| 表R3.2.1 混凝土中飛灰取代水泥量之參考值 | |||||||
| 種 類 允許飛灰取代水泥之上限(%,以重量計) | |||||||
| (1)混凝土(不屬(2)至(7)項者) 20% | |||||||
| (2)預力混凝土 10% | |||||||
| (3)版混凝土 15% | |||||||
| (4)海邊及地下工程混凝土 25% | |||||||
| (5)巨積混凝土 25% | |||||||
| (6)水密性混凝土 20% | |||||||
| (7)舖面混凝土 20% | |||||||
| 註:當飛灰混凝土同時用於不同工程部位時,以飛灰取代水泥量小者為準。 | |||||||
| 上表中之「水密性混凝土」即本規範第15.5節之「低透水性混凝土」。 | |||||||
| 3.2.3 特殊暴露情況之混凝土,其水膠比及強度應符合表3.2.3之要求。 | |||||||
| 表3.2.3 特殊暴露情況下混凝土之水膠比及強度要求 | |||||||
| 常重混凝土 常重及輕質骨材混凝土最小 | |||||||
| 暴 露 情 況 | |||||||
| 最大水膠比 規定抗壓強度fc_ (kgf/cm2) | |||||||
| (1)暴露於清水中需具水密性 0.50 280 | |||||||
| (2)暴露於凍融潮濕或解冰鹽 0.45 315 |
| 暴 露 情 況 | 常重混凝土 最大水膠比 | 常重及輕質骨材混凝土最小 規定抗壓強度f _ (kgf/cm2) c |
|---|---|---|
| (1)暴露於清水中需具水密性 | 0.50 | 280 |
| (2)暴露於凍融潮濕或解冰鹽 | 0.45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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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3
解說:
未有特殊暴露情況之結構混凝土之fc_依構造物需要而定,不得小於175 kgf/cm2。
本次規範之修訂,要求常重混凝土必須同時滿足水膠比及強度,其目的在防止超量使用卜作嵐材料
降低早期強度及確保混凝土長期耐久性。輕質混凝土由於其骨材吸水率變化極大,故不以水膠比作限制
,而僅限制強度。使用於海水時另需考慮使用適當型別之水泥。
有關於低透水性混凝土之規定請參考第15.5節。通常混凝土耐久性與水密性等性質有關。
暴露於硫酸鹽侵蝕性溶液之混凝土,依暴露環境之硫酸根濃度,按表R3.2.2之要求選擇水泥型別及
規定最大水膠比與最小抗壓強度。
表R3.2.2 混凝土在不同曝露程度之要求
部份土壤、爐碴、地下水或污水中所含硫酸根離子若滲入混凝土中,會與其游離氫氧化鈣(消石灰)
產生化學作用,形成膨脹性物質(石膏及鈣礬石),而致混凝土脹裂,進而使混凝土中埋設物(如鋼筋)產生
銹蝕膨脹。
採用低水膠比之混凝土或抗硫酸鹽水泥,可增加混凝土之抗硫酸鹽腐蝕能力。水泥中之鋁酸三鈣
(C3A)含量與混凝土之抗硫酸鹽性能有高度相關,第II型卜特蘭水泥(C3A含量8%以下)用於需要抵抗中度
硫酸鹽侵害,第V型卜特蘭水泥(C3A含量5%以下)用於需要抵抗高度硫酸鹽侵害。
3.3 耐久性
3.3.1 耐久性應依據構造物用途、使用年限、維修成本及環境條件決定之。
解說:
設計圖說所指出的設計強度通常以構造物安全性為基準。而耐久性之需求則依構造物用途、使用年
限、維修成本及環境條件等而定,再以較為保守的方式提出最低抗壓強度及最大水膠比要求。故混凝土
配比設計必須同時滿足安全性及耐久性之規定。
| (3)鋼筋混凝土暴露於解冰鹽、鹽分、海水、 鹽霧等氯離子環境必須考慮鋼筋防蝕 | 0.40 | 350 |
|---|
| 暴露程度 | 土壤中之硫酸根 (SO -2,%) 4 | 水中之硫酸根 (SO -2,ppm) 4 | 水泥型別 | 常重混凝土 最大水膠比* | 常重及輕質混凝 土之最小抗壓強 度f _(kgf/cm2) c |
|---|---|---|---|---|---|
| 輕度 | 0.00-0.10 | 0-150 | - | - | - |
| 中等# | 0.10-0.20 | 150-1,500 | II IP(MS)& IS(MS)& | 0.50 | 280 |
| 嚴重 | 0.20-2.00 | 1,500-10,000 | V+ | 0.45 | 315 |
| 極嚴重 | >2.00 | >10,000 | V+卜作嵐 | 0.45 | 315 |
| * 為使混凝土具有高水密性或防止鋼筋腐蝕或減少凍融之損害,可參照表3.2.3中暴露情況 處理。 # 海水亦歸為此類。 + 所用之卜作嵐應經試驗證明摻於第V型水泥混凝土中可增進抗硫酸鹽性能。 & 水泥型別中之IP(MS)係指卜特蘭卜作嵐水泥(中度抗硫酸鹽),IS(MS)係指卜特蘭高爐水 泥(中度抗硫酸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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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環境條件中之物理性與化學性因素會使混凝土劣化如圖R3.3.1 [4]。
化
學
反
應
劣
化
之
影
響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混凝土受鹽害程度與離海岸距離有關,表中數據僅為上述研究報告之結果。
混凝土結構物耐久性主要與混凝土中有害物質進出移動有關。如果結構物有裂縫及孔隙,且周圍環
境提供充足之有害物質,則結構物必然產生前述諸問題。混凝土之裂縫及孔隙與拌和用水量及養護品質
| 磨 損 侵蝕性物質與水 泥漿體發生離子 交換反應 不溶性和不膨 易溶性鈣離子 脹性鈣離子 溶出 流失 | 混 凝 土 物 理 性 劣 化 因 素 | 縫 暴露極端溫度 反 凍 高 覆 融 溫 載 作 或 重 用 低 溫 因 素 產生膨脹 物質反應 增加內部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損 及 縫 、 變 之 失 整 、 爆 影 強 體 剝 裂 響 度 性 形 落 | |||||||||||||||||||||||||||||||||
|---|---|---|---|---|---|---|---|---|---|---|---|---|---|---|---|---|---|---|---|---|---|---|---|---|---|---|---|---|---|---|---|---|---|---|---|
| 表面磨耗 磨 沖 穴 溫 度 及 損 蝕 蝕 濕 混 凝 土 侵蝕性物質與水 泥漿體發生離子 交換反應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易溶性鈣離子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溶出 流失 被取代 圖R3.3.1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 裂 縫 體積變化 結構載重 暴露極端溫度 孔 結 超 反 凍 高 度 隙 晶 載 覆 融 溫 梯 中 壓 和 載 作 或 度 鹽 力 衝 重 用 低 類 擊 溫 化 學 性 劣 化 因 素 硬固水泥漿體 產生膨脹 產生溶解與析 物質反應 晶之反應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失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落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裂 縫 | |||||||||||||||||||||||||||||||||||
| 表面磨耗 | |||||||||||||||||||||||||||||||||||
| 體積變化 結構載重 暴露極端溫度 | |||||||||||||||||||||||||||||||||||
| 溫 孔 結 超 反 凍 高 | |||||||||||||||||||||||||||||||||||
| 磨 沖 穴 度 隙 載 溫 | |||||||||||||||||||||||||||||||||||
| 度 梯 中 晶 和 覆 融 或 | |||||||||||||||||||||||||||||||||||
| 及 度 鹽 壓 衝 載 作 低 | |||||||||||||||||||||||||||||||||||
| 損 蝕 蝕 濕 力 重 用 | |||||||||||||||||||||||||||||||||||
| 類 擊 溫 | |||||||||||||||||||||||||||||||||||
| 混 凝 土 化 學 性 劣 化 因 素 | |||||||||||||||||||||||||||||||||||
| 侵蝕性物質與水 硬固水泥漿體 產生膨脹 | |||||||||||||||||||||||||||||||||||
| 泥漿體發生離子 產生溶解與析 物質反應 | |||||||||||||||||||||||||||||||||||
| 交換反應 晶之反應 | |||||||||||||||||||||||||||||||||||
|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 |||||||||||||||||||||||||||||||||||
| 易溶性鈣離子 | |||||||||||||||||||||||||||||||||||
|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 |||||||||||||||||||||||||||||||||||
| 溶出 | |||||||||||||||||||||||||||||||||||
| 流失 被取代 | |||||||||||||||||||||||||||||||||||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 |||||||||||||||||||||||||||||||||||
|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 |||||||||||||||||||||||||||||||||||
| 學 | |||||||||||||||||||||||||||||||||||
| 反 | |||||||||||||||||||||||||||||||||||
| 應 | |||||||||||||||||||||||||||||||||||
| 劣 | |||||||||||||||||||||||||||||||||||
| 裂 化 | |||||||||||||||||||||||||||||||||||
| 失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 |||||||||||||||||||||||||||||||||||
|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 |||||||||||||||||||||||||||||||||||
|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 |||||||||||||||||||||||||||||||||||
|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 |||||||||||||||||||||||||||||||||||
| 落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 |||||||||||||||||||||||||||||||||||
|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
|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 |||||||||||||||||||||||||||||||||||
|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易溶性鈣離子 溶出 | 表面磨耗 | 裂 縫 | 化 學 反 應 劣 化 、 變 之 爆 影 裂 形 響 | ||||||||||||||||||||||||||||||||
| 易溶性鈣離子 溶出 | 表面磨耗 | 體積變化 | 結構載重 | 暴露極端溫度 | 化 學 反 應 劣 化 、 變 之 爆 影 裂 形 響 | ||||||||||||||||||||||||||||||
| 易溶性鈣離子 溶出 | 磨 損 | 沖 蝕 | 穴 溫 度 度 梯 及 度 蝕 濕 混 凝 土 化 | 孔 結 隙 晶 中 壓 鹽 力 類 | 超 載 和 衝 擊 | 反 覆 載 重 | 凍 融 作 用 | 高 溫 或 低 溫 | 化 學 反 應 劣 化 、 變 之 爆 影 裂 形 響 | ||||||||||||||||||||||||||
| 混 凝 土 化 學 性 劣 化 因 素 | |||||||||||||||||||||||||||||||||||
| 侵蝕性物質與水 硬固水泥漿體 產生膨脹 | |||||||||||||||||||||||||||||||||||
| 泥漿體發生離子 產生溶解與析 物質反應 | |||||||||||||||||||||||||||||||||||
| 交換反應 晶之反應 | |||||||||||||||||||||||||||||||||||
|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 |||||||||||||||||||||||||||||||||||
| 易溶性鈣離子 | |||||||||||||||||||||||||||||||||||
|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 |||||||||||||||||||||||||||||||||||
| 溶出 | |||||||||||||||||||||||||||||||||||
| 流失 被取代 | |||||||||||||||||||||||||||||||||||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 |||||||||||||||||||||||||||||||||||
|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 |||||||||||||||||||||||||||||||||||
| 學 | |||||||||||||||||||||||||||||||||||
| 反 | |||||||||||||||||||||||||||||||||||
| 應 | |||||||||||||||||||||||||||||||||||
| 劣 | |||||||||||||||||||||||||||||||||||
| 裂 化 | |||||||||||||||||||||||||||||||||||
| 失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 |||||||||||||||||||||||||||||||||||
|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 |||||||||||||||||||||||||||||||||||
|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 |||||||||||||||||||||||||||||||||||
|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 |||||||||||||||||||||||||||||||||||
| 落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 |||||||||||||||||||||||||||||||||||
|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
|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 |||||||||||||||||||||||||||||||||||
|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侵蝕性物質與水 泥漿體發生離子 交換反應 不溶性和不膨 易溶性鈣離子 脹性鈣離子 溶出 流失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 混 凝 土 化 學 性 劣 化 因 素 | 產生膨脹 物質反應 增加內部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縫 、 變 之 、 爆 影 剝 裂 形 響 落 | |||||||||||||||||||||||||||||||||
| 侵蝕性物質與水 泥漿體發生離子 交換反應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易溶性鈣離子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溶出 流失 被取代 失 去 鹼 性 圖R3.3.1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 硬固水泥漿體 產生膨脹 產生溶解與析 物質反應 晶之反應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量 化 度 性 形 落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侵蝕性物質與水 硬固水泥漿體 產生膨脹 | |||||||||||||||||||||||||||||||||||
| 泥漿體發生離子 產生溶解與析 物質反應 | |||||||||||||||||||||||||||||||||||
| 交換反應 晶之反應 | |||||||||||||||||||||||||||||||||||
|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 |||||||||||||||||||||||||||||||||||
| 易溶性鈣離子 | |||||||||||||||||||||||||||||||||||
|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 |||||||||||||||||||||||||||||||||||
| 溶出 | |||||||||||||||||||||||||||||||||||
| 流失 被取代 | |||||||||||||||||||||||||||||||||||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 |||||||||||||||||||||||||||||||||||
|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 |||||||||||||||||||||||||||||||||||
| 學 | |||||||||||||||||||||||||||||||||||
| 反 | |||||||||||||||||||||||||||||||||||
| 應 | |||||||||||||||||||||||||||||||||||
| 劣 | |||||||||||||||||||||||||||||||||||
| 裂 化 | |||||||||||||||||||||||||||||||||||
| 失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 |||||||||||||||||||||||||||||||||||
|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 |||||||||||||||||||||||||||||||||||
|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 |||||||||||||||||||||||||||||||||||
|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 |||||||||||||||||||||||||||||||||||
| 落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 |||||||||||||||||||||||||||||||||||
|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
|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 |||||||||||||||||||||||||||||||||||
|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侵蝕性物質與水 硬固水泥漿體 產生膨脹 | |||||||||||||||||||||||||||||||||||
| 泥漿體發生離子 產生溶解與析 物質反應 | |||||||||||||||||||||||||||||||||||
| 交換反應 晶之反應 | |||||||||||||||||||||||||||||||||||
|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 |||||||||||||||||||||||||||||||||||
| 易溶性鈣離子 | |||||||||||||||||||||||||||||||||||
|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 |||||||||||||||||||||||||||||||||||
| 溶出 | |||||||||||||||||||||||||||||||||||
| 流失 被取代 | |||||||||||||||||||||||||||||||||||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 |||||||||||||||||||||||||||||||||||
|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 |||||||||||||||||||||||||||||||||||
| 學 | |||||||||||||||||||||||||||||||||||
| 反 | |||||||||||||||||||||||||||||||||||
| 應 | |||||||||||||||||||||||||||||||||||
| 劣 | |||||||||||||||||||||||||||||||||||
| 裂 化 | |||||||||||||||||||||||||||||||||||
| 失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 |||||||||||||||||||||||||||||||||||
|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 |||||||||||||||||||||||||||||||||||
|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 |||||||||||||||||||||||||||||||||||
|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 |||||||||||||||||||||||||||||||||||
| 落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 |||||||||||||||||||||||||||||||||||
|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
|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 |||||||||||||||||||||||||||||||||||
|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不溶性和不膨 易溶性鈣離子 脹性鈣離子 溶出 流失 |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流失 被取代 增加孔隙 及滲透性 失 失 去 去 鹼 質 性 量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及滲透性 應力 增 損 及 裂 加 反 失 整 縫 劣 應 強 體 、 化 度 性 剝 落 | 增加內部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縫 、 變 之 、 爆 影 剝 裂 形 響 落 | ||||||||||||||||||||||||||||||||
| 不溶性和不膨 C-S-H 膠體中 易溶性鈣離子 脹性鈣離子 之鈣離子 溶出 流失 被取代 增加孔隙 及滲透性 失 失 去 去 鹼 質 性 量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及滲透性 應力 增 損 及 裂 加 反 失 整 縫 劣 應 強 體 、 化 度 性 剝 落 | 增加內部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縫 、 變 之 、 爆 影 剝 裂 形 響 落 | |||||||||||||||||||||||||||||||||
| 易溶性鈣離子 溶出 | 不溶性和不膨 脹性鈣離子 流失 | C-S-H 膠體中 之鈣離子 被取代 增加孔隙 及滲透性 失 失 去 去 鹼 質 性 量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及滲透性 應力 增 損 及 裂 加 反 失 整 縫 劣 應 強 體 、 化 度 性 剝 落 | 增加內部 應力 化 學 反 應 劣 裂 化 縫 、 變 之 、 爆 影 剝 裂 形 響 落 | |||||||||||||||||||||||||||||||
| 增加孔隙 增加內部 | |||||||||||||||||||||||||||||||||||
| 及滲透性 應力 化 | |||||||||||||||||||||||||||||||||||
| 學 | |||||||||||||||||||||||||||||||||||
| 反 | |||||||||||||||||||||||||||||||||||
| 應 | |||||||||||||||||||||||||||||||||||
| 劣 | |||||||||||||||||||||||||||||||||||
| 裂 化 | |||||||||||||||||||||||||||||||||||
| 失 失 增 損 及 縫 、 變 之 | |||||||||||||||||||||||||||||||||||
|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影 | |||||||||||||||||||||||||||||||||||
|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響 | |||||||||||||||||||||||||||||||||||
|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 |||||||||||||||||||||||||||||||||||
| 落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 |||||||||||||||||||||||||||||||||||
|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
|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增加孔隙 及滲透性 失 失 增 損 及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性 量 化 度 性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增加內部 應力 | 化 學 反 應 劣 化 變 之 影 形 響 | |||||||||||||||||||||||||||||||||
| 增加孔隙 及滲透性 失 失 增 損 及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性 量 化 度 性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增加內部 應力 | 化 學 反 應 劣 化 變 之 影 形 響 | |||||||||||||||||||||||||||||||||
| 及滲透性 失 失 增 損 及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性 量 化 度 性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應力 | 變 形 | 學 反 應 劣 化 之 影 響 | ||||||||||||||||||||||||||||||||
| 失 失 去 去 鹼 質 性 量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增 損 及 裂 加 反 失 整 縫 劣 應 強 體 、 化 度 性 剝 落 | 裂 縫 、 變 、 爆 剝 裂 形 落 | 反 應 劣 化 之 影 響 | ||||||||||||||||||||||||||||||||
| 失 失 增 損 及 裂 縫 、 變 | 劣 | ||||||||||||||||||||||||||||||||||
| 去 去 加 反 失 整 、 爆 鹼 質 劣 應 強 體 剝 裂 | 化 | ||||||||||||||||||||||||||||||||||
| 性 量 化 度 性 形 落 | 之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影 | ||||||||||||||||||||||||||||||||||
|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響 | ||||||||||||||||||||||||||||||||||
| 圖R3.3.1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 失 去 鹼 性 | 失 增 去 加 反 質 劣 應 量 化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損 及 失 整 強 體 度 性 | 裂 縫 、 變 、 爆 剝 裂 形 落 | 化 之 影 響 | ||||||||||||||||||||||||||||||
| 圖R3.3.1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表R3.3.2 | 鹼 性 | 質 劣 應 量 化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強 體 度 性 | 剝 裂 形 響 落 | |||||||||||||||||||||||||||||||
| 圖R3.3.1 混凝土劣化之因素示意圖 | |||||||||||||||||||||||||||||||||||
| 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表R3.3.2 | |||||||||||||||||||||||||||||||||||
| 為經濟部工業局研究結果有關鹽害影響部分,提供參考[18]。 | |||||||||||||||||||||||||||||||||||
| 表R3.3.2 不同鹽害環境之區分 | |||||||||||||||||||||||||||||||||||
| 鹽害分類 | 重鹽害區 | 鹽害區域或工業區 | 半鹽害區域 | 一般區域 | |||||||||||||||||||||||||||||||
| 離海岸距離 | 0−0.3 km | 0.3–1 km | 1−10 km | 10 km以上 | |||||||||||||||||||||||||||||||
| 影響情形 | 在正常條件下, | 在季風期間及小規模颱 | 只有在大規模颱風侵襲 | 在實際上被認 | |||||||||||||||||||||||||||||||
| 持續受海鹽影響 | 風下會受海鹽影響 | 下,會受到海風鹽影響 | 為無鹽害影響 | ||||||||||||||||||||||||||||||||
| 對混凝土結構 注意事項 | 受海風鹽侵蝕部 份要有防護對策 | 必須偵查腐蝕狀況 | 不必特別注意鹽害問題 | ||||||||||||||||||||||||||||||||
| 沖 蝕 | 穴 蝕 |
|---|
| 鹽害分類 | 重鹽害區 | 鹽害區域或工業區 | 半鹽害區域 | 一般區域 |
|---|---|---|---|---|
| 離海岸距離 | 0−0.3 km | 0.3–1 km | 1−10 km | 10 km以上 |
| 影響情形 | 在正常條件下, 持續受海鹽影響 | 在季風期間及小規模颱 風下會受海鹽影響 | 只有在大規模颱風侵襲 下,會受到海風鹽影響 | 在實際上被認 為無鹽害影響 |
| 對混凝土結構 注意事項 | 受海風鹽侵蝕部 份要有防護對策 | 必須偵查腐蝕狀況 | 不必特別注意鹽害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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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5
有密切關係。硫酸離子之存在、海水及鹽霧、酸雨、溫濕變化、強風烈日等外界環境;或混凝土配比材
料所含之氯鹽、活性骨材及鋼筋等內在因素均與有害物質移動有關,但最重要者仍以混凝土配比中所含
「水量」多寡為主,所以限制水量為維護耐久性之重要策略[13]。
一般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宜事先調查工程構造物附近現況,進行環境區分,並檢討與混凝土接觸
之地下水所含有害鹽類,如硫酸鹽、氯化物之含量及濃度等資料,規定於設計圖說中有關混凝土配比應
注意事項。施工時需依合約圖說之規定進行必要之加速耐久性試驗,以驗證混凝土配比之合宜性。確保
耐久性之另一前提為進行工程施工品質管制,減少混凝土裂縫之產生,因為即使混凝土配比佳,但若有
裂縫,則有害物質將直接侵入構造物中,造成嚴重劣化反應。
與結構混凝土耐久性有關之試驗法如表R3.3.3。
表R3.3.3 與結構混凝土耐久性有關之試驗法
3.3.2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防制腐蝕之允許最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3090[預拌混凝土]
規定。
解說:
氯離子會促進混凝土中鋼筋之腐蝕作用,造成膨脹、剝落,危及構造物安全性,尤其對預力混凝土
構造為甚,舊澎湖大橋及以往海砂屋為典型之例。
本規範中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係指混凝土材料中所含水溶性氯離子之總量,並不包括來自外界環
境者。故未受外來氯離子污染之硬固混凝土,因水泥之水合作用及物理吸附,其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隨
時間增加較新拌時降低。一般認為水溶性氯離子對鋼筋腐蝕較有影響,所以本節參考CNS 12891〔混凝
土配比設計準則〕作此規定,其試驗頻率應依內政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
之規定。
| 測定項目 | 試驗標準 |
|---|---|
| 凍融抵抗 | CNS 1168,1169,1170 (ASTM C666,C671,C682) |
| 解冰鹽抵抗 | ASTM C672 |
| 鋼筋腐蝕 | ASTM C876 |
| 鹼骨材反應 | CNS 13618,13619 (ASTM C227,C289) |
| 礦物摻料抑制鹼矽反應之效能 | ASTM C287,C342,C441 |
| 鹼、碳酸鹽反應 | CNS 13620(ASTM C586) |
| 硫酸鹽侵蝕 | ASTM C452,C1012 |
| 抗磨耗 | ASTM C1138,C415,C779,C944 |
| 透水係數 | DIN 1048 |
| 氯離子滲透快速檢測法 | AASHTO T277(ASTM C1202) |
| 氯離子滲透係數 | AASHTO T259 |
| 混凝土電阻 | AASHTO T259,T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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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3.3 暴露於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侵蝕之常重及輕質混凝土,應加輸氣劑使含氣量符合表3.3.3
之規定。含氣量之測定應按照CNS 9661[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或CNS 9662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之規定。
表3.3.3 抗凍融混凝土之含氣量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大於350 kgf/cm2時,表上之含氣量可減少1%。
#含氣量之許可差為1.5%。
解說:
混凝土可採下列策略以減少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之侵蝕[3]:
(1)適當設計使結構物減少接觸水分。(2)降低用水量。(3)降低水膠比。(4)適當輸氣。(5)採用適當材料。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混凝土溫度降至冰點以下時,由於水分結冰膨脹約9%,會導致混凝土局部受張應力而龜裂,混凝土
經適當輸氣可產生細微氣泡減少冰凍時之膨脹龜裂。惟輸氣會降低混凝土強度,故輸氣量須予適當控制
,並且補正輸氣損失之強度。適當輸氣量與混凝土中之水泥漿體體積有關,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較小之
混凝土,其水泥漿體所佔體積大,輸氣量亦須大。如何在表3.3.3含氣量之範圍內選擇適當值應視混凝土
受風化之影響程度而定;混凝土冰凍前連續受潮者或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重,應採用較高之輸
氣量,如鋪面、橋面版和水槽。混凝土冰凍前僅偶而受潮者或不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輕,應
採用較低之輸氣量,如不接觸土壤之外牆、梁和版[3]。
混凝土降低水膠比可增加強度以抵抗凍結之張應力,結構斷面薄者尤須降低水膠比,混凝土有凍融
之慮時,應同時控制水膠比和輸氣量[3,4]。
3.3.4 版用混凝土之配比,除另有規定外,其水泥用量須符合表3.3.4規定。凍融地區或解冰鹽撒
佈區水泥含量至少310 kg/m3混凝土。
表3.3.4 版用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
解說:
版用混凝土中之水泥含量須適當以確保強度、水膠比及粉飾效果。尤其平坦地區,如機場、道路及
樓版,一般表面粉飾整平非常重要,除非有試驗印證可達到要求強度和良好之表面品質、外觀、耐久性
和表面硬度外,必須限制水泥量大於表3.3.4規定。
| 3.3.3 暴露於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侵蝕之常重及輕質混凝土,應加輸氣劑使含氣量符合表3.3.3 之規定。含氣量之測定應按照CNS 9661[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或CNS 9662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之規定。 表3.3.3 抗凍融混凝土之含氣量要求 粗骨材之標稱 含 氣 量 (%)# 最大粒徑(mm)* 嚴重暴露 中度暴露 輕度暴露 < 9.5 9 7 5 9.5 7.5 6 4.5 12.5 7 5.5 4 19.0 6 5 3.5 25.0 6 4.5 3 37.5 5.5 4.5 2.5 50.0 5 4 2 75.0 4.5 3.5 1.5 152.0 4 3 1 *各標稱粒徑之最大粒徑容許值,參閱CNS 1240之規定。 當混凝土強度大於350 kgf/cm2時,表上之含氣量可減少1%。 #含氣量之許可差為1.5%。 解說: 混凝土可採下列策略以減少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之侵蝕[3]: (1)適當設計使結構物減少接觸水分。(2)降低用水量。(3)降低水膠比。(4)適當輸氣。(5)採用適當材料。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混凝土溫度降至冰點以下時,由於水分結冰膨脹約9%,會導致混凝土局部受張應力而龜裂,混凝土 經適當輸氣可產生細微氣泡減少冰凍時之膨脹龜裂。惟輸氣會降低混凝土強度,故輸氣量須予適當控制 ,並且補正輸氣損失之強度。適當輸氣量與混凝土中之水泥漿體體積有關,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較小之 混凝土,其水泥漿體所佔體積大,輸氣量亦須大。如何在表3.3.3含氣量之範圍內選擇適當值應視混凝土 受風化之影響程度而定;混凝土冰凍前連續受潮者或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重,應採用較高之輸 氣量,如鋪面、橋面版和水槽。混凝土冰凍前僅偶而受潮者或不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輕,應 採用較低之輸氣量,如不接觸土壤之外牆、梁和版[3]。 混凝土降低水膠比可增加強度以抵抗凍結之張應力,結構斷面薄者尤須降低水膠比,混凝土有凍融 之慮時,應同時控制水膠比和輸氣量[3,4]。 3.3.4 版用混凝土之配比,除另有規定外,其水泥用量須符合表3.3.4規定。凍融地區或解冰鹽撒 佈區水泥含量至少310 kg/m3混凝土。 表3.3.4 版用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 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mm) 最少水泥含量(kg/m3混凝土) 37.5 280 25.0 310 19.0 320 9.5 360 | |||||||
|---|---|---|---|---|---|---|---|
| 解說: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3.3.4 | 粗骨材之標稱 最大粒徑(mm)* | 含 氣 量 (%)# | |||||
| 解說: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3.3.4 | 最大粒徑(mm)* | 嚴重暴露 | 中度暴露 | 輕度暴露 | |||
| 解說: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3.3.4 | < 9.5 9.5 12.5 19.0 25.0 37.5 50.0 75.0 152.0 | 9 7.5 7 6 6 5.5 5 4.5 4 | 7 6 5.5 5 4.5 4.5 4 3.5 3 | 5 4.5 4 3.5 3 2.5 2 1.5 1 | |||
| *各標稱粒徑之最大粒徑容許值,參閱CNS 1240之規定。 | |||||||
| 當混凝土強度大於350 kgf/cm2時,表上之含氣量可減少1%。 | |||||||
| #含氣量之許可差為1.5%。 | |||||||
| 解說: | |||||||
| 混凝土可採下列策略以減少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之侵蝕[3]: | |||||||
| (1)適當設計使結構物減少接觸水分。(2)降低用水量。(3)降低水膠比。(4)適當輸氣。(5)採用適當材料。 | |||||||
|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 |||||||
| 混凝土溫度降至冰點以下時,由於水分結冰膨脹約9%,會導致混凝土局部受張應力而龜裂,混凝土 | |||||||
| 經適當輸氣可產生細微氣泡減少冰凍時之膨脹龜裂。惟輸氣會降低混凝土強度,故輸氣量須予適當控制 | |||||||
| ,並且補正輸氣損失之強度。適當輸氣量與混凝土中之水泥漿體體積有關,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較小之 | |||||||
| 混凝土,其水泥漿體所佔體積大,輸氣量亦須大。如何在表3.3.3含氣量之範圍內選擇適當值應視混凝土 | |||||||
| 受風化之影響程度而定;混凝土冰凍前連續受潮者或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重,應採用較高之輸 | |||||||
| 氣量,如鋪面、橋面版和水槽。混凝土冰凍前僅偶而受潮者或不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輕,應 | |||||||
| 採用較低之輸氣量,如不接觸土壤之外牆、梁和版[3]。 | |||||||
| 混凝土降低水膠比可增加強度以抵抗凍結之張應力,結構斷面薄者尤須降低水膠比,混凝土有凍融 | |||||||
| 之慮時,應同時控制水膠比和輸氣量[3,4]。 | |||||||
| 3.3.4 版用混凝土之配比,除另有規定外,其水泥用量須符合表3.3.4規定。凍融地區或解冰鹽撒 | |||||||
| 佈區水泥含量至少310 kg/m3混凝土。 | |||||||
| 表3.3.4 版用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 | |||||||
| 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mm) 最少水泥含量(kg/m3混凝土) | |||||||
| 37.5 280 | |||||||
| 25.0 310 | |||||||
| 19.0 320 | |||||||
| 9.5 360 | |||||||
| 解說: | |||||||
| 混凝土可採下列策略以減少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之侵蝕[3]: | |||||||
| (1)適當設計使結構物減少接觸水分。(2)降低用水量。(3)降低水膠比。(4)適當輸氣。(5)採用適當材料。 | |||||||
| (6)妥善養護。(7)小心施工。 | |||||||
| 混凝土溫度降至冰點以下時,由於水分結冰膨脹約9%,會導致混凝土局部受張應力而龜裂,混凝土 | |||||||
| 經適當輸氣可產生細微氣泡減少冰凍時之膨脹龜裂。惟輸氣會降低混凝土強度,故輸氣量須予適當控制 | |||||||
| ,並且補正輸氣損失之強度。適當輸氣量與混凝土中之水泥漿體體積有關,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較小之 | |||||||
| 混凝土,其水泥漿體所佔體積大,輸氣量亦須大。如何在表3.3.3含氣量之範圍內選擇適當值應視混凝土 | |||||||
| 受風化之影響程度而定;混凝土冰凍前連續受潮者或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重,應採用較高之輸 | |||||||
| 氣量,如鋪面、橋面版和水槽。混凝土冰凍前僅偶而受潮者或不使用解冰鹽者,受風化之程度較輕,應 | |||||||
| 採用較低之輸氣量,如不接觸土壤之外牆、梁和版[3]。 | |||||||
| 混凝土降低水膠比可增加強度以抵抗凍結之張應力,結構斷面薄者尤須降低水膠比,混凝土有凍融 | |||||||
| 之慮時,應同時控制水膠比和輸氣量[3,4]。 | |||||||
| 3.3.4 版用混凝土之配比,除另有規定外,其水泥用量須符合表3.3.4規定。凍融地區或解冰鹽撒 | |||||||
| 佈區水泥含量至少310 kg/m3混凝土。 | |||||||
| 表3.3.4 版用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 | |||||||
| 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mm) 最少水泥含量(kg/m3混凝土) | |||||||
| 37.5 280 | |||||||
| 25.0 310 | |||||||
| 19.0 320 | |||||||
| 9.5 360 | |||||||
| 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mm) | 最少水泥含量(kg/m3混凝土) |
|---|---|
| 37.5 | 280 |
| 25.0 | 310 |
| 19.0 | 320 |
| 9.5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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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7
配比中水泥量低於表3.3.4規定時,須以所用配比在施工處所利用90 cm×90 cm以上及適當厚度之版
,以相同材料、機械及工人進行粉飾效果之評估,以確認品質符合要求。
3.4 坍度
3.4.1 配比設計時坍度按構件部位、施工條件及施工機具決定之。
解說:
混凝土之坍度為工作性指標之一,工作性良好者可使混凝土容易搗實,而不發生材料分離及蜂窩現
象;適宜之坍度係依構件部位、施工條件及施工機具決定之。影響混凝土坍度之因素包括:拌和水量、
粒料性質及級配、水泥性質和摻料性質、材料配比(特別指粒料量對水泥用量比,和細粒料量對總粒料量
比)、混凝土溫度、拌和至澆置所經歷時間等。施工者應充分瞭解與考量,為確保強度、體積穩定性及耐
久性,在適合施工條件下拌和水量越少越好
[2,13]。
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3050章第2.1.1款規定可作為選擇混凝土坍度之參考。
國內普遍採用混凝土泵送方式施工,而設計較高坍度之混凝土,但施工時常有擅自添加水量以提高
工作性等情事,造成混凝土劣化應避免之[12]。
3.5 骨材之級配
3.5.1 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
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大於下列規定之最小值:
(1) 模板間最小寬度之1/5。
(2) 混凝土版厚之1/3。
(3) 鋼筋、套管等最小淨間距之3/4。
(4) 如使用泵送機泵送之混凝土尚應按第8.2.4節之規定,其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應小於輸
送管內徑之1/4。
但若經監造者判斷,新拌混凝土適於澆注及搗實而不發生蜂窩及空隙現象時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3.5.2 除另有規定外,粗細骨材之級配須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之規定。
解說:
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級配規定之粗骨材,其標稱最大粒徑係指骨材通過率大於90%之最小
試驗篩之孔寬,且需100%通過大一號篩。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會影響混凝土之水泥含量、用水量及含
氣量,參考第3.3及3.4節。粒徑過大時會受到鋼筋、埋設物等之阻礙,使混凝土不易充滿各模板角落;
但粒徑減小時會增加骨材之總表面積,而需增加水泥漿體量以達到工作性要求,並影響體積穩定性(如乾
縮、龜裂及潛變等),故應選擇適當粒徑。目前國內碎石場供應之骨材其標稱最大粒徑為1.0到2.5 cm。
3.6 摻料之使用
3.6.1 摻料之使用除應按第2.3節之規定外,需依據工程性質及施工條件選用適當之摻料,並經
配比設計及試拌驗證。
3.6.2 摻料之類型及用量經配比確認後,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更動。
3.6.3 摻料所含之水分應視為拌和水之一部分,於配比中加以調整。
解說:
混凝土中使用之摻料廠牌類型眾多,摻料規範對其類型及效能認定均有明確規定。配比設計前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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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所使用摻料性能有所了解,並考慮摻料加入混凝土中所能產生之特殊效果,配合工程需求及環境條件,
以擬用之所有混凝土原料,按配比設計程序、計量入料之順序、進行拌和試驗,確認摻料與膠結材料之
相容性後,再正式摻用,以穫取適當之工作性及維持度,以及合宜之性能發展。
摻料的類型、用量、添加方式、使用時機,對混凝土性質影響甚為敏感,經混凝土配比試拌確認後
,不宜更動;由於氣候、環境及施工條件頗難掌握,故摻料之用量可考慮實際條件稍作調整,以發揮預
期功能,惟事先需經許可。
溶解化學摻料所用之水,或稀釋後液態摻料之總容積所相當之水量,均須視為拌和用水之一部分,
於配比中加以調整並有所說明。
3.7 混凝土配比目標強度
3.7.1 混凝土配比目標強度
cr
f _應採用式(3-1)及式(3-2)計算值之較大者。
s
34
1
f
f
c
cr
.
+
_
≥
_
(3-1)
35
s
33
2
f
f
c
cr
−
+
_
≥
_
.
(3-2)
式中 fc_ = 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kgf/cm2)
cr
f _ = 混凝土配比目標強度(kgf/cm2)
s = 標準差(kgf/cm2)。參閱第3.8節。
式(3-1)及式(3-2)中之 s 可用式(3-4)求得之s 取代。
s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解說:
本規範將前版規範及CNS 12891所稱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改稱「配比目標強度」,目的在避免
與「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或習稱之「要求抗壓強度」產生混淆,並可落實配比設計之精神。
式(3-1)及(3-2)係為配合第18.2.2節之
及
兩條件而設,為避免發生不符合該兩條件情形,混凝土
之配比目標強度
cr
f _應比規定抗壓強度fc_適當提高,但也需考慮成本因素而不宜過度提高。
通常抗壓強度容許少量之偏低,假設抗壓強度呈常態分配,低於fc_之機率為1%,其相應之
cr
f _應比fc_
提高2.33倍標準差。根據統計學各組平均值之標準差應為母體標準差除以
n ,n為各組樣本數,依據第
18.2.2節(1)之規定,n為3,因該式為任何連續三次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而
732
1
3
.
=
。為符合第18.2.2節
之要求,
cr
f _如下:
s
34
1
f
732
1
s
33
2
f
f
c
c
cr
.
.
.
+
_
=
×
+
_
≥
_
(R3-1)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cr
f _如下:
35
s
33
2
f
s
33
2
35
f
f
c
c
cr
−
+
_
=
+
−
_
≥
_
.
.
)
(
(R3-2)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3.7.2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計算標準差時,則須以表3.7.2之規定值作為配比目標強度。
| 式(3-1)及式(3-2)中之 s 可用式(3-4)求得之s 取代。 s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解說: 本規範將前版規範及CNS 12891所稱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改稱「配比目標強度」,目的在避免 與「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或習稱之「要求抗壓強度」產生混淆,並可落實配比設計之精神。 式(3-1)及(3-2)係為配合第18.2.2節之 及 兩條件而設,為避免發生不符合該兩條件情形,混凝土 之配比目標強度 f cr _應比規定抗壓強度fc_適當提高,但也需考慮成本因素而不宜過度提高。 通常抗壓強度容許少量之偏低,假設抗壓強度呈常態分配,低於fc_之機率為1%,其相應之 f cr _應比fc_ 提高2.33倍標準差。根據統計學各組平均值之標準差應為母體標準差除以 n ,n為各組樣本數,依據第 18.2.2節(1)之規定,n為3,因該式為任何連續三次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而 3 = 1 . 732 。為符合第18.2.2節 _如下: _ _ s _ 之要求, f cr f cr ≥ f c + 2 . 33 × = f c + 1 . 34 s (R3-1) 1 . 732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f cr _如下: f cr _ ≥ ( f c _ − 35 ) + 2 . 33 s = f c _ + 2 . 33 s − 35 (R3-2)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工程管制水準 標準差(kgf/cm2) 最佳 28以下 很好 28−35 可以 35−42 尚可 42−49 不良 49以上 | |||
|---|---|---|---|
| s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 |||
| 解說: | |||
| 本規範將前版規範及CNS 12891所稱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改稱「配比目標強度」,目的在避免 | |||
| 與「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或習稱之「要求抗壓強度」產生混淆,並可落實配比設計之精神。 | |||
| 式(3-1)及(3-2)係為配合第18.2.2節之 及 兩條件而設,為避免發生不符合該兩條件情形,混凝土 | |||
| 之配比目標強度 f cr _應比規定抗壓強度fc_適當提高,但也需考慮成本因素而不宜過度提高。 | |||
| 通常抗壓強度容許少量之偏低,假設抗壓強度呈常態分配,低於fc_之機率為1%,其相應之 f cr _應比fc_ | |||
| 提高2.33倍標準差。根據統計學各組平均值之標準差應為母體標準差除以 n ,n為各組樣本數,依據第 | |||
| 18.2.2節(1)之規定,n為3,因該式為任何連續三次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而 3 = 1 . 732 。為符合第18.2.2節 | |||
| _如下: _ _ s _ | |||
| 之要求, f cr f cr ≥ f c + 2 . 33 × = f c + 1 . 34 s (R3-1) | |||
| 1 . 732 | |||
|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f cr _如下: | |||
| f cr _ ≥ ( f c _ − 35 ) + 2 . 33 s = f c _ + 2 . 33 s − 35 (R3-2) | |||
|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 |||
|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 |||
| 工程管制水準 標準差(kgf/cm2) | |||
| 最佳 28以下 | |||
| 很好 28−35 | |||
| 可以 35−42 | |||
| 尚可 42−49 | |||
| 不良 49以上 | |||
| 解說: | |||
| 本規範將前版規範及CNS 12891所稱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改稱「配比目標強度」,目的在避免 | |||
| 與「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或習稱之「要求抗壓強度」產生混淆,並可落實配比設計之精神。 | |||
| 式(3-1)及(3-2)係為配合第18.2.2節之 及 兩條件而設,為避免發生不符合該兩條件情形,混凝土 | |||
| 之配比目標強度 f cr _應比規定抗壓強度fc_適當提高,但也需考慮成本因素而不宜過度提高。 | |||
| 通常抗壓強度容許少量之偏低,假設抗壓強度呈常態分配,低於fc_之機率為1%,其相應之 f cr _應比fc_ | |||
| 提高2.33倍標準差。根據統計學各組平均值之標準差應為母體標準差除以 n ,n為各組樣本數,依據第 | |||
| 18.2.2節(1)之規定,n為3,因該式為任何連續三次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而 3 = 1 . 732 。為符合第18.2.2節 | |||
| _如下: _ _ s _ | |||
| 之要求, f cr f cr ≥ f c + 2 . 33 × = f c + 1 . 34 s (R3-1) | |||
| 1 . 732 | |||
|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f cr _如下: | |||
| f cr _ ≥ ( f c _ − 35 ) + 2 . 33 s = f c _ + 2 . 33 s − 35 (R3-2) | |||
|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 |||
|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 |||
| 工程管制水準 標準差(kgf/cm2) | |||
| 最佳 28以下 | |||
| 很好 28−35 | |||
| 可以 35−42 | |||
| 尚可 42−49 | |||
| 不良 49以上 | |||
| 提高2.33倍標準差。根據統計學各組平均值之標準差應為母體標準差除以 n ,n為各組樣本數,依據第 | |||
| 18.2.2節(1)之規定,n為3,因該式為任何連續三次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而 3 = 1 . 732 。為符合第18.2.2節 | |||
| _如下: _ _ s _ | |||
| 之要求, f cr f cr ≥ f c + 2 . 33 × = f c + 1 . 34 s (R3-1) | |||
| 1 . 732 | |||
|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f cr _如下: | |||
| f cr _ ≥ ( f c _ − 35 ) + 2 . 33 s = f c _ + 2 . 33 s − 35 (R3-2) | |||
|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 |||
|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 |||
| 工程管制水準 標準差(kgf/cm2) | |||
| 最佳 28以下 | |||
| 很好 28−35 | |||
| 可以 35−42 | |||
| 尚可 42−49 | |||
| 不良 49以上 | |||
| 18.2.2節(1)之規定,n為3,因該式為任何連續三次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而 3 = 1 . 732 。為符合第18.2.2節 | |||
| _如下: _ _ s _ | |||
| 之要求, f cr f cr ≥ f c + 2 . 33 × = f c + 1 . 34 s (R3-1) | |||
| 1 . 732 | |||
|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f cr _如下: | |||
| f cr _ ≥ ( f c _ − 35 ) + 2 . 33 s = f c _ + 2 . 33 s − 35 (R3-2) | |||
|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 |||
|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 |||
| 工程管制水準 標準差(kgf/cm2) | |||
| 最佳 28以下 | |||
| 很好 28−35 | |||
| 可以 35−42 | |||
| 尚可 42−49 | |||
| 不良 49以上 | |||
| 之要求, f cr cr c c (R3-1) | |||
| 1 . 732 | |||
| 同法可求得為符合第18.2.2節之(2)要求之 f cr _如下: | |||
| f cr _ ≥ ( f c _ − 35 ) + 2 . 33 s = f c _ + 2 . 33 s − 35 (R3-2) | |||
| 標準差依工程管制水準而不同,表R3.7.1為ACI所建議評估一般施工水準之參考值。 | |||
| 表R3.7.1[8] 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評估參考值 | |||
| 工程管制水準 標準差(kgf/cm2) | |||
| 最佳 28以下 | |||
| 很好 28−35 | |||
| 可以 35−42 | |||
| 尚可 42−49 | |||
| 不良 49以上 | |||
| 工程管制水準 | 標準差(kgf/cm2) | ||
| 最佳 | 28以下 | ||
| 很好 | 28−35 | ||
| 可以 | 35−42 | ||
| 尚可 | 42−49 | ||
| 不良 | 49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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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9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計算標準差時,須採取較保守態度,而以表3.7.2配比目標強度作配比
設計,該表要求值比一般要求值偏高。當工程累積有足量之試驗紀錄時,可按第3.10節之規定,依實際
值及統計資料適當降低。
3.8 混凝土強度標準差之計算
為使強度符合第18.2.2節所規定之強度,混凝土配比之配比目標強度應高於規定強度,其所應
提高之強度與各該工程混凝土施工之標準差有關。在該工程尚未開工或無足夠試驗數據時,
可利用以往工地試驗紀錄之標準差以估算該工程之標準差。
解說:
標準差大小與工程管制水準有關,管制水準相近時,其標準差亦相近,故可用以往類似工地之試驗
紀錄估計。
3.8.1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持有以往12個月內,跨越60天以上之連續試驗紀錄,則可據以計算標準
差。惟該試驗紀錄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該紀錄所代表材料及施工情況與本工程相似,且其材料及配比之變動限制不得較本工
程嚴格。
(2) 該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相差須不超過70 kgf/cm2
。
(3) 除第3.8.3節之規定外,應包含一群至少30組或二群總數至少30組之紀錄。
解說: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1
n
−
式中 s = 標準差
i
X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解說: 值及統計資料適當降低。 3.8 解說: 紀錄估計。 3.8.1 (1) (2) 。 (3) 解說: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3.8.2 式中 X X n | 規定強度fc_(kgf/cm2) | 配比目標強度之規定值 f cr _(kgf/cm2) | |
|---|---|---|---|
| 解說: 值及統計資料適當降低。 3.8 解說: 紀錄估計。 3.8.1 (1) (2) 。 (3) 解說: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3.8.2 式中 X X n | 210 以下 210 ~ 350 350 以上 | fc_ + 70 fc_ + 85 fc_ + 100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計算標準差時,須採取較保守態度,而以表3.7.2配比目標強度作配比 | |||
| 設計,該表要求值比一般要求值偏高。當工程累積有足量之試驗紀錄時,可按第3.10節之規定,依實際 | |||
| 值及統計資料適當降低。 | |||
| 3.8 混凝土強度標準差之計算 | |||
| 為使強度符合第18.2.2節所規定之強度,混凝土配比之配比目標強度應高於規定強度,其所應 | |||
| 提高之強度與各該工程混凝土施工之標準差有關。在該工程尚未開工或無足夠試驗數據時, | |||
| 可利用以往工地試驗紀錄之標準差以估算該工程之標準差。 | |||
| 解說: | |||
| 標準差大小與工程管制水準有關,管制水準相近時,其標準差亦相近,故可用以往類似工地之試驗 | |||
| 紀錄估計。 | |||
| 3.8.1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持有以往12個月內,跨越60天以上之連續試驗紀錄,則可據以計算標準 | |||
| 差。惟該試驗紀錄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1) 該紀錄所代表材料及施工情況與本工程相似,且其材料及配比之變動限制不得較本工 | |||
| 程嚴格。 | |||
| (2) 該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相差須不超過70 kgf/cm2 | |||
| 。 | |||
| (3) 除第3.8.3節之規定外,應包含一群至少30組或二群總數至少30組之紀錄。 | |||
| 解說: | |||
|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 |||
|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 |||
|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 |||
|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計算標準差時,須採取較保守態度,而以表3.7.2配比目標強度作配比 | |||
| 設計,該表要求值比一般要求值偏高。當工程累積有足量之試驗紀錄時,可按第3.10節之規定,依實際 | |||
| 值及統計資料適當降低。 | |||
| 3.8 混凝土強度標準差之計算 | |||
| 為使強度符合第18.2.2節所規定之強度,混凝土配比之配比目標強度應高於規定強度,其所應 | |||
| 提高之強度與各該工程混凝土施工之標準差有關。在該工程尚未開工或無足夠試驗數據時, | |||
| 可利用以往工地試驗紀錄之標準差以估算該工程之標準差。 | |||
| 解說: | |||
| 標準差大小與工程管制水準有關,管制水準相近時,其標準差亦相近,故可用以往類似工地之試驗 | |||
| 紀錄估計。 | |||
| 3.8.1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持有以往12個月內,跨越60天以上之連續試驗紀錄,則可據以計算標準 | |||
| 差。惟該試驗紀錄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1) 該紀錄所代表材料及施工情況與本工程相似,且其材料及配比之變動限制不得較本工 | |||
| 程嚴格。 | |||
| (2) 該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相差須不超過70 kgf/cm2 | |||
| 。 | |||
| (3) 除第3.8.3節之規定外,應包含一群至少30組或二群總數至少30組之紀錄。 | |||
| 解說: | |||
|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 |||
|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 |||
|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 |||
|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3.8 混凝土強度標準差之計算 | |||
| 為使強度符合第18.2.2節所規定之強度,混凝土配比之配比目標強度應高於規定強度,其所應 | |||
| 提高之強度與各該工程混凝土施工之標準差有關。在該工程尚未開工或無足夠試驗數據時, | |||
| 可利用以往工地試驗紀錄之標準差以估算該工程之標準差。 | |||
| 解說: | |||
| 標準差大小與工程管制水準有關,管制水準相近時,其標準差亦相近,故可用以往類似工地之試驗 | |||
| 紀錄估計。 | |||
| 3.8.1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持有以往12個月內,跨越60天以上之連續試驗紀錄,則可據以計算標準 | |||
| 差。惟該試驗紀錄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1) 該紀錄所代表材料及施工情況與本工程相似,且其材料及配比之變動限制不得較本工 | |||
| 程嚴格。 | |||
| (2) 該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相差須不超過70 kgf/cm2 | |||
| 。 | |||
| (3) 除第3.8.3節之規定外,應包含一群至少30組或二群總數至少30組之紀錄。 | |||
| 解說: | |||
|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 |||
|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 |||
|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 |||
|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解說: | |||
| 標準差大小與工程管制水準有關,管制水準相近時,其標準差亦相近,故可用以往類似工地之試驗 | |||
| 紀錄估計。 | |||
| 3.8.1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持有以往12個月內,跨越60天以上之連續試驗紀錄,則可據以計算標準 | |||
| 差。惟該試驗紀錄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1) 該紀錄所代表材料及施工情況與本工程相似,且其材料及配比之變動限制不得較本工 | |||
| 程嚴格。 | |||
| (2) 該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相差須不超過70 kgf/cm2 | |||
| 。 | |||
| (3) 除第3.8.3節之規定外,應包含一群至少30組或二群總數至少30組之紀錄。 | |||
| 解說: | |||
|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 |||
|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 |||
|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 |||
|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3.8.1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持有以往12個月內,跨越60天以上之連續試驗紀錄,則可據以計算標準 | |||
| 差。惟該試驗紀錄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1) 該紀錄所代表材料及施工情況與本工程相似,且其材料及配比之變動限制不得較本工 | |||
| 程嚴格。 | |||
| (2) 該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相差須不超過70 kgf/cm2 | |||
| 。 | |||
| (3) 除第3.8.3節之規定外,應包含一群至少30組或二群總數至少30組之紀錄。 | |||
| 解說: | |||
|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 |||
|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 |||
|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 |||
|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解說: | |||
| 母體標準差不易求得,通常需以樣本之標準差估計之,而計算所得之樣本標準差與所採用之樣本數 | |||
| 有關,樣本數愈多其值愈接近母體標準差。樣本數在30以上時,通常可以獲得理想結果,否則需加以修 | |||
| 正(參閱第3.8.3節)。計算標準差之紀錄所代表混凝土之規定強度與本工程混凝土之規定強度不宜相差太 | |||
| 大,本條規定相差須在70 kgf/cm2以內,約相當於正常管制水準之二個標準差。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3.8.2 標準差之計算可用下式: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 ( X − X ) 2 | |||
| s = i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s (3-3) | |||
| n − 1 | |||
| 式中 s = 標準差 | |||
| X i = 個別試驗之強度值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 X =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 |||
| n =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 |||
| 若所採用之試驗結果,為二群連續試驗之總數至少有30組之紀錄時,其標準差須先各別計 | |||
| 算其標準差,再計算兩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其計算式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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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式中 s =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s1,s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按(3-3)式求得之標準差,該兩群試驗紀錄合計須30組或以上。
n1,n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之試驗組數。
解說:
式(3-3)為樣本標準差之計算公式,分母採n−1係考慮到自由度為樣本數減一。個別試驗之強度值Xi
係指同一次強度試驗中之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式(3-4)為所求得之統計平均。
3.8.3 若混凝土生產單位,無足夠的試驗紀錄,以符合第3.8.1節
之要求,但有15~29組連續試
驗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用該等試驗紀錄來計算標準差,但其計算值須先乘以表3.8.3
所示之修正因數。
(1) 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3.8.1節中之
與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2) 該15~29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60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表3.8.3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15組以上)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解說: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第3.7.2節規定辦理。
解說: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3.9 配比之選定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解說:
選擇混凝土配比可依下列三個基本步驟辦理:
| ( n − 1 ) s 2 + ( n − 1 ) s 2 s = 1 1 2 2 (3-4) n 1 + n 2 − 2 式中 s =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s1,s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按(3-3)式求得之標準差,該兩群試驗紀錄合計須30組或以上。 n1,n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之試驗組數。 解說: 式(3-3)為樣本標準差之計算公式,分母採n−1係考慮到自由度為樣本數減一。個別試驗之強度值Xi 係指同一次強度試驗中之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式(3-4)為所求得之統計平均。 3.8.3 若混凝土生產單位,無足夠的試驗紀錄,以符合第3.8.1節 之要求,但有15~29組連續試 驗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用該等試驗紀錄來計算標準差,但其計算值須先乘以表3.8.3 所示之修正因數。 (1) 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3.8.1節中之 與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2) 該15~29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60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表3.8.3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15組以上) 試驗組數* 標準差修正因數+ 15 1.16 20 1.08 25 1.03 30或以上 1.00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解說: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第3.7.2節規定辦理。 解說: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3.9 配比之選定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 s | |||
| n 1 + n 2 − 2 | |||
| 式中 s =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 |||
| s1,s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按(3-3)式求得之標準差,該兩群試驗紀錄合計須30組或以上。 | |||
| n1,n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之試驗組數。 | |||
| 解說: | |||
| 式(3-3)為樣本標準差之計算公式,分母採n−1係考慮到自由度為樣本數減一。個別試驗之強度值Xi | |||
| 係指同一次強度試驗中之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式(3-4)為所求得之統計平均。 | |||
| 3.8.3 若混凝土生產單位,無足夠的試驗紀錄,以符合第3.8.1節 之要求,但有15~29組連續試 | |||
| 驗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用該等試驗紀錄來計算標準差,但其計算值須先乘以表3.8.3 | |||
| 所示之修正因數。 | |||
| (1) 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3.8.1節中之 與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 |||
| (2) 該15~29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60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 |||
| 表3.8.3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15組以上) | |||
| 試驗組數* 標準差修正因數+ | |||
| 15 1.16 | |||
| 20 1.08 | |||
| 25 1.03 | |||
| 30或以上 1.00 | |||
|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
|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 |||
| 解說: | |||
|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 |||
|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式中 s = 為兩群試驗紀錄分別求得標準差之統計平均值。 | |||
| s1,s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按(3-3)式求得之標準差,該兩群試驗紀錄合計須30組或以上。 | |||
| n1,n2 = 分別為兩群試驗紀錄之試驗組數。 | |||
| 解說: | |||
| 式(3-3)為樣本標準差之計算公式,分母採n−1係考慮到自由度為樣本數減一。個別試驗之強度值Xi | |||
| 係指同一次強度試驗中之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式(3-4)為所求得之統計平均。 | |||
| 3.8.3 若混凝土生產單位,無足夠的試驗紀錄,以符合第3.8.1節 之要求,但有15~29組連續試 | |||
| 驗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用該等試驗紀錄來計算標準差,但其計算值須先乘以表3.8.3 | |||
| 所示之修正因數。 | |||
| (1) 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3.8.1節中之 與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 |||
| (2) 該15~29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60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 |||
| 表3.8.3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15組以上) | |||
| 試驗組數* 標準差修正因數+ | |||
| 15 1.16 | |||
| 20 1.08 | |||
| 25 1.03 | |||
| 30或以上 1.00 | |||
|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
|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 |||
| 解說: | |||
|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 |||
|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解說: | |||
| 式(3-3)為樣本標準差之計算公式,分母採n−1係考慮到自由度為樣本數減一。個別試驗之強度值Xi | |||
| 係指同一次強度試驗中之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式(3-4)為所求得之統計平均。 | |||
| 3.8.3 若混凝土生產單位,無足夠的試驗紀錄,以符合第3.8.1節 之要求,但有15~29組連續試 | |||
| 驗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用該等試驗紀錄來計算標準差,但其計算值須先乘以表3.8.3 | |||
| 所示之修正因數。 | |||
| (1) 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3.8.1節中之 與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 |||
| (2) 該15~29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60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 |||
| 表3.8.3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15組以上) | |||
| 試驗組數* 標準差修正因數+ | |||
| 15 1.16 | |||
| 20 1.08 | |||
| 25 1.03 | |||
| 30或以上 1.00 | |||
|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
|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 |||
| 解說: | |||
|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 |||
|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3.8.3 若混凝土生產單位,無足夠的試驗紀錄,以符合第3.8.1節 之要求,但有15~29組連續試 | |||
| 驗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可用該等試驗紀錄來計算標準差,但其計算值須先乘以表3.8.3 | |||
| 所示之修正因數。 | |||
| (1) 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3.8.1節中之 與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 |||
| (2) 該15~29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60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 |||
| 表3.8.3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15組以上) | |||
| 試驗組數* 標準差修正因數+ | |||
| 15 1.16 | |||
| 20 1.08 | |||
| 25 1.03 | |||
| 30或以上 1.00 | |||
|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
|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 |||
| 解說: | |||
|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 |||
|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解說: 3.8.4 解說: 3.9 配比之選定 第一法 第二法 第三法 | 試驗組數* | 標準差修正因數+ | |
| 解說: 3.8.4 解說: 3.9 配比之選定 第一法 第二法 第三法 | 15 20 25 30或以上 | 1.16 1.08 1.03 1.00 | |
| *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 |||
| +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3.7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 |||
| 解說: | |||
|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 |||
|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解說: | |||
| 由同一母體隨機取樣計算樣本標準差,當樣本數較少時所求得之樣本標準差亦會較小,當樣本數少 | |||
| 於30時,應將樣本標準差乘以表列修正因數作為母體標準差。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或3.8.3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則應按 | |||
| 第3.7.2節規定辦理。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解說: | |||
| 若無適當之試驗紀錄可資應用以計算標準差時,以表3.7.2之配比目標強度規定值作配比設計。混凝 | |||
| 土產製單位平時應蒐集相關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以應隨時之需。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 3.9 配比之選定 | |||
|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 |||
|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 |||
| 無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混凝土配比須由試拌決定之。 | |||
|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 |||
| 有第3.8.1節規定之工地試驗紀錄時,則工程可引用其經驗決定配比。 | |||
|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 |||
| 在規模小之次要工程,且強度低於280 kgf/cm2時,經監造者許可得採其他類似工地之配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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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11
(1) 依據第3.8節決定混凝土強度標準差。
(2) 依據第3.7節決定混凝土配比目標強度。
(3) 依據試拌程序或參考適當經驗資料選擇配比,使平均強度符合
cr
f _。
圖R3.9.1流程圖提供選擇配比及資料建檔程序。
配比選擇
無資料可得標準差
有資料可得標準差
由表3.7.2建立
配比目標強度
由第3.9.3節
決定配比設計
,並須經核准
非
是
非
是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第二法)
由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兩群
一群
符合
第3.8.1節
符合
第3.8.3節
依式(3-3)
計算 s
依式(3-4)
計算s
依表3.8.3
修正s或s
由式(3-1)和式(3-2)計算,選用較大
cr
f _設計配比
至少有相同材料及類似工地條件之10組連續試驗資料
或
以至少三種水
膠比試拌配比
非
是
代表一種
配比結果
配比平均值≥
要求平均強度
cr
f _
描繪強度與水膠
比關係圖,並以內
差法求出
cr
f _
描繪平均強度與
配比關係圖,並以
內差法求出
cr
f _
代表二種以
上配比結果
非
是
提 出 核 准 申 請
非
是
非
是
圖R3.9.1 混凝土配比選擇及資料建檔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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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3.9.1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無法滿足第3.8.1節時,混凝土配比經由試拌決定之,試拌按下列規定:
(1) 試拌之材料應為本工程預定使用之材料。
(2) 使用至少三種不同水膠比進行試拌,其強度應涵蓋第3.7節決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cr
f _。
(3) 試拌時應按第3.1至3.6節之規定採用適合規定之配比。
(4) 試拌混凝土之坍度與規定值相差應在2.0 cm以內。輸氣混凝土之含氣量與規定值相差
應在0.5%以內。新拌混凝土之溫度應予記錄相差應在5°C以內。
(5) 各試拌配比之每一試驗齡期,至少須製造三個試體,其製造及養護應按CNS 1230[混
凝土試體在試驗室模製及養護法]之規定。每次改變水膠比,則應認定為一新配比。
圓柱試體強度試驗應按CNS 1232[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6) 根據試驗結果繪製抗壓強度與水膠比之關係曲線。
(7) 由所繪之抗壓強度與水膠比之關係曲線決定所需之混凝土水膠比。
解說:
ACI 211.1之配比設計基本步驟適用於一般混凝土,程序如下:
(1) 選擇坍度。
(2) 選擇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
(3) 估計拌和水量和含氣量。
(4) 根據第3.2及3.3節選擇水膠比。
(5) 計算水泥及其他膠結料用量。
(6) 計算粗骨材用量。
(7) 計算細骨材用量。
(8) 調整拌和水量。
(9) 試拌與調整。
3.9.2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1) 符合第3.8.1節之合宜工地紀錄,其中所用之材料與本工程相同,且環境相似者,至少
有十組以上為同一種配比,若該十組以上之平均強度大於第3.7.1節計算值,則可直接
採用此平均強度為配比目標強度
cr
f _。
(2) 若(1)中之十組以上紀錄含兩種配比者,其平均強度得用內插法決定之。
(3)若符合(1)或(2)者,得根據該合宜工地之施工實績及施工圖說要求,由監造者核定是否
採用該項配比。
(4)若不符(1)或(2)者應以第3.9.1節規定辦理。
3.9.3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不用第3.9.1節或不符合第3.9.2節之規定者,得採用其他類似本工地環境之混凝土配比,但
其配比目標強度須高出規定強度84 kg/cm2,並經監造者核定是否採用該項配比。
3.10配比目標強度之調整
在施工期間,工地連續試驗紀錄累積超過15組以上,且符合第18.2.2節之規定,則可計算平均
強度及依據第3.8節計算標準差,調整原來之配比目標強度
cr
f _。
(1) 計算平均強度大於原配比目標強度,經監造者同意,可經第3.9.2節之規定調降
cr
f _。
(2) 計算平均強度小於原配比目標強度,承包商應立即依第3.9.2節之規定調升
cr
f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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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配比
3-13
參考文獻
[1] Hwang, C.L., L.S. Lee, “Future Research Trends in High-Performance Concrete-Cost-Effective
Consideration”,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Record, No. 1574, pp. 49~55, (1997).
[2]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1985, “Standard Practice for Selecting Proportions for Normal,
Heavyweight, and Mass Concrete”, ACI 211.1-81
[3]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1985, “Guide to Durable Concrete”, ACI 201.2R-77
[4] Mindess,S. and J. F. Young, 1981, “Concrete”, Chapter 20 Durability.
[5]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Standard Practice for Selecting Proportions for Lightweight Concrete”, ACI
211.2
[6]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1966, “Guid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crete Against Chemical Attack by
Means of Coatings and Other Corrosion-Resistant Materials”
[7] Yoder E. J . and M. W. Witczak, 1975, “Principles of Pavement Design”, p. 428.
[8]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1977,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Evaluation of Strength Test Results of
Concrete” ACI 214-77(reapproved 1983)
[9] Hwang, C.L., L.S. Lee, F.Y. Lin, J.J. Lin, “Densified Mixture Design Algorithm and Early Properties of
High Performance Concrete,” Journal of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ivil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Vol. 8,
No.2, pp.217-229, 1996
[10]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Standard Practice for Selecting Proportions for Non-Slump Concrete”, ACI
211.3
[11]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198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Lightweight Aggregate for
Strutural Concrete” ASTM C330-87
[12] 黃兆龍,陳建成,江明英,郭全祥,「拌和水量對混凝土工程性質之影響」,中國土木水利學刊,
第九卷,第四期,第561~570頁,1997。
[13] Kosmatka, S. H., and W.C. Panarese, Design and Control of Concrete Mixtures, 13thed., 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1988.
[14]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The State of the Art Report on High strength Concrete”, ACI 363-84, 1984.
[15]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Building Code Requiement Structural Concrete”, ACI 318-95, 1995.
[16]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Guide for Selecting Proportions for High-strength Concrete with Portland
Cement and Fly Ash,”ACI 211-4R, ACI Material Journal, Vol. 5~6, pp. 272-283, 1993.
[17] Carrasqullo, R, “Mix Design Module I”, FHWA’S High Performance Concrete Tool Kit, 1996.
[18] 黃兆龍,邱善德,賴正義,林維明,陳建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鐵塔防蝕規範(期末報
告)」,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1997。
[1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1999。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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