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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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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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總 則
1.1 依據
1.1.1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以下簡稱建築構造編)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本規範適用於就地澆置混凝土之各種混凝土工程。
解說:
本規範主要適用於就地澆置混凝土之鋼筋混凝土工程、預力混凝土工程與純混凝土工程及第十五章
規定之特殊混凝土。
本規範不適用於高耐磨鋪面混凝土、重質盾護混凝土、隔熱混凝土與耐高溫混凝土等。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構造與就地澆置之混凝土工程,在設計與施工上,均有相當之差異。除本規範能
適用者外,尚須另加規定。
1.1.2 混凝土工程之施工除合約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解說:
本規範為一般性施工規範,其內容為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基本要求,有特殊需要時,得按其需要作特
殊或補充之規定,此項規定須在合約中訂明,其效力高於本規範之規定。
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充分了解合約文件內容,若發現合約其他附件與本規範有不同會導致
施工品質不良時,可提請設計者說明,如有爭議時應由業主協調,否則應依照合約文件辦理。
合約文件、業主、承包商、設計者及監造者之定義詳本章第1.9節。
1.1.3 施工期間遇有本規範未明確規定或疑義事項,應以監造者之合理解釋為準。
解說:
監造者之合理解釋應以適當之學理、可靠資料、相關規範、工程慣例與實務經驗等為依據。
1.1.4 本規範之引用應考慮整體性要求。
解說:
本規範具整體性,各章節互有關聯,應全部遵照辦理。若僅引用其中某些章節,不得斷章取義曲解
規範原意。
1.1.5 監造者或業主應完整保留施工中所有之各項試驗、檢驗及查驗紀錄至工程保固年限期滿。
解說:
本條規定僅限於施工中所有之各項試驗、檢驗及查驗紀錄之保存年限。
1.1.6 混凝土工程之竣工圖應由承包商提經監造者核可後交由業主保存。
解說:
惟構造物之竣工圖說除混凝土工程之竣工圖外,尚應包括如供水、排水及各項機電設備之竣工圖及
使用說明。此等圖說應完整提供交由業主保存,以供日後維修之參考,其保存年限似應與構造物使用壽
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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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與設計之配合
1.2.1 混凝土工程施工時,承包商應遵照設計圖說、施工規範等合約文件之規定辦理。
1.2.2 混凝土工程設計時,應考慮本規範有關工程施工之規定。設計者如認為有任何工程部份未
能按本規範執行者,應在設計圖說內對施工事項詳加說明,承包商應遵照辦理。
解說:
設計圖說中若有對施工之注意事項另有說明時,承包商應優先遵照辦理。
設計圖說中若有低於本規範規定之事項,監造者得請求設計者說明。
模板工程屬假設工程,設計圖說中多未明確規定,如工程所用之模板材料及品質有特殊要求時,應
予以明定。
1.2.3 施工時,若承包商認為有任何工程部份無法按合約文件執行,應檢送具體事實及處理方法
報請監造者核定之,或由監造者指定處理辦法。
解說:
工程合約條款,不一定均與本施工規範之細節相符,如發現有不能一致之情形時,在不影響工程品
質之條件下,承包商可檢具事實並研擬處理原則,請監造者核定或指示,例如混凝土施工須提早拆模,
與合約之規定拆模時間不一致時,以致混凝土之養護時間不夠,此時宜採用其他加速方法或混凝土中加
摻料,以增加混凝土硬化之速度,其採用之方法須報請監造者核定或由其指定辦理。
1.2.4 設計圖說中未有規定,或有規定而無法遵循施工時,承包商應請監造者轉請設計者補提詳
圖或解決方法,或由承包商提出施工方法及施工詳圖報請監造者核定之。
解說:
工程圖說中如有未有細部設計圖或有細部設計圖而無法遵循,施工時承包商應按本條文之規定辦理。
1.3 施工圖說
混凝土工程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須在適當位置載明下列各項:
(1) 施工載重、施工程序、模板與支撐、及安全措施。
(2) 結構物各部分尺寸。
(3)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配比、澆置計畫、及其特殊規定。
(4) 鋼筋及其他鋼料之規格、尺寸與詳細位置。
(5) 鋼筋續接之型式及詳細位置。
(6) 預力鋼腱之規格、及其詳細位置、預力大小與施預力程序。
(7) 伸縮縫、收縮縫、隔離縫及施工縫之位置、詳圖及施工步驟。
(8) 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9)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之詳細位置及安裝方法。
(10)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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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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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施工程序與安全
1.4.1 混凝土施工程序應詳予規劃,避免施工載重不均衡造成不安全及對施工品質之影響。
施工前應檢討下列各項:
(1) 施工前應詳細核對工地現況與施工計畫及設計圖說是否相符。
(2) 施工過程中結構體各構材之受力情況與承載安全,及必要之加強措施。
(3) 避免造成施工載重集中及偏心應注意混凝土澆置之程序及模板支撐;同時應避免因支
撐沈陷、模板變形不均及累積所造成之危險與龜裂。
(4) 混凝土澆置前應核對其產製、輸送、澆置、養護及各種配合工作。
(5) 預力混凝土施工之程序,包含各階段施加預力之時程與順序。
1.4.2 混凝土工程各施工項目,除合約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本規範之規定進行檢驗與查驗。
施工項目須於施工當時檢驗或查驗者,應於監造者認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之施工。
解說:
須於施工當時檢驗或查驗之施工項目如模板之高程、配置規格;鋼筋大小、數量及排置間距、位置
等;管線及埋設物等。
經評定認可之各項資料應依第18.1.1節之規定,建檔保存作為驗收之依據。
1.4.3 承包商必須設置足夠之控制點及水準點作為測定相關位置及施工之依據,並須維護不受擾
動至工程完成為止。
1.4.4 施工應確保安全,承包商應對工地可能發生之危害與災變妥為防範,各項設備及安全措施
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解說:
除內政部之營建管理各項法規外,亦必須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施工載重
1.5.1 施工載重係包括構材本身重量、堆放物料與機具之重量,及施工中可能產生之作用力等。
施工過程中各構材所受之施工載重均不得超過當時該構材所能承擔之安全載重,若超過時
應按第1.5.2節規定辦理。
解說:
施工中可能產生之作用力包括機具之振動、風力、地震、土壓力、水流沖擊力、及地下水位變化等。
構材所能承擔之安全載重係依據該構材在安全情況下所能承受之載重。例如模板工程在混凝土澆置
時,其模板支撐應能安全承受當時之施工載重;又如混凝土構材拆模後,其安全載重應以當時之混凝土
強度計算其所能承受之載重。
1.5.2 施工中構材所承受之實際施工載重大小、載重分佈變動情形及支撐方法承包商應評估其安全
性。對於特殊施工情況或施工載重超過安全載重時之加強措施,承包商應報請監造者核可。
1.6 施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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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品質要求、品質管制及品質檢驗
混凝土工程之品質包括材料品質與施工品質;其品質要求、品質管制及品質檢驗應依設計
圖說及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
1.6.2 品質查驗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工程施工時,其品質由承包商隨工作進度自行查驗,並予記錄作為
驗收依據。監造者得就下列各項抽驗之:
(1) 結構物各構件之位置及尺寸。
(2) 模板及支撐之品質、安裝及拆除。
(3) 鋼筋之品質、加工、續接及排置。
(4) 混凝土(含材料)之配比及品質。
(5) 混凝土之拌和、輸送、澆置及養護。
(6) 預力鋼腱之材料品質、安裝及預力。
(7) 預鑄混凝土構材之品質,構材接合細部及接合程序。
(8) 施工載重查核。
(9) 施工進度及相關事項。
1.6.3 品質評定與認可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工程施工品質之評定與認可應依本規範第十八章規定。
1.6.4 驗收
混凝土工程之驗收,應按本規範第十九章規定。
1.7 檢驗機構及試驗、分析費用之負擔
1.7.1 工程合約中應明定負責檢驗業務之機構及有關檢驗之規定。
1.7.2 除合約另有規定外,試驗分析費用按下列規定:
(1) 按本規範規定之試驗或分析,其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2) 若業主要求進行本規範或合約文件規定以外之試驗或分析時,其費用概由業主負擔。
解說:
按本章規定因驗收辦理之試驗或分析之費用負擔宜由合約明定之。合約規定可參考之例如下:
若
試驗及分析合格者,其費用由業主負擔,若不合格則由承包商負擔,但初驗不合格而增加辦理之試驗或
分析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費用由業主與承包商各負擔一半。
所稱本規範或合約文件規定以外之試驗,可能為業主研究或參考之試驗,若承包商願意加做或願意
負擔者則不在此限。
1.8 新材料與新工法
1.8.1 工程圖說中若指定使用新材料或新工法時,承包商應依相關規定施工。
承包商若欲使用新材料或新工法施工時,應報請監造者核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8.2 新材料與新工法若涉及專利時,除應按第1.8.1節之規定外,應由承包商取得專利權人或其
代理人之同意。必要時,並應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指導,以免發生權
利糾紛或方法之差誤。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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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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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係指新發明或新改進之材料及零組件。
新工法有兩類,一類為結構系統之新工法,其影響所及不只施工過程之改變,且與完工後結構體安
全性有關,例如預鑄房屋系統新工法等,因此這類新工法之採用可否,須按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三條)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另一類屬單純施工之新穎方法,如應用新機具新措施達到省
時省工之施工目標,其所建造之結構體與傳統方法建造者並無兩樣,與結構之使用安全性無關,但這類
新工法承包商應報請監造者核可。
1.9 主要參考標準
1.9.1 本施工規範所參考之標準,包括規格及檢驗方法,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之中國國家
標準(CNS)為主。
1.9.2本施工規範除第1.9.1節外,有關章節尚有引用其他相關標準。
解說:
本規範各章所需參考之標準詳如附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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