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 設施規範與設計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90
4.其他留意事項為如下述者:
(a)泵得採交替運轉方式,並應依日平均污水量估算泵之每日送水
容量。
(b)為了維護、管理方便,應設置檢查清掃用之人孔(於進流管、出
流管之上方)。槽之每4m2中,設置1個人孔。
3.9.4接觸曝氣槽
接觸曝氣槽其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日平均計畫污水量為六立方公尺以下時,槽可不區分;日平均計畫
污水量大於六立方公尺時,則槽應區分為二室;且其第一室與第二
室容量比為3比2。
(2)槽之有效容量得依計畫日平均污水量計算而得,並對於不同類型之
處理設施另得採不同之有效容量。
(3)處理水量在2.25CMD以下者,有效水深為1.2公尺以上,處理水量
超過2.25CMD者,有效水深應至少1.5公尺以上。
(4)溶氧量至少應維持1mg/L以上。
(5)接觸曝氣槽內至少應包括接觸濾材、曝氣設備、逆洗設備及輸送剝
離污泥之設備。
(6)日平均污水量大於六立方公尺以上時,應設置消泡設備。
說明:
1.為確保槽內溶氧量足夠,空氣輸入量(A)應符合下列規定:
(a)Q≦1時,A≧2.0;
(b)1<Q≦2時,A≧2.0+2.0(Q-1);
(c)2<Q≦10時,A≧4.0+1.25(Q-2);
其中, Q:處理水量(m3/d)
A:1小時中之送氣量(m3/hr)
2.曝氣設備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a).生物處理進行用之氧氣充分供給與否
(b).曝氣設備構造上是否容易堵塞
(c).是否能均勻的攪拌
(d).曝氣設備是否耐腐蝕
(e).為了檢查、保養、設備之安裝是否容易
3.逆洗設備及剝離污泥之輸送方法說明如下:
(a).利用與平常污水流向方向之水流、使生物膜剝離,並解決接
觸材間之孔隙堵塞問題為一般常用之逆洗方法。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91
(b).剝離污泥之輸送,乃利用接觸曝氣槽之旋轉流、自然地或是利
用泵強制將污泥輸送至初沉槽或厭氣濾床槽。
3.9.5 接觸濾材
接觸濾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槽之空隙率應為97至99%;
(2)濾材之孔間隔範圍應為50至100mm,但第一室之孔間隔範圍應為80
~100mm。
(3)槽之比表面積應為40至80m2/m3。
(4)接觸濾材之填充率應大於55%。
說明:
1.接觸材之填充率依下列因素而改變(一般之填充率為55%)..
a.槽之形狀
b.濾床之形狀
c.槽內各種配管之位置
d.槽內曝氣設備之位置
若填充率高,可使污水之攪拌均勻,則與接觸材之接觸效率亦將
提高,但為了避免堵塞,接觸材之孔間隔應在60~80mm之間。
2.接觸濾材應具備以下特性:
a.具有適度之生物膜之附著性
b.比表面積大
c.空隙率大
d.通水阻力小
e.於化學上、生物學上安定、可長期使用
f.具充分之機械性強度、不易被破壞、磨損
g.不會溶出有害物
h.與水之比重相當
i.價廉及安定的提供等非常重要性質
j.濾材之捕捉性
k.濾材之貯留能力
3.常見接觸濾材可為如下之種類:
a.蜂巢狀
b.波浪狀
c.卷曲纖維毛狀
d.網狀導管型
e.小圓筒型
f.繩狀等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92
3.9.6 設計參數
1.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其接觸曝氣槽依設計參數如表3-19 所示:
2.甲類型之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其接觸曝氣槽之有效容量應依下列
各式計算之:
(a)Q≦1時,V≧1.0
(b)1<Q≦2時,V≧1.0+1.0(Q-1)
(c)2<Q≦10時,V≧2.0+0.8(Q-2)
其中Q為日平均污水量(立方公尺/日),V為有效容量(立方公尺)。
3.乙類型之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其接觸曝氣槽之有效容量應依下列
各式計算之:
(a)Q≦1時,V≧0.9
(b)1<Q≦2時,V≧0.9+0.9(Q-1)
(c)2<Q≦10時,V≧1.8+0.6(Q-2)
其中Q與V與上項中相同。
說明:
1.甲類型之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其BOD容積負荷應為每立方公尺槽體
積每日承受BOD負荷量在0.3公斤以下;且對於第一室而言,其BOD
容積負荷應為每立方公尺槽體積每日承受BOD負荷在0.5公斤以下。
2.乙類型之分離接觸曝氣處理設施其BOD容積負荷應為每立方公尺槽體
積每日承受BOD負荷量在0.4公斤以下;且對於第一室而言,其BOD
容積負荷應為每立方公尺槽體積每日承受BOD負荷在0.6公斤以下。
| 類 型 | BOD 去除率[%] | 放流水 BOD 濃度 [mg/l] | BOD體積負荷 [kg-BOD/m3.日] | 第一室之 BOD體積負荷 [kg-BOD/m3.日] |
|---|---|---|---|---|
| 甲 | ≧85 | ≦30 | ≦0.3 | ≦0.5 |
| 乙 | ≧75 | ≦50 | ≦0.4 | ≦0.6 |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93
3.9.7 沉澱槽
沉澱槽之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底部呈漏斗狀,其有效水深未計入漏斗高度1/2以下之部份至
少應為一公尺以上
(2)沉澱槽之流量面積負荷(以S表示)應為每平方公尺每日溢流水量不
大於8立方公尺(即S≦8 m3/m2.日)。
(3)應設置溢流堰,其溢流堰負荷(以L表示)應為每公尺堰長度每日溢
流水量不大於20立方公尺(即L≦20 m3/m.日)。
(4)防止溢流至沉澱槽,溢流堰至放流管之水位差至少在5公分以上。
(5)沉澱槽之有效容積應至少可使進流之污水平均滯留3小時以上者,
但不得超過6小時;若為每日污水量大於2立方公尺以上之處理設
施,則有效容積應至少為考慮尖峰流量時平均滯留時間2.5小時以
上者。
說明:
1.溢流堰之長度應依其溢流堰負荷而定,計算所得長度約為5~50公
分。
2.沉澱槽應具有將污泥輸送至初沉槽之功能。當有效容量為1.5m3以
下時,得採於槽底設置槽溝以藉由重力將污泥迅速輸送至接觸曝氣
槽;當有效容量超過1.5m3時,應將槽底設置成漏斗狀以有效地收
集污泥並自動輸送至初沉槽。
3.10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本方式適用於日平均污水量不超過10立方公尺(約相當於5至50人適用)
之小規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本設施在所設定之污水處理量及BOD濃
度負荷下可獲致85%以上的BOD去除率,且處理後放流水之中BOD濃度低
於30mg/L。
3.10.1 處理單元、規模及流程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與分離接觸曝氣法類同,屬不超過10立方公尺(約
相當於5-50人適用)之小規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不同之處在以厭
氣濾床槽取代初沉槽者,故其處理單元包括:
厭氣濾床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流程如下所
示。
展開本頁可搜尋文字與辨識表格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94
圖 3-41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之處理流程
3.10.2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各處理單元除厭氣濾床槽外,其它各單元之構造與
機能分別同於3.9各節中各處理單元之規定相同,其中接觸曝氣槽為同
於3.9節分離接觸曝氣法中之甲類型處理設施者。
說明: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係由接觸曝氣式所衍生而得之處理方法,惟為
適合於較小規模之處理設施,及較高之處理性能需求,故於初沉槽內
填充適當量之接觸濾材而為厭氣濾床槽,以緩和接觸曝氣槽之處理負
荷並增進處理能力,故構造與機能大多與接觸曝氣法相同。
3.10.3 厭氣濾床槽
本法中厭氣濾床槽其構造與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效容量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a)Q≦1時,V≧1.5
(b)1<Q≦2時,V≧1.5+2.0(Q-1)
(c)2<Q≦10時,V≧3.5+1.0(Q-2)
其中Q為日平均污水量(立方公尺/日),V為有效容量(立方公尺)。
(2)日平均處理污水量為六立方公尺以下者,應區分為兩室;日平均處
理污水量大於六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區分為兩室以上。
(3)槽區分為二室時;第一室與第二室之容積比為2比1;槽區分為二室
以上時,第一室之容量應為全容量之2/3。
(4)處理水量在2.25CMD以下者,有效水深為1.2公尺以上,處理水量
超過2.25CMD者,有效水深應至少1.5公尺以上。
(5)槽應裝填接觸濾材,其填充率於第一室至少應40%,於第二室至少
應60%。
(6)其它相關之構造機能應依3.9.3之規定。
說明:
1.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為如同接觸曝氣法之處理方式,但於初沉槽加
入適當比例之接觸濾材,以提高污水之初級厭氣處理功能,故可提高
全程處理效率。
厭氣濾床槽
接觸曝氣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廢棄污泥
廢棄污泥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