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 設施規範與設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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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形、圓形等,其構造需為可使污泥有效地析出排除,同時即使是
沈澱的污泥亦能予以析出排除者為佳。
離心方式有旋風分離型、籃型、螺旋脫水型。重力濃縮機則是以慢
速回轉移動濾網、多孔板、濾布等,於短時間內將污泥濃縮。另外,
亦應根據污泥狀況,設有避免網目口阻塞之洗淨裝置,並應於重力式
濃縮機中添加適量凝集劑。
3.3.16.1 污泥重力濃縮槽構造
污泥重力濃縮槽其有效容量應能維持進流污泥量與計畫污泥移除量之平
衡為設計原則;其規格與構造、機能規定如下:
(1)槽之有效容量應為污泥生成之1至4日量。
(2)槽內應設置氣提泵以便將濃縮污泥移除。
(3)為能將上澄液迴流至前端流量調整槽應設置排出管,其管於水面下
不得超過有效水深之1/6處,並應設置溢流堰。
(4)污泥之進流及濃縮污泥抽除、上澄液之迴送得以定時器控制。
(5)污泥間歇進流時,其容量應為至少可容納12小時計畫污泥產生量
者,表面積負荷應使進流污泥之固體負荷小於60 kg/m2.日者。
(6)濃縮污泥間歇性抽除時,其抽除量及抽除頻率應保持污泥至少滯留
12小時以上,即以每2小時抽除一次時,每次抽除量約為每日濃縮
量之1/6。
(7)槽之有效水深應在2.0至5.0m之間。
(8)槽底部得設置污泥刮除機者,其槽底坡度至少應為1/20以上坡度;
未設置污泥刮除機者,槽底應為漏斗型構造斜度為45°以上,其漏斗
底部之單邊長約為50公分。
說明:
1.構造
(1)污泥濃縮槽,基本上與沈澱槽相同,平面形狀可為圓形、正方
形等。為了上澄液流回流量調整槽時,設置溢流堰。同時為了
有效將濃縮污泥輸送至污泥貯留槽,應設置空氣揚出泵。(參閱
圖 3-20 )
(2)依據下水道設施之設計指針,污泥濃縮槽之容量應為計畫污泥
量之12小時份。間歇式由沈澱槽去除污泥時,其容量亦可以污
泥生成量之1~2日份考量。污泥濃縮槽之容量愈大,污泥之濃
縮率愈佳。
(3)若濃縮前之污泥之固體物濃度較高,則在設計污泥濃縮槽時,
受固體負荷之影響將較流量面積負荷為大。因此,固體負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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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60~90kg/m2.日為基準;而在一般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則可為48~60kg/m2.日左右。
(4)漏斗型濃縮槽之漏斗斜度,規定在45度以上,一般規定在45~
60度。底部平坦部之直徑或一邊長度應比沈澱槽稍大,大約
50cm左右。此外,漏斗型濃縮槽之有效水深計算應包含傾斜部
分,並將該部分之高度以1/2計算。
[計算範例]
處理對象人數:2,000人
建築用途:一般住宅
BOD負荷:2,000(人)×0.04(kg/人.日) =80(kg/日)
去除BOD量:80(kg/日)×0.7=56(kg/日)
剩餘污泥轉換率:0.6(kg-SS/kg-去除BOD)
剩餘污泥之水分:99(%)(SS濃度10,000mg/L =0.01kg/l)
剩餘污泥產生量:56(kg/日)×0.6[kg-SS/kg至去除BOD]
=33.6(kg-SS/日)
33.6(kg/日)
0.01(kg/l) = 3,360(l/日)=3.4(m /日)
3
濃縮槽之有效容量:以可容納剩餘污泥生成量之2日份計。
必要容量:3.4(m3/日)×2(日) = 6.8(m3)
1日中,6小時污泥進流之固體負荷:48(kg-SS/m2.日)
則必要濃縮槽面積:
33.6(kg/日)
48(kg/m .日)
= 2.8(m )
2
2
×
24
6
假設濃縮污泥之水份為98%時,濃縮污泥量為:
3.4(m /日)×
100-99
100-98
= 3.4 ×
1
2
=1.7(m /日)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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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污泥貯留槽
污泥貯留槽之有效容量之計算除前述之規定外,另應包括攔截之篩除物
及攔污柵所刮除之固形物。
貯留槽之設置位置應為污泥清除車易於進出操作者,並應設置脫臭之裝
置。為了使污泥容易搬運,每4.0 m2設置人孔或搬出口。
說明:
污泥貯留槽乃用於貯存污水處理設施出流之污泥,並便於搬運者;
其有效容量必應配合污泥產生量及計畫搬運清除之頻率,一般必應能
貯留7天左右之容量。
有效容量應為能貯留污泥7日以上之容量。污泥貯存槽的容量應配合
污泥析出計畫。因此,在考慮輸送車能力情況下,應將全槽的有效容
量適當放大以符輸送上需要。原則上污泥的處置為一星期一次左右,
故污泥貯存槽之容量以可容納1星期左右的量為原則。此外,利用微細
孔攔污柵去除篩除物在污泥貯留槽與污泥一起貯留時,計畫污泥量必
應包括該篩除物。
此槽乃僅以污泥之貯留為目的,故底部可以不必限定為漏斗構造。
為了使污泥容易搬運,應每4m2設置人孔或搬出口一處。此外,污泥
貯留槽之底部,若與真空汲取車停放位置超過7m深,使真空汲取車抽
取時間過長,或於該深度真空抽取困難,應考慮設置污泥排除用之
泵。
槽內構造應為使污泥易於清除者,且應具脫除臭氣之裝置。
3.3.17.1 具消化功能之污泥貯留槽
污泥貯留槽之容積應依污泥消化所需滯留時間核算,並需具控制污泥進
流量與出流量及操作程序之裝置。
污泥消化之上澄液應另迴流至流量調整槽
說明:
污泥貯留槽得具適當的攪拌裝置、污泥進流分配及出流管以提供濃
縮污泥做生物消化分解之用者。
污泥消化得採厭氣或好氣消化處理方式,污泥若為經消化處理者,
其抽除後得免經再作集中消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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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污泥濃縮貯留槽
污泥濃縮貯留槽之規格、構造與機能規定如下:
(1)污泥濃縮貯留槽之上部為污泥進流濃縮部,下部為斜度45度以上之
漏斗形貯留部,其底部之平坦部應為邊長或直徑50公分左右之方形
或圓形。
(2)槽內污泥之進流口與上澄液之出流口應設置於對角兩側,以防止短
流;出流管之高度應設置於槽底以上有效水深三分之二處,進流管
之高度應較出流管高。
(3)槽之有效容量(V,立方公尺)必應配合進流污泥量,及濃縮污泥之
計畫移除量而估算,設計時有兩種計算方法,應採取計算結果容量
較大者:
<方法一>
V(m3)=處理設施每日污泥產生量(m3/日)×總滯留時間(日)
總滯留時間約為10日
<方法二>
V(m3)=處理設施每日污泥產生進流量(m3/日)×濃縮部之總污泥滯留
時間(日)+每日污泥濃縮生成量(m3/日)×濃縮污泥貯留日數
(日)。
濃縮部污泥滯留時間一般為2 日;濃縮污泥貯留日數一般約為14
日。
(4)有效水深應在2.0至5.0公尺之間。
(5)槽內應設置攪拌之裝置,若為散氣式攪拌時,其攪拌用曝氣強度為
每立方公尺槽體積至少提供每小時一立方公尺空氣量以上者。
說明:
1.構造
(1)污泥濃縮貯留槽為對於如第二種處理規模,其每日污水流量未
達100立方公尺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合併污泥濃縮槽與污
泥貯留槽之功能為污泥濃縮貯留槽,使兼具污泥之濃縮及貯留功
能。
(2)為了充份發揮濃縮機能,污泥之進流及上澄液之出流口設罝在
對角兩側,以防止短流。一般,污泥以短時間間歇式進流,其他
期間以靜置之狀態進行濃縮。此期間沈澱濃縮之污泥因浮上造成
浮渣,槽內之污泥因而分格隔為上、下兩層。因此,應在由底部
之2/3左右之位置設置上澄液之抽出管。利用定時器(Timer)
控制閥將中間之處理水排出去除,以獲得較高濃度之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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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浮渣狀之污泥,一旦形成即使用真空汲取車(vacuum car)亦
不易抽除。所以,應設置攪拌裝置以便在必要時,攪拌抽除。利
用散氣裝置攪拌時,應每4m2中設置一個散氣管。
(4)此外,為了污泥容易移出,每4m2應設置一個人孔,檢查口。
2.剩餘污泥生成量及污泥之含水率
(1)藉生物處理所生成之剩餘污泥量,隨著BOD、SS之去除率,放
流水質等因素而變化。實際上,例如旋轉生物圓盤法中,去除
1kgBOD時約有0.5~1.0kgSS之污泥剩餘。此外,有關一般家
庭生活污水之調查,每人每日產生約20~27g之SS。
(2)在長時間曝氣法中,此值約為0.4~0.6,而在標準活性污泥法
之值為0.75~1.0。若是污泥濃縮貯留槽或污泥貯留槽包含篩
除物時,此值為1.0。
(3) 用在污泥處理設計上之污泥含水率為99.1~99.5%,而濃縮污
泥之含水率為98.5%左右,其標準在95~97%。
[污泥濃縮槽之計算範例]
處理對象人數:500人
BOD負荷量:40(g/人.日)
去除BOD量:40(g/人.日)×0.7=28(g/人.日)
剩餘污泥之水分:99(%)
SS濃度10,000(mg/L)=0.01[kg/l]
若污泥發生率(包括篩除物)為1.0,則污泥生成量(進流污泥量)為
0.028(kg/人.日)×1.0(kg-SS/kg-去除BOD)=0.028(kg/人.
日)
)
/
3
(
0028
.0
)
/
(
8.2
)
/
(
01
.0
)
/
(
028
.0
日
人
日
人
日
人
⋅
=
⋅
=
⋅
m
L
L
kg
kg
濃縮污泥之水分設為98%時,
濃縮污泥量:
2.8(L/人‧ 日)×
2
1
8.2
98
100
99
100
×
=
−
−
=1.4(L/人‧ 日)
=0.0014(m3/人‧ 日)
此時,污泥濃縮貯留槽之有效容量計算。
(例1)槽之有效容量為進流污泥量之10日份計算時,
500(人)×0.0028(m3/人.日)×10(日)=1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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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污泥濃縮部(槽之上部)之容量以進流污泥量之2 日份計算
時,貯留部(槽之下部)以濃縮污泥量之14日份計算,
500(人)×0.0028(m3/人.日)×2(日)
+500(人)×0.0014(m3/人.日)×14(日)
=2.8+9.8=13(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