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 設施規範與設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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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流量面積負荷小,流量面積之範圍最好包含整流井
(Control well)等整流裝置之部分及溢流水路(溝)部分之面
積為佳。在容量小之沈澱槽,由於溢流水路之流量面積所佔比例
大,應設寬廣之水路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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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範例-1]
與上述之範例條件同,
日平均污水量:200(人)×0.25(m3/人.日)
=50[m3/日]
流量面積負荷:100m3/d以下:8(m3/m2.日)
200(人)× 0.25(m /人.日)
8(m /m .日)
3
3
2
=
50
8 = 6.25 (m )
2
[計算範例-2]
與上述之範例條件同,
日平均污水量:800(人)×0.25(m3/人.日) =
200[m3/日]
流量面積負荷:100m3/d以下為8(m3/m2.日),
超過100m3/d以上之部分為15(m3/m2.日)
必要之溢流面積:
(2)溢流堰負荷
(a)當溢流堰之長度小,而每溢流堰1m之溢流水量(即溢流負荷;
m3/m.日)過大時,堰上之溢流水深則變高,往堰之流速則變
大,引起沈降性物質之上浮。因此,溢流負荷設定較小,可限
制此傾向之發生。污水量之時間性變動較小之大規模下水道污
水處理場之最終沈澱槽,其溢流堰負荷設定在150m3/m.日為
標準。相對地,污水流量變動太大之小規模污水處理設施中,
其溢流負荷則愈小愈安全。
(b)若將溢流堰全長保持水平時,欲保持一樣之溢流量是十分困
難。此外,亦易受風等之影響,通常特別在堰之頂部設置多個
V型堰如圖 3-17 所示。
)
2
(
2.
19
7.6
5.
12
15
100
8
100
)
.
2
/
3
(
15
)
.
/
3
(
25
.0
)
(
400
8
)
.
/
3
(
25
.0
)
(
400
)
.
/
(
2
3
m
m
m
m
m
m
m
=
+
=
+
=
×
+
×
日
日
人
人
日
人
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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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為V型之溢流堰時,溢流堰長不能僅以堰之部分之溢流計
算,而應以堰之全長計算。
(d)如惟恐有浮上物之生成,應在溢流板設置浮渣擋板或浮渣去除
裝置。
(e)若為漏斗型之沈澱槽時,一般乃設置以利用空氣揚水裝置之原
理之浮上物排除裝置。此外,附有污泥刮除裝置之沈澱槽者,
可利用污泥刮除機,自動排除浮渣。
[計算範例-3]
與第1個之範例條件相同
日平均污水量:200(人)×0.25(m3/人.日)
=50[m3/日]
溢流堰負荷:100m3/d以下:45(m3/m.日)
[計算範例-4]
與第1個之範例條件相同
日平均污水量:800(人)×0.25(m3/人.日)
=200[m3/日]
溢流堰負荷:100m3/d以下:45(m3/m.日)
超過100m3/d以上之部分:50(m3/m.日)
(3)槽之形狀
(a)若為處理水量在100m3/d以下之小規模之沈澱槽,底部之形狀
大多為漏斗狀。在單一漏斗狀之沈澱槽設定其平面形狀為圓形
或除正三角形以外之正多角形。(參閱圖 3-16 )
必要之溢流堰長度:
400(人)×0.25(m3/人.日)
45(m3/m .日)
400(人)×0.25(m3/人.日)
50(m3/m .日)
+
=
+
100
45
100
50
=2.2 + 2 = 4.2(m)
必要之溢流堰長度:
200(人)×0.25(m3/人.
45(m3/m.日)
= 50 = 1.11(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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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此外,往漏斗狀沈澱槽之污水進流位置在中央,設定整流筒等
可調整流量(速)。一般在四周設置溢流堰使處理水溢流之方式
(參閱圖 3-16 )均勻。
(4)污泥排除
(a)在漏斗狀之沈澱槽,對水平而言漏斗之斜度在60°以上,漏斗
之表面是平滑以使污泥容易滑落。此外,底部之平坦部儘可能
狹窄,使污泥能有效聚集。附有污泥刮除機之沈澱槽底部,設
置集泥排除用之排沙(泥)管。
(b)聚集污泥,在活性污泥法中可利用空氣揚水泵,連續式去除以
迴流至曝氣槽。而在旋轉生物圓盤法,接觸曝氣法中,污泥之
去除幾乎間歇式的,針對污泥之生成量進行去除,再往初沈
槽,污泥濃縮貯留槽或污泥濃縮槽輸送。此時,保養檢查時,
管理者乃利用閥之開關自動地由空氣揚水泵或是由污泥排除管
將污泥送出。或是,利用所設置之計時器(timer),配合污泥
生成量之實際狀況可自動地排除。
(5)漏斗之形狀
(a)漏斗之斜度設定在60度以上的目的乃使於漏斗壁上之沈澱污泥
能以自己之重量滑落至漏斗底部,防止其腐敗,浮上等現象。
(b)若為正方形之沈澱槽而漏斗之斜度為60度時,漏斗之對角線之
部分形成如山谷之形狀,此部分使污泥易堆積。
(c)在漏斗底部聚集之污泥,乃利用污泥去除用之配管排出槽之外
部。為了不使污泥有所殘留,漏斗底部之平坦部之尺寸,若為
正方形或圓形時,其各邊之長或直徑在45cm以下。有效容積為
3.0m3左右之小規模沈澱槽則可在30cm以下。
(6)有效水深
(a)有效水深乃指沈澱槽可利用之深度。因此,有效容量乃指有效
水深部分之容量。在(1)敘述之理由中,漏斗型之沈澱槽之漏
斗部分之高度之1/2以下之部分為不包含在有水深內者(參閱圖
3-15 及圖 3-16 )。
(b)有效水深太淺時,易受風、溫度等之影響,沈澱效率會下降,
一般而言,在2.0m以上為佳。但是,處理水量在100m3/d以下
之小規模處理設施,其有效水深將可減縮為1.0m以上。處理水
量在100m3/d以上,其有效水深則規定在1.5m以上。若屬於大
規模處理設施(處理水量在250m3/d以上)時,有效水深則相對
的太深,建設費隨之增高,因此一般設在2.0~3.5m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