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二章 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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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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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計算基準
2.1 計算基準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依建築物用途及樓地板面積參考「建築
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計算使用人
數、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如為特定用途致採用不同之計算基
準者,應另作說明。
2.2 合併使用用途
同一棟建築物內若作為二種以上不同用途時,應個別依用途類
別計算使用人數並推估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如為各建築物所
附設之餐廳廚房亦應併入計算其依使用人數所推估之污水量及
生化需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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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 表2-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 單位污水量 及B O D 濃度 類 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生化需氧量 備 註 (公升/人.日) (BOD)mg/L A 公 A-1 供集會、表演、社 戲( 劇) 院、電影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 100 200 T=0.4~0.6 類 共 交,且具觀眾席及 院、集會堂、演藝 以席位之3/4另乘上開放 集 舞台之場所。 場、歌廳 使用時間(T)計算 會 2.未設固定席位者以觀 類 眾席每0.7平方公尺一人 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 計算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 車站、航空站、候 100 200 T=0.2~0.4 具之場所。 船室 20 C + 120 U N = * T N:使用人數 8 C:大便器具數 U:小便器具數 T:1日中使用時 數 B 商 B-1 供娛樂消費,處封 夜總會、舞廳、酒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3平方 250 200 T=0.5-0.8 類 業 閉或半封閉場所。 家、理容院、KT 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 類 V、MTV、公共 時間(T)計算 浴室、三溫暖、遊 藝場、茶室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 百貨公司、商場、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方 150 150 T=0.5~0.8 或商業交易,且使 市場、量販店 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 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時間(T)計算 場所。 |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污水量 | 及B O D 濃度 | 備 註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污水量 (公升/人.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備 註 | ||
| A 類 | 公 共 集 會 類 | A-1 | 供集會、表演、社 交,且具觀眾席及 舞台之場所。 | 戲( 劇) 院、電影 院、集會堂、演藝 場、歌廳 |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 以席位之3/4另乘上開放 使用時間(T)計算 2.未設固定席位者以觀 眾席每0.7平方公尺一人 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 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
| A-2 |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 具之場所。 | 車站、航空站、候 船室 | 20 C + 120 U N = * T 8 | 100 | 200 | T=0.2~0.4 N:使用人數 C:大便器具數 U:小便器具數 T:1日中使用時 數 | |||
| N * T 8 | N:使用人數 C:大便器具數 U:小便器具數 T:1日中使用時 數 | ||||||||
| B 類 | 商 業 類 | B-1 | 供娛樂消費,處封 閉或半封閉場所。 | 夜總會、舞廳、酒 家、理容院、KT V、MTV、公共 浴室、三溫暖、遊 藝場、茶室 |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3平方 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 時間(T)計算 | 250 | 200 | T=0.5-0.8 | |
| B-2 | 供商品批發、展售 或商業交易,且使 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 百貨公司、商場、 市場、量販店 |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方 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 時間(T)計算 | 150 | 150 | T=0.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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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污水量 及B O D 濃度 類 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生化需氧量 備 註 (公升/人.日) (BOD)mg/L B-3 供不特定人士餐 酒吧、餐廳、咖啡 營業部分面積每3平方公 100 400 T=0.4~0.6 飲,且直接使用燃 店(廳)、飲茶 尺一人,或以固定席位之 具之場所。 3/4加上工作人員二者取 其大者另乘上開放使用時 間(T)計算 B-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 旅館、觀光飯店等 按居室面積每10平方公 300 150 附設餐廳部分 宿之場所。 之客房部 尺一人計算 另依B-3之規定 計算 C 工 C-1 供儲存、包裝、製 加油( 氣) 站、車 按作業人數之1/4計算 150 100 業 造、修理物品之場 庫、變電所、飛機 、 所。 庫、汽車修理場、 倉 電視攝影場、一般 類 儲 工廠、攝影場、工 類 作場、倉庫等 D 休 D-1 供運動、休閒、參 保齡球館、溜冰 150 200 T=0.2~0.4 類 閒 觀、閱覽、教學之 場、室內游泳池、 20 C + 120 U N = * T 、 場所。 室內球類運動場、 8 文 室內機械遊樂場、 教 體育館 類 |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污水量 | 及B O D 濃度 | 備 註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污水量 (公升/人.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備 註 | ||
| B-3 | 供不特定人士餐 飲,且直接使用燃 具之場所。 | 酒吧、餐廳、咖啡 店(廳)、飲茶 | 營業部分面積每3平方公 尺一人,或以固定席位之 3/4加上工作人員二者取 其大者另乘上開放使用時 間(T)計算 | 100 | 400 | T=0.4~0.6 | |||
| B-4 |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 宿之場所。 | 旅館、觀光飯店等 之客房部 | 按居室面積每10平方公 尺一人計算 | 300 | 150 | 附設餐廳部分 另依B-3之規定 計算 | |||
| C 類 | 工 業 、 倉 儲 類 | C-1 | 供儲存、包裝、製 造、修理物品之場 所。 | 加油( 氣) 站、車 庫、變電所、飛機 庫、汽車修理場、 電視攝影場、一般 工廠、攝影場、工 作場、倉庫等 | 按作業人數之1/4計算 | 150 | 100 | ||
| D 類 | 休 閒 、 文 教 類 | D-1 | 供運動、休閒、參 觀、閱覽、教學之 場所。 | 保齡球館、溜冰 場、室內游泳池、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樂場、 體育館 | 20 C + 120 U N = * T 8 | 150 | 200 | T=0.2~0.4 | |
| 、 文 教 類 | 場所。 |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樂場、 體育館 | N * T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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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污水量 及B O D 濃度 類 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生化需氧量 備 註 (公升/人.日) (BOD)mg/L D-2 會議廳、展示廳、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 100 200 T=0.4~0.6 博物館、美術館、 以席位數之1/2另乘上開 圖書館 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設固定席位者以開 放活動區每0.7平方公尺 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 (T)計算 D-3 小學教室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 150 200 計算 D-4 國中、中學、專科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3 150 200 學校、學院、大學 計算,附設夜間部者另 等之教室 加計夜間部人數之1/4 D-5 補習( 訓練) 班教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 150 200 室、兒童托育中心 計算 ( 安親、才藝班 ) E 宗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 寺、廟、教堂、宗 1.設固定席位者以席位 100 200 T=0.6~0.8 教 動之場所。 祠 數之1/2另乘上開放使 類 類 用時間(T)計算 2.未設固定席位者以每 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 放使用時間(T)計算 |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污水量 | 及B O D 濃度 | 備 註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污水量 (公升/人.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備 註 | ||
| D-2 | 會議廳、展示廳、 博物館、美術館、 圖書館 |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 以席位數之1/2另乘上開 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設固定席位者以開 放活動區每0.7平方公尺 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 (T)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
| D-3 | 小學教室 |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 計算 | 150 | 200 | |||||
| D-4 | 國中、中學、專科 學校、學院、大學 等之教室 |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3 計算,附設夜間部者另 加計夜間部人數之1/4 | 150 | 200 | |||||
| D-5 | 補習( 訓練) 班教 室、兒童托育中心 ( 安親、才藝班 ) |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 計算 | 150 | 200 | |||||
| E 類 | 宗 教 類 |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 動之場所。 | 寺、廟、教堂、宗 祠 | 1.設固定席位者以席位 數之1/2另乘上開放使 用時間(T)計算 2.未設固定席位者以每 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 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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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污水量 及B O D 濃度 類 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生化需氧量 備 註 (公升/人.日) (BOD)mg/L F 衛 F-1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 醫院、療養院、診 按每一病床1.5人,或病 350 160 類 生 到健康、年紀或其 所 房面積每平方公尺0.3人 、 他因素影響而需特 計算;二者取其大者 福 別照護者之使用場 利 F-2 所。 殘障福利機構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 200 200 、 一人計算,或以固定床 更 位計算(每一床1.5人) 生 F-3 兒童福利設施、幼 依同時收留人數之1/4 150 200 類 稚園、托兒所 計算 F-4 精神病院、勒戒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 200 200 所、監獄所、看守 一人計算 所、感化院、觀護 所 G 辦 G-1 供商談、接洽、處 金融機構、證券交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 100 200 T=0.4~0.6 類 公 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易場所 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 、 門診、零售、日常 使用時間(T)計算 服 G-2 服務之場所。 政府機關、一般辦 按居室面積每10平方公 100 200 T=0.4~0.6 務 公室、事務所 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 類 時間(T)計算 G-3 一般診所、衛生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 250 160 T=0.4~0.6 所、店舖(零售)、 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 理髮、按摩、美容 使用時間(T)計算 院 |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污水量 | 及B O D 濃度 | 備 註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污水量 (公升/人.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備 註 | ||
| F 類 |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 F-1 |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 到健康、年紀或其 他因素影響而需特 別照護者之使用場 所。 | 醫院、療養院、診 所 | 按每一病床1.5人,或病 房面積每平方公尺0.3人 計算;二者取其大者 | 350 | 160 | ||
| 利 、 更 生 類 | F-2 | 所。 | 殘障福利機構 |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 一人計算,或以固定床 位計算(每一床1.5人) | 200 | 200 | |||
| 生 類 | F-3 | 兒童福利設施、幼 稚園、托兒所 | 依同時收留人數之1/4 計算 | 150 | 200 | ||||
| F-4 | 精神病院、勒戒 所、監獄所、看守 所、感化院、觀護 所 |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 一人計算 | 200 | 200 | |||||
| G 類 | 辦 公 、 服 務 類 | G-1 | 供商談、接洽、處 理一般事務或一般 門診、零售、日常 服務之場所。 | 金融機構、證券交 易場所 |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 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 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
| 服 務 類 | G-2 | 服務之場所。 | 政府機關、一般辦 公室、事務所 | 按居室面積每10平方公 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 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
| G-3 | 一般診所、衛生 所、店舖(零售)、 理髮、按摩、美容 院 |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 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 使用時間(T)計算 | 250 | 160 | T=0.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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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所列各類建築物得依營業(開放)使用時間推算每日污水量
2.N=使用人數
C=大便器數
U=小便器數
T=一天平均使用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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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污水量 及B O D 濃度 類 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生化需氧量 備 註 (公升/人.日) (BOD)mg/L H 住 H-1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 寄宿舍、招待所、 按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 250 160 類 宿 所。 學校宿舍、養老 尺一人計算,或以固定 類 院、安養( 收容 ) 床位計算 中心 H-2 住宅、集合住宅 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 225 180 含公共服務空間、停車 空間、樓梯間及屋頂突 出物)300平方公尺以 下者,每30平方公尺以 1人計算,人數未達整 數時,其零數應計算1 人,但每戶不得少於2 人;超過300平方公尺 者均按10人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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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污水量 | 及B O D 濃度 | 備 註 | ||
| 類 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污水量 (公升/人.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備 註 | ||
| H 類 | 住 宿 類 | H-1 |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 所。 | 寄宿舍、招待所、 學校宿舍、養老 院、安養( 收容 ) 中心 | 按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 尺一人計算,或以固定 床位計算 | 250 | 160 | ||
| H-2 | 住宅、集合住宅 | 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 含公共服務空間、停車 空間、樓梯間及屋頂突 出物)300平方公尺以 下者,每30平方公尺以 1人計算,人數未達整 數時,其零數應計算1 人,但每戶不得少於2 人;超過300平方公尺 者均按10人計算。 | 225 | 1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