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四章 排水通氣設備(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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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8-5 隔層半埋入式剖面示意圖
圖4-18-6 同層架高(埋入式)-總存水彎剖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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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8-7 同層架高(埋入式)-個別存水彎剖面示意圖
4.5 清潔口
4.5.1 建築物內排水系統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清潔口,管徑100公釐以下之排水橫
管,清潔口間距不得超過15公尺,管徑125公釐以上者,不得超過30公尺。
排水立管底端及管路轉向角度大於45°處,及具下列情形者,均應符合規
定裝設清潔口:
(1) 排水橫支管及排水橫主管之起點。
(2) 橫向排水管延伸太長時其中途。
(3) 排水立管之最低處。
(4) 排水橫主管與基地排水管連接處附近。
(5) 管徑變化、異種管相接、或器具存水彎等處。
說明:明:
建築物排水系統管路的阻塞及排水障礙,必須靠適當清潔口的設置來加以
排除,清潔口必須依規定設置,設計並需便於操作及維護。
4.5.2 隱蔽管路之清潔口應延伸與牆面或地面齊平,或延伸至屋外地面,清潔口
不得接裝任何設備或地板落水。
說明:
建築物排水系統管路的清潔口設置必須容易操作維修,隱蔽管路情況,則
必須將清潔口延伸設置到容易操作維修之位置,且不得接裝任何其他設備
或排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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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清潔口口徑大於75 公釐(包括75 公釐)者,其周圍應保留45 公分以上
之空間,小於75 公釐者,為30 公分以上。另排水橫管清潔口之安裝間
隔,於排水管管徑100 公釐以內,應小於15 公尺以內,超過100 公釐以
上時,應小於30 公尺以內。
說明:明:
(1) 建築物排水系統管路的清潔口設置周圍,必須預留必要空間,考慮容易操作
維修為宜。
(2) 排水橫管清潔口為便於日常清理及管理維護,其安裝間隔應與排水橫管管徑
對應,於排水管管徑100公釐以內,應小於15公尺以內,超過100公釐以上時,
應小於30公尺以內。
4.5.4 排水管管徑100公釐以下者,清潔口口徑應與排水管之管徑相同。大於100
公釐時,清潔口口徑不得小於100公釐。
說明:
建築物排水系統管路的清潔口口徑之決定,必須以容易操作維修為原則,的清潔口口徑之決定,必須以容易操作維修為原則,
因此應與排水管之管徑相同為宜,排水管徑較大之情況,清潔口之口徑得
適度縮減。但不得小於100 公釐。
4.5.5 地面下排水橫管管徑大於300公釐時,每45公尺或管路作90度轉向處,均
應設置陰井代替清潔口。
說明:
建築物排水系統管路的清潔口設置,在地面下排水橫管管徑超過
的清潔口設置,在地面下排水橫管管徑超過300 公釐
時,或每45 公尺或管路作
作90 度轉向處,清潔口之功能已不足以應付必要轉向處,清潔口之功能已不足以應付必要
之維護操作,必須以陰井構造取代之。
4.5.6 清潔口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埋設管路時,應設置能確實清理之排水陰井,管徑在200公釐以下時,
設置清潔口亦可。
(2) 清潔口應設於容易清掃之位置,並與周圍之牆壁、樓版、梁等保持適當之距
離,原則上排水管之管徑65公釐以下時其距離應為30公分以上,75公釐以上
時應為45公分以上。
(3) 隱蔽配管之清潔口,應延伸與牆壁或樓板之裝修面上。同時,清潔口上不得
以水泥砂漿、石膏、灰泥等粉刷覆蓋之。
(4) 清潔口設於隱蔽部位時,應於清潔口之前面或上面設置面板,且此清潔口應
設於容易清掃之位置。
(5) 排水立管之最下部或其附近應設置之清潔口,若樓板下無足夠之空間,或其
附近無法設置時,可將配管之ㄧ部分向樓版之裝修面或最靠近壁面之外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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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後設置之。
(6) 清潔口開口應與排水之流向相反或與之垂直。
(7) 地下埋設管上設置清潔口時,應將配管之ㄧ部延伸至樓板面或地盤面,或延
伸至其面以上;此外亦可將配管之ㄧ部延伸至建築物之外部。
4.5.7 下列機器或設備應行間接排水:
(1) 服務用機具:食品冷藏、冷凍庫、洗衣機、製冰機、食器洗淨機、消毒器,
洗衣機,飲水器等。
(2) 醫療研究用機器。
(3) 游泳池之排水、溢流及過濾裝置。
(4) 噴水池之排水、溢流及過濾裝置。
(5) 各式蓄水池之溢流及排水、給水、熱水及冷用水泵之排水,空氣調節機器、
給水用之水處理設備等。
(6) 其他因排水造成衛生安全之虞之機器或設備。
說明:明:
間接排水系統及特殊排水系統之通氣管,不得與其他通氣系統相接續,應
單獨直接有效地向大氣中開放。
圖4-19 間接排水管的配管方法與末端的開口方法
4.6 截留器及分離器
4.6.1 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油料、沙粒、易燃物、毛髮纖維、固體物等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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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依本節規定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或建
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前,裝設截留器、分離器,截留器裝置應設通氣管,並
應裝置在易於保養清理之位置。
說明: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型的不同,排放之污水中如果含有油脂、油料、沙粒、
易燃物、毛髮纖維、固體物等物質,將會有害於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燃物、毛髮纖維、固體物等物質,將會有害於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
操作,如醫院、停車場或附設餐廳廚房之建築物等,依規定應在排入公共
排水系統前裝設截留器、分離器。
器。
4.6.2 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
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
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器。
選用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該設備應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
驗合格,方能採用。
說明:
(1) 建築物如有附設餐廳或廚房之情形,其排水中之油脂如直接排入建築物之排
水系統,油脂將因排除困難而堆積於管路之中,造成管路阻塞或排水不順
阻塞或排水不順
暢,因此必須設置油脂截留器將油脂截留排除後,再排入排水管路系統中。
(2) 烹飪場所及名稱已多樣化,因此以「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統稱應裝設油脂
截留器之場所,如此可避免執法人員,因受法規中場所名稱的限制,而無法
器之場所,如此可避免執法人員,因受法規中場所名稱的限制,而無法
管制實際違規者排放大量油脂至公共排水系統的困境。
(3) 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其試驗方法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431,Q3001
「油脂截留器性能試驗法」已有規定。另國際間常用標準,包括歐洲EN
1825-1,美國ASME A112.14.3及日本SHASE-S 217等試驗方法。
圖4-20 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參考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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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5) 油脂截留器本體及面蓋的構造應具備足夠強度,且應以耐水、耐壓、耐腐蝕
及耐熱之材料製造。其安裝設置方式各有不同,應依據現場需求,設置吊環
或固定片或固定孔。
(6) 攔渣裝置應設置於流入管進入截留器前或內之有效位置,且應為可簡易拆卸
及不易變形之構造。變形之構造。
(7) 截留器流出管前之水封裝置,水封深度
應最小5公分,最大20公分,並為便
利清潔維護,應設置可拆卸式氣密封蓋,且能絕對防制排水管內臭氣外溢及清潔維護,應設置可拆卸式氣密封蓋,且能絕對防制排水管內臭氣外溢及
蟲鼠侵入等危害。
(8) 流入管之管口底端應高於油脂截留器液面上升之最高點,流出管之口徑應大出管之口徑應大
(等)於流入管之口徑。
(9) 油脂截留器應設置通氣管。截留器流入及流出管路之安裝,應符合
出管路之安裝,應符合第4.2.6
點有關排水橫管之坡度規定。截留器流入管之長度應儘量縮短,避免因油脂
含量過高而阻
過高而阻塞,出口端流出管配置,應禁止出管配置,應禁止廢水回流。
說明:
(1) 攔渣裝置及隔板等構件,應以耐水、耐腐蝕及耐熱之材料製造。
(2) 攔渣裝置採用之網孔尺寸,應可有效攔阻米粒大小之殘渣。
(3) 油脂截留器之週邊配備,例如清出之油脂與殘渣暫存裝置、清洗水源、高架
工作平台、通風裝置、清理工具存放櫃等
工具存放櫃等,需因地制宜設置,以確保進行
拆
裝、檢查、清潔等維護工作之便利性與安
性與安全度。。
4.6.4 停車場、車輛修理保養場、洗車場、加油站、油料回收場及涉及機械設施
保養場所,應裝設油水分離器。
說明:
停車場、車輛修理保養場、洗車場、加油站、油料回收場
回收場及涉及機械設施
保養場所,有使用或產生油料污染之虞的場所,不得將產生之油料污染排污染排
水直接排入排水系統之中,必須設油水分離器,排除污染油料後再排入排
水管路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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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1 油水分離器參考圖例
4.6.5 營業性洗衣工廠及洗衣店、理髮理容場所、美容院、寵物店及寵物美容店
等應裝設截留器及易於拆卸之過濾罩,罩上孔徑之小邊不得大於12公釐。
說明:
營業性洗衣工廠及洗衣店、理髮理容場所、美容院、寵物店及寵物美容店
等會產生大量纖維或頭髮混進排水之中,依規定設置之截留器必須加裝易
於拆卸之過慮罩,罩上孔徑之小邊不得大於
得大於12 公釐,以利經常性之維修清
理作作業進行
。
圖4-22 毛髮截留器參考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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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3 纖維毛髮截留器參考圖例
4.6.6 牙科醫院診所、外科醫院診所及玻璃製造工廠等場所,應裝設截留器,以
阻止固體物質流入公共排水系統。
說明:
牙科醫院診所、外科醫院診所及玻璃製造工廠等場所,其排水可能混入石
膏、金屬、玻璃碎片或其他不利排水固體物質之虞者,必須裝設截留器以
阻止石膏、金屬、玻璃碎片或其他不利排水之固體物質流入並污染公共排
水系統。
圖4-24 固體物截留器參考圖例
4.6.7 建築物設置之截留器或分離器,用於截留或分離砂或較重固體之設備,其
封水深度不得小於15公分。
說明:
設置於截留器或分離器之存水彎,經截留或分離砂或較重固體,會堆積而阻
礙存水彎之功能,因此必須加強封水之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