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四章 排水通氣設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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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另一支排水管內,故均不得使用之。
圖4-9 有條件之低位通氣管安裝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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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0 通氣管安裝之錯誤設計圖例
4.3.7 通氣立管基本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氣立管之上部,管徑不得縮小向上延長;其上端應單獨向大氣中開放,或
在距最高位衛生器具之溢流緣150公釐以上高之位置,與伸頂通氣管連接。
(2) 通氣立管之下部,管徑不得縮小且應在比排水橫支管更低的位置上與排水立
管或排水橫主管相連接。
(3) 具有二個以上分支間隔之排水立管,應設置通氣立管並與之連結。
(4) 通氣立管不得與雨排水立管相連接。
(5) 通氣立管之下部,應在比最低位排水管低之位置,使用45度Y形接頭與排水
立管接續之,或與排水橫主管接續之。
(6) 所有通氣管,應使管內之水滴能自然流下;與排水管接續之,不得使用逆向
坡度配管。
(7) 通氣管,應在橫向排水管中心線上部,與垂直線成45度之角度以內接出,於
最近之部位向上接續;並於較排水系統最高位器具之溢流緣高150公釐以上
之處橫向配管,或與通氣支管相接續。
(8) 通氣管不得挖孔以螺紋接續,或以熔接接續。
(9) 間接排水之通氣,必需獨立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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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通氣管的設置目的,在於確保緩和管內空氣壓力的變動,必須使其保持開放
於戶外大氣壓力相平衡之狀態,才能維持其功能,因此必須連接至戶外屋
頂。屋頂供遊憩或其他用途者,必須考慮通氣管路之臭氣干擾使用功能。
(2) 通氣管上部之處理與接續方式,如圖 4-11 所示。
圖4-11 通氣立管上部處理
4.3.8 通氣管之末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貫穿屋頂之通氣管,應伸出屋面15公分以上,向大氣開放。
(2) 屋頂供遊憩或作為庭園、運動場、曬物場等用途時,主通氣管伸出屋面高度
不得小於1.5公尺。管之末端兼作其他用途時,不得妨礙原通氣功能。
(3) 通氣管末端接近本建築物或鄰接建築物之出入口、窗、換氣口等位置時,通
氣管末端向大氣開放之開口部位置,應較該換氣用開口部之上端高60公分以
上,或應距各換氣用開口部分水平距離3公尺以上。
(4) 貫穿外壁之通氣管末端,應為不阻礙通氣管機能之構造。
(5) 通氣管末端之開口部,不得位於建築物凸出部位之下部。
(6) 通氣口有凍結而閉塞之顧慮者,通氣口之內徑應在75公釐以上;此通氣口徑
增大時,應與建物內部或屋頂、外壁之內面相離300公釐以上。
說明:
(1) 通氣管的末端開口,因涉及屋頂之使用功能,為了避免排水管內惡臭擴散影
響建築使用,必須限制末端開口位置的留設以及其與開口間之距離,以確保
排水管之惡臭不會進入屋內。
(2) 通氣管末端開口之處理方式,如圖4-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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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2 通氣管末端開口部之位置
4.3.9 通氣橫管之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通氣管,其配管原則上應設置於較該樓層最高位器具之溢流緣高150公
釐以上。
(2) 橫向配管不能達到以上高度時,應另在橫向配管與通氣支管或通氣立管之連
接處達到以上高度。
(3) 排水管路之彎曲部或側面有流入口者,此流入口為水平設置時,不得接續通
氣橫管。
4.3.10 個別通氣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個別通氣的接續應距存水彎堰口在管徑二倍以上之部位接出,個別通氣管之
管徑必須在器具排水管管徑的二分之一以上。
(2) 器具存水彎堰口(trap weir)至個別通氣管之長度,必須小於表4-3之距離,
才能確保存水彎的水封功能。
(3) 上述距離內之排水管坡度應在1/50~1/100之間,接續方式如圖4-13、4-1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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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器具存水彎堰口(trap weir)至個別通氣管之距離對照表
圖4-13 存水彎堰口與通氣管的距離
圖4-14 個別通氣管的連接位置
4.3.11 共同通氣管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背對背或並列設置的二個器具,其器具排水管在同一高度處與排水立管相接
| 器具排水管之管徑(mm) | 距離(m) | ||||
|---|---|---|---|---|---|
| 30 | 0.8 | ||||
| 40 | 1.0 | ||||
| 50 | 1.5 | ||||
| 78 | 1.8 | ||||
| 100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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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且器具存水彎堰口與通氣管間的距離符合規定者,得設置共同通氣管。
(2) 在同一樓層中,背對背或並列設置的二個器具中,其器具排水管與排水立管
之接合高度不同,其設置共同通氣管時,排水立管管徑應比上部器具排水管
管徑依本規範附錄3.1之規定大一級,且不得小於下部器具排水管之管徑。
說明:
共同通氣管(Daul vent pipe 或Common vent pipe)係設置在背對背或並列
的二個衛生器具排水管接合處的通氣管。當器具排水管與排水立管之接合高
度不同,其設置共同通氣管時,排水立管之管徑應比上部器具排水管管徑大
一級,且不得小於下部器具排水管之管徑,其理由是避免上方器具排水造成
下方器具存水彎的破封或排水逆流現象發生。
4.3.12 環狀通氣管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環狀通氣管之接出位置,應在最上游器具排水管與排水橫支管連接點直下流
處。
(2) 環狀通氣管之設置方法應與通氣立管或伸頂通氣管連接,或者是單獨向大氣
開放。
(3) 採用環狀通氣管的情況,必要時得加設緩和通氣管以提高排水通氣之性能。
說明:
環狀通氣管(Loop vent pipe)係使用於二個以上之排水器具使用之通氣管,
在同一樓層有多數個排水器具並列時,施工上為了簡化配管同時也兼顧通氣
性能,常用環狀通氣管方式,如圖4-15 所示。一般緩和通氣管(Relief vent
pipe)係與環狀通氣管並用,由於排水橫支管長度較大,在二個以上之器具
同時排水的情況下,往往容易造成管內排水不順暢之情形。因此在採用環狀
通氣管的情況下,一般加設緩和通氣管可以提高排水通氣之性能。
圖4-15 環狀通氣管與緩和通氣管安裝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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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緩和通氣管(Relief vent pipe) 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樓平房及建築物最上層以外之所有各樓層,其排水橫支管供大便器及與此
類器具8個以上使用時,依規定應設置環狀通氣管外,其最下游器具排水管
與排水橫支管連接點之直下游側,應另設置緩和通氣管。
(2) 一樓平房及最上層以外之各樓層,其排水橫支管供大便器、臺形存水彎(清
掃用水盆之S形存水彎)、淋浴器、地板排水等地板面上設置之器具,及洗臉
盆或其類似之器具等混合使用時,應依規定設置緩和通氣管。
(3) 洗臉盆或其他類似器具之排水,位於排水橫支管上游處之排水管,其連接之
支管,應設置個別通氣管。
(4) 個別通氣管無法向大氣設置開口時,或無法與其他通氣管連接時,可使用緩
和通氣管,但此種情形之排水管,應較依本規範附錄3.1規定之管徑大一級
以上。
4.3.14 結合通氣管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立管連接10支以上之排水支管時,應從頂層算起,每10個支管處接一結
合通氣管,結合通氣管之下端應在排水支管之下連接排水立管。
(2) 結合通氣管之上端接通氣立管,須位於地板面90公分以上,結合通氣管之管
徑應與通氣立管管徑相同。
(3) 排水立管與結合通氣管之連接,結合通氣管之下端應在該樓層排水橫支管與
排水立管連接點之下方處,以45度Y形管排水立管分支接出上昇至較該樓層
樓版面高1公尺之上方,再以45度Y形管與通氣立管連接之。
說明:
結合通氣管(Yoke vent pipe)又稱為補助通氣管,其主要功能在於緩和排水
管因連接之管過多,造成之空氣壓力變動,影響存水彎之水封功能,其連接
數量及位置需依規定設置。
4.3.15 設置濕通氣管時,該通氣管中的負荷流量,為視作排水管使用之二分之
一以下。但由大便器來的排水,不得連接於濕通氣管。
說明:
採用環狀通氣管的通氣系統中,設置部分排水管兼有通氣的功能,此種兼用
管路稱為濕通氣管(Wet vent pipe),其主要功能也是在於緩和排水管之空
氣壓力變動。濕通氣管之通氣效果較一般通氣管差,但是一些無法設置通氣
管之情況下,仍可利用此方式達到通氣效果。
4.3.16 具有吸氣功能之吸氣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吸氣閥時,該設備器具應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驗合格,方
能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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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置於管道間或專用管道室之情況,必須就近留設清潔維修機制。
(3) 吸氣閥裝設位置,必須位於最高排水器具溢水面150公釐以上。但設有逆流
防止裝置者,不在此限。
(4) 設置吸氣閥裝置時,仍必須考慮正壓破封之防止對策,適當配置緩和排水管
內壓力變化之通氣系統。
說明:
在排水系統中裝設吸氣閥裝置,具有緩和排水管內負壓之功能,並且在排水
管內產生正壓現象時,自動反應密閉效果,適合裝置於排水管路經常性發生
負壓之部位。但排水管內產生正壓時,亦會造成排水跳出破封問題,仍應規
劃適當對策防止之。
圖4-16吸氣閥構造圖例
4.4 存水彎
4.4.1 建築排水系統應建置有效維護各衛生器具達到環境安全之存水彎裝置
(Trap),衛生器具除設備本身連有存水彎者外,衛生設備應裝設封水存
水彎,再與排水管連接,且可確保存水彎能克服因自發性虹吸作用、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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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吸作用、背壓作用而破壞水封的現象。
說明:
(1) 建築物採用重力式排水系統方式,通常藉由水封式存水彎之阻絕功能,將排
水管內之污穢空氣或衛生害蟲隔絕,因此,存水彎裝置必須依規定設置,以
確保建築物室內之安全與衛生。
(2) 衛生設備之存水彎常因使用率低而乾凅,經常造成存水彎破封而威脅建築物
內環境安全,因此,排水系統的存水彎規劃原則,必須能達到有效維護建築
物內環境的安全。
4.4.2 存水彎的規劃設置原則,宜避免存水彎之水封容易因自行虹吸作用、誘導
虹吸作用、背壓作用、毛細管現象作用或蒸發作用,而使水封喪失。
說明:
存水彎裝置的機制簡單而實用,規劃設置最重要的要領在於確保存水彎的封
水阻絕功能,因此必須因地制宜,盡量避免存水彎之水封因自行虹吸作用、
誘導虹吸作用、背壓作用、毛細管現象作用或蒸發作用,而使水封喪失的情
況發生。
4.4.3 一般壁掛式洗手臺之存水彎設置,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直距離,
不得大於60公分。
說明:
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直距離太長,容易引發自行虹吸作用,致使存
水彎封水破封,而失去其阻絕之功能,因此,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
直距離不宜太長。
圖4-17 壁掛式洗手臺之存水彎設置
4.4.4 存水彎裝置封水深度原則上不得小於5公分,並不得大於10公分,特殊情
況經確認無妨礙衛生安全之虞,或仍具備阻絕功能者不在此限。
說明:
存水彎的封水深度太深,容易阻礙排水的順暢,封水深度太淺又容易破封喪
失阻絕功能,故除了特殊情況,衛生器具之阻絕功能得以確保者以外,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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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以5至10公分為宜。
圖4-18 存水彎裝置封水深度圖例
4.4.5 存水彎裝置應附有清潔口或可以拆卸之構造,得以隨時排除排水阻塞之情
況。但埋設於地下而附有過濾網者,得免設清潔口。
說明:
存水彎的的構造,一般容易堆積雜質異物造成管路阻塞,因此,必須附設有
清潔口之構造,以利排除管路住阻塞之情況發生。
4.4.6 樓板排水存水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板排水存水彎之材質應為耐熱、耐水、耐腐蝕、耐老劣化,確保適當之封
水深度,且設置可卸下之過濾器者。過濾器之有效開口面積,應為與其連結
排水管面積以上。
(2) 樓板排水存水彎口徑之大小,應配合其使用目的,以達到充分排水之目的,
另存水彎應能易於從地版排水口、存水彎本體或排水系統上所設置之清潔口
從事檢查或清掃。
(3) 樓板排水存水彎之封水容易蒸發時,此封水部之水封應予加深,且應定期補
水以確保水封之功能。
4.4.7 建築物採用洗手臺、浴缸、地板落水頭及洗槽等衛生器具設備時,得採用
集合式總存水彎連結雜排水之管路設備。
說明:
集合式總存水彎又稱多通道存水彎或多通道排水器,浴廁單元採用集合式
總存水彎連結雜排水的排水
結雜排水的排水管路,是利用集中補水的方式降低個別器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