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四章 排水通氣設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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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排水通氣設備
4.1 規劃及設計
4.1.1 排水通氣系統設備的功能及項目,在於使建築物內之污水及雜排水順利地
排出屋外之所有配管及設備。
說明:
(1) 建築物排水通氣系統設備之功能,以順利排除建築物內之所有污水及雜排水
為主,排水通氣系統設備之構成,包括排水口、存水彎、排水管、通氣管、
截留器、清潔口等共同組成。
(2) 本規範所指之排水通氣系統,主要針對重力式排水系統而言,排水通氣立管
方式,大致分類如圖4-1所示。
(3) 在重力排水方式之外,包括真空排水、機械壓力排水等方式,不在本規範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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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排水、通氣立管方式之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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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排水通氣系統設備的設計及選定原則如下:
(1) 排水通氣系統中原則上應設置通氣管。
(2) 管路系統設計在順暢地將污水及污物輸送的同時,不得使連接於各器具之存
水彎的水封遭到破壞。
(3) 排水通氣系統的方式,包括個別通氣方式、環狀通氣方式、伸頂通氣方式、
特殊接頭排水方式等,得考慮建築物之用途、規模、特性等,而選定適當之
方式。
說明:
(1) 本規範所指之排水通氣系統,主要針對重力式排水系統而言,除了平房或設
置器具數目極少之情形,原則上應設置通氣管或類似可以緩和管內空氣壓力
變動設備。
(2) 排水管管徑之決定,依本規範附錄之方法計算決定,而排水管之最小管徑為
30mm。但地下或最下層樓板下所埋設之排水管,其管徑最好取50mm以上,排
水管之立管或橫管,並不得在排水之下流方向縮小其管徑。
(3) 折曲管(offset)與排水立管成45°以下者,其視為垂直立管決定之,其決定
原則如圖4-2所示。
(4) 折曲管(offset)與排水立管成45°以上者,折曲管上部立管之管徑以一般垂
直立管決定之,折曲管本身之管徑依排水橫主管決定之,折曲管下部立管之
管徑由立管負荷流量計算決定之,並不得小於接續之曲折管,其決定原則如
圖4-2所示。
圖4-2 立管、折曲管與排水橫主管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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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水流體含有容易附著在管內面之油脂者,其排水管管徑之決定,應該適當
加大。
4.1.3 建築物採用同層排水系統時,管路設備規劃設計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同層排水系統之敷設方式、構造形式、管道間位置及衛生設備配
置等,應與建築、結構及機電各專業協調後確定。
(2)同層排水系統之設計應滿足建築環境衛生及設備功能要求,不
得
造成堵塞及
及對用戶健康及安全產生不利影響,採用之
影響,採用之管材、管件
及配件等須滿足系統設計要求。
(3)同層排水系統採用之排水管路配管材質及其他相關配件,均應符
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根據敷設方式選擇使用。
(4)同層排水系統採用之地板落水設備應個別設置存水彎,或併入集
合式總存水彎,並應採取防止水封乾凅及防逆流措施。
說明:
(1) 建築物採用同層排水系統時,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
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
得貫穿分戶樓板進入
他戶所有權空間,以確保該戶管路設備管理檢查、維護更新之自
主性,並避免住戶間不必要之紛爭及
必要之紛爭及干擾。
(2) 同層排水系統應採用樓板上配管或牆前配管,根據排水立管位置
及衛生設備配置,樓板上配管與牆前配管可結合規劃設計。
(3) 同層排水系統採用樓板上配管時,
板上配管時,建議可採用降板或架高地板構
造,局部降板或整體降板應根據排水立管之管之位置及衛生設備之配
置確定,其配置重點如下:
a. 在滿足管道敷設、施工維修前提下,盡量縮小降板區域,降板
區域之鋼筋混凝土樓板
板厚度應經結構專業計算後確定。
b. 同層排水系統降板或架高地板所留設之設備空間高度,應根據
衛生設備型式及配置、降板區域、管徑大小、管道長度、接管
要求、管材種類
及管材型式等因素綜合確定,採用集合式總存
水彎設備時,空間高度應符合產品要求。
c. 管道穿越外牆或樓板時,應採取防滲漏措施,措施,採用降板或架高
地板時,樓板面及完成地面均應設置防水層,衛生設備之
板面及完成地面均應設置防水層,衛生設備之安裝
不應破壞地面防水層。應破壞地面防水層。
d. 降板板空間或架高地板空間如採用填充方式時,建議應填充輕質
材料,排水管道二
,排水管道二側應對稱分層填充密實,填充時應整體澆
灌,並應採取措施防止龜裂。
e. 同層排水配管區域之管路有漏水
水或不易察覺積水之虞察覺積水之虞者,建議
設有預備排水落水頭或其他防止積水之機制,以免發生漏水
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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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水現象。
(4) 同層排水系統採用牆前配管時,衛生設備之配置應便於
於連接排水接排水
管道,其配置重點建議如下:
a. 接入同一排水立管之排水橫支管及設備
管之排水橫支管及設備排水管,宜沿同一牆面
或相鄰牆面敷設,大便器宜靠近排水立管佈置。
b. 大便器及小便器應採用壁掛式或後排水式,浴缸及淋浴間
器應採用壁掛式或後排水式,浴缸及淋浴間地板
落水設備應設置存水彎。
c. 牆前配管沿牆敷設之衛生設備宜採用配套支架,支架應有足夠
強度
及剛度,並應採取防鏽蝕措施。
d. 壁掛式大便器
器及洗面盆等衛生設備應固定在支架上,支架安裝
在非承重牆或裝飾牆內,並應固定在承重結構上。
e. 非承重牆內埋設排水橫支管及設備排水管,或利用裝飾牆隱藏
管道時,該牆體厚度或空間應滿足排水管道及
或空間應滿足排水管道及配件的敷設要
求。當設置隱蔽式水箱時,應滿足設備安裝要求。
f. 管道敷設部位宜採用輕質附加隔牆或外封牆體,並應採用防水
材料,原牆面應採取防水防潮措施。
4.2 排水管
4.2.1 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之數值,稱為排水設備單位,建築物排水管之管徑設
計,得依排水設備單位量之計算而決定之。建築物內各種衛生設備之設備
單位量之計算,得依本規範附錄之計算方法決定之。
說明:
(1) 本規範之排水管徑設計,參酌美國NPC(National Plumbing Code)之設計法,
採設備單位法計算之。
(2) 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與排水設備單位,以及排水管管徑之設計,得依本規範
附錄之計算方法決定之。
4.2.2 依橫支管、立管及橫主管所容納設備單位數量配管時,其管徑得依本規範
附錄之計算方法及對照表決定之,但立管管徑不得小於接入該管之最大橫
支管之管徑。
4.2.3 建築物排水管之橫支管及橫主管管徑小於75公釐(包括75公釐)時,其坡
度不得小於1/50,管徑超過75公釐時,不得小於1/100。
說明:
本規範之排水管之坡度設計,必須確保污水污物能順暢地透過排水管路搬送
排出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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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基地位於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供使用地區,從基地內所排出之污水應排入公
共污水下水道內,其水質應符合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
水質標準,超過前揭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於排入下水道前應設
置預先處理設施。
說明:
參照「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4.2.5 基地位於公共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其污水及
雜排水應經適當處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入雨水下水道,其水質
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如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應依下水道法另
設置專用下水道,其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4.2.6 排水橫管之配管不得有凹凸,且配合排水管徑應有適當之坡度,另基地排
水管及排水橫主管之管徑在200公釐以上,最小流速在0.6m/sec以上者,
配管之坡度可較平緩。
說明:
有關排水橫管之坡度,應符合下表4-1之規定。
表4-1 排水橫管坡度與排水管管徑對照表
4.2.7 使用伸頂通氣方式之排水管,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排水立管之長度不得超過30公尺。
(2) 排水立管上不得設置折曲管。
(3) 在排水立管底部3公尺範圍內之排水橫支管,不得設置水平彎曲管。
4.2.8 排水流體含有容易附著在管內面之油脂等者,其排水管管徑之決定,應適
當加大。
4.2.9 排水分支間隔,為接續於排水立管之各層排水橫支管或排水橫主管間之垂
直距離,其在排水立管上的區間應超過2.5公尺。
| 排水管管徑(mm) | 標準坡度 | 最小坡度 | ||||||
|---|---|---|---|---|---|---|---|---|
| 30~65 | 1/25~1/50 | 1/50 | ||||||
| 75 | 1/100 | |||||||
| 100 | 1/50~1/100 | |||||||
| 125 | 1/150 | |||||||
| 150 | 1/200 | |||||||
| 200以上 | 最小流速在0.6m/se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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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般各層橫支管之間隔與建物之層高同,建築之層高一般超過2.5m,故每一
支管與支管區間,稱為一分支間隔,有關分支間隔數之計算,可參考圖4-3
之內容,而圖4-3中,第4層下有2.5m以下間隔之支管,此部分之分支間隔為
0,因而支管間隔數為2。
圖4-3 排水分支間隔計算圖示
4.2.10 排水管之方向變換,基於彎曲管處之容許排水量、管內固體物流送、及
清掃工具之插入等,應使用適當之異形管件組合施工,或使用二個45°接
頭組成一個90°長彎曲管,使用規格外之特殊接頭,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
4.2.11 建築排水橫主管路之設計,受到下列設計參數與因子之影響。
(1) 衛生器具排水流量。
(2) 排水立管匯入橫主管路之接頭形式。
(3) 洩水坡度。
(4) 排水橫主管路管徑。
(5) 衛生器具負荷數量。
(6) 排水管路水平彎折之接頭形式。
(7) 排水管路水平彎折之位置。
(8) 建築排水負荷樓層。
4.2.12 建築排水橫主管路之設計,考量衛生器具排水流量之減少,適度調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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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設計參數與因子,以維持其整體搬送性能,確保建築物及衛生管路之使
用品質與安全要求。
4.2.13 建築排水橫主管路之總長度以10公尺作為計算基準,一般橫主管路設計
不得超越之。但參照表4-2之各項設計因子而設計者,得藉由立管匯入橫
主管路之接頭形式、洩水坡度、管俓、衛生器具數量、水平彎折位置及接
頭形式及負荷樓層等,適度延伸排水橫主管路之總長度,惟合計不得超過
20公尺。
說明:
有關建築排水橫主管路之總長度設計,得參照下表進行延伸或折減,惟總長
度不得超過20公尺,以確保建築物及衛生管路之使用品質與安全要求。
表4-2 排水橫主管搬送性能設計因子與搬送距離對照表
4.2.14 建築排水橫主管路之設計總長度在3公尺以下者,或建築排水橫管及橫主
管路所連接之建築單元達20戶(個)以上者,得不受4.2.13設計因子有關
總長度折減之要求。但仍應符合本規範相關條文之最小管徑、最小流速以
及最小坡度等之要求。
| 設計因子 | 細部項目 | 搬送距離(公尺)(公尺) | 備註 | |||||||||||
|---|---|---|---|---|---|---|---|---|---|---|---|---|---|---|
| 1 | 排水流量 | 6 公升 | ±0.0 | |||||||||||
| 9 公升 | +3.6 | |||||||||||||
| 2 | 立管轉接型轉接型 式 | 450彎頭二枚 | ±0.0 | |||||||||||
| 大彎頭一枚 | +1.2 | |||||||||||||
| 900彎頭一枚 | -2.1 | |||||||||||||
| 3 | 洩水坡度 | 1/50 | +3.6 | |||||||||||
| 1/100 | ±0.0 | |||||||||||||
| 1/200 | -2.0 | |||||||||||||
| 4 | 排水管徑 | 100 公釐(4 英吋)管 | ±0.0 | |||||||||||
| 125 公釐(5 英吋)管以上 | -1.6 | |||||||||||||
| 5 | 節水衛生器 具數量 | 大於 4 個 | +2.5 | |||||||||||
| 小於 4 個 | ±0.0 | |||||||||||||
| 6 | 水平彎折形 式 | 450一枚 | -1.0 | |||||||||||
| 450二枚 | -1.6 | |||||||||||||
| 900一枚 | -2.5 | |||||||||||||
| 7 | 彎折位置 | 小於 8 公尺 | -1.6 | |||||||||||
| 9-18 公尺 | -2.3 | |||||||||||||
| 大於 19 公尺 | -3.3 | |||||||||||||
| 8 | 排水負荷樓 層 | 小於六層樓 | ±0.0 | |||||||||||
| 七至十一層樓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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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為提升建築排水橫主管路之整體污物搬送性能,得於衛生設備之排水設
備單位容許範圍內,增加其設備單位量,惟為確保衛生設備集中排流時,
管內空氣壓力變動不致產生衛生器具存水彎失效等不良影響,應加強排水
管路系統之通氣管路配置。
4.2.16 為確保建築物排水橫支管路之污物搬送性能,其總長度應小於12公尺,
以避免過長之橫支管路影響排水性能而造成阻塞等不良影響。
4.3 通氣管
4.3.1 建築物內排水系統應置通氣管路系統,以緩和排水管內之空氣壓力變動。
但特殊設計或採用特殊排水接頭者,經設計人確認得以確保建築物排水順
暢無虞,且其工法或設備經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排水系統之通氣管管徑,視其所連接之衛生設備數量及本身長度而定,管
徑之決定應依本規範附錄3.2規定辦理
。
說明:
(1) 建築物排水系統之通氣管路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緩和排水管路內之空氣壓力
變動現象,以確保建築物排水之順暢,除了經確認確保排水順暢無虞之設計
外,依規定必須裝置通氣管路系統。
(2) 通氣管種類可參閱本規範第一章1.4用語定義中,有關各類通氣管之說明;
而通氣方式則可分為個別通氣方式、環狀通氣方式、伸頂通氣方式及其他之
通氣方式。
a.個別通氣方式:
指各個器具的存水彎各自豎立通氣管之方式,為通氣方式中,功能較為完
全之方式,對於要求排水功能順暢之建築物,或衛生器具使用率較高之建
築物,可採取此種通氣方式。
b.環狀通氣方式:
指通氣管由距離通氣立管最遠端器具與次遠端器具間之排水橫支管,豎接
通氣立管或伸頂通氣管,連接八個以上的衛生器具,或連接三個以上大便
器時,建議可採此種通氣方式。
c.伸頂通氣方式:
通氣方式除了前述個別通氣方式與環狀通氣方式外,於小型規模建築物,
或樓層數較少的建築物內,排水立管末端直接向大氣開放,而未單獨設置
通氣立管之方式,稱為伸頂通氣方式。
d.其他通氣方式:
指衛生器具設置共同通氣管,或濕通氣管與通氣立管相連接;以及衛生器
具設置反向通氣管與排水橫支管或通氣立管連接;或排水立管藉由結合通
氣管連接通氣立管之方式,稱為其他通氣方式,如圖4-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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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4 通氣方式與通氣管
(3) 採用特殊排水接頭者,因其能使排水自橫支管圓滑的流入排水立管中,並藉
由降低立管內流下之速度,達到抑制管內壓力之變動。
(4) 特殊接頭之原理及設置方式,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始得運用於建
及設置方式,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始得運用於建
築物。舉例參考說明如下:
圖4-5 迴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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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接頭內部裝上迴旋板,把排水支管接到立管的接線方向上,使排
水支管、排水立管中的水流能夠迴旋流動。這樣,在排水立管內的排水水
流受離心力作用被沖向管壁,在排水立管中央即能夠出現一個排水相對較
少空間(空氣芯)。在排水立管的中央製造一種通氣管的狀態,以便控制
管內壓力變動。
圖4-6 抑制排水流下速度方式
管內壓力之所以發生變化,是因為在排水立管中排水流下時,需要大
量空氣。其根本原因為立管內排水的流下速度太快。因而人們考慮在排水
立管上採用S字形中心偏離,控制排水流下速度,從而減少所需空氣量,
控制管內壓力變化。這一方式被排水用特殊管接頭的始祖蘇維托等所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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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7 排水通氣二層管方式
管道和管接頭採用二層構造,內管作為排水管道,外管與內管之間為
通氣氣道,在排水沿途上產生的管內壓力變動從管接頭部位的通氣窗釋放
出去,從而產生一種控制管內壓力變動的獨特效果。此方法被採用於特定
的特殊管接頭排水系統。
4.3.2 每一衛生設備之存水彎皆須接裝個別通氣管,個別通氣管管徑不得小於排
水管徑之二分之一,並不得小於30公釐。但利用濕通氣管、共同通氣管、
環狀通氣管、緩和通氣管、結合通氣管或吸氣閥裝置,以及無法裝通氣管
之櫃臺水盆者不在此限。
說明:
(1) 個別通氣管的設置目的,在於確保每一衛生設備器具所連接之存水彎阻絕功
能,必須能避免因管內空氣壓力的變動,或自行虹吸作用而導致存水彎破封
喪失阻絕功能。
(2) 通氣系統之通氣管構成與種類配置,如圖4-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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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8 排水通氣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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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共同通氣管或環狀通氣管管徑不得小於排糞或排水橫管支管管徑之二分
之一,或小於主通氣管管徑。
說明:
共同通氣管或環狀通氣管的設置目的,在於確保緩和管內空氣壓力的變動,
其管徑需依規定設置。
4.3.4 通氣支管與通氣主管之接頭處,應高出最高溢水面15公分,橫向通氣管亦
應高出溢水面15公分。除大便器外,通氣管與排水管之接合處,不得低於
該設備存水彎堰口高度。
說明:
通氣支管與通氣主管之連接,必須防止污排水之逆流現象發生,同時避免污
排水進入通氣管路系統。
4.3.5 衛生設備中之水盆及地板落水,如因裝置地點關係,無法接裝通氣管時,
得將其存水彎及排水管之管徑,得依本規範附錄3.1排水管規定所列管徑
放大兩級。
說明:
特殊情況無法接裝通氣管時,得以放大管徑之方式,取得與裝置通氣管系統
相同之功能。
4.3.6 通氣系統基本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系統,應依個別通氣、環狀通氣、或伸頂通氣等方式設置通氣管。
(2) 排水立管之上部,應以伸頂通氣管向上延伸,並向大氣開放。
(3) 個別通氣方式或環狀通氣方式,均應設置通氣立管並與之連結。
(4) 衛生設備在裝置組合上,宜設置個別通氣管,以避免產生自發性虹吸作用造
成存水彎水封破壞時。
(5) 間接排水系統及特殊排水系統之通氣,不得與其他通氣系統相連接,應單獨
直接且有效的向大氣開口排放,且此等排水系統有兩個以上時,不同種類之
棑水系統應有個別系統之通氣管。
(6) 排水槽及淨化槽設備之通氣管,均應單獨向大氣開放。
說明:
(1) 圖4-9採連接排水橫支管之環狀通氣管,應高於當層最高位器具之溢流緣150
公釐以上之上方處,採橫向配管方式,橫向配管未能達到前述高度時,應採
低位通氣管並另於通氣立管之接續處達到前述高度。
(2) 圖4-10之a、b、c三種方式,均為排水管發生阻塞時,亦造成污水流入通氣
管內,而使通氣管有發生阻塞之虞者,如圖a及圖b之方式為樓板下方採二支
通氣支管互相接續者,當任一支排水管阻塞時,污水將流入通氣管內,亦將